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族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6)02—0001—08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成熟的执政能力,代表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重大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以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一方面,计划经济时期原有的经济和社会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分配方式和多元文化并存,经济社会发展突显一些新的瓶颈和问题: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发展差距拉大;收入分配失衡、贫富之间矛盾增多;农村发展滞后,“三农”问题突出;工资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下降,劳资冲突时有发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压力加大,社会腐败现象引起各族群众极大的不满;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未能同步发展,导致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等等。出于上述种种不和谐、不协调的社会问题,是生产力快速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相对滞后矛盾的具体反映,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现象。为了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和协调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其基本内容主要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仍然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和谐社会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和追求的理想社会。儒家经典《左传》中记述:“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如,无所不谐。”《尚书·尧典》中提出:“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产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雍。”强调先治理好家族,再治理好国家,处理好与各国的关系,则老百姓就会日趋和谐,生活更加美好幸福。
孔子、孟子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以人为本,孔子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用今天的话来说,天地之间,万事万物,人是最根本的。孟子主张的和谐社会,即“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从古到今,人们一直渴望实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理想的“大同社会”和“天下一家”。历史证实,古代追求的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低水平的原始公平。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我国部分处于原始落后的少数民族中,就保留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民族传统。世居帕米尔高原的塔吉克族,农牧民生活贫苦,但民风淳朴。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失盗和刑事案件,县监狱长期空无囚犯。人们捡到失物(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在原地压上一块石头,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中国封建剥削压迫制度长达2000多年,农民“不恨寡而恨不均”,为了“均贫富”和“耕者有其田”举行多次农民起义。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农民空想社会主义,表达广大农民群众对和谐社会的美好向往。但在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制度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人总结了古往今来人们追求和谐社会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因为中国已经具备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第一,中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压迫,政治上实现了人人平等。各民族人民成为国家和民族的主人,为建立和谐社会奠定了政治基础。第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具备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第三,确立了马列主义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不同民族文化相互吸引与认同,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不断增强。第四,国家集中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思想文化和社会保障。
二、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作用与影响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旧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各民族从古到今,就共居在中国辽阔的土地上生息和繁衍,共同开拓祖国的疆域。
在阶级社会,民族之间是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由此造成民族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包括民族战争)。与此同时,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和斗争的过程中,又存在和睦相处,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强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民族日益接近、互相吸取、互相依存、共同缔造了我国这个多民族统一的伟大国家”[1]。形成民族关系的主流有多种因素,但儒家思想文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儒家经典《左传·闵公元年》(公元前661年)截:“狄人伐邢,管仲言于齐侯(桓公)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诸夏親匿,不可弃也。’”又载成公四年(公元前584年),鲁成公到晋国,晋景公对鲁成公不够敬重,鲁成公回国后,想背叛晋国而与楚国结盟,鲁国大夫季文子对成公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吾族也,其肯宁我乎。”从以上对话中可以看出,齐国的管仲与鲁国的季文子都强调“华夷之辨”,主张诸夏团结,抗击夷狄,表现出明显的防范意识和在一定程度上鄙视夷狄的大民族主义思想。
儒学创始人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和孟轲(公元前372—前289年)在处理与“四夷”的关系上,吸取了前人的经验教训,提倡“仁政”、“王政”和文化认同,反对滥用武力征服。一方面主张“礼用之,和为贵”,“和而不同”。(《论语·学而》)“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论语·季氏》)孔子所谓的“远人”,是指边远地区蛮、戎、夷、狄“四夷”。对“四夷”应以文德教育,使其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孔子力主“严华夷之辨”和“尊王攘夷”。孔子主编的代表作《春秋》,其主导思想是“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孔子认为:“裔不谋夏,夷不乱华。”《左传·定公十年》(公元前500年)记载:齐、鲁两国君在齐国举行“夹谷之会”,孔子任鲁国的副使,随鲁定公赴会。齐国的犁弥向齐景公进言:“孔丘知礼而无勇,若使莱人以兵动鲁侯(定公),必得志焉。”犁弥劝齐侯用俘虏来的“莱夷”士兵,劫持鲁定公,以雄霸诸侯。孔子得知其阴谋后,严肃地向齐景公指出:“两君合好,而裔夷之俘以兵乱之,非齐君所以命诸侯也。裔不谋夏,夷不乱华,俘不干盟,兵不偪好。”齐侯听从了孔子的正确意见,令“莱人”俘虏士兵退下,齐鲁两国歃血为盟。
孟子继承了孔子处理华夷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新的条件下有所发展,他主张尊贤治国不分华夷,而以文化论夷夏。孟轲说过:“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歧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地之相去也,千里有余,世之相见后也,千有余岁,德志行乎中国,先圣后圣,其揆一也。”(《孟子·离娄下》)舜即虞舜,史书上称为“五帝”之一。(唐)尧、舜尊为古代帝王的典范。舜出生于东夷。周文王姓姬名昌,西夷人。他在位50年,实施富民政策,深得老百姓的爱戴,被后世尊为贤王和圣人。在处理华夷关系上,孟子主张“抚四夷”“不忘远(人)”“保四海”。孟子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武王不泄迩,不忘远。”(《孟子·离娄下》)“周共兼(怀也包也)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苟行王政,四海之内皆举首而望之,欲以为君。”(《孟子·滕文公下》)。
从以上论述中看出,儒家文化创始人孔子和孟子,在处理华夏与“四夷”的关系上,反对滥用武力征服,主张对“四夷”行施“仁政”、“王政”,华夷之间“和为贵”。承认华夷之间的民族差别,用周礼教化夷狄,使周边“四夷”自愿接受和认同先进的华夏文化,最终与华夏民族融为一体,即所谓“用夏变夷”,确立了华夏民族的中心的主导地位。孟子则主张淡化夷夏的分界意识,圣贤治国不分华夷,“夷狄进于爵”,“不忘远”,“共兼(即包容)夷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华夷一体的“大一统”思想,客观上增强了中华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与此同时,孔子主张“尊王攘夷”;孟子认同“夷变夏”,反对“夏变于夷”。“吾闻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也。”孔、孟的华夏中心论,是产生华夏(汉族)大民族主义和历代统治者推行大民族主义政策的思想根源,儒家处理华夷关系的思想和原则,对于中国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消灭了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改革开放和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格局。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速度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日益拉大,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普遍产生心理不平衡和失落感、危机感,强烈要求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各民族共同的愿望。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 首次提出构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涵由“平等、团结、互助”六个字,变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八个字,增加了“和谐”二字的新内容。什么是“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即“三个离不开”更加自觉。“四海之内皆兄弟。”社会主义中国成为56个民族友好的大家庭,争当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流。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国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民族之间、地区之间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与交流更加密切,政治上相互信任、经济上互利互惠、文化上相互认同。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协调下,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加强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逐步达到和谐协调发展。
3.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成为各民族群众的自觉行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2]
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4年起,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关系的新特点
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出现了某些新特点:
1.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政治与经济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相互之间又密不可分,经济是基础,政治属于上层建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配置和利益分配完全由国家计划安排。在民族关系上,表现出政治权力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实行市场经济后,国家制定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某些优惠政策无法落实而自动失效,加上国家优先发展东部地区,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支持相对弱化,造成东西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差距拉大,引起了各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的不满,强烈要求党和国家制定新的优惠扶植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使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化,东部对西部民族地区的支援要求互利合作;民族自治地方在合作中,当心“肥水外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东部某些企业在合作中,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效益和公平,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
2.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在一起。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民族压迫和勒索政策,造成民族之间的严重戒心。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关系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民族之间的隔阂和互不信任心理很难在短时期内完全消失。
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后,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民族偏见,一些民族成员对其他民族防备和不信任心理根深蒂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个别成员与其他民族发生矛盾,该民族群众不分是非,以民族划线站在本民族成员一边,聚众闹事,演化成民族矛盾和纠纷。此类事件各地时有发生。
3.民族因素与宗教因素交织在一起。近些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与宗教因素,引起社会动荡和内乱。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回、维吾尔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信教人口达2000万人;藏族、蒙古族、土族、裕固族信仰喇嘛教,人口达1000多万人;还有部分汉族和少数民族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在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民族中,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近些年来,各地发生多起回、汉民族矛盾和纠纷。大多数是由于不尊重回族的伊斯兰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引起的,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迅速加以解决。
4.城市与农牧区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由计划经济转轨市场经济,世居深山老林、草原牧区的少数民族年轻人,流入城市的人口不断增加。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为1494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16.36%。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10449.07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449.18万人,少数民族城市人口10年中净增955.18万人,增长了63.9%,比1990年城市人口的所占比重上升了7个百分点。2000年,城市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少数民族有回、壮、满、蒙古、朝鲜、苗、维吾尔、土家8个民族,其中,回族城市人口444.71万人,朝鲜族119.25万人,分别占本民族总人口的45.3%和61.99%,远远超过全国平均36.92%的城市化水平。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北京市有58.6万人,天津市26.7万人,广州13.4万人。深圳市建市初期,少数民族只有几十人。2000年,深圳市有少数民族人口22.6万人。广州、深圳、武汉、上海、北京、重庆、成都等大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均在10万人以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等大城市的少数民族成分均超过50个,其中,北京、深圳56个民族,重庆55个、成都54个。大中城市少数民族成分和民族人口急剧增加,反映了民族和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大量少数民族农牧民进入城市,密切了城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城市民族关系成为全国民族关系的缩影和窗口。民族自治地方发生民族矛盾和纠纷,很快就扩散到了少数民族聚居的农牧区。
少数民族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乡之间的民族矛盾和民族纠纷必然相互影响与互动。
5.产生民族问题的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交织。民族问题是国内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由于民族问题具有特殊性,往往受跨国民族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国外敌对势力插手干预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形成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曲折性和复杂性。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陆地边境线1.9万公里,与14个国家接壤,35个民族跨境而居。跨国民族主义和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国内的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进行“分化”和“西化”,明里暗里鼓励、支持“东突”、“藏独”和“台独”分子,力图挑起民族矛盾,分裂中国的统一。“9·11”恐怖事件后,联合国公开宣布“东突”为国际恐怖组织, 该组织在“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培训支持下,先后在新疆地区制造了200多起爆炸、 暗杀事件。中国政府公布了“东突”作恶多端骨干分子的名单,西方某些国家和组织,出于遏制中国的目的,继续为“东突”恐怖分子提供庇护和资金,支持“东突”和“藏独”分子分裂活动。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与国和平相处的国际准则,深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与拥护。改革开放后,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我国提出了“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大大加强了与周边国家经贸、文化等多方面的友好往来与互助合作,为我国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营造了和谐的周边环境,大大压缩了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空间,三股邪恶势力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与民族分裂主义等三股邪恶势力的斗争,将是长期、曲折而艰巨的。
三、加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5年来,先后开工新建60个重大工程项目,总投资达8500亿元。中央安排建设资金4600亿元,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5000多亿元。2000年至2004年,西部地区生产总值分别增长8.5%、8.8%、10.0%、11.3%、和12%,增速逐年加快[3]。其中民族地区(包括5个自治区和云、贵、青3个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10.1%,高出全国平均增速8.6%的1.5个百分点。8个省区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841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3921亿元,净增551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从4775元增加7582亿元,净增2807元。2004 年,全国民族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1100多亿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962元,农村人均收入为2077元。2004年,5个自治区GDP达到8904亿元,比上年增长13.8%,人均GDP为8988元,超过1000美元。均比2000年以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民族因素与地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民族平等自治与国家集中统一有机地相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的实际,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欢迎和拥护,已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突出的优越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总面积的64%,45 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近8000万人,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数的75%。西部是我国民族自治区地方最集中的地区,49个世居少数民族在西部。现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2个自治县。 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自治地方总面积的96.72%,占西部总面积的86.4%。西部少数民族人口达7519万人,占西部总人口数35531万人的21.6%,占全国少数总人口数的72.32%。不难看出,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的集中聚居区。
2.民族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民族法制建设,是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为了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1992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 颁布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我国的民族乡(镇),不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属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对于不够建立自治县的民族聚居区,可以依法建立民族乡(镇)。民族乡(镇)除了施行一般乡镇的行政职权外,还享有《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至1998年底,全国建立了1252个民族乡(镇),建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人口894.64万人。
1993年8月,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大大推进了城市民族工作进程,各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并于当日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新增加了9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23条。加大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和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为进一步落实全面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共有35条,对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权、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其中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进展顺利,至2003年底,已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变通执行条例68个。例如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婚姻法》变通条例,根据西藏的传统习俗,将男女法定婚龄降低两岁,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如双方愿意,准予维持[5]。
3.深化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仍有23个尚未出台自治条例。特别是5个自治区,至今没有一个自治区出台自治条例,这是民族法制建设中一项艰巨的任务,应尽快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争取尽早出台。
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上级国家机关,尊重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务院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后,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区,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贯彻执行自治法若干具体规定,以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自治权,加快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
(三)大力发展民族教育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教育获得了重大的发展,现已形成从民族幼儿园,民族中、小学和民族高等院校较为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适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后的20%,提高到2000年的85%。2000年全国文盲人口8699.2万人,其中,少数民族1114万,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4.63%。6岁以上少数民族女性文盲率20.56%,藏族女性文盲率达55.7%。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少数民族中,文盲、半文盲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有12个民族受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0%,13个民族大学生占人口的比例只有全国平均数的一半。教育滞后,文盲率过高,严重制约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安排50亿元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80%用于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另外,国家投资22亿元进行民族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对西藏农牧区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实行“三包”,即包学习、包吃饭、包住宿[6]。各民族省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大了对民族教育资金的投入。2004年,多民族的云南省教育支出112亿元,位居全国第10位,占当年地方财政支出的20%,占GDP的4%,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贵州省2000年尚有55个县未能实现基本普九、基本扫除文盲的“两基”目标,占全国未实现“两基”县数的1/10。“十五”期间,贵州省财政安排6亿“普九”专款,另外安排2.45亿元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省级配套资金。2004年,全省实现“普九”达到74个县,“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2.38%[7]。
(四)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
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最高利益。
建国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和发展,各民族实现了空前的大团结。“文革”中,民族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关系紧张,隔阂加深,危及国家的安全与统一。1982年9月,胡耀邦总书记在十二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一定要提高全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8] 首次将民族平等团结,提高到关系国家命运的高度。
20世纪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南斯拉夫内战,世界掀起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全世界为之震惊。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中国国内的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进行“西化”和“分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内外勾结,狼狈为奸,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的安全统一。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建国后首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9] 从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规律上,高度概括民族团结与多民族国家统一的辩证关系。民族团结是国家集中统一的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是民族团结的有力保障。前东欧各国和前苏联由于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严重失误,造成了民族分裂、国家解体。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不断总结民族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探索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规律,及时制定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主题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的步伐,协调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均衡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差距,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收稿日期]2006—01—12WWXXCK
[1] 翁独健.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6.
[2] 人民日报,2005—5—28(2).
[3] 人民日报,2005—1—5(2).
[4] 人民日报,2005—5—27(8).
[5] 人民日报,2004—5—24(9).
[6] 人民日报,2005—4—14(8).
[7] 光明日报,2005—1—26(8).
[8] 胡耀邦.全国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3.
[9] 人民日报:2005—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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