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术之辨:大数据治理的原则和边界-以基层社会秩序变革为中心论文

道术之辨:大数据治理的原则和边界
——以基层社会秩序变革为中心

周庆智

内容提要 用道术概念来辨识“大数据治理”给公共体制带来的影响及其意义,是为了说明,大数据治理不只是一个传统“术”(工具意义)的问题,更是一个现代“道”(治理理念)的问题。大数据治理需要与公共体制的治道变革紧密关联起来,因为,基于民权观念上的治理或基于专制观念上的治理,这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所以,大数据治理在“术”即工具理性上的意义就表现为,是推动民主治理进一步发展的动力,还是加剧公共部门全能治理的覆盖并使其更具有决策和执行的渗透力。

关键词 道术 大数据治理 社会秩序

对公共体制来说,不断覆盖和扩张的“大数据治理”是一种信息处理技术,但必须明确一点,即公共体制的治理逻辑规约着这种信息处理技术的使用性质和边界。而事实上或法理上具备垄断这种信息技术最大优势的就是(一直都是)政府这样的公共部门,并且这种优势还建立在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的名义诉求上。那么,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这种信息处理技术的使用性质和使用边界还必须受到哪些基本权利的限制和约束。换言之,大数据应用在政府治理中,表面上看它具备的是韦伯所言的“工具理性”意义,但其后的治理逻辑——统治或治理的原则或理念才具有大数据应用的实质性意义。

目的是使学生产生转化问题的意识。预设是学生能知道,现在只要能求出式子中的“丢番图的年龄”或“”即可。

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语境下,确认大数据的治理意义,首先要辨明“道”与“术”的性质关联。所谓道,就是国家(王朝)权力的合法性或治理逻辑,不管是以皇权的儒法贯穿,还是以现代“人民主权”来支撑,区别在于专权还是民主,也就是说,基于何种道,就会有何种术。一方面,“道”不变,“术”亦不变;另一方面,“术”的扩张又会对“治道”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又会带来公共性社会关系的改变。所以,道术之辨需放置于历史变迁和社会变革的脉络中来讨论,而大数据治理的边界就处于公权与私权、公域与私域等民权观念需要重新定义的边缘位置上。

道术的统治内涵及演变

道术是一个本土概念,这个概念在历史上被赋予的意义非常丰富,比如受西方智识分化的影响,将道术置于哲学范畴或政治思想范畴内来加以讨论并立论,但本文只将这个概念限定在国家统治或国家治理的含义上,即道术是关于传统皇权社会的统治逻辑和统治手段的一种治理思维和方式。再进一步讲,道是指统治(治理)逻辑,术是指统治(治理)手段。传统的“道”(亦称“王道”)就是要确立一种皇权统治关系,这个统治关系建构在“礼法秩序”之上。至于术,乃“驭民之术”,亦即维持“道”的各种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组织结构、机制及形式。

在传统社会秩序维护上,对道和术的区别,在历史上并没有太大的争议,无论是“双轨政治”,还是“集权的简约治理”,都以是否适应皇权统治的秩序目标为衡量标准,皇权时代体制内外人士的讨论,比如顾炎武针对基层胥吏操控基层提出的对策等,还有近世以来有关地方权威再造的讨论,都限定在治理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形式即“术”的意义上。实际上,两千多年来,服务于皇权合法性统治即“术”的各种治理制度形式在基层社会非常发达,正式制度和半正式制度、体制内外、结构性和半结构性的各种基层组织形式,一直绵延至清末民初。在一定意义上讲,传统治理的“道”是既定不变的,不管名以阴阳、儒、墨、名、法、道德等百家,都是“务为治者”,统治万民而已,由此形成了中国源远流长的“治道”传统,《资治通鉴》就是一部关于道术的“百科全书”。虽然治理之“术”因势而变,但万变不离其“道”——统治的真义。从道的演变上讲,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只是君王覆灭的一再重复;术,即统治的形式和手段也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传统道术观实质上反映的是传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近代之前,皇权、民间、民间社会等本土观念范畴与源于西方的国家和社会概念有某种对应关系。大致地讲,“皇权”解释为国家,包括皇室或朝廷和官僚集团,因此也可以称之为王权。其对应于社会的“民间”概念,包含了一种社会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它所指称的可以是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社会”。换言之,这个民间秩序不仅包括“中介性组织”或者新式社会团体,而且还包括传统社会组织如血缘共同体、宗教团体和族群在内的所有“民”的组织和活动。这样,关注透过“民间的”组织和活动联结在一起的国家与社会,尤其是这二者之间多层面和多维度的复杂互动,就能够把民间秩序与现代的社会概念联系在一起。所以,民间秩序这个概念,含义有多重性,但之所以有分析价值,在于它是皇权专制社会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它有皇权秩序的含义,是皇权秩序的民间部分,另外,民间与草民、百姓等概念相通,从民众的主观行动者的意义世界来看,又有了民间的立场。因此,皇权与民间的关系,简单地讲,前者对后者是一种统治观念,儒家连篇累牍的经典,说的就是这样的支配和服从关系,而后者对前者则是一种服从关系。上述讨论是在国家治理“道”的方面,在这样的“道统”或“王道”指导下,术是有关治理制度形式和实践方式的一系列“技术”安排或诉求,所以,社会治理的重点就在“术”的一面了。

近代以来发生的“治道变革”,是对传统道术观的再造,其核心议程是加强国家(王朝)的财税汲取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反观清末民初的基层政权建设(如乡镇政权机构的设置)和各种社会改造(包括“地方自治”)实践,针对的是皇权时代的一个老问题:从帝制一直延续过来的基层吏治擅权和腐败问题。但各种改制主张和实践并没有脱离皇权(国家)专制主义范畴,本质上还是加强皇权专制或中央集权体制的一贯做法,无论是国家权力下移,还是基层吏治整饬,实质上仍然是一个“道术”的问题,要获得的只是一个取代皇权的现代集权体制下吏治清明的基层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帝制覆亡及其之后的一系列政治革命和社会改造运动,也没有脱离传统的道术范畴,它们无不是为了强化国家权威,其权力集中和强化的目标之一,就是将崩坏的传统基层社会秩序纳入现代国家权威管制体系当中。围绕着地方权威的重塑和秩序规则再造,与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从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和增强社会动员能力的要求步调一致。所以,从基层权威的重塑过程中可以观察到如下方面的变化:第一,基层吏治整饬。从清末贯穿于民国,整饬基层吏治一直是基层政权建设的主题。但整饬的结果,却由于“经纪体制”的变质——从“保护型经纪人”到“掠夺型经纪人”的蜕变,导致所谓国家政权“内卷化”。第二,改造日益没落的地方权威。通过国家权力下移,确定地方权威在官僚体系中的位置,并将其纳入现代国家建构的议程当中。第三,基层权威的重塑没有脱离传统的官—民、公—私关系范畴,依然是以加强(国家)中央集权体制的基层统治秩序为先决条件,将基层社会彻底纳入现代国家管制体系当中。总之,近代以来基层权威的重塑并没有从基层社会立场出发,以建构现代公共性社会关系作为首要任务,把变革思路转向基层社会秩序合法性基础的重构上。

近代以来,传统的“道术观”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也就是说,加强国家(王朝)权威以统治社会的政治逻辑和治理观念即传统的“道术”并没有改变。不仅如此,国家治理仍然用传统的官民互嵌方式——依靠非正式结构来改造基层社会,从而将地方社会纳入国家规则的治理范围中。反过来讲,国家并没能改造旧的地方权威管制原则或取代它的管制权力,旧的制度和旧的秩序原则并没有改变,不仅如此,甚至还要通过复制旧的制度形式和扶持新的代理人来重构基层社会秩序。

全能治理:道术的现代形态 及其组织化形式

传统道术观在20世纪50年代后经历了“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改造,基层社会被纳入全能主义国家的现代秩序体系当中。传统的地方权威结构被拆除,所有社会成员被纳入“行政单位”(城市的单位制与街居制,农村的人民公社)体制之中。社会成员与国家正式制度之间的联系,是单位和村庄即当时的组织和生产队所具有的由国家力量所建构的一种新型权力支配关系,这种新型权力支配关系由生产资料的全民/集体所有、工资/工分制度、统购统销制度以及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维系。也就是说,这种单位组织,不仅是一个政治单元、生产单元,也是一个社会单元。这种制度型权力不仅重塑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结方式和资源获得方式,并且对社会成员具有强有力的动员、支配能力。

“单位社会”在改革开放以后发生了结构性的巨变:第一,国家将体制性权力从基层村社上收至乡镇一级,撤销人民公社体制,改变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方式。第二,乡村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改变,在集体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组织的形式。第三,体制外的社会空间增大。与过去“单位社会”治理结构不同,从单位社会利益组织化框架进入公共社会利益组织化框架之后,现在的基层社会是一个公共组织(政府)直接面对(分化和异质化)个体民众的官—民(干—群)结构关系。概言之,改革开放以后,基层社会秩序再次进入一个由党政系统主导的围绕地方权威重建秩序的过程,而地方权威重塑的目标是为了将分散的个体和分化的社会成分统合于国家中心体制当中。

简单地讲,后单位社会的道术变革主要围绕三个秩序维度展开。第一,党政系统。作为中心体制的核心组织,党政系统一直是社会领域的主导力量。党政权力运行的核心是根本秩序,它的管制能力可以达至整个社会领域。这个系统在过去40年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从全能治理到简化治理(比如项目制)再到全能治理(党政统合体系的强化)的变化,这个变化体现的是技术性治理的取向,即从由国家力量构建起来的基层社会秩序结构转变为以国家的规范性权力为主与以乡村社会的非规范性权力以及基层社会规范为辅的秩序形态和组织形式。第二,代理组织体系。与过去的单位社会不同,在不断变化的公共社会里,那些失去单位约束的群体或个体如何能够被纳入秩序的范围之内,这就要建立更多的组织化形式,以便回应那些与公共组织(政府)没有建立关系的个人或群体需求。除了原来党政系统的“外围组织”如工、青、妇以及(包括辖区外的)企事业单位、挂靠行政部门的社团组织,还必须通过“组织介入”(比如“两新组织”)或市场化交易关系建立的组织形式(比如政府购买方式)来建立遍布基层社会的各种组织形式。这类组织既是被纳入治理体系中的对象又是实现有效治理的组织形式。第三,社会管理体系。对社会组织官治化或去自治化,主要包括:(1)通过权力集中的方式建立党政统合中心体系,对村居民自治组织实现彻底行政化;(2)强化治安体系。通过向社会招募雇佣群体(“辅警”)以补充基层警力;(3)构建公共服务体系。依靠市场化机制构建雇佣群体,承载着行政机构分配下来的任务,它是体制外官治与民治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另外,根据式(7)得到的速度估计值vr对目标回波进行粗补偿,即构造式(8)并进行IDFT操作即可得到目标距离的粗估计值R0r:

会上,研发三部还与当地经销商签订“中国农资”系列新产品的销售代理协议。参会的一位经销商表示:“这几年我们一直与中农合作,当地农民对中农产品非常认可。我们与中农控股这样的大企业合作感到很放心。跟着中农走,小康路上加速走!”

大数据治理与治道变革

从道术观的秩序取向上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社会整合“技术”注入了全新的含义。在今天,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都在欢呼进入并全力抢占大数据应用的信息高地。对公共治理来讲,实务部门、学界与公共政策领域集中关注的是“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有论者就此提炼出所谓“大数据驱动的政府治理能力”(Data-driven Governing Capacity,DGC)概念,意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权力部门直接面对大数据、全面基于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而实施政府治理活动的过程及其能力。也就是说,大数据对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驱动表现在拓展政府治理能力的范畴、丰富政府治理手段和推动基于大数据的政府治理能力评估—反馈机制等诸多方面。毫无疑问,大数据带来了如下方面的结构性变化:一是政府治理能力借由渗透力极强的大数据覆盖,其管控力获得了空前的提升;二是大数据应用打破了以往公共组织独享信息的垄断地位,私人部门不仅能够获得并占有大数据,而且还强有力地进入信息资源的再分配领域当中;三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出现信息共享趋势,这使得公民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

临床思维是指运用医学科学、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知识,以患者为中心,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得到第一手资料,结合患者的家庭和人文背景,根据患者的症状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分析、综合、类比、判断和鉴别诊断,形成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的个性化方案,并予以执行和修正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活动[3]。因此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及综合分析能力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具体在临床教学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但我们必须检讨大数据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对政府治理转型和社会治理转型的实质意义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必须深入政府的“道术范畴”来讨论“大数据政府”的权力性质及其变化走向。因为,从单位社会进入公共社会,公共部门(政府)如何在一个异质性的、多元性的、急剧分化的社会结构中取得平衡或平衡机制如何建立,这就不是一个“大数据驱动的政府治理能力”问题所能回应的。换言之,大数据公共治理以控制和集中来应对分散和多元的社会成分发展和成长,不可能带来可以容纳各种社会力量的秩序形式,从一体化的单位社会到多元化的公共社会,这是一个社会整合问题,也是地方权威统合秩序必须做出改变的结构条件。事实上,公共社会带来的分裂和极化对于公共体制吸纳和安置现代社会多样性和差异性的能力构成了巨大挑战,并且随着社会分化、社会变革的深入展开,这种结构性的张力所揭示的关键问题都指向了如何对待基层社会秩序的现代再造及其建构意义。

所以,对本文的讨论来讲,道与术不能混同一理,并且道与术内在关联,不能分开来讨论。道术之辨的目的是要引起如下方面的讨论:第一,大数据治理必须把权力与责任关联起来。政府除了公共利益没有其他任何利益,因为现代政府的合法性就确立于其上。第二,大数据治理必须把权利与义务关联起来。在公共社会,政府不能(如单位社会)只要求民众尽义务,而不赋予民众以权利,尤其不能认为民众的权利是政府的恩惠。否则只会造成两个结果,一个是不尽义务的“自私的”大众,另一个是不负责任的、形成自身利益的政府。所以,当下社会整合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把分散的个人和分化的社会成分整合并吸纳于公共体制当中。第三,大数据治理必须把公共性与民众福祉关联起来。如果把公共性作为实现平等公民权的合法性基础,基层政府只能工作于社会公正和社会福祉的公共性质。所以,基层政府的权力行为必须确立在公共性基础上。

②费孝通在《乡土重建》《皇权与绅权》《乡土中国》等著作中提出“双轨政治”的概念,认为传统中国社会有两条轨道,一条是中央集权的自上而下的轨道,一条是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后者的秩序形态被描绘为散漫、和谐的自然社会。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但更本质的问题是,改变传统的道术观,关键是政府权威角色、性质及其与其他社会成分关系的变化。一是传统治理思维的改变。与之前政府致力于“术”的提升即管控和包办社会的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不同,当前公共性社会关系性质的变化,要求政府成为公共事务、公共财政的管理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确保国家与公民之公共事务的制度化关系。二是政府治理法治化。一方面公权力建立在人民主权原则上,另一方面政府要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当前迫切的问题是扩大政治参与,没有政治参与,就没有公意的形成,法治就变成了治理社会的“术”。三是确立政府与社会的法治关系。这主要涉及公权与私权、公域与私域的权责边界,一方面,要明确和限定政府的职能,即建立一种有限政府的权力结构,并依此不断调整国家与非国家组织和团体的关系;另一方面,推进社会自治,现代社会组织是公共秩序不可替代的利益组织化形式,它在受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规范体系限制和约束的同时,又会对国家权威直接地、最大限度地施加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必要的限制。

大数据治理涉及的基本原则问题

传统的道术观是一种国家主导社会的秩序观,它与如下一些观念密切关联: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社会嵌入(依附)国家等,这些历史文化意识,在近代至今的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是被弱化而是不断地被强化。反过来讲,只要公共体制的全能主义治理逻辑不变,基层社会只能是国家概念的一个构成单元和国家权力的延伸部分,其中大数据应用也只能助长传统道术观的扩张趋向。

面对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基于规则和契约的市场秩序、组织化的现代社会联系方式,公共部门的大数据治理需要考虑如下一些原则性问题:

Seminar教学使学生可以围绕一个主题广泛收集相关材料,避免迷信于某本教材、某篇文献。通过资料的学习整理,学生认识到对于同一个学术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会从多个不同角度看待事物和思考问题,不墨守陈规,学会思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养成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是学生最需要具备的能力之一,也是学生未来进行创新活动的基础。

第二,国家中心体制或公共组织(政府)靠自上而下的政治整合与行政整合能否应对多元社会的公平需求和公共参与要求。比如个体民众能否通过制度化渠道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而不被排除在重要政治过程和政策过程之外,这是公共组织(政府)与个体民众建构体制外沟通渠道的实质部分,因为异质化社会利益群体的政治参与扩大要求,是多元社会形成公意的前提,更是约束公共组织(政府)的制度安排要求。反过来讲,没有公共政治参与,就没有公意的形成,也就没有法治政府形成的社会基础条件。

在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草原住宅除了表达基本的生活经验和态度,也表达了他在建筑创作中结合地形和气候的关系。这是在建筑设计中,结合了对山地、气候环境要素的考虑。这虽然与很多其他自然因素(湿度、温度等)有关,并也存在地形地貌对建筑设计的影响。这需要从具体是设计案例中,寻找所存在的因素和条件。将这些环境要素利用到建筑设计中。去把握这些环境语言是一名建筑设计师要去学习的。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自然环境的要素,体会每一个要素在建筑设计中的语言和内涵。

第一,如何改变国家中心体制防范社会的统治思维定式。与传统的小农社会或20世纪中叶之后的单位社会结构的同质性特性不同,今天的基层社会性质确立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成为趋势的公共社会当中,它的基本特性是异质性、多元性和利益分化,那么,公共组织(政府)如何与个体化社会成员建立一种组织化的利益平衡关系,这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因为一个能够吸纳多种社会成分的基本秩序就建立在这样一些基础性关系之上。

第三,如何调整国家中心体制与社会的关系并确立公共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法治关系。一是在法治原则上确立公共体制与社会或社会组织的权利关系。反过来讲,离开了法治原则,公共体制的大数据治理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和行政介入就没有了边界;有了法治原则,社会组织就能够阻止公共体制不受制约地施加于每个社会成员身上。二是社会组织不受政府公权力的直接支配,它只接受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规范体系的限制和约束;三是依法保障个人自治权和社会自治权,这是社会自治的核心原则,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就确立在这个原则基础之上。

①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0-44页。

第五,社会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公共社会形成的自治空间要有自治权的法律保障,没有社会自治权的法律保障,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就会虚化,村民自治演变为村民自治机关的自治,就是一个明证。社会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关涉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自治遵循法治原则,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另一方面,公共体制为社会自治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即对社会自治活动确立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律规则。而且所有的组织包括公共组织(政府)和社会组织均具有有限但独立的自治地位,没有任何个人或群体可以作为最终的或全能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

结论与讨论

从治国理政之最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道术”范畴来检讨当今大数据治理的意义,再从“道”即治理逻辑的性质规定来判断“术”即治理技术的发展趋向,对于当下所谓“政府治理转型”或政府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性意义。

近些年来公共部门和学术界对大数据治理的热衷和地方不断升级的实践样式,表现出大有把政府治理转型或政府治理现代化简化为大数据应用的实践技术模式,而关于国家(政府)权力与国家(政府)能力的本质不同,关于私权保护、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及界限,治道变革的真正含义等等基本原则问题,则被有意或无意地弃于一边,这就有了把治理原则或逻辑与治理技术即大数据应用放在一起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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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只是一个国家(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问题吗?用迈可·曼(Machael Mann)关于国家自主权的理论来透视中国“道术”这个本土范畴,也许会有所启示。迈可·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其一是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range);其二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即国家能力。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capacity)。这两种权力有强弱的类型区分。在本文的讨论中,所谓“专制权力”是关于国家权力性质的一种界定,宽泛地讲,它属于传统中国统治中“道”的范畴,亦即国家权力性质本身问题,不管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还是无限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与国家实际贯彻其意志的能力并不一致。比如,韦伯注意到,传统中国从未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权力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因而统一而有效的官僚制度难以建立。中央权力只能有效控制到县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一直是传统中国政治的重要问题,这个讨论属于“术”的问题,亦如大数据治理即属于术的范畴。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对于大数据治理的讨论,要么把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分开来进行,要么把两者混同一理,因此之故,对于实务部门和公共政策研究领域来说,所谓政府治理转型或政府治理现代化,差不多就是一个国家(政府)能力的提升问题。

从帝制到民国至于当代,实践于基层社会秩序变革过程中的传统道术,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道术的治理逻辑和治理理念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二是无论是政治变革或社会改造,都把基层社会秩序重构的问题基本上归结于“术”即治理能力的提升问题。所以,本文做出道术之辨,试图阐明的是,把国家(政府)权力与国家(政府)能力不加区分地当成一个问题,其后果是,一方面把社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简化为一个国家(政府)能力问题;另一方面大数据公共治理(必然)模糊了国家与社会、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国家权力和国家能力带来了一个全新的阐释甚至挑战:一是公共组织(政府)治理(统治)能力借由渗透力极强的大数据覆盖,其专断权力和管控力获得了空前的提升;二是大数据应用打破了以往公共组织独享信息的垄断地位,私人部门不仅能够获得并占有大数据,而且还强有力地进入了信息资源的再分配领域当中;三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出现信息共享趋势,这使得公民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因此,必须对国家权力和国家能力在法理上做出明晰而经得起检验的区隔和重新定义,但更为本质的关联是,必须对公民权与政府之间的真实关系重新做出法律保障和关系界定,尤其根本的是,必须进一步追问基层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专权观念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民权观念的基础上。

那么,作为一种统治(治理)技术,大数据治理的权力边界在哪里?反过来讲,大数据的使用性质和约束边界由公共部门的治理逻辑所规定,这个治理逻辑可以建立在法治(宪法)原则之上,也可以建立在专制(人治)原则之上。如果是后者,那么公共部门凭借大数据就可以如脱缰野马一般将各种权利践踏于脚下;如果是前者,大数据赋予政府的治理能力也面临着对公域与私域、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进行重新定义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急速发展和扩张的大数据很大程度上被赋予的是一个治理技术问题,而且这个所谓的治理技术至少有两个看似并不矛盾的发展趋向,一个是提供更全面的、更精准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另一个是助长公共部门统治力或控制力的空前提升。社会服务和社会控制在这里就存在一个相互支持的暧昧关系。也就是说,公共服务领域的全面覆盖恰恰会带来公域与私域、公权与私权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以及公权可以恣意妄为的问题。

对上述基础性原则加以确认,是为了强调,所谓政府治理转型或政府治理现代化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公共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基层政府必须完成一种面向公共组织的性质转变,使自己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财物,为公共社会服务的组织。这样一个角色及其与公民制度化关系所代表的公共性权利原则,正是以建构公共性社会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公共政权建设的内涵,这就是辨明大数据治理之道术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经过不断地调整和改革,公共体制形成今天的党政权力主导的基层权威秩序体系。这个体系专注于如下方面的改变:一是加强作为基层社会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中心的党政权威体系;二是改造旧的代理模式,重构新的代理模式,形成基于不同的控制权基础上的多重权威中心治理结构形态。三是加强政治整合与社会整合。面对公共社会的异质性特点,为解决公共组织(政府)与个体民众之间缺乏整合机制,沟通管道不畅,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的问题,需要要把个体化社会成员纳入一个新的社会整合机制当中。概括地讲,当今基层社会的权威秩序统合体系就确立在上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象征性权力与实质性权力互相转化的结构形式上。

第四,如何建构社会秩序的主体。与单位社会的“组织”不同,公共社会由相对独立存在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所构成,这些社会组织和团体包括家庭组织、宗教团体、工会、商会、学会、学校团体、社区和村社组织、各种娱乐组织和俱乐部、各种联合会和互助协会等,尤其是由工会、商会等组织形式构成的市场主体形成联合形式,在公共体制与社会成员之间发挥中介组织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它们代表社会成员与公共组织(政府)建立一种协商和共治关系,在公共组织(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起到沟通和协调作用;另一方面社团组织既防止公共组织(政府)的不当干预行为,也约束社会成员损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规范市场行为。

要防止公共部门借助大数据来强化政府基于传统道术基础上的所谓政府治理能力提升,那么就要进行“治道变革”,即从传统的治道(道术观)向现代治道的变革,后者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选择以市场为主,政府围绕市场开展工作。更多的市场、更小而有效的政府是公共部门转型的目标和理念;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改革,集中于放松管制、公共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建立公共领域的内部市场等方面;三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重点领域在公共部门的工作程序、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和提高行政效率上,以及重视政策制定能力的提高和政策执行效率的改善上。

11月16日,云南电网公司解除了金沙江白格堰塞湖泄洪自然灾害Ⅱ级响应,转入灾后重建阶段。自11月14日金沙江白格堰塞湖溃泄进入云南,两天来,一路气势汹汹,迪庆、丽江遭受重创,丽江更是遭遇了有水文记录以来的最大洪灾,沿江两岸数万名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其中A0((u,B),(v, s))=a1(u,v)+a2(B,s),A1((u,B),(u,B),(v,s))=c1(u,u,v)-c2(B,B,v)+c2(s,B,u),a1(u,v)=Re-1(u,v),a2(B,s)=Sc Rm-1[(×B,×s)+(·B,·s)(u·)v,u),c2(B,B,v)=Sc(×B×B,v),b((v,s),p)=(p,·v),(F,(v,s))=(f,v) + (g,s)。

③黄宗智:《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开放时代》2019年第3期。

④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卷一)《郡县论八》,华忱之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第16页。

⑤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作为教育事业的推动者,任何一个成功的教育举措都饱含着无数教师的积极努力。近些年,随着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教师身份研究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日益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一个研究视角进入研究者的视线。这一领域的发现,标志着教师研究范式的一大转变,即不再将教师看成是知识、技能的持有者,转而探索教师如何看待自己的角色身份,如何赋予其教育实践以意义,以及如何规划其职业发展,简言之重视个体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情感、承诺和勇气等因素。笔者在此对近十年内外教师专业研究做一个简要的文献述评,以期探究其中的研究新展与研究发现,从而寻求对我国教师专业发展的启示。

⑥杜赞奇提出的概念,即正式的国家政权虽然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这种情形被称作“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66-68页。

一直都很羡慕九月出生的人,原因很多,处女座洁癖、“龟毛”蛮可爱,天秤座帅哥美女产量高,九月天高气爽、又是新学期的开始……然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九月的生辰石真是不要太高贵啊!它就是皇族挚爱的蓝宝石。

⑦邹谠提出的概念,全能主义(totalism)是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全能主义政治指的是以这个指导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参见邹谠(Tang Tsou)《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层面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6-224页。

⑧“两新组织”指的是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新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公司、房地产经纪、公证业、会计审计统计咨询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社会调查、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业等新社会组织。

⑨孟天广、张小劲:《大数据驱动与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理论框架与模式创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⑩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兼评王绍光、胡鞍钢〈中国国家能力报告〉》,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周庆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

〔责任编辑: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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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术之辨:大数据治理的原则和边界-以基层社会秩序变革为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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