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论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

王颖[1]2016年在《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工伤事故也成为了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其中因第叁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也在逐年上升。比如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其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伤害。在因第叁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工伤责任事故中,受害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依据是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又能够请求侵权第叁人赔偿因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取得对该第叁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问题。两种请求权分别属于社会法和民法两个不同的领域,赔偿的义务主体也不一致,并且,由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在法律价值与功能、归责原则以及赔偿项目与标准上存在许多不同,对于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就不能简单的采取吸收合并的原则进行处理。纵观各国立法,可以发现在因第叁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保险赔付和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救济模式的适用关系问题上,主要有替代、选择、兼得、补充这四种处理模式。各个模式都具有自身的特点:替代模式虽然运作的效率较高但它不能全面赔偿受害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选择模式表面上赋予工伤职工选择救济的权利,但实际上却使其陷入两难选择的困境;兼得模式虽能最大限度地使职工得到补偿,但违背了损害赔偿所应当遵循的填平原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也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一种浪费;补充模式虽说没有上述几种模式的问题,但其多是在赔付总额上进行补差,即更多关注的是两种救济制度的整体功能,并未细致探究两种救济制度之中各个赔付项目本身的特性和目的,显得过于笼统和简单。故如果需要适用补充模式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改良。通过梳理当前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对这一适用关系问题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都没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地方立法更是规定不一,呈现混乱的局面。故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两者之间适用关系问题的处理就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搜集来的案例作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主要采取的模式分为叁种:兼得、补充及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这其中又以采取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的居多。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在因第叁人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责任事故的救济模式上,我国应该采取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第叁人侵权导致工伤职工遭受的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害以及非财产性损害,对于财产性损害例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应适用补充原则,因为它们都是实际发生的项目,应适用民法的填平原则,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这部分损害的赔偿,且工伤保险责任者先行赔付财产性损害后可以取得对侵权行为人的追偿权;而对于非财产性损害,如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相对应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则适用兼得模式,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的多少来估量,故工伤职工对这些项目获得双重赔偿时不会发生不当得利。在具体的程序设计方面,不应限制工伤职工优先选择何种制度进行救济的顺序,也不应将工伤保险程序的终结作为对侵权诉讼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并且,工伤职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与工伤保险责任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尽量在一个程序内解决,这样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能节省司法资源。

苏延年[2]2008年在《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人身赔偿的竞合》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伤事故也日益严重,日渐频繁,如何处理工伤事故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兼顾了保护劳动者与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功能。但同时,工伤保险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一并出现。笔者在文章中介绍了世界四种立法模式,以期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关系的现有理论和制度有个清晰的把握。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虽然作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法条间还是存在明显的冲突,这也给理论研究带来了许多问题。因此,研究工伤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并给出建设性意见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在文章中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具体阐述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或建议。希望通过本文同大家对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进行探讨,一起在这以问题上获得更大的收获。

兰小雨[3]2013年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文中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是国家依据强制力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发生工伤损害时,给予工伤职工经济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发展历程上看,经历了侵权损害赔偿阶段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再到工伤保险阶段。而就工伤保险本身而言,其是对职工工伤的强制性救济,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并成为职工工伤损害的共同救济方式。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上,传统上有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与免除模式四种,其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影响着二者适用关系的发展。但仅就当前世界各国的适用现状来说,其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而且存在立法上的差别。就当前我国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来看,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做出了不尽一致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混乱。由此,本文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出发,在对传统适用模式进行分析的同时,对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以促进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具体而言,文章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其进行分析,以厘清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相关思路:首先,工伤事故侵权赔偿适用作为当下研究的重点,文章在分析对工伤事故侵权赔偿模式进行基本介绍的情况下,引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争议。其次,在前文引言问题提出的基础上,文章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本质内涵出发,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事故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实质上的补偿。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行关系,即二者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损害时可同时适用。但出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需要,法律对这种实质上的平衡关系予以了修正,提出当用人单位作为侵权方应该适用取代模式。再次,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作为工伤事故赔偿的研究重点,传统学者的研究中主要有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四种。本文对上述四种模式进行详细分析,提出其本身的内涵与优缺点,从而为后文我国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相关模式的选择提供基本的参照依据。复次,制度的完善须基于问题的分析,文章从工伤事故赔偿的实际案例出发,在对我国现行工伤事故侵权赔偿适用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工伤事故赔偿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其中,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其不仅存在着适用模式上的混乱不清,而且还存在着适用规范的解释不一,亟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解决,从而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最后,文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工伤事故侵权适用关系的完善做出探讨,以促进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其中,文中在对不同利益倾向下的模式选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从工伤事故的背景出发,对用人单位侵权与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事故赔偿进行分别构建,以促进该制度对我国的适用。总的来说,文章在对当前工伤事故侵权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工伤事故侵权的适用模式应该从用人单位侵权与第叁人侵权两个角度进行构建,同时对该制度下的其他问题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合理化与正当化,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

徐冬梅[4]2009年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文中指出现代社会中,人们聚集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共同劳动,机器成为主要生产工具。随着技术、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伤事故的发生日渐频繁且后果日益严重,成为现代社会严重的社会问题。工伤损害救济机制已由原先的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尤其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适用关系的处理问题,因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多方利益,而似乎难以调和兼顾。目前各国解决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适用关系问题的方法主要有选择、免除、兼得和补充四种模式。本文认为,任何一种模式的适用都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只是每种模式适用的环境不同、看待分析每种模式的角度不同和选择每种模式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已。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虽有一些规定,但法条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出现“各依各的规定,各判各的案件”的现象。因此,在分析有关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并提出完善我国适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本文的核心和归宿。本文将从分析工伤事故的性质、研究工伤责任的演变着手,分析比对两种赔偿的区别与联系,具体阐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未来发展,提出在我国无论是在(第叁人侵权引致的)用人单位无因性工伤事故中还是在(用人单位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中,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上,都可采用兼得模式。分析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其适用既不违背侵权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也不违背保险法中的禁止得利原则;且兼得模式的适用既是对生命权和人权特别保护的体现,也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索赔效率的需要。

芮立新[5]2003年在《论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容)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简要研究,分析了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认为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总结归纳了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成。根据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分类,将社会保障分为社会保险制度、普遍保障制度、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公共管理的储蓄基金制度、雇主责任制度等5种。根据我国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部分的结论是,在我国,工伤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的一项内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是一项基本权利。第二分部(工伤补偿制度分析)在追溯工伤补偿制度的起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主体和责任原则的不同,将工伤补偿制度的基本模式分为雇主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分析了这叁种工伤补偿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基本做法、特点。雇主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是最早出现的工伤补偿模式,实际上就是雇员依据过失侵权行为法向雇主提出民事侵权赔偿的制度。根据过失责任原则,受害的工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过失侵权责任的成立。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即狭义的雇主责任型工伤补偿制度。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在维持雇主单方面责任主体的同时,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雇主就工伤事故负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有过失为要件,也不以雇员有过失而得以免责。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国家有叁种实现形式:一是个别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二是雇主集体无过失责任工伤补偿制度,叁是雇主责任商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简称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各国工伤保险制度各有特色,但主要做法是基本一致的: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确立了对所有提出支付待遇要求的审核和评估的明确程序,立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补偿的事故范围,包括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凡是工伤保险立法适用范围内的雇主都必须强制参加,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致残及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由雇主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了提供工伤津贴外,一般还注意工伤预防,提供工伤康复等。本部分的最后,将工伤补偿制度的基本模式概括如下:工伤 雇主过失责任型(侵权损害赔偿) 合称为雇主责任制工伤补偿补偿 雇主无过失责任型(狭义的雇主责任)制度 社会保险型(简称工伤保险) 合称为社会保障工伤补偿<WP=4>第叁部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从责任主体、请求权成立的条件、适用人员、补偿原则与待遇支付办法四个方面,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入比较。在责任主体方面,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侵权行为人。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两层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一层: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第二层: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机构之间。因此,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不是雇主无过失侵权责任的一种转移。雇主单方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是无过失侵权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体现。因为雇主缴费是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所尽的义务,而不是对自己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请求权成立条件方面,工伤保险请求权成立条件是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中,工伤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责任中所指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指损害结果与雇用关系或者履行职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适用人员方面,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受雇用的人员,在少数国家扩大适用于自雇人员;在补偿原则和待遇支付方面,工伤保险补偿一般只考虑受害人维持本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或者部分采取年金的方式,而不是民事侵权赔偿的一次性支付方式。第四部分(若干国家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处理办法)简要归纳了有关国家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关系的处理办法,分为完全取代、有故意时可以起诉、有过错时可以起诉和雇员可以选择四种情况。第五部分(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简要分析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故中可能存在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在雇主(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工友因过错导致正在执行职务中的雇员人身伤害的,可以按一般过失责任原则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对受雇人因第叁人的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场所施工、建筑物、饲养动物、监护人、产品质量、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害时,可以按特殊归责原则请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该部分还对竞合问题进行分析,并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不存在竞合关系。在本部分的最后,从经济资源的分配和制度对行为人的引导作用两个方面分析了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应考虑的因素。并建议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

徐宗杰[6]2015年在《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机器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遇到各种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加大。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风险社会,工伤事件也频繁发生,其中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事故不断涌现。例如正常上下班的职工被第叁人驾车撞伤。此时,职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同时具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该如何协调,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引起了我国司法实践对第叁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的混乱,不同的判决支持不同的处理模式。学界对如何解决这一竞合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共出现了多种处理模式,比如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与兼得模式。如何有效地解决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言部分,通过一个现实案例来引述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同时通过对学者文献的梳理,发现目前运用大量实证案例分析本文主题的学者数量还很少,对有关问题的论述也不是很深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第叁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产生的原因以及有关解决争议的由来。第叁部分,主要论述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对第叁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规定,发现要么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要么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含糊不清,要么有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相互不一致,要么有的法律法规虽规定得较为完善,但其法律层级过低,这一切都亟待修改完善。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搜集来的396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第叁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且各地各级法院之间的处理十分不一致,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的观点也不同,并以浙江的案例进行了典型分析。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亟待解决。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借鉴域外模式与学者观点,对第叁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刻的学理分析,提出只有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才是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那些可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项目,其中相同部分适用补充原则,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丧葬费、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部分适用简单相加原则,例如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当的整容费、营养费;对那些不可用金钱衡量的非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项目,则适用兼得原则,例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切的有效解决都有待立法的修改。文章最后一个部分是结语部分,用来总结上文的观点。

刘艳丽[7]2013年在《第叁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叁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损害事故,工伤受害人既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主张第叁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两种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上多有重合之处,如何处理两种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事关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且在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至今未达成共识,致使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结果不一,直接影响工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制的统一与司法的权威。因此,研究和解决第叁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是每一个法律人面临的虽不新颖却仍旧重要的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规范的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个第叁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引出问题:工伤受害人在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受害人已获工伤保险赔偿,还能否再向侵权第叁人索偿?两个赔偿责任中赔付宗旨相同的项目工伤受害人能否重复获得?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历史进程,发现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在性质、功能、赔偿项目、救济程序等方面有实质的差异,为后文解决两者的关系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对解决第叁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利弊,为我国的相关制度构建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梳理我国关于第叁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司法文件的规定,探讨各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首先提出我国解决第叁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问题的叁项基本原则,即:允许工伤受害人自主选择赔偿请求权、禁止工伤受害人额外获益、赋予工伤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代位追偿权。其次,提出解决第叁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实体规则,即: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中同质性的赔偿项目工伤受害人不能同时享有,但允许工伤受害人就同质项目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主张权利;对于二者各自规定的不具有同质性的赔偿项目,则赋予工伤受害人分别获得赔偿的权利。最后,提出解决第叁人侵权所致的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程序规则:我国应在第叁人侵权工伤案件的求偿程序上实行工伤保险赔偿前置程序。工伤受害人针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和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权行使应尽量通过一个程序解决。第六部分,结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国情,可以使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于欣华[8]2011年在《热烈与冷静——2000—2009十年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研究综述》文中指出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是工伤保险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从2000年至2009年的十年间,约有50多篇论文对该问题进行论述和研究。从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看,以工伤保险补偿为主,以民事侵权赔偿为辅的制度设计是最为合适的。从法律规定以及学者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该问题本质上考量的是学者,特别是立法者的立场,由于法律缺位导致热烈学术争论背后的是立法者的冷漠以及工伤保险问题研究的清淡。

梁萃华[9]2014年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下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出随着风险社会理念和福利国家的兴起,世界各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保险法与侵权行为法一起构成了多种救济方式并存的工伤救济体系。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是工伤救济课题的核心。国外法学界对此已经展开了深入广泛的研究,我国立法却鲜少涉及,更有必要从法律视角来审视。本文通过观察两者之异同,借鉴请求权竞合学说成就,提炼出请求权排位的启示,明确竞合路径选择遵循原则。根据工伤发生情况的不同,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竞合路径框架,提出实现工伤救济模式的统一化及相关法律体系化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从各地法院对竞合处理的差异引出本文争议问题。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中寻找竞合发生的原因及在受害职工保护上的差异。第二部分通过介绍评析请求权竞合主流学说,得出因工致害领域社会保险法优先,侵权行为法补充的启示。为防止重复评价同一法律事实,给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行使设定界限。第叁部分从立法意图角度探究工伤保险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对比,发现尽管二者功能定位不同,但核心功能都是救济,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只有在解决受害人赔偿的急需性前提下,才考虑发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作用。第四部分是对国外解决竞合的四种处理模式的内容、特征及利弊分析,并按不同立法层级对国内相关立法现状给予评价。第五部分根据工伤事故发生情形的不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体系,并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工伤保险领域的适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衔接、代位权设置等理论与实务关注的热点问题。

左忠松[10]2016年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当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工伤事故就是这风险中的一种,如何对遭受工伤侵害的人进行救助,是社会保障法和侵权责任法共同关注的焦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竞合是应对工伤事故时很常见的问题。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关系,对处理工伤保险赔偿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以一个因工伤事故所导致的侵权赔偿案件作为切入点,引出了现行法律机制之下工伤事故里面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两者竞合情况之法律适用问题,借助对于有关法律关系之界定与目前法律规定之考量,以图寻找出适合的应对有关问题之有效途径,进而于实际操作里面尽可能地高效公正地处理好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工伤事故受害人之合法权利与利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简要阐述案件概况与所争议焦点,从一个实际出现的案件出发引出争议焦点,探讨工伤事故赔偿案件有关具体特点与目前法院对于这类案件通常的处置方式,发现争议焦点,进而阐明了文章所想要探讨的叁大主要问题:工伤是如何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如何界定问题,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处理模式问题。第二章介绍工伤的相关制度,例如工伤的内涵,工伤与工伤保险赔偿有什么样的关系、工伤事故属于什么性质以及认定工伤的标准或者是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第叁章主要是厘清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是如何界定的。从工伤保险制度之发展历程、原则与工伤保险认定叁个视角对于其内容加以确定;从侵权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侵权赔偿的规则以及侵权赔偿的判定叁个方面对侵权赔偿的内涵进行界定。第四章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模式。首先是论述国外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模式,主要包括:取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然后是介绍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时处理模式的现行法考察,针对现行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模式的建议,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模式。

参考文献:

[1]. 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研究[D]. 王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2]. 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人身赔偿的竞合[D]. 苏延年. 苏州大学. 2008

[3].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D]. 兰小雨. 吉林大学. 2013

[4].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D]. 徐冬梅. 复旦大学. 2009

[5]. 论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关系[D]. 芮立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6]. 第叁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徐宗杰. 南京大学. 2015

[7]. 第叁人侵权所致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D]. 刘艳丽. 吉林大学. 2013

[8]. 热烈与冷静——2000—2009十年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研究综述[J]. 于欣华. 河北法学. 2011

[9].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下的路径选择[D]. 梁萃华. 广西大学. 2014

[10].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实证研究[D]. 左忠松. 郑州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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