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信用制度创新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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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的展开,信用制度也面临着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变。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所谓市场信用问题;而我国市场制度变迁又具有政府主导的特征,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市场信用制度无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制度。根据我国的制度事实,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方法,对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进行分析,探索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创新的思路和途径,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

信用制度变迁: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市场逐步成为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人们的信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在传统社会,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人伦信用。人们在发生经济社会往来时,主要依靠双方之间的道德信任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靠无字无据的“君子协定”来使双方自觉地履行经济义务或其他义务。人伦信用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自然经济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血缘和亲情关系为纽带的。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血缘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个体的基本社会角色是家族成员,而不是社会公民。不仅如此,血缘还是人际关系的基本类型,是一切关系的基础。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范式是所谓的“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五伦”。五伦中,父子兄弟是天伦,君臣朋友是人伦,夫妻则介于人伦和天伦之间。五伦的基本原则是人伦本于天伦而立,君臣关系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朋友关系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夫妻则概括一切男女关系。同时在直系的血缘之外有许多准血缘关系,上下比父子,朋友比兄弟,于是一切伦理关系都是血缘关系的扩充。血缘本位导致了人们对情感的重视。血缘机制的核心便是“情”。在人际交往中,人们以人情为调节机制,通过“修己正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投之木瓜,报之桃李”的人际互动交往来维护相互之间的信用关系。同时在自然经济社会,人们的生活自给自足,社会流动性很小,人们从小到大乃至去世都在一块,“低头不见抬头见”,在这种“熟人社会”里,极易建立和保持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契约信用。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使人们从“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人的世界”,由于交易范围的扩大,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只能依靠契约来维护。在“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都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人们不再是束缚在“家族”内听任“家长”的支配,而是处于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中,受契约调整,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不是在血缘关系中确立的,而是由每一个人根据契约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成为社会关系产生的基础、连结的纽带、根本的内容和实现的方式。契约是市场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契约信用关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依靠强有力并且公正的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普遍化,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传统的重复式、人情式交易愈来愈被非重复式、非人情化交易所取代,与此相适应,仅仅依靠人伦信用关系无法满足流动的、分化的、异质的个体之间的经济秩序需要。于是必须借助于以法律为保障和后盾的契约信用关系。因而,信用制度也逐渐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制度变迁。

由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社会信用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要求由模糊到清晰。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只是一般性地要求诚实信用,但应达到何种程度,却没有任何量化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要求具体而明确,往往伴有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信用关系的实现程度和可靠程度。现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进行信用评估,不仅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而且也对国家进行信用评估;不仅有对信用的定性分析,更有对信用的定量分析。

第二,信用约束机制由弱到强,由软到硬。在传统社会中,信用约束机制方面侧重软约束,即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来保证。背信之人、之行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谴责,仅此而已,难有进一步的惩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约束机制硬化。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主要是借助法律权威来监督和保护;当信用遭到破坏时,对责任者不仅要进行舆论谴责,更要实施惩罚和赔偿。依靠制度、“法规”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信用秩序,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信用体系的根本特征。

第三,信用关系作用范围由小到大,由狭窄到宽泛。在传统社会里,信用起作用的范围常常是很狭窄的。由于约束机制较为软弱,人伦信用关系很难在较广的范围内,或在素不相识的人之间实际地发生作用,多是限于朋友、亲戚、邻里之间或较为熟悉的人之间,带有较浓的人情人伦色彩,所以是一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人伦信用;商品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大大扩展了。与此相适应,信用起作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突破了血缘性和地缘性的限制,扩大到更大的范围内。信用不仅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们交往中起作用,而且突破了国界,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纽带。一句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从封闭走向开放。

第四,信用价值取向从义到利。在传统社会里,信用关系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义”,强调信用关系是道德义务,应自觉履行,否则便是不义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价值取向上,虽然也强调义,但更强调的是经济利益,强调信用双方或各方独立的经济利益。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往往也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对待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它使得所期待的对待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对待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从人格利益向财产利益的转化,同时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并且财产性日益突出的事实,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日显重要的基本原因。

总之,由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是我国由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的基本内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契约信用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伦信用是两种有着本质差异的信用制度。如何实现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变迁,这是我国经济制度和信用制度变迁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路径依赖”:我国信用制度变迁的障碍

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行进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2、61页。)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得到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注: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同时,路径依赖还常常将制度创新牵引到旧的轨道上来,使新的制度中搀杂大量旧制度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

新制度经济学的上述理论,无疑适合于对中国市场信用制度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路径依赖问题的分析。在我国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由于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由于我们在市场经济信用制度上的理论准备不足,加上市场制度创建之初选择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路径,市场信用制度不可避免地对人伦信用产生路径依赖,从而使市场信用制度过分依赖人伦信用而失去其特色。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信用制度的评价体系、调整方法常常与人伦信用的评价体系、调整方法相混淆。任其发展,市场信用制度将被锁定在人伦信用的低效率状态之中,难以摆脱人伦信用的困扰而谋求自身独立的新发展。这是困扰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重大障碍。认真分析市场信用制度路径依赖的产生根源,是摆脱中国信用制度创新道路上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基本前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照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的实践,我们觉得,造成我国信用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所经历的是发展中国家的逻辑。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我们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自然”成长的过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信用制度建设上就造成了一种错位现象:一方面我们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培育一系列对现代市场信用制度有根本意义的观念体系,如承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经济交往的自由意志和平等权利、信守契约的精神等;另一方面又机械地看待发达国家契约信用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如重法重理不重情等,由此往往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信用观念,比如过分强调信用的道德性,而忽视信用的利益基础;在信用建设上过分强调德治而忽视法治;在日常信用关系中,过分强调情而忽视理,等等,从而使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信用观念和信用秩序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

二是改革途径的初始选择。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我国市场制度创建之初选择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践路径,使市场信用制度不可避免地对人伦信用产生路径依赖。从总体上看,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全面的重大的变革,也必然对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体制转换以及现代生育制度、人口流动等对传统文化(包括信用文化)形成了新的冲击。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显然也对家族制度和家族文化的再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恢复甚至强化了家族尤其是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的意义,而这正是人伦信用的重要的经济基础。

三是利益因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一种制度形成之后,会形成某种与现存体制共存共荣的组织和利益集团,或者说,他们对这种制度(或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人们总是努力去维持和强化现有制度,使它沿着既定轨道持续下去。在经济体制转轨、市场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远远地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计划经济和人治因素在经济生活中依然起作用,关系网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有重大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约束机制很不健全,人们还难以建立普遍的信用关系,人们在与“圈外人”打交道时,不信任感较强,达成某种交换需要更多的讨价还价,因此交易成本较高。而以血缘、亲情、同事熟人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尽管局限于一定的圈子里,但在亲缘或“圈子”里产生的信用关系是全面而强烈的信任关系,它可以缩短人们相互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节省交易成本。仔细观察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组织结构、管理,不难发现,在乡镇企业中,家族成员或同乡、朋友等信任关系就是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它对乡镇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成长的意义十分突出。正是这种亲缘或圈于里的高信任度及由此而具有的节省交易成本的利益,使人伦信用在现实社会经济交往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

四是文化因素。文化因素也即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正如诺斯所说:“非正规约束在制度的渐进的演进方式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是路线依赖性的来源。我们仍然有一个关于文化演进模式的长期方式。但是我们确实了解,文化信念具有极大的生存能力,且大多数文化变迁是渐进式的。”(注:[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2、61页。)在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家族文化是造成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文化,形成了费孝通所说的一种“差序格局”,在这一“差序格局”中,家庭是社会圈子中最里面的一轮,向外依次是“亲属圈”、“邻居圈”和“私人交往圈”。在这些亲缘或“圈子”里有着全面而强烈的信任关系。这种家族文化对于当代中国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并且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中国政治领域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裙带关系”,显然就是一种深深地打上了家族文化印记的东西;在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中,无疑也较普遍地存在着亲缘关系泛化的现象。而家族文化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尤其集中地体现在当代中国的企业制度上。家族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中国信用制度变迁产生了很重要的作用,给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轨迹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或者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术语表达,家族文化是造成中国信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

走出“锁定”状态:市场信用制度创新的途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觉得,中国信用制度对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主要根源于人伦信用在制度规范和理论资源方面的先占优势,在改革初期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实践途径的初始改革途径选择作用下,而陷入被动的“锁定”状态。应该强调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中国市场信用制度的初始选择,使中国信用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变迁背景下,逐渐从人伦信用模式中解放出来;但是信用制度至今仍被锁定在人伦信用的困扰状态之中。据此,我们以为,中国信用制度必须从传统人伦信用的锁定状态摆脱出来,实行信用制度创新,其基本思路和途径是:

首先,积极发挥国家在信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由于中国市场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这为市场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在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制度供给,解决制度短缺,并凭借其强制力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快速提供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因而,通过国家力量促使信用制度摆脱对人伦信用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状态,是信用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基本思路。当前,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信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一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民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制度。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具有契约性质的法律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了界定,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干预,同时又明确双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在这种社会政治秩序中,守法与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信用关系。二是必须强化政府诚信形象。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政府行为和决策并非都是崇高的,其动机也非必然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政府存在着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可能。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活动的监管者,政府必须树立信守契约的诚信形象。三是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发展,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作用。

其次,加强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学习。“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受到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束缚。即使政府有心建立新制度安排以使制度从不均衡恢复到均衡,但由于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政府也可能不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400、385、381、379页。)我国市场信用制度产生之初形成对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的一个主观原因,就是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什么样的信用制度的理论准备不足。所以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特别是明确市场信用制度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等基本制度和规范,创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制度理论,对于我国摆脱人伦信用制度的低效率状况,自觉地进行信用制度创新,至关重要。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所谓市场信用问题;加上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这一切决定了我们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而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在信用立法、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资信评估、采信和开放信息市场等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进行理论创新。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400、385、381、379页。)因而,现阶段我们必须把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创新作为信用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

再次,深化体制改革,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利益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对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鼓励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因而要建立信用社会必须法制先行。为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培育市场信用的微观主体;必须加强和健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及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等诸方面的立法,尽快设立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和法律后果;必须纠正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现象,严厉打击徇情枉法、贪赃枉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之,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必要的利益约束机制。

第四,培育和弘扬契约精神。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各种关系,如供求关系、买卖关系、竞争关系等都是某种“契约”关系。市场主体信守契约和各种市场规则,是健康的市场对市场主体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发挥其作用的基本前提。人们对市场活动中契约的认可与遵守状况直接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备程度。在现代社会里,契约精神主要是指平等、理性、尊重个体和共同体(社团、政党、民族、国家等)的权益、对“游戏规则”的尊重等。契约弘扬着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自治精神。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一个人们广泛认同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要维系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秩序,是难以想象的。

最后,把降低信用制度变迁成本作为信用制度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契约信用作为一种契约性制度安排,具有经济性、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因而,在进行信用制度创新时,一是要挖掘中国传统信用资源。中国历来有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之美誉。千百年来,“民无信而不立”、“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信用观念深入人心,挖掘传统信用资源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信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发挥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通过价值观、态度、观念等,影响人们对制度安排的判断、理解和支持。“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400、385、381、379页。)“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400、385、381、379页。)“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信用教育,发挥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有助于降低信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成本。

总之,在中国市场信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摆脱对传统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必须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的“营养土壤”之中,同时积极吸取西方市场经济契约信用制度的经验,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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