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的选择_中国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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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以来,中国国际化趋势渐入佳境。200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仅有9.16亿美元,但到2010年已经达到了688.1亿美元,首次超过了日本(562.6亿美元)、英国(110.2亿美元)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截止到2012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更是达到了842.2亿美元,首次成为世界三大对外投资国之一。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中国企业的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然而,关于企业独资进入模式与合资进入模式选择问题,学术界历年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笔者总结近年的相关研究理论,提出一个整合性的研究框架,以期做出合理的探索。

      在相关文献中,制度理论是经常采用的理论。在这一理论背景下,知识转移逻辑认为,制度距离和外资企业独资相关。原因在于,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转移作为知识管理的一部分,已成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知识转移的效果与效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Teece,1977)。因此,强调知识转移的学者认为,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特殊知识,特别是核心知识,会偏向于选择独资进入模式。Delios等(1999)认为,在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母企业的知识专用性程度越高,其独资水平越高。吴先明(2011)认为,母子企业一体化程度越高,中国企业越倾向于以独资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Matarazzo等(2014)分析了意大利5家中型跨国企业的海外进入模式选择,认为母企业无形的知识资源是海外子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砝码,而此时企业会更加偏向于选择独资。

      然而,同样应用制度理论,合法性逻辑则认为,制度距离和外资企业合资相关。强调合法性的学者指出,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参与国际竞争的同时,还应该被看作是在东道国制度环境中经营的社会实体(Kostova et al.,1999),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就需要考虑,自身的进入模式选择是否能够被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所接受,亦即是否具有足够的合法性。此时,企业为了取得当地合法性认同,会偏向于选择合资进入模式。Chan等(2007)认为,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合法性压力越大,其所有权水平越低。殷华方等(2011)认为,外资企业所面临的合法性压力越大,其合资倾向越高。Owens等(2013)分析了英国零售业跨国企业的国际合资战略选择,研究指出,缓解东道国市场制度压力和获取东道国市场合法性是影响英国企业选择合资进入模式的重要因素。

      那么,为什么同样应用制度理论,在知识转移和合法性两条逻辑下,制度距离和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之间有不同的研究结论呢?笔者以2000年-2012年中国在沪市上市的1319家海外投资企业为研究样本,以制度理论为基础,从制度距离的视角,试图整合这两个逻辑,为上述结论不一致背后的原因寻求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为指导当前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提供策略性的建议。

      一、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制度规定了一个社会的交易规则,约束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North,1990)。Scott(1995)关于制度结构的三个支柱划分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研究基础,基本表现了国家制度的不同方面以及制度距离。其中,规制支柱是由政府颁布的各个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建立起来的,以确保一个社会的稳定、透明和秩序;规范支柱反映了被整个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准则;认知支柱是人们赖以理解和诠释世界的认知结构。三个支柱分别构成了规制制度距离、规范制度距离和认知制度距离。笔者认为,在触及上述两种相反的制度距离逻辑时,规制制度距离和规范制度距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视角。

      权衡母企业的知识转移和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规制制度距离和规范制度距离将分别产生不同的影响。规制制度距离主要影响母企业的知识转移。这是因为,规制制度是由政府颁布的各个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建立起来的,以确保一个社会的稳定、透明和秩序(Scott,1995)。从概念上来看,规制制度基本表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规制制度往往是明文规定的、比较正规化和形式化(殷华方等,2011)。因为,明文规定对于规制制度来说,即使在没有合资伙伴的帮助下,当地合法性的获取也比较容易。或者说,对于明文规定的政策和法规,企业往往不需要合资伙伴的帮助,而只需通过自身条件的改善来达到当地合法性要求即可,并且,对于一个已经在东道国建立子企业的中国企业来说,往往是已经达到了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已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规制制度应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母企业的知识转移上,以充分利用母企业的特殊优势,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规范制度距离则主要影响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规范制度反映了被整个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准则,往往表现为跨文化的交流(Scott,1995),而关于一国文化的知识往往是隐性的,因而,更加难以获得(Samiee,2013)。因此,相对于规制制度的明文规定来说,规范制度则较为隐匿。那么,对于规范制度而言,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就不如规制制度那样容易,换言之,子企业很难通过自身条件的改善来达到这一合法性要求。并且,笔者认为当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时,合法性的获取是海外子企业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因为子企业只有取得了当地合法性认同,才能够顺利地在东道国经营下去。当企业合法性的问题基本解决后,才会考虑母企业的知识转移,以增强其竞争优势。因此,为了当地合法性的获取,在规范制度距离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会首先顾及合法性方面。

      综上所述,由于规制制度的正规化、形式化、规范制度的隐匿性,权衡母企业的知识转移和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规制制度距离主要影响母企业的知识转移,而规范制度距离则主要影响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因此,针对同一制度距离背景下的知识转移和合法性两条相反的逻辑,笔者便可以分别用规制制度距离和规范制度距离来加以解释。

      当面临较高的规制制度距离时,企业会偏向于采取独资进入模式。规制制度距离主要影响母企业知识转移,而母企业的特殊知识往往具有隐含性、因果模糊性和内嵌性,它的传递需要历经编码、解码和重新编码的过程,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接受和理解这些知识可能会出现偏差(潘镇等,2008)。此时,独资企业所受到的外部干扰性较少,有利于增加知识转移的成功率。此外,当面临较高的规制制度距离时,如果母企业的知识结构与东道国规制结构不一致的话,那么,东道国的员工可能会抵制执行该知识结构,包括技术、组织文化以及组织惯例等。对于构成企业独特竞争优势的核心知识,独资也有利于防止竞争对手的模仿与替代。据此,笔者提出假设1。

      假设1:母国与东道国的规制制度距离越大,中国企业越倾向于以独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

      当面临较高的规范制度距离时,企业会偏向于采取合资进入模式。规范制度距离应主要顾及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此时,合资可以帮助外资企业充分利用合资伙伴的“合法性溢出”,以减少“外来者劣势”,从而更加顺利地取得当地合法性认同。此外,规范制度往往表现为跨文化的交流,通过合资进入模式,依靠合资伙伴的文化嵌入性,外资企业可以尽快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承认(殷华方等,2011)。同时,通过和合资伙伴的紧密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更快地理解东道国的社会期望。Suchman(1995)认为,如果一个企业采取了社会所期望的行为,企业将会得到社会的奖励,获得合法性,否则就会受到社会的惩罚,丧失合法性。据此,笔者提出假设2。

      假设2:母国与东道国的规范制度距离越大,中国企业越倾向于以合资方式进入海外市场。

      不同制度距离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产生作用。笔者认为,规范制度距离能够调节规制制度距离与中国海外企业进入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前文指出,规范制度距离主要影响子企业当地合法性的获取,而规制制度距离主要影响母企业的知识转移。当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规范制度距离越大时,说明两国的文化差异、行为准则以及价值观差异将变大(Samiee,2013),此时,子企业海外合法性的获取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企业会更加重视当地合法性的获取,以便能够顺利地在东道国经营下去。这样一来,规制制度距离对知识转移的注意力将会受到削弱,转而增加对合法性的索取。据此,笔者提出假设3。

      假设3:母国与东道国的规范制度距离越大,规制制度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之间的正向关系将会减弱。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笔者选取2000年-2012年这一时间区段中国在沪市上市的海外投资企业为研究样本。在样本数据中,剔除了“避税天堂”(马绍尔群岛、巴拿马等)的样本企业,同时剔除了股权比例低于5%的样本企业,最终得到的样本数为1319个。

      (二)变量划分

      1.因变量

      笔者使用虚拟变量来度量中国企业的海外进入模式选择,如果是独资进入模式,则取值为1;如果是合资进入模式,则取值为0。

      2.解释变量

      (1)规制制度距离。在借鉴潘镇等(2008)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将规制制度距离(RED)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律制度距离(LD)和经济制度距离(ED)。其中,法律制度距离用产权保护差异来度量;经济制度距离用金融政策差异(FND)、财政政策差异(FSD)、贸易政策差异(TRD)以及投资政策差异(IVD)4类指标来度量。

      在各类规制制度距离变量计算方面,笔者将计算出一个总规制制度距离变量和其所包含的各类具体的分规制制度距离变量,其中,总规制制度距离(RED)和经济制度距离(ED)由于所包含的指标数较多,笔者将采用潘镇采用过的方法来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表示东道国j的k项指标值,

表示中国c的k项指标值,

表示k项指标值的方差,n表示测量指标数。此外,其余各类具体的分规制制度距离变量,笔者用东道国与中国差值的绝对数来度量。各类规制制度距离变量取值均来自于遗产基金会公布的“经济自由指数”。

      (2)规范制度距离。Hofstede(1980)提出过一套被广泛接受的文化价值观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包括4个文化维度:权力距离、个人主义、不确定性的避免和男性主义。笔者采用Kogut等(1988)提出的方法,构造了规范制度距离变量。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是东道国j在第k个文化维度上的记分;

是中国c在第k个文化维度上的记分;

是每一个文化维度记分的方差。

      3.控制变量

      国家层面上笔者使用母国的人均GDP的对数形式(lnGDP)来控制母国效应,数据来源于联合国的UNdata;使用地理距离(GD)来控制距离效应,地理距离通过网上的地理测距器自动计算得出。企业层面上,笔者使用母企业的研发密度(RD)、营销密度(AD)和海外经营年份(Year)来控制母企业效应,数据均来自于各公司年报;使用母子企业一体化程度(Related)来控制母子企业一体化效应,如果子企业与母企业经营相同或相似产业,取值1,反之取值0。使用母企业最终控制人(CT)的类型来控制母企业市场化程度,最终控制人为国资委、中央政府和中央国有企业时取值为1,地方国资委、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时取值为2,大学、集体企业和职工工会时取值为3,个人(中国国籍)时取值为4,个人(外国国籍)和港澳台资企业时取值为5。

      (三)模型设定

      由于因变量是二元分类变量,因此,笔者采用logit回归模型。在logit模型中,中国企业选择独资进入模式的可能性为:

,其中,x为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矩阵,β是待估系数。

      三、实证结果和分析

      表1和表2为制度距离对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影响的logit回归结果表。由于各规制制度距离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笔者将采取层级回归的形式。在表1中,模型1估计了规范制度距离和所有控制变量的影响。在模型2中,总规制制度距离(RED)的系数为0.166(p<0.01);在模型3中,法律制度距离(LD)的系数为0.015(p<0.01);在模型4中,经济制度距离(ED)的系数为0.163(p<0.01)。进一步,在模型5、模型6、模型7中,笔者加入了规范制度距离和各规制制度距离的交叉项。在模型5中,总规制制度距离(RED)的系数为0.137(p<0.01),总规制制度距离和规范制度距离交叉项(RED×CD)的系数为-0.069(p<0.05);在模型7中,经济制度距离(ED)的系数为0.124(p<0.01),经济制度距离和规范制度距离交叉项(ED×CD)的系数为-0.08(p<0.01)。由表中可知,所有模型均表现出较高的显著性。

      

      因此,各规制制度距离变量均表现出较高的正相关显著,这说明规制制度距离越大,中国海外企业越倾向于选择独资进入模式,使得假设1得到验证。此外,除了模型9和模型13以外,各模型的规范制度距离系数均在-0.135~-0.242(p<0.01或p<0.05),说明规范制度距离越大,中国海外企业越倾向于选择合资进入模式,使得假设2得到验证。交叉项方面,除了模型6以外,各模型均表现出较高的负相关显著,说明规范制度距离对规制制度距离存在着负向调节,规范制度距离越大,规制制度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之间的正向关系将会减弱,使得假设3得到验证。

      

      四、结论与启示

      笔者以制度理论为基础,从制度距离视角出发,整合了知识转移和合法性两条相反的逻辑对跨国公司海外进入模式选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当面临较高的规制制度距离时,中国企业会顾及知识转移选择独资进入模式;而当面临较高的规范制度距离时,中国企业会顾及合法性选择合资进入模式。此外,规范制度距离能够调节规制制度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之间的关系,规范制度距离越大,规制制度距离与中国企业海外进入模式之间的正向关系将会减弱。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解释了制度理论背景下,知识转移和合法性与企业海外进入模式选择两条矛盾逻辑关系背后的原因。与以往单方面研究有所不同,笔者以制度理论为基础,从制度距离的视角整合了这两条相反的逻辑。

      本研究对于今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建厂具有一定的实践启示:中国企业应理性权衡不同制度距离背景下的知识转移问题和合法性问题,当面临较高的规制制度距离时,应尽量选择独资进入模式,以利用母企业的特殊知识;而当面临较高的规范制度距离时,应尽量选择合资进入模式,以利用合资伙伴的优势获取当地合法性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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