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网络出版形式的特点及管理规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规制论文,形式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到2006年底,我国的网民数已达1.37亿,仅次于美国。在这一信息革命的浪潮中,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建设迫切地摆在世界面前,各国纷纷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我国也不例外。就目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制定全面的信息网络法,而是采取制定若干单项法律或规章制度的方法来管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方方面面,现已出台了90多部法律、法规。这90多部法律、法规的层次比较复杂,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少,部门规章多:框架性的东西比较多,执行细则比较少:条文多从传统法律转换而来,与互联网的特点结合不够紧密,执行起来难。这与网络发展非常快,法律建设相对滞后不无关系。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出版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既有传统出版和网络的结合,也有新的出版形式的产生。具体包括:个人形式出版(如博客和播客),传统期刊和互联网结合所产生的数字期刊,互联网多媒体期刊,电子书,互联网游戏,动漫等等。这些新的出版形式和出版现象同传统出版相比较,已经有了极大的区别,如出版形态不一样,出版产业链不一样。出版发行方式不一样。这些无疑都对我们的出版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适应互联网发展的特点,适应出版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繁荣出版业,实现出版业的跨越式发展,制定相应的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针对互联网出版,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8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随着我国互联网出版的快速发展,《规定》中很多原则性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更进一步地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细则。
下面是我们对急需出台管理细则的出版形式进行的分析,同时,我们也提出了制定各管理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互联网期刊
互联网期刊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期刊在互联网上出版,它主要是将传统期刊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上出版,其形态、特点和传统的纸质期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它依然带来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传统出版业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问题:版权授权问题:国家知识工程的建设规划问题等等。
另一类是直接诞生于网络的多媒体期刊。多媒体期刊是一种直接诞生于互联网的全新的杂志,在我国,它的出版以2002年《风格癖》的出版为主要标志。多媒体期刊的互联网出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内容的兼容性。它融声音、文字、图片、视频等元素于一体,将资讯、话题等生动有趣并更加人性化的内容呈现在读者面前。二是出版发行一体化。互联网上的多媒体杂志,都是通过网络发行平台来出版和发行的,读者在网上点击下载即可阅读。在读者阅读的同时,出版和发行就一起完成了。三是个人上传杂志占有很大的比例。在多媒体期刊的出版过程中,在大的出版平台上,有很多杂志是个人上传的,如到2006年底,单单Xplus一家平台上,个人杂志的上传数量就达到4万多本。这些期刊和传统期刊有主管主办单位和经营机构的情形有着很大的区别。四是出版的不定时性。五是内容的审查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互联网期刊的出版,由于出版者将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在了发行平台的建设、人气的聚集上,加之个人上传期刊的大量出现,对内容的三审就变得相对薄弱了。有不少期刊的品位并不高,就算是一些平台上比较有名的品牌期刊也有这样的现象。比如,《男人志WO》第28期就出现了这样的广告语——满足男人由内到外的感官享受,真正的男人杂志。这样的广告文字明显扎眼,如果这样的文字放在传统期刊上估计很难出版。
针对互联网期刊这种新的出版现象,根据其相对应的特点,我们就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这份新的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这样一些内容:
◆申请互联网期刊出版或发行单位的条件,包括:申办理由;工作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的结构是否有具体的限制,和传统出版或发行单位的区别);办公场所证明;网络经营许可和网络经营单位安全等的其他证明。
◆申请互联网期刊出版发行单位的审批权限。
◆互联网期刊不得包含的出版内容。
◆互联网期刊出版发行单位的法律义务。
◆互联网期刊出版发行单位违反规定的罚则。
◆个人上传杂志的管理,及上传作者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期刊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
二、博客和播客
博客和播客是一种新的出版形态,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把它当做新的出版形态。但在我国,对这一形态的性质认定还存在很大争议,管理措施更是空白。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出版观念被打破,在传统的出版观念中,出版是个人与出版机构的交互关系,它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编辑评价机构。需要经过三审,需要比较正统的印刷和发布程序。在互联网上,这一切都变得非常简单和很不一样了,人们只要在网络上安个家,开一扇窗,就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发布出去,已经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三审了,作品的评价体系也变得和传统不一样,不再是单纯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评定标准,也不再是学术权威的评价标准,最直接的评价标准就是点击率。这种点击率是以往任何传统出版都无法达到的,一个人的一篇作品可以在一夜之间被点击达到几十甚至数百数千次,如今天在炒股热潮席卷全国的时候,一些股评专家的博客就能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被点击上千万次。再如播客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点击率也是非常惊人,恐怕创造了单个作品网络点击率的记录。同时,博客也创造了芙蓉姐姐、流氓燕、木子美等众说纷纭、看法不一的网络人物。
博客和播客这些全新的出版形式,具有高度的个人性、自由性、开放性和快速性,凡此种种,都给我们的出版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就需要尽快地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这些出版行为。
这些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这些主要内容:
◆确定博客和播客主的身份,这已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了。根据民法的原理,经营者和博(播)主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连身份都不能确认,这就给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在目前博(播)客非实名制的情况下,怎样来确定博客和播客主的身份已是当务之急。
◆博客和播客内容中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博客和播客出版行为的道德规范。目前,有些博客成了泄私愤和暴隐私的战场,成了谩骂的战场。
◆博客和播客出版者的法律责任。
◆网站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博客和播客出版者的侵权连带责任。
◆博客和播客下评论文章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博客和播客广告的发布和规范。这里有几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是是否可以直接在里面发广告(传统出版物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发布广告的)。二是博客和播客的广告发布是否需要博主的同意。三是什么样的广告不能在博客和播客上发布。
◆博客和播客屏蔽和关闭的管理程序。
◆博客和播客主的基本权利。
三、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是最近这些年来在互联网上高速发展起来的新的出版形式。2006年中国互联网游戏用户达到3112万,2006年,中国互联网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收入为65.4亿元。网络游戏这一新的出版形式,已经成为互联网出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相对于传统出版来说,网络游戏的出版,也有着很强的特点:一是网络游戏的产业链比较复杂,产业环节包括游戏的制造商、平台运营商、游戏的电信运营商、游戏卡的分销商等,并且,往往游戏的制造商和平台运营商是同一个单位。这些都需要纳入游戏出版管理的环节中来。二是用户的参与性特别强,很多人尤其是青少年容易上瘾。三是在游戏的过程中涉及虚拟财产的保管问题,涉及账号的保管问题。四是游戏涉及的暴力和色情也比较多。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很有必要制定互联网游戏出版的管理细则,并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申请互联网游戏出版或发行的单位的条件,包括:申请理由,工作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的结构是否有具体的限制,和传统出版或发行单位的区别);办公场所证明;网络经营许可和网络经营单位安全等的其他证明。
◆申请互联网游戏出版发行单位的审批权限。
◆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禁止包含的内容。
◆互联网游戏出版的反沉迷系统要求。
◆互联网游戏出版的道德规范。
◆互联网游戏出版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
◆互联网游戏出版的账号管理和个人资料和信息管理责任。
◆网络游戏出版违规的罚则。
◆网络游戏出版防沉迷系统破解的法律责任。
四、动漫
互联网动漫是有别于传统动漫的一种新型的出版形态,目前主要是指以Flash技术为主的动漫作品,主要有Flash音乐、Flash游戏、Flash广告、Flash短片、Flash漫画等表现形式。Flash的应用领域很广泛,贺卡、MTV、动画短片、交互游戏、网站片头、网络广告都有Flash的身影,甚至在电子商务中也应用了Flash的技术。Flash只是多媒体动画发展的一个技术,但在中国它影响了一代年轻人,借助研究Flash成名的年轻人如小小、边城浪子、“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雪村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人物。Flash动漫在网络广告中更是得到了最广泛应用,现在随处打开一个知名的网站,都会看到熟悉的产品的Flash广告。互联网动漫这种新的出版形式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利用软件制作,有别于传统的动漫制作方式。二是制作过程简单,成本低廉,普及快速。三是内容短小精悍,形态上具有一定的交互性,能更好地满足受众的需要。四是跨媒体传播的空间较大(适用于网络、手机、电视、MP3等的播放)。五是利用Flash技术制作的动漫作品的体积小,网络传输速度快。
针对互联网动漫这种新的出版形式,我们依然需要制定新的管理细则,来规范和促进它更好地发展。这项管理规定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动漫发布者的身份确定。
◆动漫作品中不得包含的内容。
◆动漫出版行为的道德规范。
◆动漫出版者的法律责任。
◆网站经营者的管理义务。
◆动漫出版者的连带责任。
◆发布动漫广告的规范。
◆动漫作品小插件的规范。
◆动漫作者的基本权利。
五、电子书
电子书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出版形态,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电子书的出版总量超过21万种,是世界上出版电子书最多的国家。
对于电子出版物,我国在1998年1月1日颁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现在,几年的时间过去了,电子出版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的门户网站,网络书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早已纷纷将电子出版物做成数字图书,挂在网上,读者随时可以在网上阅读下载电子图书。传统电子图书的出版、复制、发行的概念已经被打破,体现出出版发行一体化趋势;门户网站的读书频道作为非发行单位也在平台上大量提供电子书。发行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光盘”载体的方式,基本上被单位镜像网站的方式所取代。电子书的进口在网络世界里,基本处于无法管理的地步,读者可以很随意地进入国外的网站进行下载,所谓的进口审查、报关等程序统统被省免了。随着各国电子阅读器的发展水平越来越高,阅读器的款式越来越多,电子书阅读器的格式统一和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已经显得非常重要了。这些都是在《规定》出台后出现的比较突出的情况。
针对电子书出版出现的这么多的新的情况,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1998年出台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在网络出版、发行、技术标准这些方面进行研究,增加相关的条款,修改原来的已经不适用的条款。
六、在线音乐
在线音乐也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出版形态。根据网络媒体专业市场调研机构iResearch的调查,2004年我国在线音乐用户为0.78亿人。占整个互联网用户的83%,2005年这个比例上升到85%,并且在线音乐用户数量在2005年突破了1亿关口。在线音乐出版和传统的音乐出版也有着比较大的区别,传统的音乐出版主体是唱片公司或出版社,它们向版权所有人购买版权,制作出唱片或影碟,通过书店或超市来发行。在线音乐出版所体现的形式是,由大型的音乐网站或者制作公司向传统的制片公司等购买音乐版权,将音乐制作成数字产品后再在网站上通过在线下载的形式进行发行。在这个过程中,出版的主体、出版和发行的方式都与传统的音乐出版有着很大的区别。行业的参与者也发生了变化,词曲作者、传统音乐单位、演唱者、数字制作公司、音乐网站、电信经营商、在线推广销售商等,都成为了出版发行环节的参与者。因此,我们需要根据这一新的出版形态制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
◆申请在线音乐出版或发行的单位的条件,包括:申请理由;工作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的结构是否有具体的限制,和传统出版或发行单位的区别);办公场所证明;网络经营许可和网络经营单位安全等的其他证明。
◆申请在线音乐发行的单位的条件包括:申请理由;工作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的结构是否有具体的限制,和传统发行单位的区别);办公场所证明;网络经营许可和网络经营单位安全等的其他证明。
◆申请在线音乐出版发行单位的审批权限。
◆在线音乐出版物中禁止包含的内容。
◆在线音乐出版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线音乐发行单位的法律责任。
◆在线音乐出版发行违规的罚则。
尽管在目前,我们已经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大的方向上我们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版形态越来越多,现象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我们还是很有必要尽快制定针对各种出版形态的详细的管理规定,来引导和规范相关的出版行为。
(本课题组组长:郝振省,副组长:辛广伟、张立,成员:魏志明、陈含章。本文执笔:魏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