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困局——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义论文,困局论文,自由主义论文,哲学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20世纪的政治和经济思想谱系中,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当代新自由主义(在美国又被称为新保守主义)是其中最为成功的一个流派。这不仅表现在作为西方国家对抗社会主义的主要意识形态武器,新自由主义对西方赢得冷战的胜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更为突出的一点是,在冷战后结束后,新自由主义凭借其特殊的理论价值,能够继续为西方国家右翼政党所赞赏,成为西方维护霸权政治、推动全球化进程的意识形态工具和经济理论基础。甚至著名左翼理论家佩里·安德森也承认,“不管坚持它所实行的什么界限,新自由主义作为一整套原则统治全球,成为世界历史上最为成功的意识形态”。(注:佩里·安德森《〈新左派评论〉的重建与西方左翼思潮的发展》,参见http//ufca61.chinaw3.com/sc102.htm。)
然而,无论新自由主义在过去的30年中如何辉煌,但它绝非无懈可击。作为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分支,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既继承了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内在缺陷,又有其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的深刻矛盾和悖论。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浮华的表象背后,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面对的是一个又一个的理论困局以及无法摆脱这些困局所带来的无穷苦恼。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两个方面。
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
价值系统及其构成是政治哲学的最核心的内容,一个思想体系的终极价值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决定了这种思想体系的性质和最本质的特征。一般来说,多元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它回答了终极价值的数量及其关系问题。约翰·格雷指出,价值多元主义的最基本的主张是,“存在着许多种相互冲突的人类生长繁衍方式,其中一些在价值上无法比较。”凯克斯也认为,多元主义意味着“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和关于良善生活的合理观念”,而且这些终极性的价值是“不可化约”的。也就是说,不同终极价值之间彼此没有加以比较的共同性。(注: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由对多元主义的定义不难看出,区分多元主义与一元主义的关键在于回答这样两个问题:具有终极意义的善是惟一的还是多元的?如果是多元的,自由与其他终极价值之间是否相容,如果不相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处理它们彼此之间的冲突?
显然,从多元主义的角度讲,自由并不是能够或应当决定行为的惟一价值,正义、幸福和爱等价值在终极性方面并不逊色于自由。按照价值多元主义的理解,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个人可以自由地采纳多个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或者把任何不同的价值结合在一起,个人也可以自由地形成自己关于良善生活的观念。约翰·格雷也认为,“不同的生活方式崇尚不同的善和德性这一事实并非不完美的特征,而是人类可以以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好地生活的标志。”(注: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他的意思很清楚,人类的终极价值是多元的,多种价值彼此共生、共存,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可能的。
多元主义对价值冲突的态度也很明确。多元主义认为,不同的终极价值之间可能并不是单向度的,而同时追求一些目标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在很多时候,追求其中的一方,意味着可能会损害另一方面的价值。多元主义对处理这类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当不同的善发生冲突的时候,一种思想体系应当保持价值中立,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良善生活的观念,而不应当把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伯林指出,当终极的价值不可调和的时候,原则上不可能发现清晰的解决办法。(注:Isaian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lvi.)这实际上是承认,“没有一种价值应当常常在所有的情境中都压倒所有与之相冲突的信念”(注: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任何单一的或复合的价值都不具有这样理性的和道德的权威。
显然,多元主义拒斥所有的意识形态教条,而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条正好包含这种信条。如果新自由主义者信奉多元主义,按照凯克斯的说法,那么他们必须承认任何价值的条件性,拒斥某种价值的压倒性,不管它的内容如何。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考虑到法治的原则的约束,虽然新自由主义者承认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之下行使,他们甚至声称自由可能“在表面上看来并不一定比其他的善更可取”(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但是在抽象意义上,新自由主义不承认其他价值具有与自由同等的终极性。哈耶克的各种著作实际上都把自由作为一种“无可争议的道德预设”,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律令,一种先验的、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价值。哈耶克本人的论述也证实了这个判断。他指出,“如果不把个人自由原则作为一种极其强硬的以至于任何权宜性的考虑都不能对其加以限制的信念或预设来接受,那么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想得到的结果。”他还说:“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9-80页。)
在如何对待不同的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在承认自由可能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的同时,新自由主义明确宣称自由具有优先地位。在新自由主义者那里,不仅自由的地位高于平等,也高于自由主义的另一基本价值原则——民主。哈耶克指出,“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民主很可能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哈耶克进而认为,如果民主与自由发生冲突,理所当然地要对民主施以限制,否则就可能出现多数人意志的强制,而对个人自由构成威胁。
由于赋予自由以这样一种绝对的优先地位,当自由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新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异常地简单。他们认定,只有一个选择——捍卫自由,是惟一正确的选择。这一立场,从根本上否定了多元主义的“存在多种解决冲突路径的可能性”的观点,意味着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多元主义主张在新自由主义那里是不可能实现的,新自由主义与真正的价值多元主义由此产生无法弥合的分歧。
实际上,按照凯克斯的标准,如果认定自由在新自由主义学说中是一种压倒性的价值,认定新自由主义是一种典型的、货真价实的自由至上主义政治哲学,那么同时也就可以确认新自由主义是一种“伪多元主义”。尽管新自由主义也打出多元主义的旗号,但这种“伪多元主义”本质上是一元主义的,与真正的多元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它标榜多元主义的惟一目的,不过是在装点门面而已,因为在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里,一元主义基本与他们批判的极权主义是同义语,至少也是存在理论上的关联。
新自由主义的伪多元主义本质,在其对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核心概念——宽容的解读中,有更为深刻的体现。在一般自由主义学说中,宽容的本意是指各种终极价值在彼此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寻求妥协。但到哈耶克那里,自由就不是一个中立的概念,而是一个道德概念了。(注: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有学者指出,新自由主义的宽容概念不是各种不同的价值和善之间的彼此妥协,而是基于普遍的、人类最佳生活方式的“理性共识”。(注: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也就是说,新自由主义的宽容不是以各种不同的良善生活观念之间的真正的平等为基础,而是“作为通向普遍价值共识的手段”(注: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在其他价值不挑战自由的压倒性地位的前提下,自由为其他价值的存在提供一定的空间让渡。显然,在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中,只有当其他价值和善与自由价值不相冲突时,宽容才是可能的。而一旦自由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新自由主义就要么贬低甚至诋毁其他的善,使之丧失终极价值的地位;要么歪曲其他价值的本意,使之与自由至上的价值诉求相吻合。总之,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为了维护“自由”的优先地位,宽容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其他价值与自由发生冲突,其他价值必须做出牺牲,无论这样的牺牲与人类理想生活的真实诉求多么地背离。
然而,新自由主义的种种努力并未使其摆脱在价值冲突问题上的困境。其他终极价值无时不在对自由的优先地位发出挑战,自由与其他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并未因为新自由主义对其他价值地位的贬抑而得到消解。反倒是新自由主义自身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毫无疑问,新自由主义试图寻求一种折衷的选择,也就是说,既保持多元主义的外壳又坚决保留“自由至上”的价值诉求。然而,这种努力至今毫无结果。问题的症结很清楚,新自由主义的压力不是来自某种强制性的外部约束,而在于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内在紧张:二者之间不仅是不相容的,而且不存在、也无法构造一个可以使彼此兼容的模糊区域。
显然,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新自由主义必须作出选择:要么放弃价值多元的宣示,要么放弃自由价值优先的诉求。对新自由主义者而言,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新自由主义不想也不能放弃“多元主义”的标榜,因为这在政治和道义上是极为不利的。放弃多元主义的立场,等于把自己放到自己所批判的立场上,等于和自己的政治对手站到一起,这对一贯自认代表普遍正义的新自由主义者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另一方面,它更不可能放弃一元主义的价值诉求,而真正地遵循价值多元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必须把某些价值拥戴为压倒性的,如果承认多元主义的价值取向,放弃自由相对其他价值的压倒性地位,新自由主义就是空洞无物的,它将失去作为新自由主义的最根本的理论特性,甚至导致整个价值体系的崩塌,这也是新自由主义所不能承受的。
可以肯定地说,在新自由主义理论框架之内,一元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冲突,是永远不能解决的理论困局。既然把多元和一元的紧张包含在其价值体系之中,新自由主义注定遭遇不同价值尖锐对立和冲突的现实。这一点,已经被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政策实践所证实。
普遍价值还是特殊利益?
普遍主义起源于古希腊政治哲学,但真正被发扬光大是在洛克、康德等近代自由主义者那里。在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那里,虽然对自然权利内容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是强调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普遍性和永恒性则是共同的。洛克就指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4页。)
新自由主义既继承了普通法的理论,也接受了早期的(前唯理主义的)自然法理论,(注:Hayek,"The Principles of a Liberal Social Order".in F.A.Hayek,Studies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Economic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p.166.)当然也就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传统。从普遍的人性观念出发,新自由主义强调人的普遍价值、道德的普遍意义和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并将这种价值作为评估道德和社会制度的最高原则。在哈耶克看来,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必要条件,(注: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因而,新自由主义主张建立在自发秩序基础上的社会演进过程,必须使普遍规则得到全面贯彻。(注: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新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普遍主义。在目的性价值问题上,新自由主义持一元论的观点,亦即认定某一基本价值和终极价值是对所有人都普遍适用的惟一价值。在哈耶克那里,自由正是这样一种价值。在当代,这种自由的“普遍性”有两个典型的概括:我们追求的自由不只属于某些人,而是为全人类所共有;(注:Tony Blair,Blair's Address to American Congress,July17,2003.)我们信仰的自由不是美国送给世界的礼物,而是上苍对人类的赐福;自由的价值观对于每个人、每个社会都能适用……自由是人类尊严不容商榷的需要,是任何文明中的任何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注:Gorge.W.Bush,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ptember 2002.)英美政治家的以上言论,描绘的正是这样一种普世性,超越时空,适用于一切国家、民族和文化,适用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普遍主义”价值。
普遍主义在新自由主义者那里还意味着某种普遍性、终极性的文明或者社会发展模式。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存在一种人类最佳的生活方式,而指导实现这种最佳生活方式的原则和路径,已经被自由主义所找到,这就是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新自由主义者宣称,按照古典自由主义原则建立起来的自由民主社会不仅是最有效率、最为繁荣的社会,而且在道德上也优越于其他社会。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社会代表着一种“普世”文明,是普遍价值观念的惟一合法体现,所有其他的社会都不具备类似的合法性。因而,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方式”。(注: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尽管一些新自由主义者急于宣称“历史在当代资本主义走向终结”,然而,新自由主义价值观和社会模式的“普遍性”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同,这首先起源于人们对什么是“普遍价值”的追问。按照康德的解释,一种道德的“普遍性”(universalizability)意味着适用于所有同“绝对律令”(the"categorical imperative")所陈述的条件相符合的情况。具体而言,康德意义上的普遍法则或者普遍价值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它必须是与特殊相对的一般。这意味着,普遍价值或者普遍法则不能只关涉到某个人,也不能把基于某个个体的特殊性作为道德的一部分。二、必须排除道德不一致的意志活动。这包含两个更具体的涵义:1.普遍价值(体系)有清晰确定、前后一贯的内涵,不同立场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的理解应是无偏的,不能各持一端;2.普遍价值应该适用于任何情境,对于任何方式、任何阶段的人类良善生活来说都是必须的,不会与其他价值和善发生冲突,而总是能够导致一种善。
以上述普遍性的标准来衡量,如果不是基于某种抽象的意义,而是基于对某种价值的内容的具体的界定,则这种价值的普遍性可能并不成立。以自由为例,即使不是那种新自由主义的极端主义的自由观,其普遍性也是不成立的。首先,自由本身没有公认的、被一致遵循的道德指向。即使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内部,不同流派对自由、正义的理解也并不相同,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再者,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自由也不是永恒的、绝对的最高价值,在自由之外,仍然存在着人类生活更为基本的物质的、生存的需要。自由更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导致一种善,当自由与其他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与稳定这些人类良善生活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由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就可能是消极的。因此,自由作为一种价值与那种康德意义上的要求是有相当距离的,轻率地称之为“普遍价值”,即使不是完全错误,也是不严谨的。
以这样的立场来审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则其所一贯宣示的“普遍性”肯定也不能成立。最起码的一点,新自由主义所强调的自由,是一种基于新自由主义者自身特殊理解的自由,而不是真正关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性法则。另一方面,新自由主义者虽然注意到不同价值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因而对民主、平等、正义等进行了概念上的重新界定,但由于过于明显的目的性和倾向性,这种界定非但不能对证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观念的普遍性提供任何实际的助益,反而使所谓“普遍价值”的虚伪性更多地暴露出来。
从某种意义上讲,严格的普遍价值体系之所以无法建立,根本原因就在于普遍价值与多元主义原则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实际上,如果认同价值的多元化和不可通约性以及不同个人、组织、国家欲求的差异,那么,除非基于对某种抽象的自然人性的描述,或者是最低限度的社会合法性的基准,康德意义上的普遍价值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任何具体的和现实的层面,这种价值的“普遍性”都将和多元价值原则相矛盾。由此而论,不仅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根本不是什么“普遍价值”,新自由主义其他号称“普遍价值”的价值原则的普遍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普遍主义的虚妄折射出了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另一个困局。正如约翰·格雷所指出的,哈耶克对重建政治生活的宣示推动他寻求普遍原则来持续地捍卫自由社会,但是他的论点没有一个能够为他所寻求的自由原则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提供支持,尤其表现在他的自由至上原则上。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新自由主义者确实找到了维护其“普遍主义”形象的一个非常“巧妙”的思路——瞒天过海。他们把基本只在抽象意义上成立的价值普遍性,赋予自己设定的一套具体的价值原则,进而认为建立在这套所谓“普遍”价值原则基础上的西方政治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尽管这种逻辑并不能够令人信服,因为“它把普遍价值同他们的特定理想等同起来”(注: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但是,至少对一部分人而言,新自由主义将抽象的普遍价值与具体的价值原则故意加以混淆的做法,仍然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既然新自由主义价值规则的“普遍性”并不成立,以新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为基础的所谓的“普遍文明”也不存在,新自由主义坚持其普遍主义的诉求的目的何在呢?在我看来,这必须从“普遍”价值与利益的关系中寻求答案。毫无疑问,普遍主义反映了人类追求道德理想的令人神往的一面。然而,对新自由主义者而言,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为这与其极端利己主义的本性完全相悖。在表面上看,新自由主义致力于重述一个“构成自由社会理想之基础的规范性规则”,因而必然带有某些普遍性的诉求。但是,它在本质上乃是特殊主义的,它服务于特定的权力意图和政治目标。哈耶克明确指出,“在争取世界各国人民的道德支持的斗争中,西方世界因缺乏坚定的信念而致使其自身处于特别不利的境地”,因此,这些原则的基本的作用是对抗“我们的对手所持有的那种教条式的意识形态”。(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他毫不讳言,他的终极目的乃在于捍卫西方文明。
问题在于,新自由主义把其特殊主义的利益诉求隐藏于“普遍性”的价值规则之后,这使得原本就存在争议的所谓“普遍”价值变得极具欺骗性。新自由主义宣称当代西方社会是普遍价值观念的惟一合法体现,所有其他社会都将向这种社会模式趋同;新自由主义认为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体系,是惟一同现代性的要求相适应的。新自由主义为何把人类社会的发展描绘成向一种终极的、普遍的政治、经济模式发展的过程?原因其实很简单:无论在一国内部,还是在以实力主导的国际社会中,“自由”只赋予精英阶层或者强国更大的行动自由,而弱势阶层、小国或者弱国在这种自由秩序下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如果所有国家都被纳入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模式,必然会形成一种完全由强国主导的国际政治秩序。因此,表面上看来公允的、所谓“普遍性”的价值原则,其实有其特定的、有利于强势集团的利益指向。
新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价值原则不仅具有欺骗性,更关键的一点,它还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破坏性。新自由主义的攻击性集中体现在它反对一切集体主义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立场上,无论是民族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更不用说法西斯主义),都成为新自由主义攻击的对象。新自由主义的惟一目的,就是要消解、颠覆一切在它看来可能对个人自由和垄断资本扩张构成威胁的政治、经济制度。正像俄罗斯、拉美国家最近十几年政治和经济变革的历史所展示的那样,一旦新自由主义取代一个国家原有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内在的价值冲突和反映这种冲突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模式,就会在该国内部导致矛盾、混乱,甚至激烈的社会动荡,使这个国家的整体实力受到极大削弱,从而为强权国家实施政治、经济渗透,实现其全球目标创造条件。
可以这样认为,“普遍主义”乃是构成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攻击性的政治哲学基础,新自由主义之所以能够适应冷战的需要,并在冷战之后仍然为西方国家所倚重,端来这层“普遍主义”作为伪装。不过,也必须看到,西方国家的特殊主义利益诉求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普遍主义”自身所具有的迷惑性外,新自由主义背后的强权支持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在单极霸权的世界格局下,这一特征就更为明显。新自由主义的“普遍”价值原则与强权的结合,首先是由于强权的政治需要——强权意欲借助“普遍价值”的装点,使其强权行为获得某种政治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于所谓“普遍价值”来说,权力也很重要,权力的强制能力恰恰可以弥补其“普遍性”的不足。二者相互迎合、彼此加强,因而两者一经结合,即显得异常牢固。而对弱势国家而言,由于新自由主义把权力和特殊主义的利益诉求包裹进“普遍主义”的意识形态框架之内,在极度失衡的国际权力对比下,弱势国家不仅无力对抗强势国家的全球秩序,甚至丧失了起码的政治话语权。
不过,新自由主义绝非可以高枕无忧。尽管新自由主义仍是所谓的西方主流价值观,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作为强权国家(阶层)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宣扬价值的“普遍性”完全出于其特殊主义的利益考虑,所谓“普遍价值”不过是新自由主义者为追求特殊利益布设的思想骗局,其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巩固一套保证经济强势阶层博取最大利益的价值原则和制度体系,为其追求自身利益提供道义上的掩护。新自由主义的困局在于,它不甘心放弃“普遍主义”的宣示,因为,至少到目前为止,这种宣示在政治上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新自由主义不能消除它留给世界的上述印象,可以想见,新自由主义“普遍主义”意识形态有效性的逐步削减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结语
从根本上讲,哈耶克的重大影响并不在于他对自由主义价值内核的新发现,而在于他对古典自由主义进行的系统的梳理和重构。然而,为了使自己的价值体系符合于特定的政治意图,新自由主义在理论上的“重构”显得有些不择手段。新自由主义在多元主义和普遍主义方面的困局,实际是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这种不择手段的“理性建构”的必然后果,是新自由主义的政治诉求与其现实局限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具体体现。
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新自由主义与强权的结盟,彻底暴露了新自由主义价值“多元性”、“普遍性”的虚伪和脆弱。既然是伪装,就早晚会被揭破,由于无法在理论上对其所宣扬的价值“多元性”和“普遍性”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论证,新自由主义正处于一种日益明显的焦虑之中。最近十年的历史表明,它对权力的依赖正在一步步加深。然而,新自由主义越是试图控制、压制弱小力量,它就会受到弱势力量的越来越大的挑战。这意味着,一旦强权国家的权力由于某种原因受到削弱,它所宣扬的“普遍价值”、“多元主义”必然会受到挑战。而如果认识到世界上不会有永久的强权,那么可以断言,新自由主义“普遍主义”价值体系的崩溃,也许并不是遥不可期的事情——这正是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未来的危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