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期货合约、交割细则及管理办法(证求意见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约论文,细则论文,棉花论文,期货论文,管理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棉花期货合约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要点)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凡持有棉花标准仓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抵押的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交割。
第六条 棉花实行“集中交割”。即买方把贷款、卖方把标准仓单及标准仓单所载棉花的有效《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检验证书”)原件交交易所,由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统一办理交割。在最后交易日至最后交割日期间,买卖双方达成提前交割协议者,按双方商定的时间(交易日)办理。
第七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投资者编码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持仓量为4手或4手整数倍的部分优先配对,然后再对低于4手的部分进行配对,配对原则是数量取整、时间优先。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上午九时之前,买卖双方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单》。同时,买方把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
第九条 买方会员必须在最后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贷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最后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有效检验证书原件交到交易所结算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派人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
最后交割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和有效检验证书付给买方会员。交割量为4手或4手的整数倍的买方投资者,可得到相应的检验证书原件;低于4手的部分,可得到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买方未能在最后交割日取得专用发票的,交易所将全额贷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均须会员盖章和签字确认。
买卖双方达成提前交割协议者除外。
第十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在最后交割日,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天(日历日)的,卖方会员须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须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最后交割日(不含该日)买方仍未提供有关资料者,交易所不再负责监督发票的开具及传递,并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造成后果买方自负。
第三章 入库流程
第十二条 会员或投资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填写《棉花入库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入库预报。
《棉花入库预报单》中须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联系电话、联系人、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编码、产地、生产年份、加工时间、加工单位、棉包包数、棉包类型、拟入库时间、运输方式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指定交割仓库应在接到会员入库预报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必须按3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入库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入库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入库预报全部入库的,入库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完毕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入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入库部分,入库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或传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不再受理该指定交割仓库自公告之日起(含该日)闭市后发生的交割预报相关货物的注册标准仓单申请。未在公告之日前向交易所通报《入库通知单》开具情况的,视为公告之日后开具,交易所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
第十四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棉花不能注册标准仓单。
第十五 条指定交割仓库在签发《入库通知单》后或接到会员重新检验要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须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中纤局书面报验。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接到中纤局的回复后,应及时通报交易所,随时与货主和具体承检机构保持联系,在得到棉花到达指定交割仓库的具体时间后,应尽快通知承检机构,并做好配合检验工作,以保证入库棉花在卸车过程中完成抽样及现场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棉花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按棉花入库先后顺序安排货位。
第十八条 入库棉花必须符合交易所期货交割棉质量、数量及包装等项要求。不同批次的棉花必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第十九条 期货交割棉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公证检验数据经指定交割仓库和货主确认,对符合期货交割棉标准要求的,由承检机构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对检验数据提出异议的,按照《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对不符合期货交割棉标准要求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
第二十一条 检验证书有效期一年,以检验证书上所载时间为准。检验证书到期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逾期未提出重新检验申请或重新检验未取得检验证书的棉花,不得再用于期货交割,必须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
期货交割棉检验证书到期重新检验时,自然变异超过一个品级的,指定交割仓库承担超过一个品级以上的品级差价损失,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四级以下品级之间的差价按6%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重新检验申请由会员办理,会员应在检验证书到期前及时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重新检验事宜。重新检验具体操作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棉花入库时,必须按规定包装入库。包装物按本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棉花入库时,投资者应按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取得检验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注册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库流程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者提货时,应通过会员提交申请及相应的《棉花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由于投资者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出库的棉花,不再进行检验。投资者可在货物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须经货主、指定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三十条 在棉花出库过程中,发现有崩包的棉包,指定交割仓库应免费回包。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运棉花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并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棉花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五章 棉花交割
第三十四条 棉花期货合约交割品标准由交易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制定。
(一)基准交割品: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二)替代品:符合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规定的除328B以外,品级四级以上(含四级),长度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马克隆值为A、B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均可用于替代交割,美国和澳大利亚生产的同等级锯齿细绒白棉也可用于替代交割。
(三)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交割品级的棉花办理交割入库手续后,因自然变异导致棉花品级下降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
(四)拥有《棉花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并同时持有有效检验证书原件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五)每批棉花净重为20±0.5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异性纤维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可用于期货交割,否则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六)升贴水:
1.品级升贴水:一级升水3%,二级升水2%,四级贴水6%,四级以下各品级之间贴水6%。
2.长度升贴水: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
3.当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次年6月1日起贴水2%。
4.交割不同年度棉花升贴水:9月份交割上一年度生产的棉花仍贴水2%;从10月份开始,每增加一个日历月,贴水增加1%。
(七)棉花期货合约见附件。
(八)棉花国家标准改变致使新标准严于现行标准,棉花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应随之改变。
第三十五条 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GB/T6975-1986《棉花包装》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第三十七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接收标准仓单量可不受此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述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必须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数量,经交易所查证核实后,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的,由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交易系统将标准仓单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者承担。
第六章交割费用
第三十九条 棉花在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汽、船)车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棉花入库:
火车运输:36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配合公检费等)
汽车运输:28元/吨(卸车、搬运、码垛、配合公检费等)
棉花出库:
火车运输:30元/吨(下垛、铁路代转、库内运输、装车等)
汽车运输:25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第四十条 棉花公证检验费收取标准参照国家储备棉检验费用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标准仓单仓储费规定如下:
棉花仓储费标准为3.5元/张·天(0.7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办理过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棉花的保存事宜,由指定交割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割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仓储费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 替代交割品的升贴水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20元/张。
第四十三条 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棉花包装物不另计价。
第四十四条 棉花替代交割品及不同生产年度之间的升贴水标准随合约上市一起公布。
第四十五条 修订棉花替代交割品、不同生产年度之间及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应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和有效检验证书原件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在计算买、卖双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0: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须在当日11:3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六十四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和有效检验证书原件;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和有效检验证书原件;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和有效检验证书原件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六十五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六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八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六十九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要点)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质押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投资者名称、指定交割仓库名称、垛位号、检验证书编号、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公定重量、批号、生产年份、仓单数量、冻结数量、质押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在24小时之内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进行交割、转让、交易、注销和质押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质押按《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注册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册包括入库预报、棉花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申请及交易所确认登记注册等环节。
第十三条 入库预报、棉花入库及验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必须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和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标准仓中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入库通知单》编号、指定交割仓库名称、会员号、投资者编码、检验证书编号、垛位、品级、长度、马克隆值、批号、总包数、扦样棉包内含异性纤维包数、公定重量、生产年份、产地等,并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章)、指定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第十六条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仓库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对检验合格的货物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标准仓单的质量和数量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
第十九条 会员或投资者所在会员单位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出的证明到交易所领取《标准仓单注册表》和《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二十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检验证书失效后,与之对应的标准仓单自动注销。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转让和交易。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第二十二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投资者的标准仓单转让须由会员代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须填写《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表》审核批准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时,买卖双方各自负担20元/张的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以公开喊价竞价方式为会员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该行为也适用于因违约原因引发的标准仓单的征购和竞卖。具体规定如下:
(一)标准仓单交易由交易所交割部根据买卖双方的申请,不定期在指定地点进行。
(二)拟进行标准仓单交易的买方或卖方,须填写《标准仓单交易申请表》。
(三)申请卖出标准仓单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卖出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数量。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业务的标准仓单必须撤销抵押或质押后才能用于标准仓单交易。
(四)申请买入标准仓单的,结算准备金账户内应至少预留拟买入标准仓单价值20%的货币资金。
(五)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六)标准仓单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成交后,买卖双方各自负担20元/张的手续费。
(七)标准仓单交易须由会员代理。会员单位的出市代表有权参与标准仓单的交易,非出市代表须出具会员单位的授权证明。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条 标准仓单的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二条 注销标准仓单申请的内容应与实际持有标准仓单一致。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开具《提货通知单》,并签发《标准仓单注销表》,同时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如有剩余,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四条 会员或投资者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出具《提货通知单》、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会员或投资者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棉花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点)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棉花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棉花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限仓数量为某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量。
第六条 一般月份棉花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市场单边持仓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 交割月份棉花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格的30%。在进入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必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交易保证金;对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在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持有的该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量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棉花期货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额由交易所制定。
第十五条 当棉花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当棉花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棉花期货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四)套利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某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经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棉花合约分别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实行限仓。具体限仓比例如下:
第二十五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棉花合约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绝对时限仓。具体限仓数量如下:
第二十六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交割月份的持仓实行绝对量限仓。具体数量如下: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八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棉花期货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棉花持仓合约的投机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六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达到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由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八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对相关会员持仓最大的合约月份执行强行平仓,则依次选择该会员持仓量较小的合约月份执行强行平仓;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投资者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五十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因投资者违规所进行的强行平仓而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投资者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