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功能:一般理论与中国特色_保险功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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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保险功能的认识:由现象到本质

1.现代保险功能的表现

保险以其风险管理为平台,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的主要功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本质功能。保险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业在风险发生时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作用和效能。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保险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也得到了有效发挥。截至2003年底,国内保费收入3880.4亿元,保险密度287.44元,保险深度3.33%,保险业支付保险金700多亿元,承保风险总金额533406亿元。据统计,国内保险每年为洪灾支付赔款超过10亿元。特别是在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事件中,如在1998年特大洪水。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保险公司及时组织赔付,适时推出满足人们需要的保险产品、服务项目,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其次,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保险在集聚资金、金融中介和高效营运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资金融通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2003年,国内保费收入占居民储蓄余额达3.4%,保险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超过6000亿元,预计今年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将达到9000亿元。保险已对社会储蓄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且在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上逐渐占有一席之地,日益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再次,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从社会属性角度看保险本质所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国内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现代保险在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社会管理功能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

(1)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共同构建起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现代保险,尤其是寿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经合组织(OECD)的研究认为,社会成员购买寿险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和寿险保费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即保险业有效地分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财务的压力;通过寿险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比政府财政行为更有优势,并且使政府受益。此外,寿险业的发展还可以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对社会和政府的压力。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当前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商业保险逐步步入企业年金、健康、医疗等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领域。事实证明,我国保险业正随着自身的发展壮大,发挥着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它在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国企改革方面起到了初步效果。

(2)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防灾防损,控制和避免风险,是保险的重要工作内容。保险经营者既有促进社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动力,又有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优势。保险机构掌握着风险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灾害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经验。因此,保险能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此外,在现代社会里,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随机发生,对一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我国1998年的洪灾、2003年的“非典”事件等。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变,巨灾风险不可测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发生,危害程度更加严重,如2001年“9·11”恐怖事件、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加以应对。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能够有效的化解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这在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非典疫情爆发后,各家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焦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3)调节社会资金配置结构,改善金融风险结构,促进金融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险一方面通过积聚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化零为整,起到分流社会储蓄、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以及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资金运用,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对于推动资本流动、改善金融风险结构、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中的合理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保险对储蓄已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根据央行问卷调查,在银行储蓄中,以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为储蓄动机的比例达44.5%,且这一比例有逐步上升趋势。这说明居民保险收入与储蓄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保险对储蓄的分流空间将随着保险的发展而增大。此外,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和稳健的现金流结构,是政府和企业理想的长期融资渠道。作为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将推进资本的合理配置,有效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

(4)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如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有利于社会运转效率的提高。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等共同构成现代保险的功能体系。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为应对发展环境的变化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自身演进发展进程中通过经营战略调整等方式而显现出来的功能。

2.现代保险功能的理论寻源

保险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保险功能的理论认识,而对保险功能及其属性的认识过程,是一个伴随保险实践活动而不断提升的动态过程。

商业保险最初发源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保险处于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保险“损失论”是对这一阶段的理论解说。损失论侧重于从保险的后果——损失的角度认识保险,它以损失观念作为保险理论的核心来解释和分析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损失的补偿和风险的转移。

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非损失论”及“二元论”是这个阶段保险的理论解说。“非损失论”强调保险的集合性原则,注重大数定律等科学性研究,其中,“共同财产准备说”认为,保险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手段,并指出要实现这种保障目标,保险就必须要按照大数法则建立共同的财产准备制度,而这种准备制度正是保障经济稳定的有效措施。“二元论”是损失论和非损失论观点的兼容,采取折中主义的态度和方法,他们强调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理论的统一。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的认识。

此后,随着市场经济在西方国家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日本学者米谷隆三提出的“相互金融说”是此时保险理论认识的反映。“相互金融说”以货币信用经济为既定前提,认为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定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调整人们的货币收支,保险就是资金相互融通的机关。此外,Mark S.Dorfman在著作《风险管理与保险引论》中指出,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的成本重新分配的融资活是“减少、分散和转移经济风险”。保险业正是“吸收风险而取得报酬或利润”机构,通过吸收、经营风险的方式来行使金融职能。应该说,这些理论丰富了金融的理论,更是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拓展。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保险的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多年以前,西方学者就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所认识。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指出,保险是一种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普适性特征和内在的协调功能,有利于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激励和促进个人和组织从事生产性活动,增强生产要素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效能。保险通过它的内在机制,不仅分散了风险、提供了经济补偿,而且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为增进社会福利做贡献。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促进西方世界在近几个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

在我国保险教育以及理论研究中,对保险的定义也有不同的形式,大体上有形式论和方法论,如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分摊,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式,以及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理论如经济补偿制度论、工具论等。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功能理论的研究基本局限于经济补偿领域。近年来对保险金融功能才有一定认识,也基本得到认同。对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有一定感性认知,但应该说尚未上升到理论高度。

二、现代保险功能的拓展动因:由一般到特殊

1.现代保险功能拓展的一般性动因: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风险”的形态和特征发生了变化;同时,由于保险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保险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丰富和扩大,保险功能相应拓展。保险功能的拓展,从现象上看,源于风险形态的变迁以及保险经营环境的变革,从本质上看,源于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第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促使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保险功能得以拓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精神享受和物质利益的同时,也由此导致“显性化风险”、“附着性风险”和“创造性风险”逐渐增大,风险形态和特征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保险经营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促使保险功能得以拓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和自由化浪潮的掀起,导致了更加严酷的市场竞争,它大大促进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向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保险金融化趋势日益明显。保险投资业务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各种投资工具和投资组合不断涌现,加速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促进了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充分发挥。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新兴的经济形态与结构调整中的市场需求,促使保险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加深、扩大,使保险功能进一步拓展。一方面,保险业在不断加大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及其本产业链的外延度;另一方面,保险业内涵与外延上的扩展,必将加深与社会,经济、金融及其它产业深入而广泛的联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保险产业正以不断加速的态势,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引起新的经营革命,而且通过调解社会经济生活矛盾、熨平社会经济波动、润滑投资、生产、商贸活动等方式,显现和发挥着社会管理功能。

2.现代保险功能拓展的特殊性动因:人口老龄化与“经济转轨”

在我国,保险功能的拓展除了一般性动因外,还存在其特殊的原因,即人口老龄化与经济转轨。它使得中国保险的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更加突出,具有中国特色。

(1)人口老龄化。所谓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相对比例上升,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和7%,即可看作是达到了人口老龄化。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为1.32亿,占人口总数的10%,已经步入老年型;据《中国人口》杂志的专家们预测,今后50年,老年人口还将以年均3.2%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老龄人口比例将处于最高峰值,可达25.2%。不仅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口老龄化还呈现出绝对值大、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发展不平衡和人口高龄化等特点。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老年人口的高龄化,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对与人口老龄化密切相关的保险产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仍在建设之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在改制,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农村养老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主要采取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办法。另一方面,我国寿险的发展还未从根本上改变居民通过储蓄养老的习惯,对整个社会资金的调整、分流功能仍未充分实现。因此,我们应该从关切未来中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高度,从社会资金结构调配、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谋划我国保险产业的大发展。可见,人口老龄化是保险发挥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动因。

(2)经济转轨。中国的经济转轨是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转轨的目标是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核心是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市场体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经济转轨给我国保险功能理论赋予了特殊的内涵,使其具有中国特色。

首先,经济转轨为我国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空间上的可行性。一是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扩大内需、扩大出口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进出口贸易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些都要求保险业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将会把保险作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重要手段,对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二是随着国民收入提高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加,居民的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同时,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各项责任保险也将成为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风险的保障需求。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进行深刻变革,原来依靠国家和单位养老、医疗保健的想法也得加以转变,因而商业保险的发展潜力非常大,需要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其次,经济转轨中出现的严峻问题,为我国保险功能的发挥提出了时间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经济转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其他转轨国家进行探索和研究的成功案例。但是,转轨过程中,随着改革程度的深入和领域的拓展,我国社会经济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衡”,同时出现一系列的“难题”。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经济“失衡”现象,主要集中在“失业”和“弱势群体”的出现。转轨中的“难题”主要表现在:诸多政府剥离出去由市场来完成的职能,由于市场发育程度的限制仍无法完成,如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诸多应该由政府完成的职能,由于政府财政能力的局限也暂时无法承担,如养老问题、医疗问题、职工福利计划问题以及义务教育费用问题等等。这些“失衡”和“难题”的解决,主要应通过大力发展保险业来解决。国际经验表明,通过保险机制解决上述“失衡”和“难题”优于社会保障机制。原因在于保险机制既克服了社会保障引起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又协调了社会各方利益,对经济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拓展并发挥现代保险功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最后,我国保险业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通过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的调整,在保险实践过程中也实现了产业结构转型,结构的转型自然促进功能的拓展,保险功能也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经济补偿,发展到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完整的功能体系。

三、现代保险功能的发挥:由理论到实践

研究和认识现代保险的功能,对于保险经营机构和监管机构来说,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增强大力发展保险业的紧迫性、主动性,完成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

1.现代保险功能拨挥的条件

实践证明,世界发达国家保险功能之所以得到充分发挥,与其保险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成熟的条件分不开。具体来说,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保险发挥功能需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相对发展、人类更高层次的自我发展的需求和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政府的监管与引导。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集中表现在:经营主体增加,保险市场集中度开始下降;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呈现集团化和公开化特征;市场竞争呈现全方位、多层次态势;保险责任不断扩大,可保风险出现泛化;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保险价格趋向差异化。这些都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创造了发挥保险功能的基本条件。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许多影响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从宏观角度来看,主要是保险业的发展环境的问题。它包括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险与银行证券的关系,保险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保险与巨灾风险管理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国家政策对保险业的支持,特别是通过税收政策对保险业的支持等问题。从中观角度来看,主要是保险业的合理布局与发展问题。它涉及保险中介模式的选择、产寿险的协调发展、直接保险与再保险的协调发展、保险信用评估系统的构建、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混业经营、保险行业诚信的构建等。从微观角度来看,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的构建、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关系、专业人才的培养、保险欺诈的防范、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及其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直接影响着保险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

2.发挥现代保险功能的对策

党的个六大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部署,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它是指导我国保险功能理论研究、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的行动纲领。为促进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保险的功能,应该加强以下方面工作:

首先,树立保险业全新的发展观。一是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发展不仅是指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且是结构的优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更加是短期绩效与长期利益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循序渐进的发展观。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既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

其次,培育和创造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宽松环境。一是高度重视保险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研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赋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如个人购买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的减免税收政策。二是要不断培育和增强国民保险意识及维权意识。通过保险宣传和教育,提高国民保险意识,使保险消费者乐于并善于利用保险作为转移自身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三是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大力开发新产品,尤其注重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将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等。

最后,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和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手段,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险法》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违规处罚办法。二是正确处理“有为”与“无为”的关系。合理界定监管者和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效力边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内要合理划清总部机关和地方保监办之间的权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综合治理、联合监管的水平。三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重点研究保险业的产业政策,制定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长远发展规划。四是理顺保险市场关系。在现阶段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尚不能形成明显效力之前,应加强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严厉查处保险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正本清源,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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