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类历史中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兼论社会主义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必然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必然性论文,客观论文,人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劳动力市场的概念,使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同时也结束了理论界关于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争论。但是,理论界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阐发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当前理论界在论证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问题上,可分为两种观点:一是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作为逻辑起点(或叫公理)。如:“劳动者对公有生产资料就社会来讲是主人,就个人来讲仍是‘一无所有’”①但这种“一无所有论”或者“间接分离论”并没有在法律上讲清楚“分离”与“统一”的矛盾;二是从市场的统一性出发证明既有市场就必有劳动力市场。既然社会主义经济仍是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就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②,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性质决定的。”③“劳动力商品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④,但这种“商品经济必有劳动力商品论”又忽略了对劳动力商品产生的具体条件的分析,显得逻辑性不充分。为此,本文拟就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浅陈管见,以求正于理论界。
一 分析劳动力商品属性的关键
马克思在《资本论》对劳动力商品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劳动力商品的关键:
第一,将劳动者、劳动力、劳动区分开来。当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要素时(即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时)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当劳动者成了自己劳动力的主人,且劳动力是生产要素时,劳动力便可能成为商品(当然,当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资料分离了,劳动者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这时劳动力才必然成为商品)。
第二,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可通约性。马克思指出:“它的使用价值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力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⑤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使用是流动的劳动或叫活劳动,劳动力的价值是凝固的劳动或死劳动,二者的可通约性是剩余价值产生的源泉,但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无关。
第三,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可见,劳动力的使用,不仅是劳动力价值的实现(通过工资形式),而且也是劳动力使用价值(劳动技能)的实现和发展。这也是劳动力商品的特殊属性,其他商品在使用期满后,使用物报废,而劳动力在使用中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了其劳动技能。因此,劳动还表现为一种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条件
马克思说:“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⑥,可见,劳动力商品是个历史范畴。根据前人的研究,劳动力成为商品至少有两个一般条件:第一,产品成为商品;第二,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很显然,当生产结果(产品)不能成为商品时,生产要素是不能成为商品的。当劳动者只能是奴隶或农奴,劳动力也不能成为商品。当然,具体到因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的商品经济的不同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还有其具体的特殊历史条件,并且这是由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三 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条件及其变异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是在小商品经济基础上通过原始积累确立起来的,在资本主义的初始阶段,社会生产力还相当落后,社会分工也很不发达。因此,商品经济必定以私有制为基础,同理,在那个时代,农民只要有一份赖以为生的薄土(或简单的手工工具),他是不会愿意离土离乡的。因为在资本家有分工协作的作坊(后来发展为工厂)做工,与自己从事个体劳动一样都只是糊口,而劳动者更习惯于后者,所以随着市场巨大扩张,使大量劳动力成为商品,历史上就发生了大规模的迫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圈地运动”和“贩卖人口”的运动,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条件是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这个条件的形成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大发展,推进了规模经济的大发展。
那么,当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有了根本性的飞跃(特别是第二次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为什么仍然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无产阶级的分离为前提呢?这是因为:第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扩大再生产使然;第二,资产阶级通过原始积累和其他剥削手段积累了巨额财富后,其贪欲不仅没有遏止反而不断膨胀。
但是,人类历史终究是向前发展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也在向前发展。撇开其他方面不说,单就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特殊条件来说,随着第二次浪潮的涌来(主要是自由资本主义上升到垄断资本主义后),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正如股份公司蕴含了“社会中心”因素一样,也蕴含了社会主义成份。
比如,在今天的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大公司的经理、高工等并非是一无所有,但他们并不去办中小企业(或在自己的中小企业当老板),反而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可见,他们出卖劳动力(就卖方来说),完全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即既为了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又为了使自己高层次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得以发挥和发展——这,正是人类历史进步的表现,也符合人性的发展规律即人的最高需求是为了实现自我,成为全面发展的自由人。
再比如: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包括选举董事和法定董事)除按股分红外,还依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职务领取一份高工资,后者应当说就是他(她)的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我们不能用“自己出卖劳动给自己”而否定这一点,因为董事们不但与公司的财产在最终所有权上是部分分离的,而且与公司法人产权是完全分离的,这体现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
当然,即使在今天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资本的本性和剥削性并没有改变(如前所述),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仍然普遍的、大量的、本质的表现为无产阶级“自由得一无所有”。这是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根源。
四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必然性
从今天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力还远没有达到消灭商品的程度。因此,当通过一定时期的计划经济积累了比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以后,不得不适应生产力的要求发展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绕不过的自然历史进程。那么,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必然成为商品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
第一,产品成为了商品。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不同于简单商品经济,也不同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其本质特征不应当是私有制的存在,而应当是存在体现“劳动仍是谋生手段”要求的既公有又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它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
第二,劳动者有更充分的人身自由,劳动者既是自己劳力的主人,又是自己国家的主人,所以劳动者不仅能够而且愿意出卖劳动力。
第三,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虽然在所有权层次上是统一的,但在法人产权这一层次是完全分离的,所以劳动者必须出卖劳动力。
第四,劳动者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也会主动地与更高层次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体现社会分工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也必定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
在这里,资本主义社会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个别的、偶然的、局部的、一句话非本质的人类进步成果在社会主义得以全部实现。这是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生长点即在此。比如,我国目前在城市打工的约1.2亿农民并没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分离,他们出卖劳动力或者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即为高工资也为学技术、技能),或者是因为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在试行土地使用权自由买卖的地方,有些农民就已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再比如:全体公民采用劳动力买卖形式实现人才流动,并不是因为他们丧失了全民企业财产所有权,而是因为他们与各个经济实体在法人产权上是完全分离的。
那么,体现全民所有制收益权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如何实现的呢?第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的延续,它也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第二,国家通过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用之于民不是平均分配,而是与劳动力实现其价值所取得的收入挂钩(当然,对老幼病残的社会福利不能依按劳分配来处理,那是属于“必要社会扣除”的开支);第三,公有股份公司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最终造福全民(或村民);第四,劳动者凭借产权证书(债券和股票)领取少量资本收益,但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投资不再主要体现为剩余价值资本化,而是劳动收入的节余(注:这里把非公有制经济抽象掉了)。
总之,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客观必然的。
注释:
①②《政治经济学(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部分)1988年第1期。
③《深圳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
④《政治经济学(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部分)1993年第12期。
⑤《资本论》第一卷第100页。
⑥《资本论》第二卷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