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度信任与非制度金融:私人融资分析_金融论文

非制度信任与非制度金融:私人融资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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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问题研究是近十余年来国际上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研究的热点之一。信任被许多学者称之为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是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可见信任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性。以上这种认识,对于金融关系同样适用。本文是从信任结构角度对信任发育与金融发育关系所作的一些思考。

一、制度金融与非制度金融

非制度金融亦称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一般将正规金融体制内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制度金融,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称为非制度金融。正规金融体制则指由政府法规制度认可的金融运作体制。制度金融最典型的范例就是正式的银行系统。银行系统的运作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严密规范的制度来做保障。非制度金融的范例主要包括各种民间金融形式,如私人借贷、合会、抬会、互助社、钱庄等等。

对于许多经济体来说,非制度金融的重要性得到大量实证资料的证明。福山(2001/1995,p302)在他那本著名的《信任》一书中,曾专门分析了美国的亚洲裔人(特别是华人)在创业上的成功经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他们的本土文化中带来了一个密集的社团组织网”,周转信用协会(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就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华人的这种周转信用协会一般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之上,组织的对象一般是同乡或同宗族或同姓者。组织的结构一般是部分人拿出等量的钱作为共同集合基金,然后通过抽奖拍卖的方式分配给一个成员。随着这些协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精明,它们发展成准信贷联合会,经营储蓄、货款业务。福山虽然是一个对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信任关系总体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但他还是肯定了类似周转信用协会这类组织的历史作用,认为“以文化为基础的信贷组织在亚裔人的种族群体中,为促进小企业的创业曾起过重大的历史作用”。

至于非制度金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国内学者有更多的研究。在浙江的温州、台州、宁波以及福建沿海、四川、广东等地,非制度金融对当地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

一般人说到中国的非制度金融,就会想到私人借贷、合会、抬会、典当行、地下钱庄等等非公开的、不规范的金融活动和组织。实际上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展,在经济活跃地区还出现过信用层次较高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服务社”、“股份合作信用社”等小金融机构组织。这些小金融机构以当地经济为服务对象,机制灵活,而且有一套控制风险的方法,因此表现出良好的生存能力。但是由于监管跟不上,最终这些小金融机构还是被整顿掉了。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轻视这段实践的重要意义。吴晓波和胡宏伟(2002)在他们所写的《温州悬念》一书中介绍,在温州,经过七八年的发展,当地较成规模的33家小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经达到20亿元左右,有几家的存款金额一度超过一亿元,股东权益已逾千万元。我们认为这些小金融机构的成功实践,反映了农村地区非制度金融向制度金融过渡的一种内在冲动和实验。可惜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大环境下,这样的实验过早地夭折了。

当时的民间金融实践也保存了一些成功的结果。比如浙江台州的泰隆城市信用社,义乌城市信用社,浙江象山县的绿叶城市信用社等。据国家计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台州泰隆城信社1993年由当地部分自然人和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至2001年末,该信用社存款余额达到16.26亿元,贷款余额达到10.1亿元,分别占所在地路桥区当地10家金融机构存贷款总规模的15%左右。八年累计实现利税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壮大到2750万元,净资产5000多万元。不良贷款比例一直控制在2.9%以下。义乌信用社和象山绿叶城信社等也因其经营良好、资产质量高而得以顽强生存。总体来看,这几家信用社在制度和非制度的夹缝中生存。其存在的意义已经超过它们生存本身。它表明了非制度金融内在的顽强生命力。

从国内金融管理的实践来看,监管者无疑更偏好于发展制度金融。但是正如国家计委调查组(2002)指出的那样,在经济较发达的苏南、浙南地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融资市场之间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共存关系。显然,在中国现实经济格局下,如果缺乏了非制度金融,那么经济的较高增长几乎是难以想象的。从理论上来讲,制度金融与非制度金融并非一定互相排斥。两者都服务于经济发展,只是要看何者更能适应当时当地的经济环境,何者才能得到更快的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但这不应成为压制非制度金融的理由。

二、非制度信任与非制度金融

非制度金融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信任(注:国内与信任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信用。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信用指信贷,广义信用是指主观上的诚实守信和客观上的偿付能力的统一。(孙智英,2002)广义来看,信任和信用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信任是对别人履行承诺的信心,如甲信任乙,表示甲相信乙能履行承诺。而信用是某人对他人履行承诺的意愿或表现。是某人对他人的诚实守信。如在甲和乙的关系中,甲有信用,表示甲愿意或会履行他对乙的承诺。乙有信用,道理也一样。可见广义上,信任与信用互相联系在一起。本文不对它们刻意加以区分。)一般被定义为“对于自然的和道德的秩序的坚持和履行的期望”(Barber 1983)。它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对他人能力的信赖,二是对他人履行义务和责任的信赖。信任一般被分成两大类,具体表述又有所不同:一种表述是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interpersonal trust)和制度信任(institrion trust)(卢曼,1979),另一种表述是将信任区分为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和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 trust)(韦伯,1951)。卢曼(Luhmann.1979)指出,人际信任是以人与人交往中建立起的情感联系为基础的信任,制度信任则是人与人交往中所受到的规范准则、法纪制度的管制和约束为基础的信任。韦伯把建立在血缘共同体上的信任称为特殊信任,而把建立在信仰共同体基础上的信任称为普遍信任。以上卢曼的制度信任与韦伯的普遍信任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强调制度基础,后者则强调道德文化影响。韦伯的普遍信任与现今学术界使用较多的社会信任(social trust)的概念较为一致。

综合以上学者的论述,我们把信任分为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卢曼所称制度信任,另一类为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包括人际信任(或特殊信任),也包括社会信任,即韦伯所称普遍信任。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即人际信任这个概念在不同学者那里的内涵并不统一。本文所指人际信任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它不但包括私人信任(personal trust),而且也包括社群信任(注:福山(2001/1995)将从家庭到国家的所有信任层次均称为社群信任。本文的社群信任仅包括那些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正规或非正规社会群体中存在的信任,类同于福山所称的自发社会中间组织中的信任。)(social community trust)。私人信任是个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比如两位亲友之间,两位乡邻之间,或两位性情相合的朋友之间的信任即可看作私人信任。社群信任是存在于某个社会群体中的普遍信任关系。在这个社群中的人员之间可以相互信任,互不戒备。家庭是最基础的社群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是最基本的社群信任。一些组织良好的社会团体中的信任,如前述福山所描述的华人信贷协会中存在的信任,则是较高层次的社群信任。

简而言之,制度信任是依托法理规则建立起来的人类信任关系,而非制度信任是依据伦理道德规范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前者重在制度强制性约束,后者更看重道德信仰支配下的自觉遵守。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信任由产权系统、货币系统、专家系统,政治法律系统等等组成,契约行为是其运作的主要机制。非制度信任则包括私人信任、亲缘信任、组织(单位)信任、声望信任、宗教道德信任等等形式。

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如前述,本文把依托正规或非正规组织发展起来的信任关系称为社群信任。正规组织是社群信任的高级形态,受到较多的外部社会规范约束。可以说,高级社群信任已经带有某些社会信任特征。这是一种由人际信任向社会信任过渡的组织形式。以上的信任形式还都属于广义的人际信任。但从中也可看出中国民间信任形式的多样化及由高到低的层次分布。

与信任形式相对应的民间金融同样表现出多样化形式:一是私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友、乡邻之间),它对应于前述亲缘、地缘以及朋友间的信任关系;二是以各种“会”的形式(如“抬会”、“呈会”等)或以钱庄、典当行等形式存在的民间借贷组织。此类组织的服务范围基本是本村本里,服务半径在2公里以内。这是一种较为低级的社群信任形式;三是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的应收应付款融资。前述国家计委(2002)对江苏、浙江的调查表明,中、小企业应收应付款融资已成为与银行贷款相当规模的融资形式,弥补了银行金融供给的不足。由于企业间融资多发生在因长期业务往来而相互熟悉的圈内人之间,它已超过乡邻亲友间的融资关系,因此它已是一种较高级的社群信任形式;四是以合伙投资、商会、互助贷款协会、互助担保协会等形式存在的金融互助组织。这类组织的活动一般都已超出乡土范围,而可以为县市一级甚至更高层的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此类组织已较为正规,无疑是高级的社群信任形态。这类互助金融组织往往还会争取银行的参与。比如由民间资金出资建立一个互助贷款基金,当成员企业向银行贷款发生风险时,由该基金进行担保。这种金融形式包含了非制度信任与制度信任融合的成分;五是沿海一些地区顽强生存下来的民办金融机构,如台州的民营信用社等。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已经十分接近现代制度金融了。其对应的信任形式,既包含了社群信任(在当地的各种关系圈),又包含了许多制度信任的要素。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非制度信任中存在着从低级到高级的信任形态分布,与此相应,也存在着由低级到高级的民间金融形式分布。这种分布状况一方面适应了不同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也向我们提供一种信息,即民间金融不完全是低层次金融的代名词。在信任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条件下,民间金融也能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的演化。

在发展国家,一方面社会信任的缺失是一种不必回避的现实,另方面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迫切要求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信任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信任的建设普遍受到极大的重视。可是由于受到历史、文化传承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制度信任的建设又普遍遇到较大的困难,经济运行成本仍然十分高昂。与此同时,在非制度信任方面,其作用一般都得不到重视。发展国家或出于赶超的需要,或由于历史、政治的原因,一般都倾向集权式管理,倾向于将几乎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都纳入政府直接管理之中。因此对于以民间信任关系存在的非制度信任,往往被轻视,甚至有可能受到排斥和压制。

现在问题是,如果完善的制度信任机制迟迟建立不起来,而非制度信任又处在被忽视被压制状态,那么整个社会面临严重的信任缺乏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其主要表现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造假盛行,欺诈不断,现金交易成为人们商品交易中普遍采用的形式,以及严重的金融机构呆坏账,中小企业及县以下金融交易的严重困难等等。

现实地考虑,我们应该承认,信任制度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西方国家自资本主义发展以来起码用了两三百年的时间来完成这一过程。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才二十余年时间,提出诚信建设才几年时间,现在才是开了个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过于依赖制度信任的完全建立,而应该同时发展多种形式的信任。除了制度信任外,非制度信任的培育也应成为整个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三、培育非制度信任,积极发展民间金融

有专家指出,中国经济进一步改革最大的困难在于金融体制改革。这种判断应该具有很大的可信度。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制度金融的建设障碍重重,在县以下金融领域,几十年来制度金融的建设可以说整体上是失败的。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经整体退出县以下金融领域。另一方面,目前在县以下农村经济领域独力支撑的农村信用社却因受产权、坏帐和管理体制等问题困扰而举步维艰。在金融市场上,在大量资金投入效率相对较低的国有企业的同时,大量中小企业和乡村农户却因资金短缺而生存艰难。基于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我们确有必要重新思考金融发展战略。反思原有金融发展战略产生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金融的推行过于超越了信任发展阶段,种种矛盾和问题由此而来。

制度金融作为制度信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正常机制的发挥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完善的制度规范,二是良好的社会信任环境。完善的制度源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及产权的明晰和对于保护产权的重视。社会信任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先进的文化。从历史上来看,西欧是世界上制度信任发育最早而且最成熟的地区。欧洲地中海沿岸地区是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育最早的地区。如果从大规模的海上贸易算起,商品经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世纪前时期,如果从欧洲十一世纪后的经济复兴算起,规模化商品经济的历史也已经历千余年。至于社会化产权制度的确立,可以从大规模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算起,至今也已有近二百年历史。欧洲信任文化的发育可以追溯到基督教的诞生。卢曼(1979)和福山(1995)都曾在他们的著作中分析过基督教(新教)对于欧洲人形成共同的信仰和诚信品质的重要作用。如此算来,欧洲信任文化的发育已经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相比而言,中国的确缺乏以上诸方面的历史积淀。不去说商品经济和产权制度,仅就文化层面来看,中国以家庭为中心的儒教文化难以形成社会性的普遍信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中国发展制度金融的基础条件其实十分缺乏。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迎来了商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制度金融的建设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所有者缺位,由于存在着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干预,由于政企关系、银企关系并未理顺,也由于制度金融所仰仗的信任环境并未形成,因此制度金融的建设步履维艰。从现状来看,我们还只能说是形成了制度金融的框架,而尚未形成制度金融良好的运行机制。现今中国的制度金融存在两大根本性问题:一是体系内存在的极高的呆坏帐比例,二是难以顾及广大中小企业及县以下经济体的金融需求。其蕴含的高度风险及对经济效率的损害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由于制度金融难以提供较充分的金融供给,非制度金融自然会来弥补这个空缺。中国东部民营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往往也是民间金融活跃地区。这不是偶然巧合。笔者2002年陪同清华大学教授去温州调研,看到一家印刷包装企业正在盖新厂房。一个三十出头的年轻企业主告诉我们,新工厂建设需要两千多万元资金,但他没有一分钱的银行贷款。这令我们十分吃惊。细问其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得知除部分自筹外,其余均从朋友处借得。他还告诉我们,不是在银行借不到钱,而是太麻烦。所谓太麻烦,据他说主要是很费时间精力,包括审批麻烦,用钱麻烦,不灵活,还要搞关系等。用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各种显性和隐性成本其实也很高。这个实例使我们深切体会到了温州民间金融的强大能量以及正规制度金融的无奈。

浙江温州、台州以及沿海经济活跃地区大量实证研究和观察都告诉我们,在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活跃,但制度金融发育相对不完善的地方,非制度金融往往就会比较活跃。从更广的视角观察,凡是制度金融不能到达的地方,也就是非制度金融发挥作用较多的地方。由于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全面发展制度金融的现实困难,因此同时发展非制度金融应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首先是人际信任的培育。人际信任在中国因种种历史的、政治的原因而遭到极大的破坏。每一次政治运动都使人际信任关系受到重重的冲击。对他人的普遍不信任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间硕果仅存的人际信任更值得珍视和爱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制度是重建信任的重要前提。正如某位哲人所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在人们之间缺乏明晰的财产边界,那么信任他人或者守信于他人都将失去重要的根基。

道德信仰是培育信任的酵母。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社会来讲,某种超越政治的社会共同信仰在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是重要的。西方宗教在培育欧洲人的普遍信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当然不可能去重新推行西方宗教,这方面的缺憾可以通过挖掘和发扬儒教思想中有关诚信的教义来加以弥补。

民俗活动对于信任培育的重要性,有许多研究成果。夏小军(2002)曾详细分析过温州等地“认盟兄弟盟姐妹”的民俗活动对于培养社会个体之间的基本信任和社会群体中的普遍信任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可见,对于自发产生的并不危害社会的民俗活动,社会也应持宽容的态度。民俗活动的积极意义,还在于有利于社会中间组织的形成和发育。譬如各地的同乡会、商会等,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以民俗活动的方式联系起来的。

对信任的培育不是要简单地恢复旧式的信任关系。比如家庭信任,族亲信任等,这些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都已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在很多情况下,它们甚至已经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因此,面对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我们更多地需要的是信任培育方面的创新。在这方面,社群信任的培育尤应引起重视。

社群信任的培育离不开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福山(2001/1995)十分推崇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所谓中间组织,按照福山的定义,是指那些处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自发民间组织,如美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教会、专业团体、福利机构、私立的学校和医院等等。在福山看来,这些组织有助于培育以社团(而不是家庭)为中心的文化,从而对培育社会信任显得十分重要。中国传统文化相对比较封闭,不利于自发民间组织的发育。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使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前述以合伙投资、商会、互助贷款协会、互助担保协会等形式中存在的社群信任就是证明。我们应十分爱惜在这方面的每一点进步,因为这种进步的累积就有可能整体改善社会信任状况。

在培育非制度信任的基础上,我们对发展民间金融应取积极态度。首先应摒弃对于民间金融的歧视性认识。民间金融是对制度金融的必要补充,它在现阶段的中国还有很大的用武之地。其次应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生存地位。只有使民间金融合法化,其透明度才能增加,运作才能规范,风险才能真正降低。

政府应最大限度地退出民间金融领域。民间金融应是民间的。只有这样成长起来的民间金融才真正具有生命力。在发展民间金融过程中出点乱子是难免的。一方面要有应对措施,另方面又不能因噎废食。重要的是要培养民众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鉴别能力。要大力推动商会、互助贷款协会、互助担保协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发展,使其在促进信任培育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目前正在酝酿成立的民营银行,其最大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如何控制风险。银行的风险不仅仅是一般经营风险,还包括银行经营者的败德风险,及银行客户的欺诈风险。国内外银行发展的历史可以证明,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一种组织,其风险防范仅靠制度管束是远远不够的。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对银行发展至关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民营银行应首先在信任环境好的地方进行试点,而且其实际控制人的信誉应足以支持银行的运营,否则民营银行的风险会相当大。对于民营银行今后可能会因信任障碍而遭遇较大困难这一点,我们的认识似乎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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