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制度重构:公共性、公益性、私益性的冲突与整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性论文,重构论文,冲突论文,制度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大学从社会边缘走向社会中心,高等教育的发展备受社会关注,这一方面增强了高等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制约其自身发展的因素越来越多。20世纪末,“知识经济”成为世界范围内影响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重要力量,也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使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和私益性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显现。于是,重构现代大学制度呼之欲出。
现代大学制度重构的社会基础
每一个社会机构都是因为社会需要而存在的,当今世界,知识成为生产力的核心、高等教育从社会的边缘进入社会中心,直接影响众多利益主体的现实利益,只有在适应利益关系人需要基础上重构大学制度、坚守大学精神和理想,才能巩固现代大学的合理性基础。现代大学已经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机构,同时具有了公共性、公益性与私益性三重属性,这些社会属性是现代大学运行的社会基础。
1.大学的公共性与现代大学制度
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具体为:在社会公共性领域内活动的主体不是纯粹的私人主体,还有公共主体;运作的权力(利)不是纯粹的私人权力(利),还有公共权力(利);所作的决策不是纯粹的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生产的物品不是纯粹的私人物品,还有公共物品。[1]
关于高等教育的公共性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高等教育是公共产品,高校具有公共性,高校是非政府公共组织,有人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虽然人们对高等教育公共性的认识并不尽相同,但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组织的公共性至少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这一社会组织的运行是关系公众利益的,没有公众利益谈不上公共性;第二,它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第三,其运行决策应当允许公众参与(非私人的)。即社会组织的公共属性体现出“公众利益、公共财政、公众参与”的“三公”属性。从这方面看,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体现出这样的公共性特征,古典大学那种“象牙塔”的大学制度体系已经无法适应这样的时代。
首先,随着高等教育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结合日益紧密,现代高等教育涉及的公众利益范围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已经成为高等教育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高等教育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涉及高等教育的各类新闻都能快速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发争议。在这样的时代,大学需要形成体现公众诉求与利益的机制,不仅学生和家长在大学里应当有自己的发言权,而且要让“民意”成为高等教育决策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引领社会文化、扭转社会风气,体现大学的社会责任。
其次,现代高等教育是耗资巨大的社会机构,高等教育系统每年都消耗着众多的公共财政资源,而且这样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理论上讲,公共财政资源属于公民所有,公共财政资源只能用于与有纳税义务的公民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因此必须向公众做出交代——这样的财政开支是有价值的、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对大学机构而言,辨析公众利益、形成基于公众利益的学校决策体系是适应这一状况的基础。
第三,由于第一、第二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参与要求已经迅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公共财政开支的知情权,要求监督公共开支是否合理,要求对公共事务进行全程的监督。这与大学以往形成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制度存在显著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在坚守自己的理念和传统中适应这样的“透明”要求,这是现代大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这样的公共性是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不断演化的,虽然对这种公共属性占有的比重有争议,但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在适应其公共性上做出制度的调整却是不争的事实。大学的公共性奠定了公共财政支持的基础,但也在大学与政府关系上形成了一种约束机制,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关键内容。
2.大学的私益性与大学的社会参与
所谓“私益性”即私人性、与私人利益相关的属性。大学从形成起就是具有私益性的,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动机是个人利益,从历史看,私益性是推动个人接受高等教育、使高等教育得到个人支持的最重要因素。古典大学消耗的社会资源比较少,对来自外部的资源依赖程度较低,这是大学坚守自身精神、较少顾及外部态度的重要基础。
现代高等教育私益性的利益主体是广义的“私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其私益性表现为个人收益问题,同时被广泛关注的还有对私人机构的利益,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大学私益性的主体。
个人对大学的需要可从两方面考察。首先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现代大学必须能够满足受教育者的职业发展期望,否则选择大学的人就会大大降低。其次是个人宗教、文化与价值选择的需要,这也是推动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诸如自我完善、实现个人意义和价值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私人机构对大学的需要主要是基于对人才、技术以及其他市场交换产品的需要,当然也包括私人机构的价值与文化需要。在现代社会,产学合作是实现私人机构利益的重要途径。
大学的私益性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在大学与个人的关系中,个人缴纳的学费仅仅是政府拨款补贴的高等教育价格,由于个人支付学费仅仅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适度分担,就可能影响到学生在大学事务中作用的发挥。但现代社会大学的消费属性不断增强,尤其在高等教育资源从极度短缺发展到相对过剩后,学生作为“消费者”的作用日益突出,加之工商业的利益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的重构,必须发挥学生和市场的作用。
3.大学的公益性与大学制度的公众监督
现代教育是一种公益性活动,大学具有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体现在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但公益性与公共性的不同之处在于,基于公益性的社会事业一般不依赖公共财政,否则应当纳入公共性范畴。由于其消耗的资源可能不是来自公共财政(或其中的相当部分不是来自公共财政),虽然涉及公众利益,但是公益事业的决策权、透明性更多是对资源提供者的,与资源提供者不相关的个人和组织无权参与这些公益事业的管理。
大学最初是作为公益性组织出现的,现代教育是公共事业,同时也是具有很强公益性的事业,这样的公益性体现在文明与文化的发展,对社会进步的贡献,比如大学的社会监督与社会批判、大学的精神灯塔的作用等等,这些都体现出大学的公益属性。这些公益属性不指向特定受益人,不具有排他性,又不是使用公共财政支持的。
现代大学经费来源中,来自社会的部分越来越多,而各类社会捐助多是基于大学的公益性的,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大学的公益属性,才能建立大学的社会声望,成为社会的精神家园,这也是大学长盛不衰的重要基础和大学生命力的重要源泉。现代大学组织必须继承这种公益性的使命,把公益性作为大学制度重构的重要价值基础,否则就失去了大学的灵魂。
现代大学的公益属性要求大学能及时回应公众的关注,要对社会捐助的合理使用作出合理的解释,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公益性确定了大学组织的行为准则——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为自己的追求、代表人类的好奇探究未知世界,这也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重要基础。大学在制度设计中必须要实现公益性的机制,有与社会公众沟通与交流的渠道,有呼应社会公益性要求的途径。
现代大学制度重构的理论框架
1.大学精神价值的传承与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的核心精神是什么?对此,不同人有着不同的概括。我们认为,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大学的核心精神体现在高深学问、心智训练、经世致用三个方面。
首先,高深专门知识的探究与传播一直是大学的核心使命,这是代表人类共同的好奇心进行的前沿活动,甚至无关是否有用,寻求真理本身就是目的,布鲁贝克讲到的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就是这样的含义。这样一种追求显然是一种公共性或者公益性的活动,这样的探究有助于形成公共知识、奠定积极社会发展的知识基础,这是公共性的活动,因此世界主要国家总会动用公共财政支持这样的前沿性、基础性的探究活动。这样的探究对社会文化与文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推动力量,因此其活动通常也是具有公益性的。
其次,完成对人的心智训练,陶冶人的情操、净化人的心灵、提升人的智慧、升华人的道德情感,进行自由的教育。这样的文明传承与文化再生产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公益性的社会活动,而个人自我丰富与完善对个人而言是具有私益属性的。
第三,实现对社会、个人、国家的“有用性”。这样的有用性,如果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就是一种公共性价值的追求,如果体现为社会私人机构和个人,则属于私益性的实现。布鲁贝克讲到的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主要是体现为一种有用性的哲学。
大学这三方面的核心精神体现了大学的公共性、公益性和私益性属性,这是大学遗传与进化中始终保持的“基因”,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建立在大学核心精神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大学精神的现实表现。
2.大学的社会产品及其成本补偿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大学是通过与外部社会系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来实现自身发展的。大学是社会的子系统,它在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不断交换中焕发出生命力,我们可以把大学的这种交换称为“社会产品”交换。从社会交换产品的属性看,现代大学其实在生产着四类基本产品:一是公共知识的生产、应用与传播,这是非排他的公共产品;二是私人知识的生产、应用与传播,这是具有排他性的私益性社会产品;三是对社会的监督、批判和引领,这是属于公众的公益性社会产品;四是教育教学服务,这是具有一定排他性、私益性与公益性结合的社会产品。
大学生产的不同社会产品,其成本补偿机制的实现途径是不同的,不同高等学校因为生产的社会产品的比例结构不同,因而其成本补偿机制也不同,这就形成其不同的运行机制。不同的运行机制要求不同的内部组织模式,因此现代大学制度是具有多样性的,与高等教育中不同部分的属性相适应。
(1)公共知识的生产、应用与传播。这是一种公共性社会产品,因此其生产成本应当是公共财政支持的。正如哈罗德·珀金所说:“一切文明社会都需要有研究高深学问的机构来满足它们探究知识奥妙的需要,同时它们也为知识的拥有者和探索者提供各种所需要的条件。”[2]理论上讲,一所高等学校生产此类产品的多少应当是其得到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既然使用了公共财政,这样的大学就应当满足由政府代表的公共需要。在高等教育系统中,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生产这类产品是不同的,因此与政府的关系应当是有区别的。
(2)私人知识的生产、应用与传播。这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私人产品,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成本补偿,无论是私人机构还是个人,得到了这种产品就应支付相应的价格。这样的市场交换是高等学校活力的重要来源,除了制定规则之外,政府不应对这样的市场行为进行过多干预,相信市场的调节力量。
(3)对社会的监督、批判和引领。这是典型的公益性社会产品,是为全社会服务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学的批判眼光和精神支持,需要大学不断创新思想、创造文化以引领社会的进步。大学是社会的精神中心和文化高地,作为精神文化领域中一股持久的否定力量,应引导大众在文明与野蛮、高尚与媚俗、进步与倒退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3]这种公益活动的成本应当通过社会公益机构和各类私人机构的捐助以及公共财政的拨款补助来实现,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体现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大学的期望和要求,在制度上保证这些机构的参与。
(4)教育教学服务。本质上讲这是具有外部性的私人产品,高等教育机会的获得是具有排他性的,但高等教育机会的“消费”具有外部的公益性,因此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成本都是政府补贴后的高等教育价格,实行的是成本分担机制,当然,现实中更容易错误地把高等学校的全成本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服务需要分担的成本。
3.国家、市场与院校的关系
对于当今世界高等教育系统中各种关系的描述,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伯顿·克拉克的三角协调图(见图1),[4]从国家权力、学术权威、市场三个方面力量的相互作用描述大学系统的运行,有的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国家权力发挥主导作用,有的学术权威具有更大影响,而另外一些国家的高等教育则更多地受到市场的左右。
图1 伯顿·克拉克的三角协调图
这样的三角图揭示了不同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运行模式,但并没有讨论大学制度内部结构的类型与影响因素,也就是说这样的模型可以运用于分析大学的外部关系,但无法解释大学内部的结构。本文提出从大学的社会产品入手,通过分析大学社会产品实现的途径分析大学的制度特征,从产品社会交换关系提出一个大学制度形成的三角影响机制(见图2):
图2 大学制度形成的三角影响机制
在这个三角关系图里,依据公共性、公益性与私益性的比重可以把不同大学进行归类,极端的大学是三种类型:国家大学、古典大学、营利大学,其他大学在三角关系中各自有自己的定位,当然这样的定位主要是其产出用于交换的社会产品的不同,这无疑是决定大学制度的最为本质的力量。
4.现代大学制度的逻辑框架
(1)现代大学制度的外部关系
现代大学制度中大学与外部的关系应当建立在产品社会交换的基础上,基于社会产品的交换形成与外部的关系,这正是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要求。
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实施行政管理,目的是实现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利益与履行其职责,未必会采用直接管理大学的方法。具体体现在:一是为大学生产的“公共产品”买单,这在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这类产品属于公共消费,不具有排他性,政府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拨款评估机制;二是对大学生产的“私人产品”及其社会交换进行行政监管,这有些类似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制定规则,监督公平交易;三是对大学的教育教学服务产品进行有限资助,一般而言,那些竞争性选拔激烈的高等教育机会应当有更多的资助,反之亦然(选拔程度越高外部公益性越强)。政府更多地通过立法、拨款、资格准入评估等实现对高等学校的监管。
在大学与市场的关系上,大学作为市场主体直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生产的私人产品的价值,公共财政支持的高等教育经费可以采用市场的形式分配(契约制、项目制、合同制管理),教育教学服务应当坚持“有补助的市场定价”原则,即入学机会=a×能力选拔+b×收费(a+b=1),能力选拔强、政府资助多,选拔程度弱、政府资助少。
在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上,必须转变传统的“自治”思想,明确自身作为社会公益性机构的身份,参照第三部门理论,建立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大学治理机制,承认社会和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要建立基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尊重公共媒体的监督。
(2)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关系
现代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应当围绕社会产品的生产体系组织,高深知识的探究活动应当得到充分的自由,但市场交换的产品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公益性的活动应当得到社会资助,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买单,教育教学服务应当坚持政府补助定价原则,体现“消费者”的需要,面向学生调整教育教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同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应当依据“社会产品”的总体结构有所不同:主要以高深知识为主要工作内容,生产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的研究型大学,应当坚持古典大学的核心精神,坚守学术自由、学术自治的传统,鼓励自由自主的、基于兴趣的探究,在培养学生方面应当坚持通识教育、心智训练;以应用研究和教学为重点的大学,应当体现市场导向、需要导向、学理导向的原则,坚持学术原则与市场规则相协调、社会责任与满足需要相统一;教学型的大学应当围绕学生的需要建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服务性特点。
(3)现代大学的动力机制
现代大学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大学运行的动力问题,无论什么样的治理结构,不能调动积极性,缺少动力就难以前行。现代大学的动力机制因为社会产品的不同而不同,公共产品主要是基于好奇对高深知识的自由探究,其主要动力机制是兴趣与好奇心,不应把功利作为最主要的动力来源,目前我国的一些大学在这方面是有问题的,因为功利导向是难以取得真正突破性创新成果的。为此,应当“保证研究经费、保持无忧的生活条件、控制额外收入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心无旁骛地专心于研究活动。
私人产品的生产动力来自市场交换,因此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遵循市场原则,适度控制成本,避免无偿使用公共资源,保障私人产品生产过程的合理合法和有序进行。
公益性的产品是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如果这些知识的探究不具有很高的公共性,不是基于高深知识,就应当由社会捐助和公共补助维持,其主要动力来自社会责任、社会热情,爱心、责任、服务是其动力的最主要来源。
(4)现代大学的约束机制
现代大学制度需要明确的约束机制,这是现代大学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大学生产的不同社会产品,应具有不同的社会约束机制:高深知识探究活动生产的公共产品,其高深性决定了外界经常难以对其作出评判,其约束机制主要来自学者的社会责任,以人类共同的利益追求作为行动准则,更多的是学术道德、学术责任、学术良知的约束;市场交换的私人产品约束机制来自市场的监管;公益性社会产品的生产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大学的教育教学服务应当坚持“消费者监督评价”。
就整个大学而言,约束机制还应当包括大学的精神与文化,这是无形的力量,它往往更能影响大学的行为,大学的约束机制应当是以内生的内部约束为主,配合社会的监督、政府的监管,只有这样,大学制度才可能符合时代的现实要求。
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已经争论了很久,我们认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对具体制度本身的争论,应当从大学社会产品的属性入手,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起适合大学本质属性的现代大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