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_王红艳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的法律问题探讨论文_王红艳

冀东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 河北唐山 063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薪资报酬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薄弱,而经济发展带来的物价上升,让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开支成为了问题。虽然国家一再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但是依旧不能使退休人员的基础生活得到保障,因此,退休人员只能依靠再就业才能解决生计问题。

关键词: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在社会中已经屡见不鲜了,物价的飞速上涨让退休者的基础生活造成了巨大的阻碍,仅仅依靠退休金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仅仅依靠个人所能不能彻底根除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对退休人员而言,再就业就成了唯一的生存途径。另外退休人员的年纪一般都在六十岁以上,能适用这类人群的工作岗位极其有限,所以退休人员的薪资报酬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并依法进行保护。但是现如今,我国法律并没有出台有关于退休人员二次就业的薪资保护机制,社会各界对此也是议论纷纷。

1退休人员再就业薪资权实现的现状和问题

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第十五届亚太区域会议提出,劳动并不是商品,为了能够保证劳动者尊严,以体面劳动工作作为基础内容,构建可持续发展劳动群体。明确社会对话群体,确认工人工资权益,有效维持退休人员再就业合法权利。该次会议明确表示,工资是会议开展核心内容,这也就表示劳动者工资并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需要得到全球国际劳工组织重视。现阶段,大部分劳动者都希望可以体面工作,希望可以尊严工作。退休人员和常规劳动者在年龄存在差别情况下,其他方面差异并不显著,再就业的情况下也希望可以获取相同薪酬[1]。

1.1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界定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属于复合型理念,由两部分理念构成,分别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及工资报酬权。退休人员再就业主要表示劳动者年龄在超过法定退休情况下,向工作单位申请退休手续之后,然后重新回到其他机构或者是原工作单位工作。两个子理念在相互结合之后,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权主要表示劳动者法定退休之后,办理工作岗位退休,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按照自身所付出的劳动力,获得自身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权主要表示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在所从事的劳动内,在法律层面上获取劳动所针对的报酬权利,并不是民事法律层面上所获取的劳动义务。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能够落实好可以保证退休人员在同薪权及工资集体谈判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同工同薪权

退休人员退休之后再次返回工作岗位,主要目的及要求就是获取工资报酬,因此工资报酬也需要以等价有偿作为准则。同工同薪保护是以劳动者获取相同报酬权利所展开。同工主要有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量三个相同方面构成,同薪主要表示获取相对应的报酬。同工同薪表示工作价值在相同情况下,获取相同的报酬,并不表示工作岗位相同就应该获取相同报酬,也并不表示工作量相同就应该获取相同报酬,而是通过价值进行衡量。

1.3最低工资制度

在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中有提及: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任何单位都必须进行工资发放,并且制定了相对定的核算标准。另外《最低工资规定》中依据各省份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设有不同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制度是当下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因为退休人员已经享受国家开展的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所以退休人员的最低薪资待遇并不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内[2]。

2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实现障碍

2.1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报酬属性问题

在我国《劳动法》规定制度内,尚未对工资理念给予明确规定,仅仅对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劳动部门所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内,虽然对工资进行了理解,但是无法从这些规章制度精确判断退休人员再就业属性。由此可知,立法缺失造成工资属性缺失,为了能够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保护,这就需要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赋予其所具有的劳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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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地位模糊

退休人员工资报酬权在受到侵害情况下,理论层面的障碍就是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者。现阶段,大部分研究人员依旧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表示的劳动者。在这种观念之下,退休人员再就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给予明确法律地位。

3完善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法律制度

3.1确认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者法律地位

①确认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者身份

在我国立法形式,并未对劳动者属性进行明确规定,进而造成退休人员再就业从司法层面并不隶属于劳动者,司法所进行的解释都是以立法作为基础条件,劳动法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司法仅仅对合同法范畴进行划分,明确阐述退休人员再就业作为劳动者所需要享受到劳动法律保护。劳动法上并未对劳动者内涵进行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对劳动者特征延伸进行明确规定。

因退休人员的年纪而辖定,退休人员并非在劳动者的范畴内,并不能依照工作属性进行明确划分和要求,所以退休人员的薪资界定大多是以道德标准进行分配。按照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划分,完全按照劳动从属性质,借助自身劳动换取工资报酬。通过从事工作属性对退休再就业人员进行划分,可以使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并不是通过立法一刀切形式,让退休再就业人员属于劳动法主体。

②确定退休人员再就业特殊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应对退休人员的法律地位进行重新规划,将退休人员重新列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内,法律应考虑退休人员的特殊状况。对其再就业的薪资权加以保护。在劳动关系内,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退休人员再就业更是劳动者群体内弱势群体,自身所存在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需要对这种偏差关系进行干预,借助劳动法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认可其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人员,添加同工同薪及最低工资保障等内容。

3.2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保护有关制度

①完善反报酬歧视法律体系

维护退休人员再就业合法权益之所以难以落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反就业歧视规定存在漏洞,在《劳动法》内仅仅对四个领域歧视进行了规定,分别为民族、种族、性别及宗教[3]。并且在《就业促进法》也会农村务工人员及残疾人员歧视进行了规定。但是就现阶段就业歧视实际情况来说,退休人员再就业需要遭受到年龄上歧视,现阶段并没有规划到禁止范围内,进而完善最低薪资保护机制、同工同薪制度。

②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

退休人员再就业法律地位问题在解决之后,退休人员再就业可以根据劳动法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其中包含欠薪支付令制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内,劳动者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后,需要符合良好条件,首先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债务纠纷;其次是支付令可以传达。《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对当事人异议进行了仔细审查。

4结束语:

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巨大经济挤压,致使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本就是社会发展的不良状态,所以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薪资权必须得到保证,也必须纳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可以使我国的民生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任亚楠.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报酬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7(7):153-155.

[2]王皎皎.离退休人员就业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8,22(2):63-68.

[3]刘大卫.退休人员再就业保障缺位反思及对延迟退休制度的重构设想[J].社会科学家,2016(8):71-74.

论文作者:王红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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