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斯定理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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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1)05-0184-06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核心内容。全面、准确地把握科斯定理的含义,对于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首先讨论了科斯定理的各种表述,根据科斯的著作,论述了科斯定理的内涵和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在第二部分从企业目标、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资本结构等方面分析了国有企业的特征。第三部分对流行的两种改革思路进行了评析。

一、科斯定理及其启示

1.科斯定理的内涵

科斯定理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的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写的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中提出的观点的总结,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科斯定理是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1982年)乔治·J·斯蒂格勒在其著作《价格理论》中命名的[1](P.304)。正因为如此,对于科斯定理的解释就有很多版本。《麦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辞典》是这样表述科斯定理的:“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此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就互惠互利的加以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因素内部化。该定理指出,拥有资源使用的产权的人,无论是外部因素的生产者,还是外部因素的消费者,交易过程的结果总是一致的。”[2]这一表述虽然详细,却没有完全表达科斯最重要的思想。罗伯特·D·库恩(Robert D·Cooter)对科斯定理的各种表述作了总结,他认为关于科斯定理的表述大体有三种版本[3]:

其一是“自由交换论”的科斯定理。我们知道,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有效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也就是说,有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

其二是“交易成本论”的科斯定理。市场要有效的配置资源,除了交换自由外,还必须有低的交易成本。因此从交易成本角度看,科斯定理被说成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考虑到无交易成本世界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的政策含义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

其三是“完全竞争论”的科斯定理。斯蒂格勒最初是这样表述科斯定理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或者说,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包括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表述各自强调了科斯论文的一个方面。实际上科斯定理是一个定理组或命题组,它源自一系列案例。我们认为对科斯定理进行全面、准确的表述,必须立足科斯的著作本身,抓住科斯自己的基本思想。科斯关于科斯定理的一些思想最初是在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提出的,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用了大量的案例作了集中的阐述,1980年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对关于科斯定期的争论和批评作了说明和解释。纵观这些文献,我们认为科斯定理包括如下几个定理或命题:

科斯第一定理:只要讨价还价无成本,信息是完全的,所有资源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那么讨价还价将会发生直到交易不再可能对双方有利为止。但如果交易不再对双方都有利,那么根据定义,经济必定处于帕累托最优那一点,因为如果不使某人处境变坏就没有人会变好。用科斯自己的话说:“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最大财富的安排,并且这与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1](P.149-151)。

由此可见,科斯第一定理所强调的是,虽然某些权利的安排对取得经济效率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那些权利的特定配置并不会影响市场效率。以污染为例,如果污染的受害者拥有产权,那么若工厂想要污染,它就得向受害者支付超过边际损害的补偿。如果该工厂拥有权利,则潜在的受害者就必须贿赂工厂使其污染减少。科斯定理因而意味着,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在法律权利得到某种安排之后,福利的优化是可以通过市场而达到的。科斯自己认为,科斯第一定理即“‘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这是科斯定理的实质。”其实,科斯的这一观点在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的《国富论》中就已经提到,亚当·斯密认为,没有外部性的自由放任经济会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生产更大的财富[4]。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科斯第一定理只是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定理在有外部性条件下的重新表述。

科斯第一定理阐明了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资源产权的初始界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配置的帕累托有效率状态。优化资源配置,从宏观上说,就是把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为社会带来最大福利;从微观上说,就是资源掌握在最需要它能给拥有者带来最大福利的主体手里。如果资源产权的初始安排就能保证最优配置,那么产权的交易就没有必要。一般说来,这种情况极少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极为短暂的。也就是说,资源产权必须不断交易或转手,经常流动,才可能不断使权利安排适应于最优配置的要求。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权利的初始安排向新的安排转变变得没有阻力和代价,同时这种重新安排并没有改变财富的分配格局。一方面,市场交易是等价的,放弃一种产权意味着得到另一种等价的产权,原有主体的产权本身的价值量没变;另一方面,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双方都不会因交易而有代价上的差异。当然,这只是相对于在法律初始界定前提下的自由市场交易而言的。法律对权利的初始和重新的强制安排本身都是与财富分配格局和分配公平度相关的。

支撑科斯第一定理的基本假设是零交易费用假设。如果离开了这一假设,科斯第一定理的结论就不成立了。不过科斯第一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之路上的阶石”。

科斯第二定理:如果讨价还价是有成本的,不同产权的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用科斯自己的话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1](P.158)

科斯第二定理强调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即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会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对资源的最优配置是重要的。科斯考察了市场、企业和政府这三种经济组织形式在组织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所以这里的交易成本不仅仅是市场交易成本,还包括企业和政府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即指的是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科斯认为考虑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外部性存在时产生的有害效应,要从边际的角度分析,即使市场解决外部性的边际成本和企业解决外部性的边际成本、政府解决外部性的边际成本要相等。

科斯第二定理实际上就是对现实的一种表述,也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主旨所在。首先,交易成本是科斯全部理论分析的主线。他认为自己对经济学的最大贡献就是“认识到市场交易中存在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结合到经济学家过去未能进行的分析中去”。在科斯看来,第一定理的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其结论也不能解决现实;第二定理才是对现实情况的真实描述,其次,从《社会成本问题》所要解决的问题看,第一定理的全部论证只是铺垫,第二定理才是解决问题。科斯后来明确指出,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的结论是,让我们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我运用交易费用概念来证实法律体系可以影响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除此之外,别无他求。”

2.科斯定理的启示

科斯定理的核心是揭示了产权制度的安排、交易费用高低与资源配置效率高低之间关系。在第一定理中,科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得出了产权的初始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无关的的关系。在第二定理中,科斯揭示了在正交易费用情况下,不同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的高度相关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虽然直接的论述对象是外部损害问题,分析了法律上的权利的不同界定对外部损害问题能否解决及解决的不同经济后果——所费交易成本的高低及所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但是,由于外部损害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外在的成本,为解决这种外在成本进行的权利界定或调整就是产权制度的设计和变革,而产权制度的设计和变革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实际上已经提出了最优产权制度的选择问题。

科斯定理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体制的改革有很大的启示:

第一、市场竞争必须以产权的初始界定为前提,产权的初始界定是市场竞争性交易的必要条件,而低的交易费用是市场交易的充分条件。科斯定理把产权的重要性作为私人谈判的基础进行强调,产权的界定、安排和可转让性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因为这影响到生产的活力和交易的费用。”所谓“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指,对资产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即权力与责任的分布应尽可能对称。

其次,产权的可交易性和可流动性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产权的初始界定后,产权能否交易和流动,交易和流动的费用大小,对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市场交易归根结底是产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产权的自由、自愿和公平交易与流动,可促使每项资产的所有者从费用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自由转让和合理配置资产,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一点对我国改革的意义在于,在改革中,要取消各种不必要的管制,扩大经济行为主体的交易和选择空间,减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我国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三、建立产权制度是有成本的,最优的产权结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建立产权制度的成本包括产权界定成本和产权实施成本。最优产权结构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非政府规定的结果。因此,法律制度应该保证人们有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只有这样,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才可能通过产权的交易而自发形成。

二、国有企业的特征

从科斯定理出发,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征和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在学术界的两种主要思路。我们首先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征。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国有企业在规模、结构及面临的环境已与传统的国有企业有所不同。这里我们所指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我们从企业目标、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资本结构等方面考察国有企业的特征及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1.双重企业目标:经营目标与政策目标的权衡

目前的国有企业大多是在传统体制下,国家在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富的要素禀赋结构下,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而内生形成的。它的目标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有性质:一方面作为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它背负着政策性负担,要实现政府的政策性目标。根据林毅夫的分析,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按性质不同,可分为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两种。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违背了资本稀缺、劳动相对丰富的要素禀赋条件,这就决定了重工业以及承担重工业发展职能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没有自生能力,其存在是国家战略决策的结果。因此可以把重工业所承担的这类负担称为战略性政策负担。国有企业的另一个特殊之处是,背负着社会性政策负担。具体而言:(1)优先发展资本密集的重工业,只能吸收少量的就业。为缓解劳动力数量巨大带来的就业难题,国家在采用户籍制度阻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同时,在城镇采取了统包就业、计划安置的做法,要求国有企业吸纳超过其需要的劳动力,形成了隐性的冗员和在岗失业。(2)为尽快地积累工业化所需的资金,国家没有进行养老基金的积累,而是按现收现付制原则,由企业自行负担其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国家通过企业的财务计划对之进行管理。另外由于国家降低了职工可以以货币形式支配的工资,国有企业还必须以非货币的形式为其职工提供基本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福利,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通过企业的财务计划对这些开支进行管理。

由于国有企业要承担政策性目标,给定国有企业的要素投入和管理者的努力水平,必须要在这两种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其结果是政策性目标侵蚀了经营性目标。设企业经理的努力一定,既定的努力要实现政策性目标和利润目标两个目标,就有

既定努力=用于政策性目标的努力+用于利润目标的努力

假设经理的效用函数为

U=F(政策性目标,利润目标)。

我们可以用下图来表示不同企业经理的最优选择。图中AB是经理的努力约束线,非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的社会福利性目标少,其经理以利润目标为主,他的选择是E[,2],国有企业的经理由于要实现政策性目标,同时国有企业的经理的选择由政府任命,他要遵循行政体制中的游戏规则,他的选择是E[,1],与E[,2]相比,国有企业经理显然要把更多的努力用于实现政策性目标上,致使用于实现利润目标的努力大幅度减少。

图1 利润目标与社会目标的权衡

2.混沌的产权结构:“公共地的悲剧”和所有者缺位

在法律名义上,我国国有企业是归全体人民所有,它的产权安排是,剩余索取权为全体国民所有,每个个体享有相同份额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不能交易,没有人有权将其剩余索取权有偿转让给他人。但实际上,全体人民只是“虚拟的所有者”,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匹配,权力与责任不对称,有权力的没有责任,有责任的没有权力,造成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这使得国有企业形似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总是具有过渡利用或管理不善的趋势,形成“公共地的悲剧”。而且全体国民要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多层次的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进行,一方面造成了“搭便车”现象,另一方面这种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造成初始委托人对最终代理人的监督努力消减甚至灭失。

3.行政主导型的治理结构:51%=100%。

如上所述,尽管国有企业从法律上讲归全民所有,但全民无法直接经营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必须由政府作为代表来经营。而政府也无法直接经营这些企业,因而又通过一系列的中间层次委托给企业经理人员来经营。由此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与现代企业不同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张维迎的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上的典型特征是两大等级体系。第一等级体系是通过从剩余索取人(委托人)到中央委员会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代理人方向是向上的(由下至上)。第二等级体系是通过从中央委员会到企业内部成员的授权链而形成的,它的委托人——代理人方向是向下的(由上至下)(图2)。而且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国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国有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的。各级委托人的监督努力随委托代理链的增长在边际上是递减的,监督效应也是递减的,而且张维迎证明,这意味着,一个由12亿多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与一个只由几百万人或几千万人拥有的国有企业是不能进行类比的,一个拥有数十万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与一个总共只有10多个或100多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也是不能进行类比的[5],同样,把一个具有多层次具有行政性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与一个市场导向型的、只有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私有股份公司企业进行类比也是不恰当的。我国国有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天然具有的三方面特征:(1)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经理阶层比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更了解企业生产、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2)激励不相容,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与使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显著差异;(3)责任不对等,在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时,代理人的损失至多是个人的工作机会,而委托人可能失去所有交给代理人经营的巨额资产——在国有企业中更严重。具体来讲,(1)国家追求重工业的快速发展,而企业经理追求其自身利益和职工利益最大化。(2)政府不了解企业经营的真实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经理人员以及职工的福利,增加成本开支,少缴利润。(3)经理人员承担的责任,远不能和国家承担的责任相比。

图2 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

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有另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这种治理结构具有典型的行政特征,缺乏市场治理结构机制。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和董事长主要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党组织对人事任免行使最终决定权,一般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与党政部门以及名义上代表国家作为公司主要股权拥有人的政府部门的直接间接联系,是中国受内部人支配的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的选择权是通过科层组织授权的官员实施的,而不是由所有者选择、监督和惩罚的,这些官僚拥有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但他们不是剩余索取者,即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离。官员的目标主要由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决定,他们没有兴趣寻找和任命好的管理者,只会任命老好人和听话的管理者,这就产生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严重的官员代理问题。

再者,我们知道,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选举和任命上,在多数选举法下,任一持有超过50%的股份的股东就可以确保其赞成的候选人当选。这样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由于国家持股在51%以上,政府就能保证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政府任命,从这点看,目前的国有企业和以前的国有企业没有差别。

4.资本结构: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

国有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的特征是负债比例高,投资主体错位。资产负债率高是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一个突出特点。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仅为18.7%,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为48.7%;到了1994年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在70%以上,1995年-1997年有的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达到80%以上,1999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负债率为62%以上,而美国和英国的企业负债率一般在35%~45%之间。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投资主体错位。在市场经济中,谁当股东、谁当债权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说来,最有积极性、最有能力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股东,而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债权人。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却相反,真正有能力、有资格当股东的投资者成了债权人,而没有能力、没有资格当股东的国家却是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股东,形成了投资主体错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还有一个最典型的特征,是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造成的软预算约束。

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组合比例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结构,因此,对企业控制权的控制和对经理的约束,既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系统和活动,也可以通过债务比率来进行,这样一来,债务和资本权益的权衡和选择,也是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这就是所谓企业治理结构的金融观点。当然,用最优债务比率来控制控制权的无效扩张,用企业控制资产的现金流的概率分布来判断企业的预期价值,取决於债权的强度或有效程度。如果债权人很强,债权的强度和有效程度较高,其控制自然有效;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很弱,债权强度和有效程度不高,借债不还,这样用债权控制企业控制权就很难奏效。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两种思路简评

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如何改革,学术界有许多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论是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竞争环境论和以张维迎等为代表的产权论。

林毅夫从制度适应性出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障碍不在于产权制度,而在于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宏观环境所形成的软预算约束,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林毅夫等认为传统体制下大量的国有企业,是内生于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的产物。具有不同于市场经济中一般企业的特殊的特征:背负着政策性负担。由于政策性负担致使国家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一方面争取补贴,另一方面把各种经营性亏损也归咎于不利的竞争条件。政府由于必须对政策性负担造成的亏损负起责任,预算约束因而软化。这样,政策性负担→信息不对称→软预算约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内生地导致了国有企业当前的效益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在于,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并将改革的着力点转向消除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来,进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为此,国家应当剥离国有企业的各种战略性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扭转其不利的竞争地位,硬化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6]。

与林毅夫等的观点不同,张维迎等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认为产权是经济效率的必要条件(从静态来看)和充分条件(从动态来看),因此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通过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安排,不仅要使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拥有剩余控制权,从而解决激励问题,而且要解决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使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来选择经营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在于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7]。

我们认为这两种思路其实是互补的,而且我们还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要,而产权制度的建设更重要。第一,根据科斯定理,一方面市场竞争必须以产权的初始界定为前提。“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初始界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因而也就没有趋于帕累托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发生,也就不会有最优的所有权结构产生。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交易效率的基础,如果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交易费用很高,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不能达成,从而资源配置就无效率可言。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产权思路和竞争市场思路应是互补的。

第二、初始界定的产权必须是可交易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产权制度要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因为交易的核心是产权的交易。产权要能交易,这种产权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力。我国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之所以不能交易就是因为其产权不是单纯的经济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存在,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交易也不会发生,发生的只可能是政治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即腐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产权思路应该比较符合中国的现实。

第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要求低的交易成本,而我国现实中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经济中的产权制度有问题,如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效率很低。“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因为这影响到生产的活力和交易的费用。”

第四,科斯定理还有一个意义就是让市场来选择最优的产权结构。而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安排原来就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形成的,20年的改革虽然在产权制度上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的政治性还比较严重,如出于保持公有制的名义,政府要对企业有控股权,就是明显表现。如果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政府以另一种形式如优先股来保持公有制,就会极大地降低国有企业的官员代理问题。

第五,结合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的论述,从博弈论的角度看科斯定理,我们可以看出,科斯认为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最基本的博弈规则。不同的博弈规则,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同。计划经济有计划经济的博弈规则,市场经济有市场经济的博弈规则。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想引用市场机制,必须要对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进行变革。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不论是产权思路还是竞争性市场环境思路,其最终目的应该是使国有企业更有效率和盈利能力,以便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作出贡献。

收稿日期:20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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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斯定理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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