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赫希解释学的有效性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解释学论文,有效性论文,理论论文,论赫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解释学理论中,如果说狄尔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利科尔等皆主要是哲学家,而其理论建树主要是哲学解释学或普通解释学的话,那么,美国的文艺理论家赫希可以说是一位文学解释批评家。他以自己的著述对建立文学解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 客观解释学理论语境
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理论风靡一时之时,哈贝马斯、利科尔和赫希均做出了自己批评性的反映。然后,三者的观点却有着相当的差异。利科尔从现象学角度补充了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是一种较温和的批评:而哈贝马斯则主要在逻辑和历史层面论争,从某个方面对哲学解释学作出一种回应。独有赫希从自己的客观论角度和立场展开了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批判,其主要任务是“重建作者原意说”,坚持寻找“作品客观存在的意义”。与伽达默尔形成对照的是,赫希并不完全同意所谓:阐释是对作品意义的一种补充、扩展或填空,它具有“前理解”,是作者的视界与阐释的“视界融合”的说法。于此相反,赫希认为,作品的意义是自明的,是需要不断阐释、发掘,就可以获得原意的。意义是可以客观获得的,关键是对主客体之间的差异加以正确把握。
这使我想到,在中国的传统解释学中,也有“以意逆志”、“六经注我”和“我注六经”之说。看来,对作者原意的把握,和阐释者所认为的真正的意义之间,有了些很微妙的差异,这些差异构成了解释学的鸿沟。赫希坚持阐释不是随心所欲的,也并不因为主客体之间存在社会、文化、历史的差距,就可以使得阐释的有效性变得可疑起来。他要重申阐释的正确合法性,其唯一的标准的就是“客观的度”。
文艺解释学的困难就在于,文本是多义的,既包含了作者的原意,又包括了在历史的发展嬗变中不同阐释者所叠加的意义。那么,如何去阐明一种或其中几种最合适、最确切的意义,已成了时代的难题。赫希的理论创新之处在于,他看到了伽达默尔过分强调阐释者的“填空意义”,而又忽略作者原意的倾向,认为这将导致作者的作品在后世的阐释中,逐渐淹没了作者的本意,而使作品成为言人人殊或随意阐释的相对意义的产物。因此,他将正确性、有效性看作是文学批评家的头等重要的任务,从而在相对主义和批评家决定作品的意义,甚至在“作者已死”(罗兰·巴特)的时代,试图重新恢复作者作为本文意义决定者的地位。因而被人称为之当代客观解释学的代表人物。
赫希说:“我们应该尊重原意,将它视为最好的意义,即最合理的解释标准。”(注:E.D.Hirsch,Three Dimensions in Hermeneutics.New Literary History,1972,vol-3,p.48.)他还认为,“一篇文本的重要特点在于,可以从它分析出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各不相同的复杂的意义,而其中只有作者的意义才具有这种禀有统领一切意味的确切资格。”(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7.P.25.)也就是说,只有作者的原意才是决定理解文本是否正确的关键,只有寻找到这种客观的、已经存在着的作者原意,阐释才是充分有效的,否则其意义将是不合法的。
在区分作者的原意和阐释的意义的时候,赫希用了两个关键词,一个是"meaning",他称之为“意义”,即作者的愿意,或者是等同于作品的字面意义;另一个是"significance",即“意味”,是作者字面不变的确切意义和其它阐释意义的叠加。他指出:“意义是一个文本所表达的意思,它是作者在一个特定的符号序列中,通过他所使用的符号表达的意思。意味则是指意义与人之间的联系,或一种印象、一种情境、一种任何想象中的东西。”(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8.)他又将此同两个德文词相对比,认为前者等同于"Sinn",后者等同于"Bedeutung",也就是说,前者是“意义”,后者是“意味”。“意味”是随着时代历史、批评家世界观和主观条件、甚至是趣味的变化而变化的,而"meaning"这个“愿意”则是不变的。
二 客观解释学理论特征
赫希在确定了自己的理论依据以后,进一步将解释的客观性列为自己的理论目标。他声称,只有当意义本身是不变的时候,才会具有客观性。(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214.)就此,他拉开了反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激进“历史循环论阐释论”的序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要达到客观性,赫希存在一个潜在的困难,即“阐释的循环”。他必得面对作者和理解者之间的阐释的循环,字词和句子、句子和章之间的阐释的循环,以及此一文本与所有其它文本及大文本之间的阐释的循环。要突破这个阐释的循环的本体论的框架是不容易的。赫希的意图就在于,尽量打破这种阐释的循环,并以他的理论为本文的阐释找到一种客观中立的基础。
一部作品的重要性可以随时间的前后和解释关系的变化而发生演变,但是作品隐含的意义却是不变的。文本的意义是作者所表达的意义,因而是与自我同一的,可以再现的,具有有效性确定性的。在阐释中,要把握这一明确的、可以再现的意义,而不受阐释者自己的体验或对作品的解释的文化语境所左右。就只有排除自己的个体相对主义阐释因素,才可能谈得上“解释的有效性”。
据此出发,赫希详细地区分了“意义和意味”、“理解与解释”、“判断与批评”的含义。在他看来,作者想说的话即文字的“意义”而阐释者对意义的构成是“理解”,对于这种理解的解释就是“释义”,对意味的分析和把握则是“判断与批评”。也就是说,理解与解释的对象是“意义”(meaning),而判断与批判的对象是意味(significance)。意义和意味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差别,这一差别在赫希看来,理解是默默无声的,而解释是话语膨胀的;理解是内化的,而释义则是外在而不断添加的。他不同意伽达默尔所说的阐释是一种读者与作者的“对话”,是一种不断叠加新的意味的行为,相反,他认为,“只能按照文字意义本身的方式去进行理解,而超出这个之外,就变成了相对主义的、甚至是怀疑主义的观点。”(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35.)他进而指出,“倘若我们并不是用文本自己的方式去分析文本的话,我们便根本没有触及到文本本身,根本就理解不了任何一个以我们自己的方式加以改变的东西。”(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35.)
在我看来,分歧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原意”究竟是否就是语言本身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作品的“原意”是否可以具有实际有效把握的可能性?尤其是当作者托名或者当作者去世后,甚至当作者对自己的愿意加以反复无常的阐释之时,所谓“作品原意”究竟是什么?对此,赫希争辩说,确实存在所谓“作品原意”,而且具有两个突出的特性,即“再现性”和“确定性”。
“再现性”是使解释成为可能的文字意义的特征。假如意义不能再现,那么它就不可能被另一个人加以解读,因而也就不可能被他人理解或进行新的阐释。同样,“确定性”是使文本有某方面意义的特征,它是可以“共享意义”的一个必要前提。与此相反,“不确定性”不具有普遍共享意义。当一个文本的意义不确定时,它便没有了自己的框架,不可能自我同一,因而也就与别人所理解的意义不再具有同一性。(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p.131-132.)其实,这一命题在追求确定性的时候,它的前提却变得非常可疑,即如果我们认为一种意义存在,那么它实际就会存在,因此,人的阐释的决定性反过来倒成了文本本身意义的根源,这意味着这种解释的客观性其实已经具有了很浓厚的主观性色彩。用赫希的话来自我作注,就是:“我们一旦承认了意义是可以改变的,那就无法在竞争阐释中找到灰姑娘,没有一只可以用来检验的可靠的水晶鞋,因为,那只水晶鞋对于新的灰姑娘已经不适用了,因为对于解释者来说,这种稳定的规则缺乏与意义的不确定相当的内涵。”(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46.)就是说,赫希要寻找的可靠性的依据只能是作者的原意,而作者的原意又需要阐释者在阐释过程中去寻找。这种“解释学循环”,使赫希的客观性同样难逃阐释的“怪圈”。
赫希为解释这种“怪圈”进行了相当的努力。在《解释的有效性》一书的第二章,他在反复强调意义和意味的区别后,进一步讨论了“确定性”词意和类型化问题、无意识意义和意向性意义问题、意义和对象问题,最后认为,传达作者意向性类型的可能性取决于以往解释者对这一意向类型的体验,否则解释者就没有办法揭示意义的根源,因为,他无从知道哪些意味构成了意义,哪些意味没有构成意义。为了使精神传达得以发生,意向性类型必须是一个被分解的、进行不同理解的类型。由此,意向性存在于自明的惯例中,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共享性。
无疑,赫希将其研究的重点,即区分“意义”和“意味”的重点放到了“作者的意向性”上,其主要目标就是对于词意的确定性的把握。之所以要将确定性建立在作者的意向性上,是因为意向性是确定性的重要前提。词意的共享性,具有重要的客观化效用。意义的确定性使得意义是可以被复制的,可以被阐释者正确地理解而具有普遍性。从对作者原意和文字意义的研究,即对意义和意味的研究进一步往下推,应是解释者对“意义”的理解和阐释加以理性的反省,即“判断”和“批评”。赫希批评和判断的对象是“意味”。在他看来,文学批评即对意义和意味的区分,对理解、解释和批评的区分。这种区分对文学的批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入探讨这种区分,进而运用到文学作品的判断和批评实践中去,将使所有文本的阐释都具有可共享性、普遍性和规则性。只有如此,才可能抵达“理解客观性”的彼岸。
然而,人们在阅读实践中又经常感受到文本意义的不断增生,感受到个体解释差异性的真实存在。这种解释的差异性呈现出文本意义的不同维度,解释有助于达到理解,而理解的越多,所阐释的内涵就越多,而这正是批评的前提。而对解释的客观性“危机”,赫希仍然坚持理解在实践上先于解释,是从解释中分辨出来的,对文本作出解释的解释者都会意识到这一问题,只是其为了传达自己的理解,将采取一些各有差异的方式。这一传达依赖于他对文本的理解和他所面临的解释,他只接受了某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却在他那里隐没不彰。所以,任何解释只能部分地还原作者的原意,却在这种还原中叠加了某些方面的自我理解。这样一来,赫希的客观性实际上已不再那么“纯”了。
解释的“差异性”说明了既具有差异的理解,又具有不同程度不同层面的理解。这样,赫希就将作者的原意、作品的语言意义和读者的理解和解释加以区分开来:原意和语言总是存在的客观的普遍有效性,是理解的潜在的基本要求,而理解和解释却具有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赫希强调解释确实具有客观性、有效性,但也具有差异性。它只能通过这种客观有效性去“重建作者原意”,并“保卫作者原本的意义”。
当然,赫希所探讨的真正的客观性并不仅仅限于此,他想说明的是,人们以怎样的方式理解某些作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何以能就他理解的东西作出判断和批评性的考察。在我看来,问题在于断定读者所作出的理解是否正确,最终也就是解释的正确性问题,因为,任何人的解释都或多或少都打上个性的印痕而具有自我的意味。而对这一难题,赫希只能说,解释过程中具有解释者个性特征并不重要,而最终的解释是否“符合作者的原意”,才是问题的关键。
换言之,任何一个读者群都具有不同的解释方法,一切解释都具有历史性,所有的解释者都只能看到历史所给定他的东西。他的语言、他的兴趣、他的语境因时代而异,但这并不意味文本的意义也因时代而发生嬗变。某个具备理解意义所需条件的人,以其以前体验作品不同的方式理解作品意义并有可能获得原意。每一个阐释者都对文学作品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和阐释,在解释中既没有任何绝对正确的方法存在,也没有任何一种独一无二的可使用的范畴存在。当理解传达某种意义给某个特定的读者群时,人们总是采用那些有针对性的接受阐释法。赫希似乎并不在意有多少阅读意义的途径和方法,认为批评家作为解释者,其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阅读那种文本的真实意味。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框架,他在对解释与批评、意义与意味作了区分后,使这一区分超出了“注释”文本域的状况,而力求获得“普遍解释学”的意义。
就解释学论战而言,赫希严格地将“意义”和“意味”加以区分,同时又将意味、意义和理解、解释、批评的概念加以厘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阐释在文本的注释中建立某个普遍学科,以导向解释学的普遍认识之维,进而通过“理解”这个概念达到对作者原意的把握。
“理解”包含着认识,“意义”的把握同样属于认识。词意和意义之间存在的区别表明,严格界定意义和意味的区别,是分析的前提。赫希强调,当我们去揭示某作品意向性意义时,我们在阅读行动上就必然受他人制约,只要他所表述的意义是我们的兴趣之所在,那我们就势必放弃自己的意志而受制于他的意志。因为,表述的意义就是作者意向性传达的意义,也就是我们努力放弃自我而揭示出原意的那个意义。一旦我们阐释的目标是去获得正确的、客观有效的意义,我们就不再是充分的自由的了。
赫希申辩说,人们如果是可以从作者原意那里解放出来的话,也只是为了使自己得到更广泛的制约,但是人们仍然不可能完全抛弃作者的原意,因为作者的原意是始终与他的意向性联系在一起的,是他的意向所决定的。人们所阐释和理解出的作者的立场是什么样,取决于人们进入他的深度和客观性立场,如果人们不把作者的看法转化为自我的看法,就无法揭示作者的原意,或者无法在不断的意识活动中将其意义准确揭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正确的批评必须从这种双重角度出发,即从作者的原意和我们正确地去阐释作者意义的角度出发方能臻达。
批评比单纯的解释更有价值,尤其是当批评包含着解释之时,就更显示其批评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揭示文本的意义,而且还准确地把握和传达出其中的价值含义。真正的批评是指将作者的意向性和行为加以对比,而不是将二者混淆起来,虚假的批评对解释的文本来说有害无益,因为这种批评经常忽视独一无二的作品所具有的独特价值性。正确的批评取决于正确的解释,而解释应该具有某个确定的认识客体,即作者意向性的词意。没有这种正确性、有效性的验证,也就没有一个解释能够得到证实。对文本批评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然而对该文本的意味的基本判断则是保持不变的。(注: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p.144.)
理解、解释、判断和批评文学是文本实际批评中的四大功能,缺一不可。赫希在区别上述两对概念以后,进入了实质性的分析,即反对新批评那种“反意图性”的批评,而坚持“作者意图”论。他认为,新批评那种斩断作者的意图谬误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事实上将文本看成了一个语言实体,而只允许对语言进行结构式的结构分析,这样,对文学的“文学性”批评就成了所谓的真正的批评。然而,这就将其整个文学产生的背景:宗教的、哲学的、自然科学的、历史的、口语的,甚至是人的文化语境统统隔离于语言之外,以追求文学的文学性结构为名,而排斥了文学的特殊性和独特文化语境,使得追求作者作品原意变得非常艰难。从某种意义上将文学的意识、意义分析、价值分析变成一种修辞学、语言学的分析,一种结构的分析,这无疑导致了批评思想的混乱。因为说到底,什么是文学的独特本质,什么是文学的特殊结构,很难达到统一的认识。
同样,赫希还对伽达默尔的“解释的怀疑主义”加以批评,他认为,在现代的学院中,一种意义的怀疑和迷惘状况,很大程度上源于作者无关紧要的理论,这样一来,作品的意义变成了一种阅读行为,作者在读者的阅读中变得越来越不重要,甚至有“作者消亡”的可能性。读者不在乎作者的原意,而是强调自己的全新的阐释和体验,他成了文本意义的解读者,成了再创新的新作者。人们在某个词语、句子或文本中注了某种新的意义的时候,渐渐离开了原作者,而变成了一种自我语言的游戏。这样一来,读者取代了原来的作者,他先在地排除了作者,这将导致当代文艺理论和文艺批评的混乱。
赫希进一步指出,如果文本的意义不是由作者决定的,而是由读者决定的,那就没有任何一个读者和一种阐释能够说出文本的真实的意义,因为文本根本就没有可供确定的意义。一个理论家,如果要“拯救正确性”,“保卫作者的合法利益”的话,那么他就必须同时“拯救作者”(注:Cf.E.D.Hirsch,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Charp.1.)。也就是说,批评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去指明,排斥作者的所谓论据是如何丧失了合法性的。
可以看出,赫希对作者原意的追求是很难实现的。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确定不同甚至是彼此对立的解释标准时,解释者却拿不出任何一条证据来证明是作者原意,所以他只能自己认为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那么他只能面对这样一个悖论:解释者的解释才是作者意见向性的原意。赫希就完成了这样一个逻辑怪圈,即正确的理解和解释,必与作者所意向到的意义一致,而你怎样能够证明你所把握的作者意识是如此呢?意义的客观有效性就仍然是一个悬搁的问题。
这表明,反怀疑论对相对主义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纠偏,然而他的新的意图论即作者意图论问题很多。这有可能潜在地导致解释者坚信自己对本文的看法的“唯一”正确性,而在某种意义上排斥其它看法,而其中也许有一种或多种看法是作者或接近作者的原意,如此一来,所谓解释者的阐释的客观有效性,就在这种顽固的、坚持己见的看法中,离正确的客观意义越来越远了。更为严重的是,为了追求这种客观性,而将自己的解释转换成作者的原意,有可能严重歪曲文学作品的意义,从而阻止作品意义在不同时代发出新的声音。
三 简短的结语
赫希的客观解释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确定对解释的循环、解释的相对性和怀疑主义具有某种纠偏效用,但是他自己仍然难以逃离解释的循环的怪圈,仍然是其客观有效性变成了以他的所谓的阐释者意识和直觉到的那种意义为其原意,这样的原意论、新意图论当然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
我想说的是,赫希在自己的理论中,对阐释的确定性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尽管他的客观主义立场使得他的论敌和自己的友人都分别对其加以批判,而他自己也遭遇到各种困惑而难以解答,然而,他终是在当代文学理论的关键问题上,以其理论的困惑为我们指出了一条解释学问题的“路标”,即解释的客观有效性他自身的限度边界问题,以及其理论自身的有效性问题。同样,他还从反面证明了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理论确实在倡导“视界融合”,倡导人文阐释的“解释学循环”是其本体论的根据这一点上的诸多合理性。
当然,赫希理论对我们如何逃避那种绝对的怀疑主义相对论,以解释者自己的意义完全去取代作者的意义而出现的“歪曲式解读”,甚至是解构主式的“误读”的纠偏,确实倘有其自身的意义。可以说,这种客观主义和相对主义解释学的论战,成为当代文学解释学的一道景观,同时,也成为文学解释学中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