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面临的结构性挑战——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融贯性分析论文_武小雅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面临的结构性挑战——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融贯性分析论文_武小雅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类社会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会产生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主要是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两种。二者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离不开二者的协同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结构性的挑战,进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崭新阶段。但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中,道德治理是基础,法律治理是根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共发力。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道德治理;法律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提出,我国国家治理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法治和德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两个最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治理通过国家的权威性和强制措施来实现国家治理,而道德治理主要通过社会成员的内心意志、良知以及自律来实现。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治理的好坏,不仅需要法律治理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规范公民的思想和行为,而且需要作为国家管理所必须的感化力和引导力的道德治理来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支持体系,使二者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功能上相互补充、实施上相互促进,进而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协同发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

一、国家治理的内涵与体系结构的历史变迁

1、国家的现代化治理与传统统治的差异

在不同历史阶段,国家治理有不同的理论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经历从传统统治到现代治理的变迁。现代社会,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国家由长期的统治职能逐渐向社会管理方向转化。现代治理正是一种新型的国家对社会、对公民的管理、规范、控制和引导活动,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管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和传统的国家治理相比,它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存在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其旨在通过运用公共权威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化,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2、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结构发展中的多元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家中心不止一个,新型势力和组织的兴起正是一种反映。治理给我们提示的一个信息,就是对按照宪法和正式规范来理解的政府体制的挑战。[2]

许多民间组织开始承担起传统政府所承担的职责,国家现代化治理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形成形形色色的社会代理者,如公共治理部门,公民和消协之间的一种协作方式等,这种模式既强调了公共政策中的纵横协调,也强调了多元和不统一。[3]

在复杂的社会事务面前,传统的政府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由此国家治理面临重大挑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是必然的,一是看到了现有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个人和集体无力控制自己的命运,必须依靠联合起来的共同体共同应对难题;二是原来被统治的对象被人们重新发现并作为社会子系统发挥作用。这种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观念,这个过程的实质是社会事务责任分担的过程。[4]

3、德治与法治相互融贯、相互补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建立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立过程中,公共管理的主体将道德融入进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有助于全社会道德习惯的养成,这是一个道德实践的过程,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系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实现并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塞缪尔·亨廷顿说“很显然,人类可以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5]而法治的功能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公平正义,如果没有法律,我们很难保证个人能够永远坚守内心信念来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当今,人类社会已经发展为最高历史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为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我们必须承认:德治与法治这两个维度不可分割,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建立一种法治和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国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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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融贯性分析

1、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内容上相互补充与协调作用的结合点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单独的只追求道德治理或者法律治理其中一者都不科学,我们不能过分强调一方的作用而忽略另一方的作用。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强调二者的补充性和协调性。一方面基于立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尽管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已经是相当完备了,但是诸多领域依靠法律仍然调整不到,在这些领域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调整。因此,道德能够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律调整不到的范围发挥积极作用。一系列的案件表明道德舆论的压力在遏制排除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治理在规范并制裁人们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其终极目标也是为了达到扬善的道德标准。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作为现代意义上组合式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因此要有效结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二者的作用。

2、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功能上相辅相成,刚柔互补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当一条规则或一套规则的功效受到道德上的抵制、威胁时,它的效力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6]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精神与法律精神相互融合制定的法律更有普遍性、权威性、认同性。法律规范离不开道德规范的支撑,否则权利义务就会走向空泛。同时道德规范离不开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保障。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二者在治理强度上刚柔不同,各自发挥作用。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权威性发挥作用,例如惩治犯罪要直接动用国家机器(法院、警察、监狱和军队等),因而往往带有强制性,它不会因为个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在执行上有所区别。这样法律治理的强制性决定了其需要消耗巨大的经济成本。相比之下,道德是一种柔性的行为规范,道德对国家治理的调控并不依靠国家的强力机器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强制性手段,而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心理疏导、教育引导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道德认知、陶冶公众的道德情操、锤炼公众的道德意志、规范公众的道德行为,因而一般不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道德对国家治理的调节具有法律所不能及的经常性、深刻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实现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一刚一柔的功能互补,是发挥二者积极作用,促进国家治理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实施策略

1、构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建立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道德治理离不开法律治理,法律治理也离不开道德治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体系要求我们对于传统道德中落后的、愚昧的、反动的、腐朽的观念必须加以批判和抛弃,结合当今的时代精神,赋予新的时代内容。从法律治理的方面来看,我们必须加强科学立法,完善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运用各种机制、手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托,加大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培养,使广大公民不断的接受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形成具有一定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遵守各项法律要求内的个人。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积极探索新时期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的新途径,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增强发挥依法治国的外在力量和以德治国的内在力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道德作为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道德指引并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律则支持并保障道德发挥有效作用。法律把国家治理中的集体主义、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确认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治理中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道德精神弘扬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那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

结语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目标和新思路。有效的国家治理是道德规范的深入人心和法律法规成为人们心中底线的有机统一,二者都要与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道德治理和法律治理并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国际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周杰,王维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7,25(01):74-79.

[2]【英】格里 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马振清:《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中国书籍出版社

[4]马振清:《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中国书籍出版社

[5]【美】塞缪尔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6]【美】埃德加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

作者简介:武小雅(1995-),女,山西省孝义市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武小雅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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