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市场“银行保险一体化”趋势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趋势论文,银行论文,国际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80年代,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改革的巨大变化使银行与保险之间传统的严格界限逐渐变得暖昧不明,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采取了新的“银行保险一体化”战略,即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某种联合的方式来运作金融服务市场,它首先是指不同的金融服务的相互联系,其次是指这些业务的销售。
作为金融中介人,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一些国家制定了两种金融机构分开经营的方针。从那时起,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以隔离为特点,目前这种行业分离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决定“银行保险一体化”发展的一般经济因素,有如下两方面:
1.金融市场的发展
金融改革,新的通讯技术和金融行业的全球化在80年代对银行业的传统经营方式起了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经济呈现发展的趋势,私人财富增加,保险储蓄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在此期间,个人家庭储蓄没有因通货膨胀或军事活动而受影响,其结果反而有利可图。保费收入的大幅度上升是由于新型的、收益型的寿险险种、人口统计发展、国家对养老金承担义务和税收鼓励的大力支持,人寿保险的投资迅速变得重要。与此同时,银行也面临着来自国际竞争者的巨大压力,即收益减少而利息偿付紧缩。在商业融资方面,议付信用证流向市场(证券业)的发展趋势通常对银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与建立金融业统一市场相结合,这些变化促进了银行保险一体化。银行保险一体化主要受80年代后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渗透的影响。金融业的目的在于开发客户潜力,更有效地增加新的利润来源,同时加强现有客户的联系。银行和保险人相信,增加互相的销售渠道将帮助他们在各自的客户范围内提高业绩。
2.私人储蓄
各个国家的私人储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在一些国家,金融资产中私人部分的增长伴随着投资和储蓄朝着长期和较有利可图的方向变化,这种变化导致银行储蓄存款相对下降。银行和保险人之间激烈的竞争迫使他们都在成本上进行较严密的核算,最初,这一方面导致业务范围的重新调整,另一方面使得银行业的兼并活动加剧。这些发展使银行、寿险保险人和投资基金会对金融资产(特别是私人住宅方面)形成激烈的竞争。
保险储蓄的大发展也受税收方面的影响。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保险储蓄税收比银行储蓄优惠。
(二)
概括而言“银行保险一体化”有如下特点:
1.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划分
欧共体第三号指令反复强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必须建立在专门化的基础上。第一号非寿险(1973年)和寿险(1979年)指令,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任何业务,保险公司本身禁止直接地经营银行业务,他们只能通过联合的公司进行经营,即在一个集团通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经营。
同样,银行也不允许涉足保险业。这些指令要求必须通过指定的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许可,而且还要限制金融机构的保险业务活动,银行只允许通过法律上独立的风险承担者来经营保险业务。但对银行活动范围的限制只在保险监督立法中规定,而银行业的管理规章没有禁止银行从事银行业以外的业务。
2.银行保险一体化集团的建立
在制定监督立法时,支持银行保险一体化的任何一方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保险和银行是不能通过同一途径来经营,这样银行保险一体化才有可能在一个集团或一个金融联合体中实现,并由既属于银行又属于保险业的控股公司来管理。
1985年,当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购并活动初起之时,就出现了这类业务是依据监督法还是依据竞争法来管理的问题,在这方面,兼并的管理和限定是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欧共体制定的兼并的管理规章也适用于在金融服务业经营的公司,第二号银行指令和第三号保险指令规定,如果股东或当事人打算获得转移的少数股权(即至少股份资本或表决权的10%),作出有损于融资机构的事情,管理机关有权拒绝颁发许可证,但欧共体指令没有规定少数股份所有者的任何限制规定。第二号银行指令禁止信用机构拥有银行业以外的公司15%以上的股份资本,但这不适用于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银行,同样欧共体保险指令没有对银行中少数股份所有者有任何限制规定,因此成员国可以自由对这一情况作出任何限制。表1说明,在某些OECD国家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对相互少数股份所有者的管理。
表1 OECD国家对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购并的规定
表2 人寿保险公司建立银行和银行建立人寿保险公司的规定
·寿险公司只允许持有经控股公司在银行中的股份
表2说明,大多数欧洲国家为建立自己的所谓银行保险一体化综合体不再规定禁止银行和保险公司获得少数控股权的监督制度。由于有些信用机构经常有较严格的规定,控股公司的出现在法律制度上是避开这些规定的一种方法,因此这些监督管理制度保证了银行保险一体化集团的发展。
3.各国“银行保险一体化”的差异
由于各国管理体制和制度各不相同,他们之间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概念就会有很大差别。在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的国家中,如美国和日本,银行保险一体化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要进入其它业务领域,而取消分界线的最简单的手段是金融改革。
4.废除保险行业中的分界
能够利用相互的销售网络是银行保险一体化的主要动机。这就允许银行通过他们自己的销售渠道来安排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出售银行产品获利,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概念也包括寿险或非寿险公司销售非寿险或寿险产品。
5.各种销售渠道
英国的金融业法及荷兰的专门经纪人许可条件都规定了出售保险产品的银行需要遵守保险销售的管理原则。1991年12月18日欧共体委员会指出,保险代理人要陈述是否他们作为独立经纪人经营或者与保险公司有联系,如果银行的业务是与准保险人出售保险合同,那么不允许他自称是独立的保险顾问。此外,在欧共体中通过银行越界销售保险产品必须要符合1990年第二号寿险指令,只有由国内经纪人安排的保险合同是遵守本国管理原则,通过银行销售的外国保险产品遵循东道国管理原则。
在各个国家中,银行和人寿保险人之间通过营销协议的办法对银行保险一体化的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在德国尽管银行加紧银行保险一体化活动,但独立的保险代理人已设法获得市场上最大份额(79%),银行在寿险营销方面约占有5%的份额。英国银行也仅占有相对较小的市场,因为英国的销售制度是以独立的金融顾问公司为“主角”,在1986年,这类顾问公司拥有全部寿险和年金业务营业额中44%的份额。从那以后,英国寿险市场就随着银行销售而活跃起来,但金融业法迫使独立的代理人和顾问公司的数量减少,因为代理人要考虑他们是否能代表一家保险公司而销售他们的唯一产品或者他们是否能够彻底地保持独立。法国的人寿保险业在利用销售渠道方面有独特的办法,1980年,独立的、从属的保险经纪人和职员拥有销售额的74%,10年以后其数额为54%,而且保险代理人的数量也从1980年的4万人下降到1978年的1.8万人,在此期间,银行柜台的销售份额从17%上升到39%,目前50%法国寿险业务是银行利用其综合性分支机构网络来经营的。由于市场高度集中,对于外国竞争者来说这种特有的销售制度是最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