论民族精神的可说与不可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说论文,民族精神论文,说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民族精神是近期理论思想界谈论较多的话题,不论人们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热衷于此,开展宏论,总该事先有些方法论的思考。依笔者所思,这个话题其实有可说与不可说之分。
民族精神的话题往往被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抽象层面,一是具体层面。抽象层面谈论的是一般意义的民族精神,即民族精神的共性,而不是哪一个民族的精神。与之相反,具体层面谈论的是特定意义的民族精神,即民族精神的个性,或某一个民族的精神,而不是所有民族的精神。
抽象层面的民族精神或一般意义的民族精神,大致包括如下议题:民族精神这一概念的含义、规定性是什么?民族精神是如何生成演化的?民族精神与文化、历史、制度、地理环境、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自然社会因素是什么关系?民族精神的社会历史作用是什么?如何弘扬培育民族精神?等等。这些议题基本上都是可以谈论的。由于“民族精神”是个较晚出现的词汇,所指不甚清晰,而且各大著名辞典都还没有设立这一词条及其解释,导致人们在第一议题,即“民族精神”一词的理解上就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恰好表明这个问题是可谈的,需要通过讨论来达成对概念所指的约定。不仅第一议题可谈,一个学者只要是在明确给定民族精神的含义和规定性的前提下开展对其余议题的论述,那么,他的这些关于民族精神的论述就都具有了可讨论性和可证伪性。具体说来,针对他的这些论述,只要发现有一种民族精神的个案与他所作的普适性论述不相符,就足以证明他的那些应该具有普适性的论述其实并不具有普适性。当然,也就不具有真实性或正确性。鉴于准确抽象、提取所有不同民族精神的共性颇为不易,所以努力提出一种能符合每个特殊民族精神情况的一般民族精神理论就成了学者们在这个领域可以、也需要持续进行的追求。
至于具体层面的民族精神或特定意义的民族精神是否可谈,则不能一概而论。
二
论及特定民族精神,又有两个层面的谈法:一是在实然层面谈,一是在应然层面谈。所谓“在实然层面谈”,就是从事实或经验材料出发,对某一特定民族精神进行客观描述,通过描述告诉人们这个特定民族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样的,有哪些内涵。所谓“在应然层面谈”,则是从某种理想的状态出发,来谈论某一特定民族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精神,或者应当在其精神方面作出哪些或批判、淘汰,或补充、更新之类的改进。
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谈论特定民族精神是不太可取的,这首先在于我们实际上并不能准确、甚至正确地描述出任何一个特定民族的精神。为了说清其中的理由,这里也需要先对一般意义的民族精神或一般民族精神的含义和共性作出明确规定。
在众多关于民族精神的界说中,笔者比较赞赏如下一类的表述:“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为大多数成员认同、信守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是民族的心理特征、思想情感和精神气质的综合反映。”[1]稍不同者,是笔者觉得若将表述中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换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特殊构成”,则会更加准确、简练、完整。因为“思想观念”不仅可以将“思想品格”和“道德观念”包含于内,并有更为宽泛的外延,它还可以将审美观念、功利观念、理想信念等统摄进来。不可否认,民族精神同样也会在后三个思想观念领域体现出来。至于“特殊构成”一词,则是要标示民族精神所具有的特殊性之所在。
根据笔者加以修改的界定,被称之为“民族精神”的精神应具有以下属性或规定性:
其一是普遍性。一种精神一旦被称为“民族精神”,那么,它即使不是该民族所有成员都具有的精神,也应是该民族的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精神。某一民族中个别成员或少数成员才具有的精神绝对不能称之为“民族精神”,哪怕这些人是民族中的精英也不可以。民族是由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其精神只能由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所具有的精神来代表。
其二是稳定性或持久性。民族精神与民族一样,都是历史范畴。民族精神是在民族的长期生存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长久保持的。这一情况表明,民族的大多数成员在短时期内所闪现、凸现的思想观念或价值取向,也不适宜被称之为“民族精神”,充其量只能叫“民族时尚”。
其三是差异性或特殊性。民族精神因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每个民族的精神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异,那就可以取消“民族精神”这个概念了,只留下“人类精神”的概念即可。民族精神的特殊性主要不是体现为“某种精神我有你没有”,而是体现为“我更看重哪些精神”。每个成熟的民族,都会有很多相同相似的精神元素,即相同相似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而且越往各民族广泛交往的现代社会走,越是这种情况。所不同者,是这些精神构成元素的受重视程度或排序组合存在着一些差异。
其四是自觉性。民族精神是指导和推动民族成员进行人生实践的持久力量和心灵支柱,因而被称之为“民族精神”的精神,必然是高度自觉的。具体说来,它是明确的显意识,而不是模糊不清的潜意识;是自主自为的,而不是他主受动的;是一旦形成就不易动摇的,而不是随风而动的。民族精神的自觉性表明,被民族成员普遍知道或认可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还不一定就是民族精神,必须既被认同又被信守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才是民族精神。比如,人们都知道也承认“诚信”的观念好,可是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又都没有信奉诚信,没有遵循诚信的要求去做,那么,诚信就绝对称不上是这个民族的精神元素之一种。
其五是双重性。虽然“民族精神”的概念经常被人们作正面的理解和使用,但它本身其实并不是一个褒义词,而是一个中性词。从价值评价的角度说,被一个民族看重的思想观念或价值取向,不一定全都是好的、积极向上的,实际上也会有差的、消极落后的方面。所谓“民族劣根性”,就是由这些负面的思想观念或价值取向构成的。例如,柏杨就把民族的劣根性、落后性称作民族精神[2]。常言道:“人无完人。”既然如此,由非完人组成的民族,在精神上自然也不会完美无缺。
三
如果我们承认上述五条规定性确实是任何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都必须具备的,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按照民族精神的规定性来考察,不论一个人是怎么描述、概括某个民族的特定民族精神的,他的说法都是不可证的。比方说,他断言爱国主义是某个特定民族精神的内涵之一,可是他如何能够向我们证实,爱国主义的确是这个民族长期以来一直被其大多数成员坚定信守的精神?
用该民族自古以来所保存的各种史料证实吗?可是现代之前,既无社会调查方法,也无从事这类工作的社会学,所以,任何一个民族的史料中都不曾记载有这样的统计数据。
用一些典型历史人物,在这里即是指民族历史上不断涌现出的爱国志士、民族英雄来证实吗?可是这些人并不就等于民族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民族在国难临头的时候,都是一方面有爱国者、民族英雄出,另一方面也有卖国者、叛国者、民族败类出。甚至同一个家庭中的人也有这种分化。面对蒙古占领者,文天祥是宁死不屈,其胞弟号“文溪”者却降元求荣[3];鲁迅坚决反对日本侵华,其胞弟周作人却甘心在日伪政权下俯身做事。
用该民族的传统文化来证实吗?可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个不太清晰或者需要明确的东西。传统文化有雅文化和俗文化之分,雅文化与俗文化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异或相互冲突。这时,又该依据其中的哪一个来证实民族精神呢?甚至不论是记载雅文化的文献资料,还是记载俗文化的文献资料,也不都是铁板一块,其各自承载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同样有不相一致的地方。这时,又该如何取舍呢?由历代典籍体现的雅文化,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反映或思想家的思想,实际上并不一定就是被广大民众普遍赞赏和自觉接受的意识与思想。例如,从中国当代权威文本看,集体主义是人们要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但现实中恐怕多数人是按合理的利己主义来行事的。相对而言,传说、故事、小说、戏剧、唱本、说词、民歌、民谣等俗文化倒是更能反映大众的心态。但“心态”毕竟在自觉程度上与“精神”还有相当一段差距。再者,“如此说”也并不等于就一定会“如此做”。于是,在俗文化中被人们津津乐道的东西,是否也是大众在行为选择中不可移易的精神因素,仍然有待确定。从文献资料中看不出一个民族对某种思想观念或某种价值取向的坚定性或信守程度表明,用这种方法描述民族精神同样是无效的。我们知道,以往人们在谈论什么是传统文化时,就是依据雅、俗文化的文献资料来进行描述的。现在仍沿用这种的方法、这样的文献资料,为什么却变成了是对民族精神的描述?这岂不是说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是一回事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最好还是舍去其中之一,省得搅乱人们的思想,也好让理论工作者少花一些冤枉的研究工夫。
或有人道:虽说以前没有社会学及社会调查方法,但现在我们不是有了吗?倘若我们现在立刻就此问题来做一个广泛的问卷调查,问题不就解决了吗?恐怕说这话的人还是要失望的。现在的问卷调查即使做得极其广泛,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它所反映的也只是现代人在此一时期的思想观念或价值取向,而这种精神状况不见得同样也是这个民族长期以来一直保有的精神状况。何况,这样的问卷实际上很难设计的使其调查结论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显然,当一个人被问及“是赞成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是愿讲诚信还是不愿讲诚信”时,即使是匿名问卷,也不会有什么人选择后者。可是,那些选了前者的人就肯定是坚定的爱国者、诚信者吗?
实然层面的特定民族精神之不可证,还突出地表现为,各种依据一定史料或文献所概括出来的说法不同的特定民族精神,均不能相互证伪。因为既然大家都只是根据挑选出来的有限资料来对同一个民族的精神作出总体性描述,凭什么就说其中的某一种描述要比其他的各种描述都要正确?
正因为特定民族精神如此不好把握,所以我们看到,黑格尔谈抽象民族精神或一般民族精神时从无非议,可一旦涉及特定民族精神,如波斯人、印度人、中国人的精神等,便招来一片讨伐之声[4]。
四
实然层面的特定民族精神不仅说不准、不可证,更重要的是——说之不利。
这种不利首先体现为,将不准确的信息当作正确的知识告诉人们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假如再把这种不准确的信息当作制定某种现实决策的依据,那就更可怕了。比如,你说“贵和”是某个民族的精神之一,决策者相信了你的判断,不再需要费心将预防内耗、分裂当作一回事,可如果这个民族的人们实际上更容易“窝里斗”,那么,这种不预防的结果就只能是放任“窝里斗”了。
其次体现为,既然各种关于某个特定民族精神的不同概括或不同描述均不能相互证伪,那么,这些不同的说法越多,越会让人们感到茫然、无所适从,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导致普遍的怀疑论——谁的说法也不敢再相信。
最后体现为,退一步讲,假设大家关于某个特定民族精神的说法相互差异不大,并且经过一定交流越来越趋于同一,那也还是不说为好。因为任何一种关于特定民族精神的概括,都只能是择要的,而并非是完整的。被一个民族所看重的所有精神追求是不可能仅用几十字或上百字表述完毕的,可是在各种场合准备用更多的字或篇幅来罗列一个民族所具有的所有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不太现实。这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个民族具有什么、什么样的精神时,其实肯定还有一些这个民族所具有的其他精神没有被一一说出来,特别是某些负面的民族精神更容易被避讳或忽略。试看目前各种关于中华民族精神的表述,哪个又曾将诸如“官本位”一类的价值取向同时说出?不完整的言说就是遮蔽,而遮蔽同样会形成误导。误导之一是它让人们以为本民族只具有这些被说出来的精神,除此之外的其他精神则统统都不是本民族的精神。既然如此,久而久之,那些本来还是本民族精神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许就真的被本民族成员不再当作自己民族的精神而放逐。误导之二是这种只讲优点不讲缺点的概括会使本民族成员沾沾自喜,意识不到本民族的精神其实还存在不足的方面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五
与实然层面的特定民族精神不同,应然层面的特定民族精神既是可说的,也应该说。
说其可说,在于不论我们说某个特定民族应该具有什么精神,还是我们说该民族应该抛弃什么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都不涉及需要与事实相符的问题。从“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的句子,是价值论断而不是事实论断。价值论断是从理想状态提出的论断,它不需要进行实证,也不会出现事实性错误。不过需注意,说价值论断不需要与事实相符,并不等于说价值论断不能讨论。如果一种论断不能讨论,那还是不可说,或说之无益。涉及公共事务的各种价值论断,只在没有统一社会价值标准的情况下不可说、不可讨论,而在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既定的前提下,所有具体的价值论断都变成了可说和可以讨论的。其逻辑是,以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为评价标准,经过讨论及理论推演,可以确认,那些与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相符的具体价值论断,就是正确的,反之,那些与社会终极价值目标相悖的具体价值论断,则是错误的。譬如,“中华民族应该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一语,就是一个有关特定民族精神的价值论断,这个具体的价值主张由于有利于我们实现共同认可的“富裕”或“国富民强”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这就证明它是一个积极合理的正确价值主张。又如,“中华民族不应有人情重于规则的观念”之句,也是一个有关特定民族精神的价值论断,这个论断由于符合我们认可的另一个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正义”,自然它也是正确的。
说其可说,还在于它不存在遮蔽和误导的问题。说本民族应该具有什么精神,意味着言说者认为这一精神是本民族需要的好精神,有此精神者继续坚持,无此精神者注意培养,而不意味着本民族再不需要具有其他的好精神,也不意味着言说者此时是在断言本民族多数人欠缺这种好精神。同理,说本民族不应该具有什么精神,意味着言说者认为这一精神是本民族不需要具有的差精神,民族成员中有此精神者须注意革除,无此精神者须加以警惕,而不等于言说者认为本民族再不存在其他需要加以预防或革除的差精神,也不意味着言说者在断言本民族多数人具有这一差精神。
说其应说,即应然层面的特定民族精神应该说,则是因为这样的言说,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只有好处,而没有什么坏处的。从应然层面来说特定民族精神,其结果无非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说的有理,即被说到的某种应该具有的精神确实是本民族应该具有的,某种应该注意抛弃的精神确实是本民族应该革除的,结果这一主张得到大家理解赞同,于是在各自的生活中,努力去培养或抛弃这种被提到的该有或不该有的精神。
第二,说的无理,即被说到的某种应该具有的精神其实恰恰是本民族应该革除的;被说到的某种应该革除的精神恰恰是本民族应该保有的。这也不碍事。“无理之说”自然是要经过一定的严肃认真的讨论才能得到确证的,而确证“无理之说”的理论,不仅有利于人们澄清混乱认识,而且也会从反面向人们提供有益的判断——某种所谓应该具有的精神,其实是我们不应该具有的,或应该抛弃的;某种所谓应该革除的精神,其实是我们应该继续保留的,或设法培养的。
第三,说的多余,即被说到的某种应该具有的精神,本来就是本民族人们普遍具有的精神;被说到的某种应该革除的精神,本来就是本民族的人们普遍不赞同的精神。但其实这仍然不是废话。对民族精神而言,“普遍具有”往往只是大多数人具有的状况;“普遍不赞同”也往往只是大多数人不赞同的状况。所以,对那些尚不具有“普遍精神”或者尚赞同“非普遍精神”的本民族的那些少数成员来说,这样的一些“应然论断”就完全不是多余的了。他们会通过这些所谓“废话”警觉地发现这样的差异:本民族大多数人具有的精神他们却不具有,本民族大多数人不赞同的精神却被他们具有。如果他们是自觉向善的,此后就会自动地来调整自己的精神构成。
由此可见,从应然层面言说特定民族精神,不论怎样演变,都只会有利于特定民族精神的培育和完善,而不会妨碍、限制特定民族精神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若要谈论特定民族精神,只宜于从应然层面入手,而不宜于从实然层面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