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_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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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引进外资银行的基本概况

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1995年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取得新的进展,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保持高速增长。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共批准18家外资银行、2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82家外资金融机构的代表处。截止到1995年底,我国共批准了137家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其中117家为外资银行分行,5家中外合资银行,5家独资银行,5家合(独)资财务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此外,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代表处也达到519个,涉及3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地域不断扩大。最初,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设立仅限于特区,1990年扩大至上海,1992年起又扩大至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13个沿海、沿江城市。1995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北京、石家庄、武汉、西安、成都、重庆、杭州、合肥、沈阳、昆明和苏州等11个内地城市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目前已有4家外国银行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了分行。

外资银行不仅大量进驻中国,而且,借助中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积极开展在华业务,获利颇丰。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截止到1995年11月底,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已达183.3亿美元,贷款余额达到120.5亿美元,存款余额为30亿美元,税后利润达1.5亿美元。另据报道,同期已开业的外资银行的总资产达到171.9亿美元,外汇贷款余额116.6亿美元,其中境内放款占91.6%,中长期贷款占51.9%,对外资企业的放款余额占71%。此外,赢利高、风险小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备受青睐。

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情况来看,目前已有33家国际性大银行在上海设立了机构,有21家外国银行在深圳设立了分行。1992年2月,上海发行电真空B股,境外银行及证券机构承担了境外的发行承销工作,并参与了B股交易的结算交割及分发红利的有关业务。1993年,境外银行还参与了中国H股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工作。到现在为止,上海证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银行和券商获得证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参加B股交易。另外,为了促进中国B股市场进一步走向世界,美国花旗银行和纽约银行帮助二纺机、氯碱、轮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国上市交易。但至今为止,外资银行还没有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力市场即A股市场。此外,在中国的外汇交易市场上,截止到1995年5月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350家会员银行中,外资银行占了28%,但由于对外资银行还没有开放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用于结算、结汇的人民币限额为5亿元,外资银行在外汇交易市场中的规模和作用还比较有限。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我国先后在1985年4月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7年6月17日颁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年9月8日颁布了《上海外资金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根据最新颁布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与登记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2)对申请在中国设立金融机构条件的管理。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银行或外资财务公司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外国合资者应为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并且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3)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外汇存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担保及进出口结算业务;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代理外汇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4)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管理。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5)对资产规模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6)对放款规模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关联的企业的放款,一般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7)对投资总额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8)对固定资产规模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和储备金之和的40%。(9)对在中国境内吸收存款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10)对税后利润的管理。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11)对外资金融机构人事的管理。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此外,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设在特区和沿海城市的外资银行可享受15~30%的优惠税率,而国内金融机构则须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2)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缴存准备金,其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且存款准备金不计利息;(3)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三、引进外资银行的作用、问题和难点

引进外资银行,既是我们扩大开放的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中国经济加速与世界经济实现一体化的必然结果。金融产业作为以社会金融资源为利用对象,以金融企业为产业活动主体,以经营货币信用这一具有特殊功能和作用的产品为产业生产手段与目的的特殊行业,不仅其产业活动有别于一般物质生产部门,而且其对外开放对东道国宏、微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具有特殊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实践,正确评估和分析外资银行的作用和中国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难点与问题,对于我们确立下一步金融开放战略十分必要。

1.引进外资银行有利于更好地引进和利用外资

引进外资银行首先是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国民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个物质生产部门对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中国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都离不开资本总量供给的增加。可以说,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是中国经济保持稳定、优化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进入我国的外国银行多为跨国金融企业,其银行资本充足,资产组合分散,赢利收入可观,分支机构遍布全球,且金融服务手段和技术先进,资金调拨方便快捷,经营手段灵活多样。外资银行来中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向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信用,即是对中国国内调集和投入大量外部资金。通过疏通和增加外部资金调入渠道,增加全社会的资金供应,首先是外汇资金供应,进而活跃产业活动,促进经济增长,其对中国经济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此外,跨国公司大量来华进行直接投资,其对中长期资金的需要越来越多,由此产生了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巨大需求。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促进了资本的跨国流动和金融服务的国际化。许多西方国家的跨国银行进驻中国进行跨国经营,不仅仅是为了扩大其海外资产,占领金融市场,还是为了适应本国跨国公司活动的需要,满足它们的融资需求。因为一国的企业与银行融合运转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中企业跨国经营和金融资本国际化的显著特征。西方国家的跨国银行乐意为自己本国的企业——也是它们的传统客户融通资金、提供服务。如战后美国跨国公司的资金大约有2/5是由本国跨国银行提供的。而对我国来讲,引进外资银行对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欧、美大跨国公司来华直接投资的发展具有特别积极的作用。同时,西方国家银行与本国企业之间的这种极为密切的银企关系也是我国银行企业应当学习和借鉴的。

2.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金融产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引进外资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意味着在银行金融业引入外部竞争力量,而这对在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中国金融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来讲具有诸多好处。

外资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进入必然加剧银行业的竞争,加强市场对货币资本流向的导向作用,进而强化和提高货币资本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因而有利于提高和确立金融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战略地位。

外资银行凭借庞大的资本实力、丰富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服务技术、优良的服务效率和卓越的商业信誉与中国金融企业展开竞争,必然会对中国金融企业造成强大的竞争压力。这种竞争压力也正是提高中国金融企业素质和水平的强大动力,是推动中国金融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竞争意识和水平,尽快建立商业银行机制,转化职能、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

外资银行还带来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技能,并通过其与境外其他跨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广泛联系和业务活动,通过其对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的融资业务和金融服务,在中国境内开展国际银行业务。这对于中国金融企业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的金融技术,对于我国银行金融业总体业务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外资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将对中国金融市场,包括资本(证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积极作用。通过它们的投融资活动,中国金融市场可望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品种。

中国金融活动的活跃和丰富,将有助于中国建立区域性或国际性金融中心,进而推动中国金融企业的境外发展和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最终全面促进中国金融产业竞争力的提高。

3.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冲击与挑战

外资银行的背后一般都有跨国公司或跨国银行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因而具有众多竞争优势条件。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是利弊相随。

外资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又拥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以及遍及世界的融资网络和其他有利条件,所以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如果不加以限制,我国金融企业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必然处于劣势地位。一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同业之间的兼并和购买也会介入中国金融业,外资银行有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国的金融业。

外资银行的进入还意味着我国银行将丧失一部分国内市场。外资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灵活的服务,先进的融资技术、科学的管理及良好的信誉,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我国银行原有的一些客户将转为外资银行的客户。同时,外资银行还将逐渐进入外汇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抢占部分原属国内金融企业的业务和市场。

然而,外资银行对当地企业(工业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业信誉及信贷风险和评估是有差别的。外资银行将首先支持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因而我们虽然引入了外资银行,但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幼稚工业有时仍难以得到来自外资银行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反过来讲,外资银行进入后,一方面,我国银行遭遇了客户及业务流失的风险,相当多的跨国公司和三资企业选择了外资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我国工业企业并未相应地得到外资银行的融资服务,这使我国银行面临客户及业务流失与客户选择范围缩小的双重挑战。

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相比在资产结构上的差距也很明显。外资银行一般是两条腿走路,既在有价证券上进行间接投资和经营,又直接对外提供贷款和相关的金融服务。因此,当外资银行向我国当地企业提供贷款时,虽然也会冒一定的信贷风险,然而它们可以通过有价证券的多样化来消除风险损失,从而提高其信贷能力。而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扩大自身证券投资的资金实力有限,另一方面,又不能提高储蓄利率弥补信贷信誉的损失。特别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虽然资金实力还很有限,但我国银行却不能放弃有价证券而专做信贷业务,因此我国银行的一般性风险(贷款风险)必然随之加大。

最后,正是由于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资本实力强、资产组合分散,其抵御金融风险的综合能力也强。而我国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尚不规范,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均尚未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标准。在变幻莫测的国际金融竞争中,我国金融机构抵御突发事件及金融风险的能力亟待提高。 4.扩大金融开放须完善必备的宏、微观基本条件

在一国经济中,金融业是一个独特的产业部门。一方面,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金融企业要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和金融产品的市场变换为社会、为自身创造净收益。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对金融活动的控制来贯彻调控国民经济宏观格局的货币政策。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政府货币政策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各个产业部门,尤其是那些物质生产部门的产业活动。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不仅涉及金融业本身的发展,还涉及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阶段性要求。也就是说,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对一国宏、微观经济具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些学者通过总结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后认为,一国金融产业的对外开放需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给予支撑。其基本指标是:国际收支的平衡、适度的外债规模、低通货膨胀和合理的财政收支。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存在不平衡,会成为金融扩大开放后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一大隐患。阿根廷、智利及其他一些拉美国家在70和80年代的经验典型地说明,存在此种问题的国家,国际资本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动荡。

金融开放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强大完善的金融体系,确保金融开放所需的微观基础坚实有力。不规范的和没有适当监督的银行往往资产质量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外资银行进入后不能抵御竞争,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倒闭。因此,应在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加强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的同时,采取适宜的产业政策,使外资银行的介入成为促进国内银行和金融企业成长发展的助动器而不是刹车剂。即借助外来压力尽快建立起完善稳定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银行体系,使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走向市场化,促使银行以效益为中心,提高资产质量。

总之,我国金融的对外开放要解决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尽快地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体系,培养和壮大中国金融企业的力量,使其形成的市场力量主导中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二是政府如何有效地运用货币政策间接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金融活动,最终确保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我们今后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采取有力的战略和策施,解决上述两个难题,为中国金融业的扩大开放清除障碍,铺平道路。

四、各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经验和做法

金融自由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因此,金融开放也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步骤对外开放,并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方式对外资银行的活动实行种种限制。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避免走弯路。

1.对外资银行的引进要与国家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相适应

纵观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有三个类别。一种是保护主义政策,是以保护本国的金融业为前提的,最极端的就是完全禁止外资银行。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UNCTC)的资料,在110个发展中国家中伊拉克、利比亚、坦桑尼亚等15个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外资银行进入本国。另一种是对等互惠政策,是按照他国政府对待本国的银行的态度,对等地实施同一监管水平的管理。一般表现为有限制地引进外资银行和对外资银行的形式和经营活动实施某些限制。第三种是平等一致的政策,就是不分内外,将外资银行放在与本地银行同一水平上,实行统一措施的管理。

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引进外资银行都经历了从严到松,从限制到允许的过程。如台湾1959年核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在台北开设分行后,直到1965年,出于拓展国际贸易与引进外资的需要,才允许每年引进2家外资银行分行。1979年后,由于台湾经济结构转型已经完成,国际收支经常帐户连年盈余,台湾开始加速金融开放,放松了对外资银行设立的限制,岛内平均每年新设立外资银行3家,是前一阶段发展速度的3倍。至1991年3月止,共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5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44个分行。再如韩国从1967年开始引进外资银行,到1976年9年间仅引进5家外资银行。而在1977年放松管制后,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到1988年5月已达47家共计55家分行。再如发达国家日本,1949年12月,日本依照“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法”,首次为在日本开业的10家外资银行共计23个分行发放了营业执照,但直到第三次资本自由化运动的1970年9月为止,只有8家新的外资银行在日本开业。原因是当时银行数目超过实际需求。而1970年9月以后,政府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作了调整,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不到4年32家外国银行在日本新开设了分行。目前在日开业的外国银行达到89家。

2.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实行一定限制

各国出于保持和巩固本国银行的竞争地位,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维护其根本利益的考虑,均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中心是为我所用,既扩大本国利用外部资本的能力,又防止外资银行带来的过度竞争对金融体系的损害。

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的监控也是一个由限制到放松直至实行国民待遇的过程。如日本最初只允许在岛内开业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银行业务和外汇业务,其中银行贷款业务是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贷款资金在外资银行总资产中的比重70年代末达到60~70%。其中又以外汇贷款业务开始得最早(50年代就已开始)。而且,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按规定一般为3~7年,属中长期贷款。外资银行经营的日元贷款则以短期为主,并且其贷款要受日本银行“窗口指导”的限制,即贷款增加额的限制。此外,直到1978年4月以后,外资银行才得到允许可以从一般企业和个人吸收外汇存款。在资本市场上,7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被禁止参加短期资金市场的交易活动。由于实施上述管理和监控措施,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得以利用大量外汇贷款支持本国重化工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产业发展,外资银行贷款的客户80%以上是日本企业。同时,日本有效地防止了外资银行在日元贷款和短期资本市场上的与本国银行的过度竞争,其做法是独特的、成功的。

3.引进外资银行要同时建立防范各类风险的机制

为了防范各类风险,引导外资银行健康经营,保护储户的正当权益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各国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同时,注重利用法律法规建立防范各类风险的机制。采取的主要做法有:(1)对市场准入基本条件的规定。如新加坡只批准外国分行和代表办事处,批准条件是:总行资本必须在600万新加坡元以上,享有国际声誉,并向新加坡货币局出具保函;外国银行不能占有当地非银行公司20%以上股票。(2)对外资银行参股比例的限制。被规定的最高限额为:澳大利亚10%,加拿大10%,丹麦30%,芬兰20%,日本5%,冰岛49%。荷兰和爱尔兰不允许多数股权(50%以上),而奥地利、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则无股权限制,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银行。(3)对资本储备的特定要求。其一为资本充足性,通常用资本与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二为资本流动性,通常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比率或流动资产与存款总额比率来表示,它表明银行对短期到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如英国规定在伦敦开设分行,其母行的资产额必须在10亿美元以上,并相应规定了外资银行的资本、储备和负债的比率。再如法国没有要求外资银行有确定的流动性比率,但要求外国子银行与国内银行具有相当的水平,即该水平不得低于60%;意大利不检查外国银行资本流动性比率,只建议应保持30%的水平;瑞士要求流动资产不低于总负债的6%。(4)特定的准备金要求。如果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本币存款,管理当局要求外国银行同样交纳储备金。储备金可增强银行的紧急支付能力,并有利于调节国内货币发行量。如英国要求在英国的外国银行如接受英镑存款,按0.5%的准备金率向英格兰银行缴纳准备金;德国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币和外币4年期以下存款分别要求9.2%和15%的准备金。由于存款准备金没有利息,上述不同比率的准备金反映出两国对外资银行经营本币存款态度上的差异。另外,许多国家还对外资银行外汇缺口头寸、利润汇出、追加税收以及聘用当地职员有特别的规定。

4.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一般从优惠扶持到实施国民待遇

在这方面,韩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韩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阶段在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这个时期是韩国经济起飞时期,经济快速增长,需要大量的发展资金和外资。于是韩国开始引进外资银行,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1)设立“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可向母行借入外币资金,转入韩国中央银行以换取本地货币资金,再借给韩国的本地企业和在韩国的外资企业。韩国银行承担汇率风险,并且保证外资银行这部分资金的信贷利息率;(2)在资金投放方面,给予外资银行较本国银行更大的自主权;(3)外资银行豁免利息税;(4)在外汇买卖上,外资银行享有优待,即本地银行超买的外汇头寸不得超过上月平均买入余额的20%,而外资银行则可达到150%。同时严格限定外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数量和业务经营范围,加快建设和发展本国金融业。70年代至80年代,基于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对外资的需求减少,因而韩国除继续实施对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外,主要是借助外资银行组织银团贷款,帮助韩国发行债券筹措资金。8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已建立了稳定的经济增长基础,外贸出现盈余,资本输出有所增加,这个时期对外资银行的政策有较大调整。韩国逐渐减少或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优惠,并逐步放松外汇管制,对外开放金融资本市场。这个时期的重点是利用外资银行促进和加强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为韩国金融市场国际化准备条件。进入90年代以后,韩国一方面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进入和经营的限制,同时对外资银行实施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原则,以此推动韩国金融市场国际化。

五、对策建议

我国利用外资已取得巨大成绩。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依然要坚持利用外资,并通过推动和扩大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各种因素推动中国的经济增长。为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产业下一步的开放,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正确判断开放形势,积极扩大对外开放

下一步中国金融业要不要扩大对外开放,怎样掌握扩大开放的步伐和力度,首先要解决对目前中国金融产业开放程度的认识问题。通过对中国引进外资银行的过程回顾和国际比较我们看到,从进驻中国的外资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数量增长和地区分布来看,我国金融开放的步伐是快的,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的数量甚至超过某些开放较早、开放程度更高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说明外资银行在中国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从进入中国金融产业的外资银行的实际业务经营来看,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们的开放度又是较低的。换言之,我们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实行了很宽松的开放政策,但我们对其业务经营实行了较严格的限制。今后的任务,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持引进外资银行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注重平衡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地区分布,尤其应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加强利用外资银行的力度。

2.完善宏观监控机制,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适宜外资银行发展的“金融”气候的首要条件。“九五”期间,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功能,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首先,实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单一化和调控方式的多元化。即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主要依靠调控基础货币和基准利率来实现。同时,其调控手段从单一分配贷款规模转向以国库券、政策性信贷金融债券的抵押贷款、票据再贴现和信用再贷款等多种方式并用。其次,继续坚持从紧的货币与信贷控制,进一步巩固供需总量矛盾缓解的成果,实现低通胀率条件下的经济稳定快速增长,同时,根据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变化,在经济发展处于周期谷底,增长与就业压力过大的情况下,适度放松短期贷款,并对中长期贷款进行结构性松动。最后,完善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的协调,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一是努力保持贸易收支平衡,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适当调低指定结算银行外汇头寸或适当降低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回收力度加以平衡,以部分抵消目前结售汇制度在贸易逆差时的收缩行为。二是继续坚持从严的外债政策,主要是控制财政部门在国际金融市场举债的增加,而对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适当放松,让企业通过财政部门的举债变为向国内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借取外汇贷款,从而提高中央银行外汇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利用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同时实现控制外债规模的目标。

3.加速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银行体系建设

我国正处在金融体制全面改革进程中,原先的银行主体,即四大专业银行正在向商业化方面转变,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制并存的金融体系正在形成。这个体系的形成是外资银行大规模经营人民币业务及进入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因此银行体系建设是迫在眉睫的事。应当尽快解决原专业银行仍然承担政策性信贷和原有呆坏帐的问题,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界金融业的通行作法构造我国银行的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逐步全面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增强其市场及竞争意识。此外,可以考虑按自然经济区域组建若干个区域性大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也同样是国有性质,它们与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范围彼此重叠、交叉,同一经济区域内甚至可以组建不止一家银行,待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自身有向其他经济区域扩张的要求时,应允许其在全国其他城市设置分行,使其发展成为全国性大商业银行。这样做,有利于国内银行之间率先展开竞争,促进中国整个银行体系的发展和建设。还应解决金融业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均衡发展的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法律法规,允许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对国内民营金融机构开放国内市场,可以推动中国金融产业的发展,促进金融企业竞争,从而有利于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4.完善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管理

利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充分、合理、有效地发挥外资银行作用的前提。今后,我们应进一步严格对外资银行准入的审批条件,除按已颁布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外,考虑到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后面临的外资银行兼并购买国内银行的现实,还应对建立合资银行允许外资所占股份制定法律规定。另外,根据目前我国各地区金融业发展差异及需要状况,还应对外资银行在国内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数量、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金、税收及利润返回等方面制定具体而富有力度的管理规定。即在引进外资银行的过程中充分兼顾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及对外开放两方面的需要。最后,为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保护有秩竞争,对外资银行采用不公平手段拉拢客户或违反法律逃避税收、转移利润、调出资本及境内存款等不正当做法和违法经营活动给予限制及惩处。

5.逐步、渐进地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加大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必须给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权。因而应当尽快建立人民币公开操作市场,可以建设短期货币市场为基础,并率先在短期货币市场上实现人民币利率的市场浮动。建立全国性的票据清算中心,促进人民币同业拆放的规范化,以此打击投机性资金对汇价的冲击,以防止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后,因其在市场上大量拆借人民币抛出外汇而引发人民币汇价的剧烈波动,进而干扰我国经济的内、外部均衡运行。就外汇市场而言,目前人民币对外币的价格——汇率在经常项目下已实现有条件的可兑换,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仍存在较大缺陷,以银行间同业拆放为主体的外汇市场上的外汇交易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外汇供求变动情况。因此,应加强制度建设,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在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前提下,逐渐建立企业间用售汇交易的二级外汇市场。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对一级外汇市场的干预,实施对基础货币的管理。企业间外汇拆放形成的二级市场作为有效补充,可加大市场力量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作用,从而增强人民币汇率在资金跨国流动下的稳定性。此外,放开人民币业务还需适时、渐进地进行,先进行试点,并且应界定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如在初期可以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并允许其接受贷款企业的定期存款,待条件成熟后,再授予其接受企业和居民人民币活期存款业务的经营权。

6.在条件成熟时应允许外资银行率先介入资本(证券)市场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资本〉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其中,又尤以证券市场发展最快,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因此,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可放宽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限制,除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的发行分销外,还可以试行组建中外合资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可逐渐进入A股市场,并参与到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产权交易中去。此外,对外资银行的其他进入方式、规模还应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7.对外资银行逐渐实施国民待遇

随着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亦应做政策调整。应从实行特殊的优惠待遇转向实施国民待遇。对外资银行初期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但随着扩大引进外资的规模,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适时取消外资银行在特区和沿海城市中享受的优惠税率,拉平外资银行同国内银行的税负水平,解决内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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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进入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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