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的起承转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起承转合论文,国有资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悉,《国有资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许多人把它视为令人振奋的消 息,认为它将填补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空白,解决实践中的国有资产面临的诸多难题。 但从法律的视野看,《国有资产法》的起草与出台仍面临着许多重大的障碍。
由于该法涉及种种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不能从单向的角度来讨论该法。
从宪法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法》不应该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而应该是一部宪法性 文件。因为国有资产涉及到全体国民的根本和基本利益。根据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全体人民。在我们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 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因此,《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应该是在这样一个宪法基础上 来构架其立法框架的。
从民法的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权应该是《国有资产法》的本位问题,如不能解决本位 问题,则该法就有虚泛之嫌。《国有资产法》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权应该包括国有物权、 准物权、债权和无形产权。具体来说,国有物权指的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如国有企业)的 权利,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如事业性单位、文物等)的权利,国有资源性资产(如国有土 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海洋等资源)的权利;国有准物权指的是对土地和矿藏 等的开发、开采权、渔业的捕鱼权等;国有债权指的是国家债权;国有无形产权指的是 国家外交主权、国旗、国徽以及涉及到国家声誉等无形资产的权利。
从经济法的视野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国家如何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 如何对国有资产经营进行干预。国家立法机构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的宏观立法,并授权政 府去管理国有资产。某些时候,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特别是在管理国有经营性 资产过程中,往往直接干预国有资产的经营事务(如撤换国有企业的经理)。因此,从世 界范围来看,政府如何扮演好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者(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 这双重角色,在那些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国家是个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从行政法、刑法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法》涉及到政府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 有资产经营的干预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政府(官员)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或者减值,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干预有疏忽或有过失责任,应该承担何种 法律责任?
从上述涉及到的复杂法律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国有资产法》的起草不是一件简单的 事。这部法既应超越历史阶段(即《国有资产法》不应是阶段性的产物,不应仅仅属于 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也应超越现实的空间(即《国有资产法》不能只规定单项、个体 的国有资产)。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法》不仅应该覆盖以上国家母法和种种部门法的 内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应以市场经济为取向,处理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国有资产 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不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政府对国 有资产的管理首先应该来源于法律上的授权。政府在得到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授权后,对 国有资产具有守护之责。一般来说,政府不应该拥有太多的经营性资产,政府的主要职 责是治理社会(包括产权保护、合同实施的保护以及有限的监管职责),政府对自己拥有 的少量经营性国有资产也不应该去直接经营,而应该把经营的职责交给市场,或者交给 职业经理人。政府应该做政府应该做的事,实行“守法的统治”。
再换个角度,在中国经济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博大丰 饶、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等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由于产权权属不 清、管理职能不明、政府角色错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因此,对国有资产的盘点 ,对其关系的认识和理顺不是短期能完成的,在这种条件下来制定一部涵盖一切、尽善 尽美的《国有资产法》,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现有的《国有资产法》应更名为《国有资产管理法》或《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法 》,在条件不成熟时,应尽量把该法的涵盖面缩小,以名副其实。
二、这部“小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给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法 律上定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明确界定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地 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属关系;三是在国有经营性资产和非 国有经营性资产之间划定边界。
三、该法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可操作性指的是该法的颁布将提供产权细化的具 体办法。可诉性指的是该法应规定有对抗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合适”监督者,同时,当 国有资产发生流失和权属纠纷时,能够诉之于司法机构。
四、建议该法提交全民讨论。不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都涉及到 全民的利益。由官员和学者内部起草,小范围征求意见,不能够真正反映和唤起国民对 国有资产与该法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