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效应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权论文,效应论文,收益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4)01-0081-05
一、企业剩余控制权内涵
自从Williamson(1975)和Klein(1978)的交易费用学说以及Alchian和Demsetz(1972)的“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思想占据主流地位之后,有关剩余索取权(claim to residue)的安排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理论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尽管Knight早在1921年就已表达过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应当与企业剩余控制权安排相对应的观点(Milgorm和Roberts,1994),但长期以来关于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并未引起学术界的真正重视。也许因为相对于剩余控制权来说,剩余索取权在企业产权配置中的作用更为直观,并且在财务上更容易计量,所以人们在研究企业理论时喜欢偏向于应用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企业产权的另一重要成分——剩余控制权。这样一种厚此薄彼的学术氛围直到20世纪中后期Grossman、Hart以及Moore开创性地把剩余控制权引入企业理论分析框架之后才发生了根本改变。
所谓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在Hart和Moore看来是指“决定资产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利”(Hart和Moore,1990)。张维迎(1996)在作了进一步简化后,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在企业合约中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活动的决策权”。同剩余索取权一样,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存在也是以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作为前提条件的,在这一点上,Grossman等人和当时的主流企业理论并无分歧。其理论的特别之处在于,他们直接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企业产权分配过程中对剩余控制权的相对依赖性。按照他们的看法,剩余控制权之所以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主要是因为进入企业的契约并非完全,同时未来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那些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最终将获得企业的利润。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控制权的运用将利润分配给自己,使得剩余收益相应减少。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那些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并不一定能得到真正的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利润无法确定时,一味讨论分配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所以Hart(1995)指出,鉴于剩余索取权是一个未被很好定义的概念,用剩余控制权来反映企业所有权的内涵也许更为恰当。
必须承认,Grossman等人对剩余控制权的理解是深刻而具有启发性的,他们的工作为后续的企业合约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点。但同时我们认为,Grossman等心目中的剩余控制权概念过于理想化,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无法完全对应,由此导致当人们真正运用他们的剩余控制权概念来分析企业治理结构时,经常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杨瑞龙、周业安,1997)。这突出表现在:按照他们的理论逻辑,企业契约中已明确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是被排斥在剩余控制权范畴之外的,因为这些决策权并不重要。但人所共知,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战略性重大决策权,如人事任免权和关键项目投资权等都已在有关的法律条款和公司章程中作过清晰的界定。这些控制权的行使将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由此看出,仅仅把剩余控制权局限于处理企业合约中未做出特别规定的活动的提法是不完整的,无法反映企业控制权的真正内涵。其实,剩余控制权的作用范围应该更为宽泛。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的观点,将剩余控制权理解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这与周其仁(1997)“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营运的决策权”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经理是现代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实际拥有者
在传统的古典企业模型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身份是完全重合的。企业主在独自拥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同时,也排他性地享有对企业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二者在唯一的承载主体身上建立起理想中的和谐对应关系。现代股份制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古典企业产权统一的状态,人们之间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对称分布,使得原本合在一起的企业家职能发生了分化(张维迎,1986),一般的股东因为提供原始投资并承担风险而成为企业所有权的掌握者。与此同时,他们将企业的具体经营权以信托的方式转交给具有特殊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由其负责企业日常的运作。他们之间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契约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现代企业和古典企业到底有哪些差异并不是这里讨论的重点。我们主要想知道的是,在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的约束条件下,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Fama和Jensen(1983)在他们的经典论文《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中,将企业内部的商业决策功能划分为决策控制和决策管理两部分,其实施者分别为股东和经理。决策控制权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决策管理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权衡二者的重要程度后人们不难发现,决策控制相对于决策管理具有权威性和支配性。这一点反映到企业剩余控制权分配问题上就表明股东而非经理应该成为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然而,客观现实却与理论推导存在较大差距。生活中,我们经常观察到的情况是股东主动或被动地放弃本属于自己的剩余控制权,而经理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控制者,即出现了Berle和Means所描述的“经理人控制企业现象”。导致企业剩余控制权由股东向经理转移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点。其一,对于股东来说,人数众多、交易成本巨大以及可能的搭便车行为降低了他们享有剩余控制权的可能性(Alchian和Demestz,1972)。其二,在股东和经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管理能力不对称。一方面,股东作为外部人不可能对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加之缺乏专业的企业家禀赋,由他们行使剩余控制权必将导致过高的成本;另一方面,经理较之股东在内部信息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明显占有优势,在其隐蔽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拥有剩余控制权在所难免。其三,如果我们把实际权力与法定权力加以区分的话,就不难发现企业内有信息优势的人会把持实际权力,而那些只有法定权力的人则很可能会遵循前者的建议(Aghion和Tirole,1995)。所以,即使在名义上剩余控制权归属于股东,但由于经理的信息优势,他们最终会掌握剩余控制权的实际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理性的股东都不会不计代价地与经理人进行企业剩余控制权的竞争,双方博弈的结果将是股东把剩余控制权转让给经理,而自己只保留剩余索取权。
三、企业控制权收益
剩余控制权就是企业的重要决策权,拥有了剩余控制权也就获得了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由其自身权能性质所决定,剩余控制权在行使过程中会给行使者带来超常的收益,即剩余控制权本身蕴含有巨大的租金空间。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经理掌握了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意味着他们由此获得了开发利用这些租金的权利。受最大化个人效用心理驱使,他们将很可能“以权谋私”,从事所谓的寻租活动,这在经理的剩余索取权激励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时(比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里)更容易发生。我们把这种经营者通过占有和使用企业剩余控制权而谋取的收益称为控制权收益(benefits of control right)。
控制权收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为经理配备豪华的办公条件、经理以公司的名义请客吃饭、公费旅游等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收益,而且还包括经理凭借其职位所获得的社会声望、政治地位以及广泛的人际关系等无法以货币单位精确表示的收益。这些收益,既包括合法、正当的阳光收益(显性的),也包括不正当甚至是违法的灰色和黑色收益(隐性的)。尽管在现实中具体表现形式各异,但我们认真分析后可以发现,企业控制权收益的源头主要有两个。一是控制权本身所固有的收益。对于这种控制权收益的占有无需经理付出额外的劳动,只要他处于企业管理者位置,从而成为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合法代表,就能自然而然地享受。比如多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一上任,一般就会得到专门的轿车和专职的司机,或者免费使用公司住房等等好处。由于这类控制权收益的隐蔽程度比较低,股东往往可通过审查公司财务数据对其实施监管和约束,因此其规模往往是有限的和可预期的,我们将其称为确定性控制权收益。二是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收益。这类收益事先并不存在,其能否顺利实现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并且经理必须为之付出相当的努力,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企业经理以允诺采购劣质原材料为前提收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在明知成功的概率非常小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的私利依然盲目投资。再如,经理只有通过勤奋工作,取得优秀的企业绩效之后,才能在仕途上有进一步发展。不难看出,这类控制权收益的产生与否以及数量的大小,与经理个人的动机和行为有很强的关联性,并不是每个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经理都能拿得到,所以,我们称之为或然性控制权收益。正是由于这类控制权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而且股东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它才为企业经理开辟了广阔的寻租空间。
四、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效用
如果站在企业投资者的立场上考虑就会发现,经理们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无论是确定性的还是或然性的,都是对企业财产的一种剥削,都会对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经理攫取控制权收益的行为,要么导致企业管理费用等营运成本增加,要么导致企业投资收入减少,其最终结果必然是可供股东分享的利润额下降。经理的控制权收益越多,股东的剩余收益就越少,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用福利经济学的术语表述,就是控制权收益不符合帕累托最优要求。可是,仅以股东利益是否得失作为判断标准是无法准确和完整地理解控制权收益实质的。当把其放在企业治理的框架中,并同时结合经理人力资源资本特殊性进行考察时,控制权收益合理性的一面才会充分表现出来。任何有关企业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都承认这样一个命题,即经理是企业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由于经理具有的独特的经营管理才能构成了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变量之一,因此,如何激励经理努力工作,使其人力资本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Alchian和Woodward(1987)指出,经理的人力资本投资具有企业专属性(firm-specific)和行为专属性(activity-specific)特征,对其价值人们无法精确地加以度量。当企业契约没有对经理的人力投资回报做出详细规定时,其准租金收入就有可能遭受来自股东、雇员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掠夺。准租金是经理辛勤工作的结果,其中凝聚了经理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理应进入他们收入预期的范围。当经理人意识到其合理报酬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被别人无偿占有后,理性的他必将采取措施以挽回其所遭受的损失。控制权收益这时对经理来说就构成了一种补偿手段。既然机会主义在契约内部是经常发生的现象,那么经理占有控制权收益也就成为必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控制权也构成了对企业家努力和贡献的一种回报(周其仁,1997)。
授予经理股权,使其获得相应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以此来减少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是正统企业理论所推崇的用于解决经理激励问题的重要措施。换句话说,通过剩余索取权收益,控制权收益有哪些独特之处呢?归纳起来有三点。其一,控制权收益往往代表着经理真实的财富所得,并且实现的过程比较直接,速度较快;剩余索取权收益则有赖于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其间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相比之下短期效果不如控制权收益明显。其二,获得控制权收益的先决条件是经理必须真正掌握企业剩余控制权,即他必须“在位”,一旦失去职位,经理将一无所有;而剩余索取权收益就不必受如此苛刻条件的限制,即无论经理在位与否,他都可以凭借股东的身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享企业所得。从这一点上说,经理长期稳定地取得控制权收益的风险较之剩余控制权收益要大得多。其三,保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是各个国家制定相关法律的基本准则。对比起来,法律对经理利益的重视程度则弱得多,法律更关心的是作为企业外部人的股东的弱势地位,当经理和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涉及到法律仲裁时,经理常常会处于下风。这一点表明,经理获得控制权收益的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相应的保护机制也无从谈起。
尽管控制权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经理产生了激励作用,但由其自身特征,尤其是受经理必须在位条件的限制,控制权收益长期的激励效果并不像剩余索取权那样可靠和持久,所以控制权收益也就不像人们想像中那么重要。我们的论断可以从实践中得到证明。在西方国家,尽管也存在着严重的“经理控制企业”现象,但企业在解决经理激励不足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还是以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为主。这其中既包括涉及部分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股份赠予等,也包括以经理完全占有企业所有权为特征的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控制权收益激励形式始终没受到人们额外的青睐。
五、中国国有企业有控制权收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均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自主的决策权,所谓的控制权收益也就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使国有企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在经过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造活动之后,国有企业无论在产权配置、公司治理结构还是运营模式等方面都朝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从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原来单纯由政府垄断企业控制权的模式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于是剩余控制权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转移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制度条件的变化使国企经营者谋取控制权收益成为可能。不过,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目前尚处在转轨的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中,因而控制权收益也在诸多方面呈现出鲜明的特征。
(一)控制权收益是国企经营者激励的主要形式
国有企业股份化的结果之一是政府逐渐放松了对企业剩余控制权的控制,使企业自主决策的权利范围被大大拓宽了。与此同时,政府仍然牢牢地把持着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不放,希望保证国企性质以及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不变。由于经理无法名正言顺地取得与其贡献相对称的剩余索取权收益,他们只能寻求其他的补偿方式。这时,能对经理产生激励作用的只能是控制权收益。从现实情况看,政府出于种种考虑,对于国企经营者谋取控制权收益的行为所持的是容忍和默许的态度,从而助长了控制权收益的普遍化和扩大化倾向。关于国企控制权收益的真实规模,目前还缺乏可靠的统计数字,但我们仅从国企逐年递增的公款应酬支出这一项来看,其数额绝对是相当可观的。
(二)控制权收益中的一部分表现为政治收益
在中国传统的人生价值评判体系中,“官本位”是一种较为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往往把一个人的仕途是否顺畅作为评价其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对于国企经营者来说就是“商而优则仕”,政治地位的提高能够给其带来极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反映到实际中,就是国企经营者把掌握企业剩余控制权当作是通向更高职位的捷径。这样一来,他们控制权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就包含了政治收益的成分。这些政治收益,既可在经营者接受一系列业绩政绩考核被提拔重用后而实现,也可以通过经营者向有关上级官员行贿和搞不正之风的渠道中实现。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观念的变迁,“政治光环”的魅力较之从前已有所减弱,但只要国内还未形成高效的经理人竞争市场,只要国企经营者由政府委派和经营者职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制度不变,国企控制权收益政治化的现象就不会消失。
(三)国企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具有不可补偿性
有关国企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具有不可补偿性的问题,张维迎(1998)曾有过精辟的论述。究其原因:一是由控制权收益的特征所决定,经理对控制权收益的占有必须符合“在位”的条件,失去合法的“职位”保证,经理就失去了剩余控制权,所有的控制权收益也同时化为乌有;二是当发生了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时,被兼并一方的经理常常要被剥夺控制权。为了避免此类活动带来的损失,西方国家的经理通常在事前要与股东签订诸如“金降落伞计划”等合约,为个人可能丧失的控制权收益提供保险。我国目前尚缺乏类似的防范机制,企业兼并发生就表明被兼并方经理的控制权损失将无可挽回。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将竭力阻挠有效率兼并活动的进行。同时,为了扩大控制权收益,经理将不计后果地盲目投资,导致重复建设屡屡发生。
六、简短的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剩余控制权脱离股东而向经营者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企业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隔并非企业产权安排的理想状态,因为没有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剩余控制权将成为一种“廉价控制权”。同时,控制权收益本身并不足以弥补经营者为股东利益努力工作所付出的成本,仅靠控制权收益为其提供激励是根本不够的。从控制权收益自身特点考虑,在长期内也无法对企业经营者提供稳定而有效的激励。对控制权收益激励形式的过分依赖,已经成为国企兼并效率低下和“59岁现象”等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针对客观情况,我们建议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经营者激励创新过程中,政府应当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放宽对国企剩余索取权的控制,让剩余索取权取代控制权而成为提高国企经营者工作积极性的主要激励手段,使工作的重心回到重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应关系的正确思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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