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趋同”的原因及根本对策_企业经济论文

产业结构“趋同症”的症因及其根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产业结构“趋同”及其危害

1.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化表现。产业结构是指国民经济体系和工业体系中的产业、行业的比例组合,它包括两重含义:其一是指第一、二、三产业以及各类产业内部各部门、各行业、主导与非主导产业、基础与非基础产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二是指在一定产业内部作为组织载体的大、中、小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产业组织结构。二者辩证统一,构成产业结构的完整内涵。所以,我们在本文所讨论的产业结构“趋同症”是指产业结构在我国不同区域间的双重雷同,进而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从农业、工业到服务业,从加工工业到原材料工业,从轻工业到重工业,从机械工业到电子工业,从家电工业到纺织服务业,几乎普遍存在着生产集中度低、专业分工差、低技术、小批量,“大而全”、“小而全”自给性重复生产等不合理现象。它不仅表现在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率分别高达93.5%和97.9%,而且表现各种产品生产在各国不同省份(市或区)之间存在明显重复与趋同(如下表所示)。

*趋同度是指产品分布的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数占全国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总数的比重。

2.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危害。我国这种产业结构高度趋同,不仅加剧了国内企业之间的原料大战与市场争夺,激化了区域经济矛盾,强化了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从而阻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降低了国民经济综合效益,而且低水平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重复生产,达不到应有的专业化程度和规模经济,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具体来讲:(1)产业结构趋同,削弱国民经济素质。国民经济素质高低,取决于产业结构是否合理,只有在合理的产业结构下,形成企业间合理的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才能实现集约与规模经济,创造1+1>3的协同联动效应。在我国由于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重复投资引进,重复建设生产,企业一味追求“大小而全”,致使一则不能形成分工基础上的相对集中,专业化水平低,分散化、小型化严重,根本形不成集约化与规模经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很大差距。以钢铁工业为例,西方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钢铁企业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其最佳规模为年产1000万吨左右,而我国目前年产钢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仅4家,年产钢100—500万吨的有11家,50—100万吨钢的有10家,大约有500多家钢铁企业及众多的乡镇钢铁厂年产量就更低。而早在1976年,美国最大的几家钢铁公司的年产量就达到2570万吨,日本新日铁年产钢更高达3400万吨。再如我国70多家彩电总装厂,平均年产量只有17万台,而电视机产量与我国相近的韩国,整机生产企业一共才6家,每家平均年产200多万台,可见规模经济水平相差极大。类似诸如汽车工业、电力工业、化学工业等都远未达到国际同类企业的正常生产规模。二则高加工度产业发展不足,形不成深加工能力,大量粗加工低质产品繁衍,产业增值能力低下。从轻纺工业中的服装与纺织的增加值比例来看,我国1994年仅为0.32,大大低于发达国家1992年0.64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韩国(1991年)0.44和巴西(1989年)0.58的水平。重工业中的深加工程度差距更大。初金属与机械类工业的比例,我国1994年仅为2.29,大大低于发达国家9.28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韩国4.69和巴西2.75的水平。三则由于有限的建设资金被盲目争上的同一水平的新建企业所挤占,妨碍了原有企业的更新改造与技术进步,导致设备严重老化、工艺落后,产品在市场上失去竞争力。(2)产业结构趋同,诱使原料大战与市场争夺,不仅资源浪费严重,而且为外商占领中国市场创造了机会。由于产业结构趋同所衍生的大量同类企业及其生产能力扩张,必然导致一方面面对有限的资源,在生产要素市场上争原料、争能源,竞相提价,进行原料大战,增加了产品生产成本,同时面对产品市场上的供过于求,企业为了销售其产品,又争相降价、亏本竞争,甚至在国际市场上自相残杀。这“一高一低”给国家整体经济效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盲目引进重复建设而生产能力过剩,又必然造成巨大的生产能力与设备闲置,积压大量产品,甚至许多企业在投产之日,即亏损之时。据统计,我国3万多亿的国有企业资产存量中被长期闲置的就有1/3。其中家用电器工业、纺织工业中约有近1/3—1/2的生产能力闲置。并有大量的产品积压。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固定资金,而且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这种国内的市场自相残杀式的竞争格局正为外商及外国商品的进入打开了“方便之门”,使民族工业陷入危难,损害着民族利益。

二、产业结构趋同的症因:体制扭曲与非经济理性

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化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体制下的“条块分割”与“政企不分”和改革以来体制转轨时期所形成的“体制缺陷”,及由此产生的经济主体行为的“非经济理性”。

首先,传统计划体制惯性中,中央部门与地方“条块分割”与“政企不分”造就产业结构趋同。一则人为割断了部门与地区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内在的资源、资金、技术和人才联系,部门与地区都盲目奉行“自成体系”的发展模式,加上政府控制的投资方向与投资结构不合理和各级政府与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必然重复投资、重复建设。二则内在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刀切”和相互攀比的“大呼隆”机制仍作用于各级政府及企业,又促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重复建设高潮,各地曾发动的“五小工业”建设运动以及现在出现的“房地产热”都足以例证。三则人为限制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使产业结构调整及资产优化组合缺乏媒介,也促使产业结构趋同化倾向愈演愈烈。

其次,转轨时期的体制缺陷与利益摩擦,助长产业结构趋同。其一,自1985年推行地方财政包干“分灶吃饭”以来,地方利益驱动各地区及企业竞相发展短期利润高的产品,重复引进、重复建设、重复生产,使地区产业结构雷同化;其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免于“肥水外流”,不仅本地区追求“大小而全”,而且封锁本地市场,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极力扶植由于重复建设,已经市场过剩的产业或企业发展,这样一冲动一纵容也必然助长地区产业结构低质趋同。其三,风险与利益非对称的风险转嫁机制加剧了产业趋同。即投资主体只追求投资利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最终只由国家承担。所以地方政府与企业投资趋同产业毫无顾忌。

第三,经济主体的非经济理性,推动产业结构趋同。“经济人”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典型人格特征,而经济人的“理性”在于其通过成本与收益、风险与收益的对比,追求利润与效用长期最大化。也就是说,理性的经济主体能够理性投资,降低风险,注重经济效益。然而在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却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理性,表现在产业选择与产业结构体系设置上的非市场性,而注重所谓政治和行政绩效取向,甚至不切合实际地贪“大”求“全”。因此,作为一种产业形成组织载体的企业可以不进行充分论证而盲目上马新项目,地方政府可以不通盘权衡国内外市场需要和本地区优势而盲目选择重点产出,结果在全国各地出现了这种非理性的产出结构趋同化现象。也正是由于这种非理性,各地在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中,仍不顾市场拥挤,有22个省区市把汽车列为支柱产业,24个省区市把电子列为支柱产业,16个省区市把机械、化工列为支柱产业,14个省区市把冶金列为支柱产业,再次出现重复建设和结构趋同苗头。

三、根治难点:交易成本与沉没成本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彻底根治“趋同症”,需要支付成本。因为在趋同产业结构安排下形成了相应的利益格局,地方政府与企业都在产业结构趋同的追逐中享有一定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因此,要消除“趋同症”必须考虑来自各方利益主体或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及由此需要支付的交易成本,同时,在趋同产业结构下形成的各种资产具有相应的专用性,如果进行调整,又必然形成一定的“沉没成本”需要支付。国家能否支付这两种成本将成为能否解决产业结构趋同难题的关键。

1.根治产业结构趋同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理解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与人打交道处理人们利益关系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在我国经济运行中所出现的产业结构趋同现象,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利益集团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的一种必然产物,它既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产业制度安排,说明它就是所涉及各部门、各地区及各种利益集团的权利关系的一种“均衡”。国家要调整它,即使是优化它,也必然会触及各方面的既得利益,使一部分人受益或受损,会有讨价还价,有合作也会有冲突,因此,国家要支付相应的“交易成本”,具体包括:①各级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经济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进行“逆优化”抵制,或者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策略性变通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利益损失;②各级政府官员出于政绩意识而进行的逆向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③部门、行业或企业主体出于部门、行业或企业利益而实施逆向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④根治产业趋同,重组资产存量,势必要关、停、并、转及破产,由此而引起的下岗或失业者的反对或抵制所形成的费用损失;另外消除产业趋同还要支付大量的宣传教育等费用,等等。因此,产业结构趋同症能否根治,关键就要看国家有否有勇气或能力支付这种交易成本。

2.根治产业结构趋同的“沉没成本”。在一定条件下产业结构趋同化格局一经形成,最终都由相应的专用资产配置组合物质地再现出来,这种专用资产具有在用于特定用途以后,很难再移作其它用途的性质。它包括①场地或区域的专用性,如在某一特定地区、场所兴建厂房的投资无法移至其他地区用于它地;②物质资产专用性。如某一特定产业或行业所形成专用机械设备无法用于它业,如纺织设备与煤炭设备;③技术、人力资产的专业性,即专用技术和人所掌握的特定技能与知识只能服务于特定的产业或行业,一旦改变或取消某种产业或行业,这些专用技术、技能与知识将全部或部分地失去意义;④专项资产,即供给者为了专门向某一特定市场供货所投入的资产。由于这种资产的专用性,如果通过调整或优化产业结构,关停并转或破产一些“长线”行业或企业,那么原来所投入的资产将全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它用,因而在投资所形成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不可挽救的成本”或“沉没成本”。国家能否根治产业结构趋同症,还取决于国家财政对这种“沉没成本”的支付能力。

四、根治对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产业结构趋同化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根治它需要一个过程,必须用系统方法,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包括:制度创新、妥用增量、存量调整、退出援助。

1.制度创新。产业结构趋同化的主要根源源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以及转轨时期不清晰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利关系。正本诸源,根治结构趋同症的良方在制度创新,即继续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步伐,以市场经济运行惯例规范经济主体及其行为,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一方面要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塑造成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成熟的理性市场主体,克服短期化行为;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打破条块界限,积极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创立健全的市场规则与法规,为产业结构调整与资产重组创造基础条件。

2.妥用增量。即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要强化中国产业投资与发展的调控机制,要真正成为杜绝不良与产业投资产业趋同的“闸门”,而不能成为心善的“纵容者”,要妥用投资。因此,一方面在选择支柱产业,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地区产业合理布局时,一定要遵循“高收入弹性”、“高生产率增长”、“高关联度”、“环境保护”、“疏通瓶颈”等基准,进行增量投资;另一方面对趋同产业结构中的“长线”产业、行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新增投资。这样经过一个长期的增量边际调整过程,使趋同的产业结构逐步优化。

3.存量调整。即各级政府要下决心利用破产机制和并停并转方式优化组合作为产业结构趋同物质载体的资产存量,实现资产运营的集约化与规模经济。在选择资产存量调整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交易成本与沉没成本的约束,应尽可能多利用兼并方式,慎用破产与关停转,要大力发展经济联合与企业集团,实现适当的市场集中,创造协同效应。

4.退出援助。即政府应设立产业调整援助基金,援助企业的退出和转产行为。一则政府多对从“长线”产业或行业中退出的企业给予优惠待遇,企业如果封存和淘汰设备,在进行新投资时,可以按比例得到优先或优惠贷款,或采用特别折旧率,或采取所谓“收购报废”方式。如五六十年代日本政府对纺织工业的调整就是采用此法,效果良好,二则产业调整援助基金还可以用来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用和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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