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内容监管的主体结构与演进研究_主体结构论文

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结构与演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互联网论文,主体论文,结构论文,内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772/j.issn.1000-0135.2014.05.001

      内容监管是中国互联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涉及多种政策问题的综合管理工作。内容监管的实现,依托于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具有不同职能的主体。对这些主体的分布结构、职能特征、演化过程加以分析,可以发现网络内容监管的行为特点和机制要素,为网络监管政策做出建议。

      1 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

      借鉴公共政策主体的概念[1,2],本文中所称的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指参与到互联网内容监管的计划、组织、执行、监控等一系列政策过程的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我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以行业、民间组织为辅。从已经发布的国家政策法规中,可以发现主要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内容监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网络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网上信息内容实施监管。可见中国网络内容监管在宏观上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同时在具体的监管活动中,各个政府部门分工承担对应的监管职责。2006年中宣部等16个国家部委联合组成了“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划分了互联网行业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等主体类型,反映了互联网内容监管工作对主体协同的需要。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从此我国的互联网内容监管有了专职的领导协调机构。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乌静和白淑英[3]将我国网络管制主体划分为传统权力主体和正在兴起中的公众主体,指出管制不力源于权力主体之间的职能重叠和冲突,以及权力主体与公众主体间的割裂。王湘军[4]分析了我国电信行业政府监管机构存在的独立性差、职能分散、专业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建立国务院主导的,多职能协调融合,扁平化的监管委员会组织。谢永江[5]提出在高层级领导机构指导下,各个监管机构分工协同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罗媛[6]通过政策主题耦合关系描绘了我国互联网政策制定主体之间的协同,发现主体数量众多,关系复杂,实际工作中的配合协调还有待加强。

      以政策文本为依托,统计分析政策发布主体的关系和变迁也日益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何艳玲[7]发现国务院机构的历史变迁以运动式推进为形式,以经济改革为动力,并日益体现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之间的互动。刘新萍等[8]统计分析了我国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在1993~2008年的变化历程,指出其演化表现出多次的膨胀—精简的循环。刘凤朝和徐茜[9]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研究了不同历史阶段中的科技政策主体的合作规模和程度,区分出各阶段的核心主体并分析了这些主体在历史中的功能演化。孙玉涛和曹聪[10]将我国科技创新历史划分为跟随模仿和自主创新两个战略历史时期,通过分类统计的方法分析了这两个历史时期中我国创新政策的发布单位的数量、职能以及合作关系的演化。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复杂多样,主体之间存在网络化的互动关系,并且不断演化变迁。利用情报学的方法,对互联网内容监管政策进行数据挖掘和内容分析,可以界定监管主体的范围、职能,找出主体之间的关联及其演化过程,动态地展现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和机制特征。

      2 数据与方法

      本文数据检索自“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该网站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数据库包括了由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政策文件。本研究利用关键词检索,得到初始政策数据集,而后通过机器和人工判断两种方式,最终保留了1994~2011年发布的195条互联网内容监管政策作为数据样本[11]。

      2.1 监管主体的识别

      本文在尽量保证区分度的基础上合并上下位机构,从政策文本的发布机构中共识别出58个单位,作为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如表1所示。在表1中,每个主体都有一个不多于四字的简称,每个主体所发布的政策总量也被统计出来。每个主体所发布的最早和最晚的一个政策的发布时间被作为时间标志,来显示该机构在整个监管体制中的活动时长。表中主体按其在监管体制中首次出现的时间排序,表明不同的监管主体参与监管活动的顺序。分析这些主体发布的监管政策的数量以及活动时长,可以识别出网络内容监管体制中的核心监管主体。

      表1中列举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等,还有部分党中央部门机构。此外,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互联网协会、全国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是来自行业或民间的非政府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之间可能有组织传承关系,如1998年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合并为信息产业部,后者又于2008年改组为工业与信息化部。类似的情况还有2001年国家工商局升格为工商总局,2003年国家药监局升格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为了更准确分析不同历史时间段活跃的监管主体,表1对改组或升格前后的主体均予以保留。由于政策数据源有限,2011年成立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3年组建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均未能反映在表1中,但会在后文加以讨论。

      

      

      2.2 监管主体的职能

      通过对网络监管政策的内容分析,识别出14类政策主题领域和各个领域中分布的政策数量,如表2所示。统计58个监管主体对不同政策主题的偏好,可以识别出各个监管主体的作用和功能。

      2.3 监管主体的合作

      在195个政策文本数据源中,36条政策法规拥有不止一个发布单位。58个监管主体中有41个参与过监管政策的合作发布。这些发布机构的政策“合著”关系标志了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针对相同政策问题的协同合作,是观察主体互动的良好视角。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可以描绘出监管主体合作网络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的特点和演化趋势。

      

      

      图1 每年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数量

      3 结果分析

      3.1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数量分布

      图1显示了每一年参与到网络内容监管活动中的主体数量。该图区分了当年新出现的主体与重复出现的既有主体。主体累积数量(不计重复)的历史演化曲线也被画出。可见,几乎每一年都会有新的主体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监管中。特别是2001年,有大量的新主体出现,说明当时互联网内容监管经历了重要的发展。监管主体数量的集中,近似以3~4年为一个周期。虽然大约2007年后新出现监管主体数量相对减少,但参与监管活动的主体总数却仍在扩大。说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工作日益重要,虽然体制庞杂,但已经逐渐成熟,既有的监管主体是监管活动的主要实施者。

      监管主体在监管体制内的平均活动时长为5.2年,平均每个主体发布政策3.4条。结合政策发布数量和监管主体特征,大致将监管历史划分为1994~1999年、2000~2003年、2004~2007年、2008~2011年4个历史阶段。在2000年之前,互联网内容监管以满足安全需求为主要任务,涉及安全保密类型的监管主体较多,如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2000~2003年,是多种网络信息服务奠定法律法规基础的时期。这一时期负责互联网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发展的机构较为集中,如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中心等。2004~2007年,是对网络信息内容直接监管较突出的时期,相关监管主体也以文化部、广电总局等直接的内容管制机构为主。2008年以后,监管需求逐渐偏向市场导向,食品、医药、地图等监管机构也随着相关网络服务的兴起参与到网络信息内容监管体制中。

      统计表1中的数据,政策发布数量代表了主体对监管体制的作用或影响力。而首次和末次发布政策之间的时间跨度代表了主体在监管体制内活跃的持久度。政策发布数量与时间跨度之比,即为主体在单位时间内的政策发布数量,表明该主体在监管体制中的活跃能力。而政策发布数量与时间跨度之积则表明了主体在整个历史活动期内对监管体制的总体影响力。表3是以这4个指标为尺度,为所有机构排序得出排名前十位的机构。这些机构是在不同指标度量下的政策监管体制核心主体。从中可以发现,信息产业部(包括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在4个不同指标衡量下都是网络内容监管的核心主体。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也是比较重要的监管机构。

      

      3.2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的作用职能

      图2是通过统计各个主体所发布的政策在14个监管领域中的分布进而得出的主体职能分布网络。图中的箭头是从监管主体指向其涉及的监管职能,箭头线段越粗说明该主体在这个领域发布监管政策越多。红色圆形节点是监管主体,蓝色方形节点为政策主题领域也即主体监管职能。图中节点大小与节点的度值成正比。对监管主体来说,红色圆形节点越大表示该主体同时涉及的监管领域或职能越多。而对于政策主题领域来说,蓝色方形节点越大表明参与该领域政策问题监管的主体数量越多。

      在图2中,信息产业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涉及多个监管职能的单位,以及网络游戏、网吧等热门监管领域构成了该网络的核心部分。网吧是最受关注的监管领域,有20个不同的机构参与到这一政策问题的监管。而信息产业部则是涉及最多种监管职能的机构,其在10个不同的监管领域里发布过监管政策。有27个主体在其监管历史中仅仅对一个领域做出过监管规范。教育公益领域只有教育部一个机构参与。互联网地图使用和测绘规范领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领域,在其中三个监管机构都没有再参与过其他政策领域的监管。

      表4显示了14个监管领域中发布政策数量最多的三个主体以及覆盖监管领域多于5个的监管主体最主要的三个职能领域。该表体现了监管领域和主体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显示了某一个监管领域中最主要的监管者以及某个监管主体最核心的监管职能。

      

      图2 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布网络

      

      结合图2和表4可以发现,在不同的监管领域中可以识别出比较有代表性的监管主体,但高频核心主体的主要监管对象却较为趋同。区别于既往研究中对监管主体职能的粗糙划分,本节的研究依据政策文本数据十分直观地展现了主体跨多领域监管以及多主体合作监管的规模。

      3.3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合作网络

      在全部的政策数据里,有36条政策拥有多于一个的发布单位。将这种联名发布政策的行为理解为监管主体之间的合著关系,图3显示了在18年监管历史中监管主体的合作网络。节点即为主体,其大小依点度设定,大的节点表明与更多的其他节点相联系。边即合著关系,粗边表明两个机构之间有更多的合作次数。

      在图3中,58个节点中有41个参与了合著,构成了321条合作关系(不计重复次数),网络密度为0.19。17个孤立节点主体只单独发布政策,在监管活动中更具有独立性。在参与合作的主体中,有28个从没有独自发布过政策,这些主体属于监管活动的配合协作者。参与合作的主体大致处于相似的行政级别,大多为国务院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等。网络内容监管所需的主体合作并没有表现出不同职能主体的明显聚集,参与合作的主体以近似的程度监管某些综合性比较强的政策问题。在17个孤立节点中,大多数是行政级别较低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机构,如地图监管和域名监管。而另一些处于高级行政级别的机构,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也同样单独发布监管政策。这些机构往往发布一些指导性强的纲领性文件而非具体监管政策,在整个监管体制里处于领导地位。

      通过UCINET工具的中心性测度功能,计算出节点的点度。这里对两类点度做了区分:广度与强度。节点的合作广度是不考虑边的值即合作重复次数的点度,它表明了一个监管主体与多少个其他主体相联系。而节点的合作强度则是将边的值即合作次数与点的广度值加和得到,表示了一个节点与其他节点合作的频次和程度。以每个主体在合作中的广度和强度分别为横、纵坐标,图4以散点图的形式表示了各个监管主体的合作水平。

      图中各个主体的合作广度和强度大致符合正比关系。绝大多数监管主体的广度和强度都比较低,因此集中在图中左下角的位置。公安部是最倾向与其他机构合作的监管主体。在18年的监管历史中,公安部先后与39个不同的监管机构构成了130次合作关系,发布了29条内容监管政策。最高频次的重复合作也发生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达14次。一些机构虽然发布政策数量不多却有较高合作水平,如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这些机构往往是参与到某一个或几个监管政策的发布中,而该政策却拥有非常多的联合发布单位,因此构建的合作关系比较多。

      

      图3 监管主体合作网络

      

      图4 监管主体合作水平散点图

      如果考虑重复多次合作的情况,那么58个监管机构在过去的18年监管历史中发生了共609次合作。其中仅仅发布单位多于5个的14条监管政策就贡献了556次合作关系。这说明虽然大量的监管机构都参与到合作关系网络中,但合作关系却集中在少数的有较多发布单位的政策中,而非分散的由少量却关系紧密的主体集团发布的政策。事实上政策发布数量排名前十的机构,在广度测度下仅仅有35次合作关系,在强度测度下也只有158次合作次数。大量的合作关系由发布政策数量不多的,职能分散的监管主体,在少量的监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形成。这种情况说明了需要合作的政策往往牵涉非常多的不同背景和职能的机构,指向非常复杂综合的监管活动,而不是小型独立的具体专业问题。58个监管机构的合作也不是分立和自发的,往往更倾向于在一致的目标下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协作活动。

      通过UCINET工具的核心-边缘测度功能,对机构合著网络进行分析,可以识别出七个核心监管主体: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共青团中央。由七个核心主体构成的核心网络密度,在深度测度下,达到7.143,而其余58个机构的边缘子网络密度仅为0.155,核心与边缘部分的关系密度为0.731。这说明边缘机构更倾向于与核心机构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彼此之间的合作联系。

      进一步考察参与合作的政策主体在联合发布有关网络内容监管政策时的地位发现,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作为直接负责网络内容监管的机构,往往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合作,在主体合作中处于牵头地位。而公安部、信产部、工商总局等单位,虽然也有较高的合作水平,却主要是以第二“作者”身份协助政策制定。而其余较分散的合作水平较高的主体,如卫生部、教育部、团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其合作关系主要由第三及其后的“作者”身份贡献,它们往往配合参与一些大型的具有很多署名机构的监管政策制定或监管活动。

      3.4 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合作网络的演化

      统计每一年合作政策、主体数量与当年出现的全部政策、主体数量比值,可以得到当年的合作政策和合作机构比例。图5通过折线图显示了合作政策和合作机构比例,以及合作频次数量(计重复频次)变化历史。左侧纵轴标识合作政策与合作机构比例,右侧纵轴标识合作次数。

      2000~2003年,是机构合作的第一次增长期。2004~2007年是机构合作的高潮部分。2008年以后进入了不太稳定的波动期。在大部分时间点,合作政策与合作机构比例是同步增减的。但在2005年、2006年、2009年,这两个指标是反向变化。在2005年,合作政策比率上升,合作机构比率反而下降,说明这一年出现的监管合作来自于数量较少的较固定的既有机构合作关系,而非由新参与合作的机构贡献。而2006年和2009年,合作政策比率下降而合作机构比例上升,说明当年的监管合作主要由大量监管机构在少数政策中联名发布来贡献,而非大量的新监管政策。这也暗示了集中的大规模监管协同活动。

      进一步考察各个历史阶段的监管主体合作关系,表5通过历史累积和各阶段分立两种角度来显示机构合作网络特征。它给出了各个历史阶段中主体合作网络的规模。节点数即为某时间区间内出现的监管主体数量,关系数和频次分别为当时各个主体合作广度和强度的和。密度表示一个网络实际存在的连接数与理论上最大连接数的比值,它可以表明一个网络的紧密程度。从表5来看,2004~2007年是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合作最为密集的时期,合作网络经历了前两个历史阶段的发展,达到最高规模后发生一定程度的回归。

      为了确定不同监管主题领域中的主体合作程度,每一年各监管主体在其涉及的监管领域中的合作频次被统计出来,如图6所示。从图中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政策主题领域都发生了机构合作。2008年以前有关网吧的监管是主体合作与监管的重点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网吧当时是用户上网的主要途径,监管问题层出不穷。另一个相对的合作重心是网络游戏监管。大约从2005年开始,网络游戏就成为多个监管机构联合发布政策进行监管的对象。这一情况在近年尤为突出。需要注意的是监管工作领域。该领域只有一个政策,即2006年多个部委发布的《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其拥有16个联合发布单位。这个政策就是在图中可以识别出的2006年的合作规模顶峰。知识产权和卫生医药领域中的合作规模在近几年有了明显增长,表明了这些是随着网络发展慢慢凸显出来的新兴政策问题。

      

      图5 主体合作的演化趋势

      

      

      图6 主体合作在不同监管主题领域中的分布和演化

      4 讨论

      4.1 分散与侧重兼具的主体结构

      从对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管合作的分析中发现,互联网内容监管体制有交叉重复管理的现象,有学者批评其为“政出多门,十龙治水”[12,13],认为纷杂的监管部门一方面会造成管理职能有所交叉重复,另一方面又条块分割缺乏协同[14],使主体在各自的政策领地内谋求利益,导致一种零碎的威权体制[15]。但实际上,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是对复杂变化的中国互联网内容环境的一种适应性举措。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种依托既有的行政管制体制和传统,应对互联网内容监管问题的监管模式,对于监管方来说是一种必然且有效的手段。

      但如果仔细考察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布就会发现,无论是监管主体还是监管领域,又都有着集中和侧重的现象。就政策发布数量看,58个监管主体中只有9个主体政策发布数量多于10条,绝大多数主体发布政策较少。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发布政策最多,监管职能最多样,是互联网内容监管的核心主体。而从监管政策问题看,诸如网吧、网络游戏等领域,需要大量不同主体分工协作参与监管,是具有核心地位的综合监管问题。主体合作网络也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核心边缘结构,主体合作关系主要通过少量由多个监管主体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实现。有多达28个主体从来没有单独发布过监管政策,说明监管主体中有一半都是以配合合作的形式参与网络内容监管的。有12个主体在全部的监管历史中仅仅出现过一次,其中只有中宣部以第一“作者”身份牵头发布过政策。从整体上看,政府主导的监管与非政府组织影响力的相对弱势也形成了鲜明对比。从政策数据源中仅识别4个非政府组织。其中,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参与监管活动时间较早,发布政策较多。而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这样的民间组织仅仅在有关网络游戏监管的政策中作为联合发布者出现,作用并不突出。这些现象说明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既表现出了来源多样、复杂分工的分散结构;又在影响作用、合作程度、组织地位上表现出政府牵头、有所侧重、有所集中的倾向。处于边缘地位的主体与处于核心位置的主体在多种指标比较上差别显著。

      应该说这种分散与集中并存的主体结构是网络内容监管与变化中的网络环境不断适应的结果。从横向上看,多种主体分立存在,各司其职,基于权力的依赖或资源的交换而协同合作,形成功能上不断交互的网络结构[16]。另一方面,从纵向看,监管主体的工作并非无章可循。在行政体制上,中央领导机构始终处于根本决策者与指导者的位置。部委机构看似职能交叉合作共管,实际上却有着分类主导的工作模式[17],在不同的监管领域中,始终侧重一些主管机构。有学者将这种横向网络化结合纵向垂直管理的互联网内容监管模式称之为网络国家主义[18,19]。这是一种符合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需求的有效手段,体现着综合治理和复杂管理的思想,也是中国当下国情政情的必然产物。

      4.2 传承与变革结合的主体演化

      基于政策文本特征划分的4个历史阶段,使得监管体制的重心和焦点的演化路径更加鲜明。

      2000年以前的网络监管还处于探索期。这一时期的监管主要由中央级别的领导机构带头组织,各个行政机关、部委参与配合实施,而监管的体制和方式还处于探索和试错阶段。参与到监管体制内的主体多为邮电部、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等负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门,以及公安部、保密局等涉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部门。2000~2003年,是我国互联网发展的规范和转型期,无论是监管方式还是运营服务都逐渐成形并日益规范,监管重心也从网络基础设施专向网络信息服务。在这一时期,诸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基础性政策法规出台,成为后续内容监管的基石。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公安部等部门也是在此时开始成为网络内容监管的核心主体。可以说在这段时间,中国互联网的运营、管理、乃至整个网络生态都经历了重要的发展,为其后进一步的繁荣打下了基础。2004~2007年,是直接内容监管相对突出的历史时期。监管重心开始转向网吧、网络游戏、淫秽色情信息等内容监管。在这段历史时期,监管主体间的机构合作达到了规模的顶峰,这是对一些突出的内容问题进行联合整治,也是对高效监管方式进行摸索提炼的过程。2008年后,互联网经济和市场进一步扩大,监管活动也较之前更加成熟自信。很多新兴主体,比如有关地图测绘管理的部门、有关医药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的主管部门都参与到了监管活动中,表明了一种更加多元的管理趋势。

      除了互联网环境的变迁,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演化的另一个推动因素是行政体制的变革。在1998年、2003年、2008年,国务院机构设置经历了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革。在这些变革中,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也发生了变化,表现出精简规模(如裁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提高重要部门的行政级别(如国家工商局升格为工商总局)、合并职能接近的主体(如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合并为信息产业部)等趋势。在这些演化变革中,互联网内容监管日益专业化,监管主体的层级、分工都日益清晰成熟。20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成为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专门管理协调机构。2013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建成立,体现了新媒体环境下互联网内容监管事务的高度复合性。从这些持续的变革看,经过将近20年的探索,内容管理从附属于网络基础设施和安全管理的次级要求,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服务的制度性要求;从对核心内容问题的直接监管,发展为针对市场行为的间接管控;从大量主体多头重复监管发展为有专门机构协调组织,多部门分类主导有机合作的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内容、电信、市场、安全以及其他类别的监管主体权责更加明晰化,标志着监管体制已逐步演化到成熟期。

      从监管政策的角度看,监管体制演化的动力来源于两种政策目标的冲突。监管方既要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又要努力发展多元且创新的网络产业并获得经济效益。这使得监管体制表现出两面特性:一方面,监管被视作政策工具,通过严厉的打击、惩处来管控网络环境,避免网络信息威胁社会稳定[20]。另一方面,特别是最近几年,监管体制也表现出鼓励行业和用户自我管理,间接影响网络内容等去中心化、去管制化的新趋势。前者体现了政治传统作用下对社会稳定和意识形态的管制需求;后者体现了对自由市场和传播环境作用下新经济增长点的需求。这二者在不同历史条件下轮流占据政策议程的窗口位置,使得宏观上,监管体制在运动式的强力直接管制和鼓励行业自我管理的间接治理两种模式之间周期性摆动。

      5 结论

      本文从政策的发布主体出发,明确了58个参与中国互联网内容监管主体的身份和职责。指出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文化部是近20年监管历史中的核心监管主体。主体间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合作。合作倾向于大量不同的主体参与到综合问题监管中,而非以不同领域分散进行。这些主体在行动中构建了横向网络化与纵向分类主导相结合的复杂政策网络。主体的演化历程不仅表现在数量增多,同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主体职能也在发生变化。机构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不同政策目标的冲突妥协、新兴利益相关方的加入,共同构成了监管体制演化的动力。

      随着互联网环境的发展,政府集中主导的监管模式必然会向兼顾更多利益相关方的方向转移,这就需要更充分地发挥行业、民间组织的力量,构成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的综合治理模式。特别是调动民间组织的资源参与到网络内容管理,使之成为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的有效缓冲,应该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监管体制的重点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监管主体的边界、职能和关系。但是监管主体应对监管问题的行为、逻辑和策略还没有充分的显示出来。后续研究应通过对不同主体对不同监管内容施加的监管方式的挖掘,更深入地揭示我国互联网内容监管机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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