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镇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广东,中山,528445)
【摘 要】施工现场安全是建筑工程项目正常推进的关键,也是建筑行业保持健康良好发展态势的基本保障和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进入21世纪以后,党和政府每年都在着力提高国家建筑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准,为建筑行业的快速稳定成长而倾心倾力。随着如今城镇化建设脚步与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及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中以政府视角着眼,从法律体系建设、管理职能实施、管理内容构建和管理方式选择4个方面详细探讨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政府;管理问题;对策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意义
在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建筑市场准入控制机制,但随着建筑施工项目的越来越多,施工安全问题依然频有发生。这一方面在于某些建筑施工单位过于顾及自身利益而无视相关法律管理规范铤而走险,一方面也在于政府、业主等各方的现场施工监督力度不足,共同造成了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的种种安全监督管理问题[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目前我国建筑业的“诚信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企业安全生产信誉与市场准入清出脱节。此外,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不足不可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违规生产行为,未能及时对违章责任主体实施处罚。信息管理展开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发展的建设市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需要。
(2)建设单位存在未领到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增加了难度
部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赶工期在未领到施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给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增加了难度。少数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事。未能及时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部分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经费,造成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投入方面经费保障上的困难。对安全生产影响很大。
(3)勘察、设计单位未能认真开展危险源调查分析
少数勘察、设计单位未能认真开展危险源调查分析,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和采用的施工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和从业者健康的未能提出专项安全措施。建设过程中没有对安全状况实施跟踪管理,对出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也不能从技术支持上提供安全保障。
(4)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扎实。
近年来建筑领域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75%以上为农民工,企业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训不能满足需要。多数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滞后,存在边施工边审批的现象。大多编制的应急预案、施工用电、消防方案普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未能有效指导施工。未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如果出现险情无法按预案展开排险。部分项目在高支模搭设和基坑开挖中未按施工方案实施,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绝大多数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千方百计降低安全生产成本,减少安全生产防护方面的投入,违反技术标准和规范。甚至冒着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风险强行生产。
二、基于政府监督角度的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模式解析
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其中就深刻提出了要做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管理,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详细监督管理机制,这促进了我国建筑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快速发展。所以到目前为止,国家政府已经基本实现了面向施工现场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监管理体系。
(一)法律体系层面
可以说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关系到国家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我国在近些年来先后颁布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能够起到保障劳动安全以及建筑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还不断强化监督力度与质量,为建筑行业配套颁布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与调查程序规定》等极为重视安全性的有关部门规章。这些不但为我国的建筑安全提出了新技术性规范指标,也建立起了一系列立体化、多层次的建筑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真正为国家建筑行业实现了法制监督机制和行业高标准。而且随着建筑行业施工技术的不断革新,相关的配套法律还在持续完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的法律体系也将越来越趋于全面化。
(二)监管职能层面
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政府监管职能所保障的不但包括建筑资源、建筑财产,也包括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与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
(三)监管内容层面
就目前的政府监管体系来看,它在监管内容层面已经基本形成了节点监管机制,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三大阶段,三阶段监管内容共同构建了政府方面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体系。
首先说施工前,政府所主要监管的内容包括对施工企业施工技术的考核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查证,看相关安监人员组成是否齐备,生产设备是否到位等等。在颁发相关施工许可后,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再次复审。而抽查施工现场也是政府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前为施工项目所打的预防针。
其次是施工中,此时政府的安监工作重点转移到施工技术过程当中,主要对工程中的设计、监理、技术操作实施主体化全方位监管模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建筑地基建设中的开挖土方环节、基坑的安全防护、边坡的防坍塌、排水、人工挖孔桩等等措施。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对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施工教育,强化管理意识也是相当重要的。
最后是竣工后,政府的监管工作在此时的重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验收施工档案,结合平时监管状况综合性评价施工过程,得出结论以便于施工单位总结经验;另一方面就是监督施工单位的后期工程维护工作,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政府应该将安监工作贯彻到底,实现对建筑运营的长期安全保护。
(四)监管方式层面
目前的政府在施工现场安监工作体系中主要划分为三种:事故监督、专项监督和一般性监督。而如果从管理方式来看,则又可划分为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前三者主要负责检查施工现场中可能存在的一切隐患,并进行适当的重点保护,消除一般性隐患,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等级,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安全责任意识。而后两者则主要从技术角度出发,注重对施工企业日常施工中所涉及的相关制度、技术、安全意识、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的监督管理。再者在针对个人方面,还设置了个人安全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48条就规定了有关于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由于安全事故而受到身体损害,可享有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政府为确保对施工人员的依法保护,鼓励企业为从事建筑施工危险工种的施工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补偿费用[2]。
三、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措施的优化路径
虽然如上文所述,我国在法律、监管内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对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安全予以了全面的监管措施,但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政府依然在某些层面力不从心,或者说还存在监管优化途径方面的欠缺。例如我国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健全、安全监管职能的履行效率还相对低下、执法管理力度不规范所导致的监管队伍薄弱、建筑安全监督手段落后所造成的事故统计透明性、真实性缺失等等。这些都是国家在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所必须纠正、完善的内容。本文依然基于法律体系、监管职能、监管内容、监管方式这4大方面提出基于政府角度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优化策略,希望为政府及施工企业在未来安监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拓展新思路。
(一)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完善
政府想要提高对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管质量,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是要提高对业主方技术监理机构与承包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以强化法律威慑力。就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法律规范来看,法律主体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是完全不够的,这使得违法行为成本过低,许多建筑企业都肆无忌惮,失去原则底线。所以我国政府应该适当学习借鉴他国建筑监管经验,修改法律规范强调生产建设行为中的处罚依据,强化处罚力度,以做到对各地施工生产行为的约束,这对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及规范生产也具有现实作用。
第二是严格划分对不同行为处罚的不同处罚条款,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美国对建筑行业的处罚机制,按照各方违法行为的后果结合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等因素全面分析并确定罚款基数。对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重新定义与细分,将处罚行为的弹性范围进一步缩小,这有助于我国建立健全法制环境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康建筑施工市场,确保惩罚机制的绝对公正性。
第三就是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建筑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健全统一的行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监理、施工企业(含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曝光。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准入上严格把关。理顺处罚的渠道,按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对参建各方违规行为处罚,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监督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强化监督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强化对自身监督部门人员队伍的建设,并合理安排相关监管职能。在发达国家,政府对和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非常重视,基本实现了对系统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制衡。而当前在我国,基于安全监管的政府监督部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在机构之间依然存在监管职能重叠、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这不但不利于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也会为政府带来更大的监管成本压力,所以政府应该重新划分内部监督结构,划分各个监管单位的工作范围与权力义务,形成对建筑工程现场的高效权威监管体系,以与施工单位共同技术合作的方式降低监管成本。
(三)丰富监管内容
在美国,分类监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施工现场安监专项检查模式,它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对现场所引发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安全隐患监管控制。该方法会率先检查承包商为项目所制定的安监管理计划,在确认有效后再对整个施工单位的各方面工作重点进行排查,去除危险源。
(四)技术性优化监管方式
从本质上讲政府监督部门在对施工现场状况上的了解程度及了解效率是无法与建筑承包商相比的,所以政府应该建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督信息系统,实时控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施工现场的资料备案与事故报告信息等等。政府为了第一时间掌握施工现场工作信息,一定要实现对建筑生产数据的第一时间采集、分析处理与统计管理[3]。
总结:
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国家政府作为主导者应该身先士卒,辅助建筑行业建立良性安监体系,使未来建筑行业发展更加安全规范化、高效化、法制化和科技化。
参考文献:
[1]蔡菲.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J].中华民居,2013,(12):188-189.
[2]梁建章.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策略[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18):934.
[3]任志伟.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博弈分析与路径选择[D].山东建筑大学,2013.32- 38.
论文作者:古国开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2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6
标签:建筑论文; 施工现场论文; 政府论文; 安全生产论文; 建筑行业论文; 安监论文; 我国论文; 《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2月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