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体制转型研究_合议庭论文

审判管理体制转型研究_合议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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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任务,为审判管理制度转型提供了新的改革方向,需要在深化司法改革形势下廓清审判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走向。

       一、审判管理结构的两分法

       基于对近年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实践样态的梳理,根据不同的标准,审判管理结构有三种不同的两分法。根据审判管理的内容,可分为审判指导监督和审判事务与决策管理。审判指导监督主要指院长、庭长对案件实体裁决的指导监督等。根据审判管理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内在审判管理和外在审判管理。根据审判管理的行为特点,可划分为司法性审判管理和行政性审判管理。相较而言,将审判管理分为审判指导监督(内在审判管理)和审判事务及决策管理(外在审判管理)更为科学。将审判管理进行两分法划分并不具有当然的学理价值,也不代表课题组认同审判管理从逻辑上可以作出两分法的划分,其意义在于审判管理实践活动的确存在对案件实体进行指导监督和对案件质效指标以及流程进行管理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审判管理活动有不同的性质和运行规律。只有做出基本的划分才能厘清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在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修正路径。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审判管理制度行政化因素的膨胀以及偏失使其成为审判权运行行政化的重要体现,审判管理制度困局俨然成为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去行政化的障碍。以院长、庭长监督指导个案审判为核心的内在审判管理制度和以案件质效评估为核心的外在审判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均出现了一些深层次问题和困境。

       (一)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之困

       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困局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制度形成欠缺实证佐证。“二五改革纲要”实施之后逐渐呈现院长、庭长收权趋势,并无审判质量上升或下降的实证分析,只是一种逻辑的应然判断,而可能忽视了制度背景,即司法评价的高低起伏与社会环境有关等,而且社会对司法的感观更多基于热点敏感案件,而与院长、庭长收权放权对审判质量的影响不一定具有直接关系。其二,制度正当性不足。院长、庭长的内在审判管理已构成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实质影响,其授权制度依据应为法律,但法律制度却付诸阙如,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文件作出模糊性规定。以司法解释性文件赋予的院长、庭长审判管理权限制法律赋予的审判组织审判权,在制度正当性上存有缺憾。其三,权力越集中越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院长、庭长强力行使审判管理职责的另一恶果是,一旦与合议制的滥用结合起来,就会形成司法裁判中的利益共同体,进而形成司法不廉窝案之源。其四,无法突破理论瓶颈。我国三大诉讼法早已经确立辩论原则和公开审判制度,院长、庭长对实体裁判的管理活动显然不符合公开审判制度及辩论原则。诉讼法理中的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院长、庭长实质性审判管理与这些诉讼法原理均南辕北辙。

       (二)案件质效评估制度实施之困

       困境之一是重共性轻差异。由于法院所在地域、所处层级不同,特定法院的具体工作环境与具体任务存在差异,各个法院的案件质效评估以及对评估指标体系的使用应当具有一定特殊性。评估指标体系的权威性导致对指标体系的简单套用成为常见现象。

       困境之二是重定量轻定性。处处强调“数据说话”,唯数据论地看待审判管理活动,对案件质效的认识、管理基本不再使用定性方法,改善审执工作大多要求在数据上迅速体现。这种急功近利的追求催生了以高效、统一、权威的行政化手段推动审判活动,进而实现提升审判质效的目标,最终使得审判活动超出司法规律的合理范围。

       困境之三是重整体轻个案。案件质效评估更为关注案件质效整体性的综合指数反映,与法院外部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个别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关注形成鲜明对比,最终导致案件质效评估结果与法院外部对案件审理效果的感受出现较大差距。

       困境之四是重内部轻外部。评价主体单一性、运行方式封闭性、评价结果内部化是现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重要特征,当事人等外部主体对司法业绩没有发言权。外部参与不足也是案件质效评估体系重结果、轻过程的体现。

       三、审判管理制度的转型路径

       (一)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的转型与修正

       审理者裁判明确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同一性,解决了裁判主体不明、审判责任混同的问题,使裁判者负责成为可能。裁判者负责中的“负责”有两层含义,一是裁判者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做出享有最终裁决权,二是裁判者对独立做出的实体裁判结果承担对应的审判责任。第一层含义是对审理者裁判的强调与固化,第二层含义则指向职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审判责任制。如果说裁判者负责的第一层含义与审理者裁判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诉讼法表达,那么裁判者负责的第二层含义所指的审判责任问题则是审判管理问题,并且是去行政化背景下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的主要构成部分。比较而言审理者裁判更容易实现,只需落实诉讼法即可,而裁判者负责即审判责任制的构建则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亦是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的重心。

       1.构建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责任制

       在强化合议庭责任制方面,重点是在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如何防止合议庭审判权不受监督和制约,关键在于审判责任与独立审判的对等以及合议庭成员审判权的平等行使。审判责任与独立审判的对等依存于审判责任的明晰化,集体负责等同于人人无责,审判责任明晰化的关键在于构建结果控制式的权力制约机制。而结果式控制的关键在于合议庭成员评议活动的实质化。这是由于庭审与评议是合议庭履行职责最重要的两个场域,而在与合议庭责任制的关系方面,评议具有更明显的关联度,因为裁判结论虽然理应形成于法庭,但最终以一定形式明确表现出来是在评议阶段。最根本的策略是对合议庭成员裁判意见适度向当事人公开的结果式控制,使审判责任得以明晰,结果式控制会延伸到行为控制,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合议庭成员自然会审慎行使审判权,积极参与案件合议而非简单附和承办法官意见,再配之于规范的合议规则和裁判文书会签等制度,合议庭成员审判权就能平等行使,合议庭就会成为真正的实质裁判者。这种平等行使的审判权本身就是对合议庭滥用审判权的制约,就是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内核式保障。合议庭成为真正的审判责任主体,才会成为真正的独立审判的主体。

       在合议庭少数意见适度公开还未形成共识的情境下,仍应以对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内部控制发挥合议制的内在制约功能。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客观记载,可围绕合议庭评议笔录建立发挥合议庭内在制约功能的系列制度。首先是合议庭充分发言制度。合议庭成员必须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陈述意见,禁止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这种合议庭成员间的对话式评议,是审判权运行的内部公开,是合议庭成员间相互制约的重要体现。其次是合议庭笔录完整记录和内部评阅制度。合议庭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反映合议全程和细节,同时建立合议情况内部评阅和专项检查制度,庭长对合议笔录定期或不定期事后评阅,督促合议庭全面客观评议。最后是把合议庭笔录评阅情况作为合议庭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甚至将其置于同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应当是今后审判管理的重要关注点。

       2.构建院长、庭长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具有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的特征。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与个案审判管理职责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核心应当是实现案件信息对称,而不是替代和影响合议庭独立作出裁判。应在三个层面实现对称。其一,个案信息对称。主要包括流程信息和质量信息。质量信息主要是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况、裁判文书差错情况等质量信息,院长、庭长需要以此作为优化审判指导监督的第一手资料。其二,类案信息对称。类案信息是对某类案件裁判规则的系统总结,院长、庭长需要在此基础上履行统一法律适用职责。其三,整体审判运行信息对称。整体审判运行信息包括指标数据走势及存在问题、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限管理情况等综合性审判管理信息,院长、庭长需要在此基础上解剖案件瑕疵,解决普遍性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转型与修正

       1.从数据高值型转向柔性评价型

       应当严格区分工作目标考核与案件质效评估,进一步明确案件质效评估指数不应成为法院攀比的对象。明确禁止将案件质效评估与司法业绩评价、法官绩效考核简单对等处理。

       2.从定量评价型转向定量定性结合型

       当法院间某项指标虽然存在一定数据差异,但此差异不足以证明他们在司法水平上存在实质差距,需要进一步研判。

       3.从内部封闭型转向法院主导社会参与型

       该评估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公众评价与法院内部评价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要求评估主体多元并适度独立,吸纳第三方参与,以保证结果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其次要求评估对象广泛,当事人、律师、政府工作人员、法学教授、上级法院等均可作为信息来源;最后要求评估方法多样,可通过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相关法院的满意度。

       4.从结果导向型转向结果过程并重型

       应当将目光转移到诉讼过程中,实现案件质效评估由结果公正到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转变,与当事人、律师成为评价主体相对应,可探索建立法官行为投诉制度,由各级法院审管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并报上级法院备案,监督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法官行为的严谨性,促进法院和法官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另一方面,案件质效评估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仅是过程中的一个片断,建立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结果反馈——改进提升——再次评估的动态机制,将对结果的关注转移到动态运行、周而复始的评估过程中来,使结果反馈给法院和法官后成为改进提升以及再次评估的起点。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杨凯: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中国法学》,2014(3)

       2.陈忠,吴美来:案件质量评估与审判绩效考核衔接机制研究——以重庆法院实践为样本,《法律适用》,2014(3)

       3.蔡彦敏:中国民事司法案件管理机制透析,《中国法学》,2013(1)

       4.江必新:论审判管理科学化,《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6)

       5.王琦: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与良性互动——以民事审判管理为视角,《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 江必新:域外案件管理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比较法研究》,2013(4)

       6.杨飞, 张俊文:案件质量评估语境下的审判管理改革——基于上诉发改率指标管理的实证分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7.江必新:审判管理与审判规律抉微,《法学杂志》,2011(5)

       8.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4

       9.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10.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法学》,2010(1)

       11.孙海龙,高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人民司法》,2010(9)

       12.胡云腾,范跃如: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研究,《人民司法》,2011(15)

       本文作者转载记录:

       (1978年以来《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类刊)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民商法学》,2010(3)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浅谈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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