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富春[1]2006年在《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提出投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投资调控是国家为弥补市场失效而对本国的投资总量、投资结构、投资布局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国情较为特殊,国家投资调控的责任和手段与众不同。对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进行探讨意义非常重大。
雷富春[2]2003年在《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是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投资调控是国家为弥补市场失效而对一国的投资总量平衡、投资结构、投资布局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我国的国情颇为特殊,国家投资调控的责任和手段与众不同。对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进行探讨意义非常重大!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论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投资调控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包括投资调控的语义分析,经济学和法哲学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和日本的投资调控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叁部分对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我国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体系架构。
鲍金伶[3]2004年在《国债投资调控法基本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启动积极财政政策,大规模发行国债,进行基础建设投资、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西部大开发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着。国债投资是国家的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需要宏观调控法进行规范,本文正是从宏观调控法的视角论述了国债投资调控的基本制度。 文章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文章在引言中提出国债投资调控法的背景与主题——我国国债投资是在世界总体经济形势不振,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政府采取的拉动内需的政策,产生了极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国债投资调控存在的问题也很多,需要宏观上进行法的规范;现行国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领域,法学方面的研究很少;我国目前规范国债及国债投资的法律法规较少,且立法级次较低,不适合经济形势的需要,所以,研究国债投资调控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其次,主体部分提出了国债投资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并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论述了国债投资调控法的经济学基础、法理学基础。公共物品短缺和宏观供需失衡的市场缺陷是国债投资调控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宏观调控的法制化是其存在的法理学基础。并在该部分依据经济法原理阐述了国债投资调控法的基本内容。再次,参照国内外相关实践作法,论述了我国国债投资调控法的基本制度:国债及国债投资规模调控、国债投资方向调控、国债投资资金筹集调控、国债投资资金偿还调控制度。最后,是国债投资调控的主体的新设想及基本国债法的设计,而且将建立地方政府公债制度和加强国债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监管作为相关制度予以探讨。
韩志峰[4]2001年在《中国政府投资调控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运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在首先建立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对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政府的投资调控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研究和论证,包括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投资资金的来源、投资调控的手段、投资调控的实践和投资调控的改进与完善等主要内容。 除序言外,全文正文共九章,分为理论、实证和建议叁个部分。 第一至第四章为理论部分,该部分旨在建立对政府投资调控进行研究和分析的理论框 架。第一章界定了“投资”一词的涵义,从经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证了市场经济条件 下政府进行投资调控的必要性,阐述了政府投资调控的最终目标、基本目标和中介目标, 把投资调控有机纳入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第二章详细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 投资者的一般投资行为模式,分析了资本市场在储蓄--投资转化中的作用极其不完全性, 指明了政府投资调控的范围和对象。第叁章着重探讨了政府的投资调控手段,指出政府如 何运用经济、法律、计划和行政等各种手段影响和调节投资者的微观投资行为,弥补资本 市场的失灵和缺陷,实现投资调控的宏观目标。第四章是投资调控的国际比较研究,选择 了在投资调控方面各具特色的美国、法国、日本和韩国,对他们在二战以后如何进行投资 调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比较,这是对前面叁章理论分析的实践验证,可以加深我们 的理解。 第五至第八章为实证部分,主要是以前面四章建立的理论分析框架为基础,对我国改 革开放以来的投资调控进行实证分析。第五章系统研究了我国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 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分析了每一类投资 者投资行为的特点、问题及原因。第六章是对我国投资资金来源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各项 投资资金来源的演变情况、对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两章的主要目的, 是论述在我国经济转轨阶段投资调控对象和投资调控环境的特殊性。在第五、第六章的基 础上,第七章着重研究和分析了我国政府曾经和正在使用的主要的投资调控手段,包括投 资计划、项目审批、投资贷款规模控制、利率调整、财政直接投资等,对每种手段的历史 沿革、现阶段的有效性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第八章分四个阶段论述了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投资调控的实践,包括每次调控的背景、调控的目标、使用的主要调 控手段和对调控效果的评价等。一定意义上讲,该章是对第五、第六和第七章的融合和深 化,可以使我们对中国政府投资调控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 第九章为建议部分。在前面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投资调控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从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建立畅通规范的融资渠道和完善与改进 投资调控手段叁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我国投资调控的对策建议。在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方 面,主要是要明确划分中央政府的投资范围、规范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 立完整系统的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权、拓宽与规范地方政府 的投资资金来源,建立企业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各类企业投资者公平竞争的市场和投资环 境、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在融资渠道方面,要重塑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多元化的商业 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加快推进企业债券的市场化进程、继续积极利用国际融资;在完善和改进投资调控手段方面,耍改进投资计划的内容和编制过程.明确划分行政审批与决策审批、充分发挥财政手段的主动性和直接性、建立畅通的货币金融政策的作用机制、突出产业政策重点、加强投资调控手段的协调统一。
邢雅楠[5]2011年在《旅游投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即将迎来旅游业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而旅游投资是旅游业发展的关键。目前存在旅游投资机制不健全、投资结构不合理以及融资渠道较少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旅游投资成为限制旅游业发展的瓶颈。现有国内、外相关研究工作尚未全面建立旅游投资的理论框架,现有研究方法主要基于问题描述和案例分析等定性研究,给出的对策主要源于传统投资的案例经验,缺乏深入的理论指导。对旅游投资进行理论研究,为旅游投资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对旅游投资系统的构成、结构、运行机理、旅游投资环境评价以及旅游投资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结论对于指导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本文的研究工作对于发展和充实投资理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1)构建了基于系统学的旅游投资理论框架。提出旅游投资系统是指在区域特定的生态、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各种投资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的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系统。深入描述和分析了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投入要素、投资效益和投资调控等子系统以及系统外部环境的内涵和属性,深入分析了系统的运行机理,为后续对旅游投资的环境评价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2)构建了旅游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旅游投资的理论研究明确了旅游投资环境对旅游投资系统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旅游投资环境评价是对旅游投资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切入点。根据综合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以及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评价原则,构建了旅游投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旅游投资环境进行了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旅游投资进行了空缺分析,提供了旅游投资区域布局的理论指导。旅游投资环境评价研究为后续旅游投资的模式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3)建立了旅游投资的主要模式。根据环境评价研究结论,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旅游投资模式影响因素进行了聚类分析。根据聚类分析结果,将31个省、市、自治区旅游投资模式划分为资源主导模式、经济主导模式、综合发展模式以及基础薄弱模式。根据旅游投资系统的理论框架,分别对各种模式的适用条件以及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不同模式下旅游投资的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旅游投资和旅游业发展情况,从坚持系统观点、立足旅游投资环境以及把握旅游投资模式等叁个方面提出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为我国旅游投资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
李光春[6]2013年在《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法的调整对象为主,以法的调整方法为辅,是中国部门法划分的传统标准。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制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的适当干预。航运法是随社会经济和航运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的。基于航运市场在整个航运要素中的核心价值地位,以及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中航运市场经济立法缺失的客观状况,航运法应当以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航运管理机关主要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干预的调整方法,从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和航运市场规制两个层面实现对航运市场调制的。因此不论是从航运法的调整对象还是调整方法来看,航运法都具有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属性。根据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航运市场经济的自身特点,航运法基石范畴应当是“国家整体航运经济利益”。航运法法律制度研究应当采取“主体-行为-责任”基本研究路径。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范畴、航运法行为范畴、航运法责任范畴等内容。航运法的基本范畴构成航运法基本制度研究的基本逻辑起点,结合现代经济学关于国家调制市场经济的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市场调控两种基本干预手段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及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法律原理和宏观调控法律原理,航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法律制度、航运法行为法律制度、航运法责任法律制度等具体内容。通过全面考察和分析中国航运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科学构建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制定《航运法》应当确立的主要制度内容、以及完善《航运法(送审稿)》的修改建议,为中国将来制定《航运法》提供参考。
袁彩萍[7]2009年在《美国私立教育投资调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教育经费方面,我国以占世界公共教育经费总数1.4%的财力支持着22.9%的世界教育人口。财政压力大、可供支配范围有限,这决定了要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就必须大力引进民间资本。美国成功的私立教育法制体系促进了各级私立学校的发展,研究美国私立教育投资调控政策与法律问题对我国民办教育立法,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指导作用。
刘剑钊[8]2010年在《我国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根源及调控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都具有明显的投资冲动。2008年11月,中央4万亿刺激内需政策的出台又掀起了地方政府新一轮的投资冲动热情。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根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投资调控机制的政策建议。
佚名[9]2007年在《调控“固定资产投资”》文中指出2006年,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规模过大等问题,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日前,本刊记者就2006年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成效以及2007年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的重点工作等问题,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
马骁[10]1993年在《投资调控:市场与国家》文中提出计划与市场揉和而成的现代混和经济制度并未消除市场与国家的矛盾。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实践同样受到这对矛盾的困扰。本文要讨论的是:市场与国家在投资调控方面的矛盾及其协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的构建[J]. 雷富春. 经济问题. 2006
[2]. 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研究[D]. 雷富春. 山西大学. 2003
[3]. 国债投资调控法基本制度研究[D]. 鲍金伶. 山西大学. 2004
[4]. 中国政府投资调控研究[D]. 韩志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1
[5]. 旅游投资研究[D]. 邢雅楠. 天津大学. 2011
[6]. 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D]. 李光春. 大连海事大学. 2013
[7]. 美国私立教育投资调控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J]. 袁彩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8]. 我国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根源及调控机制研究[J]. 刘剑钊. 金融经济. 2010
[9]. 调控“固定资产投资”[J]. 佚名. 中国投资. 2007
[10]. 投资调控:市场与国家[J]. 马骁. 经济研究参考.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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