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多层性——兼论汉魏之际社会的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魏论文,社会经济论文,中国古代论文,多层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年来,我们研究经济史,对于再生产的4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往往只注意前面3个而忽视消费〔1〕,不谈消费,生产的目的则无以表明。以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研究为例,我们不难发现一种习见的现象:一方面,无与伦比的出土文物,前人留下来的文献记载等等,使人们不得不由衷地感叹古代经济的繁荣,物质文明的进步,甚至赞扬它处于当时世界领先的水平;另一面,又不得不面对一代又一代普通百姓在贫困、饥饿线上挣扎的历史事实。如此反差极大的两方面,从消费这个环节上来看,显然表明人们享受的社会生产物存在极大的差别,也就是说社会消费有不同的层次。由消费的不同层次逆向思考,私见认为,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经济亦分为不同的层次。这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多层次分析的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提出唯物史观这一基本理论的时候,既强调生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首位的原理,同时又十分重视生产和分配、交换、消费之间的辩证关系。就消费而论,马克思指出:“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2 〕“消费本身又表现为生产的一个要素。”〔3〕马克思还强调, “简单再生产实质上是以消费为目的的。”〔4 〕这些论断为我们从消费入手分析社会生产等经济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消费入手,首先碰到的问题是:既然消费是分层次的,那么以消费为目的的生产是否也有不同的层次呢?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把社会生产明确地分为两大部类,他特别细致地考察了第Ⅱ部类内部的交换,把它分为必要生活资料生产和奢侈品生产两大分部类,这实际上就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马克思在谈到奢侈品生产这个层次时指出,奢侈品尽管是工人的产品,但只进入资本家阶级的消费,绝对到不了工人手中〔5〕。
马克思对消费资料生产的层次分析同样适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类的生产在一定的阶段上会达到这样的高度:能够不仅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生产奢侈品,即使最初只是为少数人生产。”〔6 〕这种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只满足少数人消费需要的奢侈品生产,首先出现在奴隶社会,“是奴隶制关系的必然结果”〔7〕。
不只是奢侈品生产表现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对立,从更大的范围看,前资本主义社会整个消费资料生产的不同层次还表现了享受消费资料的全社会成员是分层次的,亦即是说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8〕这里所说的不同等级或多级阶梯, 是按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划分的,其经济地位的差别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多层次之中。
二、多层次分析的历史依据
前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不同层次的消费资料生产和消费,这一结论完全为我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所证实,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当时的经济思想反映的现实。
战国时期的经济巨著《管子》早就强调消费应当“足以辨贵贱”,即使消费目的一样,如“衣服足以适寒温”,但所生产的“衣服”一定要“足以别贵贱”〔9〕。恰如荀子所说的, 消费品的生产和占有必须“有贫富贵贱之等”〔10〕。
汉代董仲舒有感于社会消费差别太大,贫富过分悬殊,极力主张“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11〕,这里仍以肯定消费的等级差别为前提。
唐代,白居易针对社会衣食、器用、田地、栋宇等财富占有与消费严重不均的问题,提出了“立制度”的主张,这个“制度”不是均贫富,而是“尊卑贵贱,皆待制度而别”,即按社会尊卑贵贱等级确定消费财富的不同质量和数量,以做到“贵贱区别,贫富适宜”〔12〕。
古代的法律更严格规定并保障消费的等级差别,它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
以衣而论,古代人们的服饰等级差别极大,从头到足——头衣、上衣、下衣、足衣,从质料、款式到颜色、花饰等,都有严格的法规。以质料而论,绫、罗、绸、缎、锦、绣、绡、缟等都是上层等级专用的,贫民百姓则“平生不识绣衣裳”〔13〕,而“布素豪家定不看”〔14〕。法律绝不允许衣着穿戴“贵贱莫辨”。唐代曾出现“在外官人、百姓”“于袍衫之内,着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不依令式”的现象,政府即“令有司严加禁断”〔15〕。
法律对于人们饮食等级的严格限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表现得十分突出。例如睡虎地秦简《传食律》就详细规定了各色人等的饮食品种及用量,高级饮食生活方式只供剥削阶级上层独享,即所谓“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至于官奴婢、刑徒的主食不过是当地所产的粗粮,副食仅一点盐和少许酱,没有菜、韭葱〔16〕。
人们的住房也等级有差。唐代的《营缮令》规定:“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模供、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而“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仍不得辄施装饰。”对那些“于令有违者”,则“论如律”〔17〕。
至于行,出门乘车骑马同样有等级规定。能享受这一特权的阶层,还有数量、规格、装饰等方面的差别;无资格享用者,若越雷池,必招致惩处。如,唐大和六年“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时,有司曾奏:“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以恣其乘马,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最为僭越,请一切禁断。庶人准此。”〔18〕
明初朱元璋颁布的《明律》同样有关于房舍、器物、服饰等消费方面区分等级的规定。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规定并限制了消费层次,严厉禁止乃至惩罚“僭越”者,充分表现了上层建筑根基于并服务于多层次的消费资料生产,归根到底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多层次性。
依据上述理论和历史事实,我们以消费资料生产为基础,大致可以把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划分为三个层次:特权奢侈型、非特权富裕型和无特权的维持型。
三、特权奢侈型层次
所谓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指在专制制度下统治集团所控制的以奢侈品为主的生产。其目的主要是满足特权阶层的寄生消费。这是社会经济的一个极重要层次,它表现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是由政府、官僚即政治权力所垄断。
特权奢侈型经济的典型生产形式是官府作场,那里生产无法从农村征敛的精致产品,专供皇帝、贵族、官僚奢侈享受。自先秦至汉代保持有规模巨大的官府作场,这个时期官府作场中的直接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奴隶性的刑徒,还有被奴役的一般农民〔19〕。与官府作场相似的还有官控的农业。
我们之所以把官控农业纳入生产的特权奢侈型层次之中,是因为它的产品除了一部分精品充作生活资料外,大部分是奢侈品生产的前提和资源。同时,这个层次的直接生产者的身份也与官府作场相埒。秦汉时期,官府掌握有大量国有土地,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提供了证据。其中《仓律》、《厩苑律》关于“隶臣田者”、“小隶臣”一类记载,暗示官控土地上直接劳动者的奴隶身份。汉代也大致如此,文献以及江陵等地出土的汉简一类资料“充分证明农业中使用奴婢劳动的普遍”〔20〕。
值得注意的是,在秦汉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里,直接生产者并不是独立劳动,官府作场自不待说,以农业为例,专制国家(通过政府部门的官员)直接控制、指挥生产的各个环节,并以法律作保障。如播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明确规定了不同作物的亩用种量;又如使用耕牛,《厩苑律》规定,生产者“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表明劳动者是在严厉控制下从事生产。秦简《仓律》还记载:“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种按农事的忙闲而限定“隶臣”的口粮标准(法令还规定有未成年奴隶的口粮标准),也显示官府完全垄断生产品,直接生产者则仅由官府给养,他们所从事的是无酬劳动。可以说,秦汉的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是国有奴隶制经营模式。
魏晋以降,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无论是官府工场还是官控国有土地,都有很大变化。
这个时期,官府工场出现了扩大的趋势,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置,这些作场的生产目的并未改变,但其直接生产者变为主要是农奴化的手工业者以及被迫从事手工业劳动的农民——通常被称为“百工”。他们的身份虽然不同于秦汉时期的奴隶,但仍低于一般百姓〔21〕。
国有官控土地经营的变化以两晋南朝禄田为例,其直接生产者是官府使役驺卒、文武吏以及僮,他们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袭,受分成制地租剥削,人身依附极强,实际上是农奴〔22〕。
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还包括贵族官僚私人垄断的大土地及工商业,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典型代表是士族田庄,一如谢灵运《山居赋》描述的,那里包括水陆田亩、竹林、果园、菜圃等各类生产项目,几乎提供了一应生活所需〔23〕,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给自足,而是极度的奢豪享乐,如石崇、王恺以奢侈品斗富之类。这样的贵族官僚大土地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国家虽有法令规定土地占有限额,但根本不受其约束。第二,国家虽有法令允许官员按品级占有数量不等的“佃客”、“衣食客”,但从来都是大大突破限额规定。第三,从不向国家承担任何赋税、徭役等经济上的责任。总之,官僚特权在这个层次中始终起着决定的作用。
汉唐时期,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处于何种地位?我们试作两点分析。
首先,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在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发展具有两重性。两重性源于这个层次本身的矛盾性。一方面,这个层次因其集中了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力量,有利于生产发展;直接生产者能工巧匠又以其聪明才智从事创造、发明,不断生产出超迈前代的高新尖第一流产品。可以说,特权奢侈层就生产而言,它处于当时最先进的水平,是一个时代经济发展的高峰。另一方面,特权奢侈层生产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特权阶层无止境的享乐。虽然有的王朝开国之初接受前代灭亡的教训,曾对特权、奢侈有所限制,颁布过一些严格的规定,但往往时隔不久便成一纸空文。这是因为,专制制度本身是个腐败的机制,绝对的权力总是要导致绝对的腐败,导致消费的糜烂,从而加速特权奢侈层次恶性膨胀、畸形发展,以致“达到骇人听闻和荒诞无稽的程度的消费过度和疯狂的消费”,从而导致特权阶层败亡。这种现象在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反复发生。
其次,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的享受者就绝对数来说远远少于这个层次的直接生产者,更少于平民百姓,但他们消费的财富总量以及人均占有量却多得惊人。不需要罗列太多的实例,仅举两小件即可见一斑:其一,唐中宗女安乐公主“有尚方织成毛裙,合百鸟毛,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见裙中”,此裙“计价百万”,因其新奇,“百官之家多效之”,以致“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24〕。如此一窝蜂,所生产的“百鸟裙”当不在少数,姑不论其等级差别,按100件算,计价即高达1亿钱。唐代通常粮价是一石合130文〔25〕,1亿钱折粮76.9万石,相当于38.4万名男丁一年所交的正租。其二,杨国忠曾“积缣至三千万匹”。按定制“长四丈为匹”,唐前期每丁每年纳绢二丈,则二丁绢合为一匹。杨国忠所积之缣为细绢,姑不论缣、绢质地差异,就按丁绢算,“三千万匹”至少相当于6000余万丁一年所交纳的绢数, 而同时期官方的著籍人口总数才5288.4万,交课者仅766万人〔26〕。上述二例,一种裙子、一人积缣的折算竟如此惊人,由此推算,整个特权奢侈型层次所生产、再生产的奢侈品价值总量是何等巨大!
综上所述,我们对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特权奢侈型经济层次的认识可以归结为三点:其一,这个层次最本质的特点在于,它是政治特权的经济表现,或者说是官本位思想的经济根源。其二、这个层次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极为重要,不论它的积极的抑或负面的影响,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三、这个层次的生产者身份在汉魏之际有一个质的变化,显示了社会形态的变革。
四、非特权富裕型层次
所谓非特权富裕型经济层次,主要是指以私人大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田园经济和大工商业,它与特权奢侈型层次的主要区别在于缺乏政治特权,因而没有经济上的豁免权。由于缺乏特权,这个层次见之于史书的记载不多,然而事实上广泛存在。
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非特权的私人大土地因其性质分为奴隶制的和封建制的两类。
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制是我国封建制区别于奴隶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战国时期各国君主逐步承认土地私有制意味着封建制逐步代替奴隶制。此论似可商榷。奴隶社会同样有使用奴隶的私人大土地所有制,它至迟见之于秦汉时期,下面试作两点分析。
首先,秦汉时期非特权富裕型经济层次的劳动者多称之为“臣妾”,他们不仅无人身自由,而且本身即是主人的财产。此点在睡虎地秦简有明确的记载,秦简《日书》中,举凡财产买卖、出入的时日选择,大体上都是“臣妾”与牛马等财产并提,如“毋以申出入臣妾、马牛、货材(财)”。在这种场合,“臣妾”与主人的关系与一般所说的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并无二致。《日书》是社会普遍适用的选时择日工具书,其“臣妾”总是与“牛马”联称,足见其广泛存在,决不仅仅是“残存”。从睡虎地秦简看,官奴婢一般称“隶臣”、“隶妾”,私家奴婢则多称“臣妾”〔27〕。秦简有一则题为“封守”的爰书,称“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这里的“臣妾”即是某甲的私人奴婢,而“某甲”并无爵位,似可看作是非特权的奴隶主。秦简还有关于私家奴婢“田作”的记录。综合这些记载,大致可以推定“臣妾”多是奴隶制私人大土地上的直接生产者。汉代私家奴婢也是如此。
其次,作为生产资料之一的奴隶,不大可能独立地、不受监督地进行生产,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劳动。睡虎地秦简有一则题为“告臣”的爰书,称:“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所谓“甲令”即暗示私家奴隶是在严密监督下“田作”的。丙因“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而被主人通过官府卖为“城旦”,可见私家奴隶主的权利是由官府来保障的。汉代奴隶也是被迫在监督下集中生产,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出土文物展现了汉代私家土地上奴隶生产的情景。该墓出土“薄土”(即土地簿籍)一枚,这是奴隶主私人占有土地的象征。此外还有四排生产奴隶木俑,分别扛有锄、锸等四种不同的农具,其墓“遣策”明确标明这些木俑的身分、手执农具名称、生产职责等,显示私有土地上奴隶生产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江陵诸汉墓竹简所记载的随葬木俑生产者,注明的都是奴婢身份〔28〕,似可说明私人大土地上的直接劳动者普遍是奴隶。
魏晋迄唐非特权富裕型经济层次就生产目的来说仍如同秦汉,但这个层次的享受者与生产者身份都有很大的变化。享受者称之为“土豪”、“豪族”、“富民”等,他们广占田地和依附人口,攫取地租,“厚自封殖”,“武断乡曲”,颇有经济实力。不过,在法律上,却与贫民百姓地位相同,并无“荫占”依附人口的法定特权。因此这个层次的直接生产者多被称之为“私附”,他们作为私家依附民受分成制地租剥削而不向官府承担“课役”,朝廷对此视之为非法,不时予以限制和打击。
这个时期非特权富裕型经济层次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之所以这样认识是因为,第一,这个层次的享受者亦即非特权大土地所有者大工商业者就数量来说远远超过士族官僚阶层,以南朝齐山阴县为例,非特权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工商者约有3000余户,占该县总户数的10%〔29〕。他们之中一户就有“资财巨万”〔30〕,国用不足时常有“富室小民”“献私财至数十万者”〔31〕,可见这一层次创造财富之巨。第二,这些非特权大土地所有者、大工商业者因其经济实力强大而势力剧增。例如南朝所谓“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资剽掠以致强,恣陵侮而为大”〔32〕。陈寅恪先生早已注意到这些“不得预闻南朝之大政及居社会高等地位”的土豪,由于他们的兴起造成了南朝“世局之一大变”〔33〕。而陈先生提出的问题,“现在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34〕,说明我们对这一层次还缺乏突破性的研究。
现在要问,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非特权富裕型层次与特权奢侈型层次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私见以为二者是相互对立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两个层次的生产目的有相同的一面,即都是为了高消费、高享受。正是在这一点上,两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过,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奢侈型层次是政治特权转化为经济特权,因而它的生产不计成本,高消费难受限制;富裕型层次则不然,它缺乏这样的特权,其对土地、劳动者的私占又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二者又有对立的一面。
其二,两个层次都要争夺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控制,因此二者不仅相对独立,而且互相矛盾、互相制约。汉唐间先后出现的对奴、客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就是其矛盾、制约的反映。
此外,这两个层次又与社会生产的第三层次即无权的维持型经济层次构成特殊的关系,这是下面所要讨论的问题。
五、无权的维持型层次
所谓无权的维持型经济层次,主要是指小农(自耕农)经济。这是一种“男耕女织”、将农业、家庭手工业和家庭畜牧业结合起来的经济层次,其基本特征是小生产经营,而生产目的则是自给自足——维持低水平消费。对于这个层次来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任何特权可言。
这是一个脆弱的生产层次,它始终受到天灾人祸的打击却又有很强的再生能力。学术界对它已作过详细的研究,兹不赘述。
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汉唐间无权的维持型层次与其它两个层次的关系。
首先要强调的是,自耕农经济层次同其它两个层次一样,不仅存在于封建社会,而且也存在于奴隶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35〕。我国秦汉时期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成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魏晋以后的封建社会也同样如此。我们之所以这样认识,是因为自耕农始终是国家(不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的基本赋役对象。
对于奢侈型经济层次来说,维持型经济层次是它存在、发展的前提,它需要维持型这一层次提供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作为奢侈品再生产的原材料,这种提供主要是通过赋税实现的因而是无偿的。此外,征发自耕农的丁壮参加奢侈型的生产,这是以劳役形式实现的因而也是无偿的。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对于奢侈型经济来说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自耕农,必须保持维持型经济层次的稳定。然而实际上又难以如此,由于奢侈型经济层次不可避免地恶性膨胀,必然加重对维持型层次的过度掠夺,导致其遭受破坏。汉唐间,这类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富裕型经济层次来说,它的发展是与更多地占有土地和劳动力成正比的,因此维持型层次必然是它觊觎的对象。汉魏之际,前者对后者侵并的结果是出现大量佃客;唐中叶,这种侵并的结果则是产生大量佃农。这两个层次的关系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总之,无权的维持型经济层次一直受到来自另外两个层次的压力,它很难持续发展繁荣。就某一具体的时期来说,两个层次的压力并不平衡,势重的一方,给维持型经济造成变化的结果就不同,亦即是说造成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同。
以上,从消费资料生产的差别看出,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本文只涉及秦汉迄唐)社会经济存在三个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层次。这三个层次虽说是社会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区别是明显的,其主要表现是制约各层次的政治权利有差别,由此形成了中国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质。认识社会经济的多层性,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运作和变化;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变革,就是说一个社会形态的判定似应根据三个层次的内在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奢侈、富裕两个层次的内在变化。我们认为汉魏之际是中国社会形态的变革时期即是如此。
注释:
〔1〕中南财经大学赵德馨教授在一次座谈会上提出过这个问题, 笔者完全赞同赵先生的观点。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102、101页。
〔4〕〔5〕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第457、448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3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第424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251页。
〔9〕《管子·法法篇》。
〔10〕《荀子·王制篇》。
〔11〕《春秋繁露·制度篇第二十七》。
〔12〕《白香山集·策林二·立制度》。
〔13〕李山甫:《贫女》,《全唐诗》。
〔14〕郑谷:《锦二首》,《全唐诗》。
〔15〕〔17〕〔18〕《唐会要·舆服上》。
〔16〕本文所引睡虎地秦简资料均据《文物》1976年第6、7、8 期所载《云梦秦简释文》。
〔1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20〕〔21〕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4页。
〔22〕参见拙文:《两晋南朝禄田制度初探》,载《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23〕《宋书·谢灵运传》。
〔24〕《旧唐书·五行志》。
〔25〕唐代粮价平均值据葛承雍:《唐代国库制度》,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26〕《资治通鉴》“天宝十二载”条,《旧唐书·玄宗纪》。
〔27〕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
〔28〕《江陵凤凰山一六七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10期;《江陵凤凰山八号汉墓竹简试释》,《文物》1976年第6期。
〔29〕本文袭用的“非特权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工商业者”概念系何德章君提出,其在山阴县的户数及比例估算系何君见示。
〔30〕《南史·王元规传》。
〔31〕《宋书·索虏传》。
〔32〕《陈书·陈宝应传》“史臣曰”。
〔33〕陈寅恪:《魏书司马睿传江东民族条释证及推论》,载《金明馆丛稿初编》。
〔34〕田余庆:《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的过去和现在》,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四川省社科院出版社1986年版。
〔3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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