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我国各种产权形式和制度的构建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我国各种产权形式和制度的构建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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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当前改革十分紧迫的任务。但完成这项历史性艰巨任务的理论准备——产权理论的研究却明显欠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长期以来明确阐述产权理论的内容几乎空白,以至于有人误认为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虽然近几年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研究有很大改观,但挖掘马克思博大精深的产权理论宝库,吸收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积极成果,建构社会主义产权理论体系,依然是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努力窥豹一斑,尽杯水车薪之力。

一、产权的本质

(一)产权的本质及定义

就已经掌握的资料看,马克思没有在一般意义上就产权概念下过定义。但他对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做出了迄今为止最深刻、最全面,也最科学的分析。就产权的本质而言,马克思认为产权关系不过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它表现在经济活动主体对特定的生产资料的排他性占有上,从而构成社会生产、交换以及分配的前提条件。进而,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直到现在存在着的个人的生产关系也必须表现为法律的和政治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三卷,第421、70页。)因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三卷,第421、70页。)统治阶级的国家必然对其有利的所有制形式上升为法律,因而,所有制的经济形态就有了法权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中还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乎是把资产阶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一卷,第144页。)马克思这些观点,用产权理论术语说,就是对产权本质的简洁而深刻的表述。马克思对事物本质的这种非凡洞察力,连竭力贬低马克思的熊彼特,也不得不说他“是以穿透崎岖的不规则的表层,并且深入历史事物的宏伟逻辑的眼光来领会它们的”。(注: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相比较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就烦琐、啰嗦一些。

仅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的定义,就有以下几类:

1.一般性抽象概括地定义产权。主要代表有配杰威齐、P·阿贝尔,以及有些辞典。配杰威齐认为产权即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交易权。P·阿贝尔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的,包括一切关于财产权能在内的经济学范畴。内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对资本的转让、和重新获得权及其他一切相关权利。而法兰西民法和《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定义是:产权是由法律或国家强制规定的人对物的权利。《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2.阿尔钦从产权形成机制上定义产权。认为产权是一系列旨在保障人们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威的规则和维持资产有效运行的社会制度。俗称阿尔钦“产权范式”。

3.从产权功能的角度定义产权。主要代表有张五常、德姆塞茨等人。张五常认为产权是包括私有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自由的转让权三方面功能的权利体系,且认为所有权并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德姆塞茨则定义为:“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收益及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注: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新一版,第97页。)这也是一个经济学界较为接受的定义。

可见,由于各自对于产权本质的认识角度不同,从而导致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界并不存在既普遍认同又全面精确的定义。但这也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定义做出这样的概括:西方理论界所认为的产权,大致是指社会普遍认同或法律强制实施的、由权能主体行使的关于资源的所有、使用、收益等一切相关的排他性权利。至此,产权的定义应该表述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交易实现的法律经或社会普遍认同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交易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包括所有、占有、处置、使用、收益等一切排他性权利的权利束。

(二)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异同

马克思的产权本质理论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中相关内容的主要共同点是,认为产权是法律化的经济关系,具有协调、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社会功能。但二者之间更多的是原则性差异。

由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是以私有制为既定前提的理论,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唯心主义局限性。同时,其理论主要是以“自利”为出发点,以个人竞争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因而带有浓重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倾向。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虽然重点剖析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但却是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变迁规律角度,对产权的全部历史进行了剖析。

首先,能够历史性地看待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马克思在分析产权形态起源和变迁规律中指出了原始公社直接公有形态、私有形态和“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等产权形态,十分尊重客观历史过程,从而也就没有西方产权理论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和唯心主义倾向。

其次,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方面的一般运行规律的角度,针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两大主体——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阐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关系。再加上马克思旨在解放全人类揭示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大手笔、大视野、大胸怀,也就避免了西方产权理论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倾向。这是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具有而西方产权理论没有或根本不可能有的理论特质。

最后,在产权是一种社会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一本质问题的分析上,西方产权理论一般基于资源稀缺、私有制为前提的分析。马克思则从更广的意义上,即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社会分工得以顺利进行的角度,阐明了产权的起源和社会功能。因为产权的确立、清晰,是通过交换保障或促进社会分工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没有产权的确立、清晰,就难以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分工也就难以最终形成,即便一时形成了也难以长久地进行下去。这不仅充分阐述了产权产生的生产力基础和必要性,而且,从思想境界上看,这比仅仅基于“自利”追求的分析,要宽广、大气的多。

二、产权的起源

(一)马克思关于产权起源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观点

在上述对产权本质的阐述中,已经简单表明产权起源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虽然产权对于社会分工十分重要,但私有制的产生却有它特殊的历史过程。

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分工的最终形成和长久发展,必须同时伴有生产权,构成产品交换的必要条件才有可能。而产权的产生有赖于社会利益差别的存在。社会利益差别如何产生的呢?因而,私有制的研究是不可避免的了。况且,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区分了所有制的经济形态和法律表现。指出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是社会分工条件下,直接的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进而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三卷,第37页。)显然,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对孪生子。那么,这里的问题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怎样产生并由此引发产权,从而导致产权形态确立的呢?如果再就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基于私有制为既定研究前提而言,解答这一问题更显得必要。

(二)产权产生、确立的决定性社会、经济历史条件

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最初交易,也许是不同部落由于属地资源种类不同、分布多寡不一,人口增长快慢和拥有多少不等,以及向自然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大小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相邻部落之间的偶然的以物易物。此时若有产权组织或市场主体,其唯一形式当然只能是参与交易的各个部落。但是,决定这种交易成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参与交易的各个部落成为基于利益差别的产权组织的条件,只能是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同时形成之后。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研究证明,二者也确是同时产生的。当然,马克思恩格斯是通过商品经济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研究,间接地阐明了产权的产生、确立过程的。

私有,无论是生产资料私有还是生活资料私有,不外乎家庭(指诞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且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各类“一夫一妻制”家庭:四世同堂、三口之家、丁克、单身等。下同。)这个从诞生到今天一直是最微观的产权组织、人类最基本、最主要的生活、生存单位所有。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是“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它的产生“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61页。)正是这个“伟大的历史性进步”,为原始社会末期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进而为小商品经济、继而为资本主义商品(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经济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打下了一个决定性社会、经济基础,并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引发了产权观念、产权理论、产权组织和产权制度的诞生和确立。大概也正因此类原因,恩格斯十分具有远见地对人类这段历史揭示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社会本质,做出了这样充分而准确的肯定:“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61页。)

“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时,只能是生活资料消费的基本单位。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夫妻家庭,是存在于原始部落家长制大家庭内的小家庭。“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夫一妻为满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60页。)显然,这时的夫妻家庭,已是部落的基本消费单位。但不可能是生产单位,仅仅是,也只能是生活资料消费的基本单位。或许最初连生活资料消费的基本单位也不完全是,而以部落为单位吃“公共食堂”,夫妻家庭只是居住单位。但由居住单位到成为部落内部的参与分配生活资料,并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消费的基本单位,则只是一步之遥了。恩格斯没有研究一夫一妻制形成时期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的形成、发展过程。但他研究并肯定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父系氏族部落内部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恩格斯说:“耕地起初暂时地,后来便是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地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是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私有制的过渡平行地完成的。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60页。)在耕地“暂时地”分配给各个家庭时,很显然,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形成。但家庭作为不“完全地私有”组织,显然已成为部落内部分配消费品,并独立地进行消费的基本单位了,“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了”。我国历史学家陶大镛主编的《社会发展史》认为,我国鄂伦春族那时“过着共产制的经济生活,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男女分工协作,捕获的禽兽在早期按人均分配或聚食共餐,后来发展为按户平均分配”。(注:陶大镛主编:《社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10月,第1版,第57页。)显然,“按户平均分配”也就是生活资料私有制的诞生。应该说,由对偶婚制转化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分配消费品并独立地进行消费的最基本单位的生活方式,是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的最初形态,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产生的前奏,是现代产权组织的最初形态,至少是细胞或基因形态。

恩格斯说:“在许多地方,都发现石器时代晚期的石器作坊的不可置疑的遗迹:在这种作坊中发展了自己技能的匠人,大概靠全体和为全体工作,正如印度的氏族公社的终身手艺人至今仍然如此一样。除了部落内部发生的交换以外,决不可能有其他的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60页。)石器晚期的经济,是向父系氏族家长制大家庭经济过渡的母系氏族制大家庭经济,有的地方则已过渡到父系氏族家长制大家庭经济,已经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这一时期的大家庭经济中的交换,即把产品作为商品进行的交换,最初产生于部落内部,除了基于生活资料夫妻家庭所有和部落内部分工之外,还基于什么呢?

至于超越一个部落范围之外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分工出现后,生活资料家庭所有、消费使商品交换日益发展成为商品经济的过程,恩格斯有一段十分精彩的论述:“自从游牧部落分离出来以后,我们就看到,各不同部落成员之间进行交换以及它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的一切条件都具备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60页。)此时,部落成员之间所能用以交换的只能是其家庭私有的生活资料。所以,这个“一切条件”中,除社会分工外的最主要的条件就是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即生活资料私有制,而不可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因生产资料归部落成员共有,部落成员无权用以交换。到此,恩格斯进一步论述:“当畜群开始变为特殊财产的时候,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换便越来越占优势,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160页。)这里的“特殊财产”,在1884年版中是“私有财产”。而作为“私有财产”的畜群,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如果看作是生活资料,显然,恩格斯认为由于生活资料的私有,使商品交换日益普遍化到每个家庭,并逐步取代部落之间的交换而“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如果把“畜群”看作生产资料,这与部落仍是一个生产资料公有组织相矛盾。因此,即便此时家庭拥有并饲养畜群,有了一定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消费功能,家庭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单位。但此时家庭已经是一个利益主体、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具有独立利益的交易单位或雏形的产权组织,成为“终于成为交换的唯一形式”的社会、经济基础则是确定无疑的了。

所以,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首先产生的是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即生活资料私有制。家庭作为特定利益主体的产权组织,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形成,原始部落的消亡,逐步演化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发展的结果。因而,在产品转化为商品,进而发展为商品经济的过程中,社会分工提供了一般前提,同时诞生的家庭及伴生的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即生活资料私有制带来的社会性利益差别是决定性必要条件。或者,社会分工与生活资料私有制是一对孪生子,进而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互促进,伴生伴长决定了产品转化为商品,进而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历史。所以,把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物品交换或劳动交换必须计价的原因,构成商品交换和商品经济产生的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分析也是不彻底的。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诞生之前,商品交换就已经在不同部落成员之间,作为“一种经常制度来发展和巩固”了,已经相当普遍了,家庭已率先成为利益主体、市场主体了。更不能绝对地说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没有商品生产,否则,确实无法解释原始社会末期部落之间及部落内部成员之间用于交换的物品生产,也是一种雏形的商品生产,更无法解释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市场)经济存在的必然性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商品经济产生、存在和发展必要条件的认识之误,已历史地成为把社会主义经济建成“计划经济”、“产品经济”的思想理论根源。一念之差,代价巨大。痛定思痛,意义仍大。因为由上述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历史,可以推论出这样的结论:家庭作为社会利益差别出现的最初原因,最终引发了产权观念、产权理论和产权制度的诞生;同时自己也就成为人类最初的也是最微观的产权组织。可见,诞生于原始社会并延续到今天的家庭及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既是市场主体的最初形态、商品经济产生的历史基因,又是现代产权组织的最初形态、产权制度的历史基因,是现代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产生、存在的最根本的社会、经济基础。

由上述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历史过程显示,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确是同时出现,并相互促进、伴生伴长地催生、确立了产权。这也就应该是马克思认为的“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的历史根据。

对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认为的产权起源的另一条件——资源稀缺,确切地说应该是资源相对稀缺。所谓资源相对稀缺,应该是相对于生产力水平的资源供给能力与人类基于现实消费欲望和水平形成的差距。资源相对稀缺形成的主要原因,并非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认为源于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资源太少和人们对资源的浪费或过多消费,而是由于人们的消费总是不满足基于现有生产水平的资源供给。因而,资源相对稀缺几乎是一个永恒的历史现象,作为产权起源的当然条件似不须多费笔墨。

可见,产权起源于社会分工和家庭所有制即私有制的同时伴生及资源相对稀缺的历史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卷,第309页。)于是,产权产生了。

三、产权的社会历史形态及其演进过程

产权的社会历史形态,实质就是产权制度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具体存在形式。

根据马克思关于产权本质上不过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理论,应该可以说,自原始社会末期的小家庭私有制和原始公社所有制开始以来的,每一种社会形态下占主导地位的与财产相关的一切权利形式,都是产权的社会历史形态的具体表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之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三卷,第37、25页。)据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其揭示的产权形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发展演进规律,把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所有制形式,即产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概括为三种与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匹配的产权形态:(1)原始公社的公有产权形态;(2)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产权形态,即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为单位的产权形态;(3)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为基础的产权形态。

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每一产权形态的社会历史特点和社会历史影响。

(一)原始社会的产权形态及其历史意义

从产权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产权的最初形态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之后,原始公社内部首先产生了生活资料家庭所有制,即生活资料私有制,继而发展成为生产资料家庭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样,原始社会末期便有了原始公社和“公社内部,单个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卷,第502页。)的私有两种产权形态同时并存的情况。

原始社会末期两种产权形态并存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实践意义,首先在于为当代一个社会形态中能够同时并存、兼容公、私两种产权形态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佐证。就是说,公私两种产权形态的相容性,早在其产生时期就存在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自然历史过程告诉我们,公私两种产权形态可以有机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形态基础。其次还在于,原始公社的公有产权形态,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所有产权形态和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的历史基因。同样,原始社会末期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产权形态,成为社会主义以前的各种私有产权形态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私有产权形态、私营企业产权形态以及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产权形态等有史以来的一切烙印上私有产权的产权形态的最初形态或历史基因。

更需要重视的是,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在其发展成为集生活资料私有和生产资料私有为一身的私有产权形态即个体经济形态之后,便成为生活资料消费和生产资料消费的一身二任的社会细胞。一身二任社会细胞的家庭这一人类最初的小私有产权组织、产权形态,作为私有产权组织、产权形态的历史基因,尽管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产权组织、产权形态,尽管在社会生产力日益加速发达的今天的社会地位越来越无足轻重,但目前却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至今还看不到它彻底消亡的迹象。究其原因,应该是生产力还没有发达到消灭生活资料消费,以家庭为基本或主要单位的生活消费方式的程度。生活资料消费以家庭为基本或主要单位的生活方式,当然地决定了家庭必须是一个利益主体、市场主体,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利益差别的广泛存在。这一点,对于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应该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以这么说,由于生活资料消费以家庭为基本或主要单位的生活方式的存在决定的社会利益差别的广泛存在,既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有产权形态的必然存在,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以及社会主义的任何公有产权组织,在以人为本地推行人格化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每一个人的家庭利益主体、家庭市场主体的利益。即决定了不顾家庭个人利益,忽视家庭个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能成功,甚至一定是失败的。成功的政治、经济工作,是依靠使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切身利益的关心上关心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根本利益的方法开展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产权组织、产权形态,决定了社会主义劳动中,长久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根本方法,是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按劳分配,按贡献分配——即“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注:《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5页。)否则,就是否认利益差别这一社会客观存在。即否认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活资料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必须具有的自身利益,重新回到“无偿调拨”、吃“公共食堂”的近乎空想社会主义的“左”的道路上去。从而要求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必须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方式,继而决定了社主义企业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地位。社会主义迄今为止的历史过程和现实已充分证明,只要生活资料以家庭为基本消费单位的生活方式广泛存在,各地方、各单位、各企业、各家庭或个人之间的利益差别就不可能消除,其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就只能是等价交换关系,从而国有企业就必然是市场主体,社会主义经济也就只能是市场经济了。这就是诞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并一直延续到现在的生活资料家庭所有这一产权组织、产权形态,对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重大现实意义。无论从目前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看,还是就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形态的发展空间看,私有产权形态在有些方面不仅不会削弱,而且还有加强的趋势,因为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客观要求。也许家庭私有产权组织、产权形态彻底消亡之日,才是市场经济体制退出历史舞台之时。

(二)开辟了人类阶级统治先河的产权形态——奴隶主所有制产权形态

脱胎于原始公社所有产权形态的奴隶主所有产权形态,深深打着原始氏族大家庭烙印的主要表现,是采取了大家庭(奴隶主的)组织形式。当然,二者的本质区别十分鲜明,前者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互助的合作关系,后者奴隶主与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是奴役被奴役的关系。这种社会形态中的产权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产权主体——奴隶主,不仅拥有所有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的各项权利,而且拥有所有活劳动的主体——奴隶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的各项权利。这一产权形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开辟了人类阶级统治的先河,为直到共产主义之前的以阶级统治为前提的产权组织、产权形态的诞生,提供了最初的经验。奴隶主所有产权形态是基于社会分工有了发展,生产力还很不发达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和产权形态的历史性拓展。

(三)小私有产权形态发展极盛的历史时期——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的皇权,把酋长和奴隶主的权威制度化地推到了至高无上的程度。但尽管普天下“莫非王土”,封建皇权毕竟是松散的“大一统”产权形态。因其松散,小私有产权形态才像汪洋大海一样,空前绝后地迅速发展起来,构成了这一历史时期小私有产权形态的独特历史景观。尽管皇帝具有攫取任何产权的无上权利,但以地主所有产权形态为主,外携自耕农、小商品生产者等小私有产权形态,仍然不可遏止地成为这一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形态。此后,直到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形态诞生,才走向衰落。

(四)由人治转向法治取得法权地位的产权形态——资本主义产权形态

资本主义以前的产权形态,尽管也有一些类似法的条文(如我国秦朝的《田律》)予以保护,但“人治”作为诸种产权形态社会条件的共同特征是不争的事实。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就完全不同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从而决定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形态是取得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形态。也正因为此,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理念、产权理论、产权制度才得以产生、发展。这样,我们也就找到了为什么产权的最初形态或基因形态产生于很久以前的原始社会末期,却没能以法的形式确立的社会原因,那就是人治。当然,现在产权形态得以以法的形式确立的最深刻而根本的终极原因,依然是生产力。是现代化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人们生存、发展过程中,日益频繁的社会、经济交往得以顺利进行,并力求取得高效益的迫切需要。

资本主义私有制产权形态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它开拓了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律保护、主导下的产权形态。其历史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人类经济、社会行为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般原则,提供了制度上的借鉴;二是结束了“人治”社会,为人类民主化进程开辟了全新的道路。当然,不可否认资本主义法律化的私有产权形态,有其阶级的、历史的局限性。表现在法律对资产阶级剥削收入的保护和民主、人权的资产阶级属性,如民主、人权实施上的双重标准等等。

(五)展示人类产权形态新曙光的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

由于市场经济的共同特质,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的许多共同特征是必然的,就不赘述了。这里更为重要又必须搞清楚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的历史进步性和目前建设社会主义产权形态任务的艰巨性。

按照马克思原来的预见,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在生产力多个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从而在法制更为健全,劳动者能够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的基础之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纯粹的公有产权形态。但由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曲折性,无产阶级革命没有在生产力最发达国家取得胜利,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等)虽然尝试但也没能够建立起纯粹的公有产权形态。现在看来,即便无产阶级革命在生产力最发达国家取得了胜利,也不足以说明可以消灭私有产权形态,建立纯粹的公有产权形态。因为当代生产力不仅没有发达到消灭私有产权形态程度,相反,小私有产权形态以及资本主义产权形态还有不小的发展空间。再进一步说,即便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消灭生产资料小私有产权形态以及资本主义产权形态,是否就可以消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活资料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呢?答案如果是否定的,到此为止的结论似乎是这样:只要生产力没有发展到可以消灭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生活资料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家庭利益主体、家庭市场主体这一生活资料私有产权形态就不可能消灭;其对社会产权形态体系结构的决定性影响,正如其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经济性质的决定性影响一样,具有历史必然性。因此,社会主义现阶段以至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产权形态体系,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占主导地位下的多种产权形态有机共存的结构体系。当然,其发展趋势的最终结果,就社会产权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理应是只存在生产资料公有产权和生活资料私有产权两种形态。不过,这将是一个随生产力发展而发展的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的多、艰苦的多、困难的多的过程”。(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832页。)

显然,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体系结构是十分复杂的,再加上产权内容的复合性和各项权能在一定时间上、空间上、程度上的可分离性,其具体实现形式也就更具多样性。但无论怎样复杂,如前所述,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归根到底的最终发展结果,可能只存在生产资料公有产权和生活资料私有产权两种形态。倘若如此,人类社会的产权形态的变迁,正在走一个圆圈式螺旋形演进升华过程:原始公社直接公有产权形态占主导并与生活资料家庭私有产权形态相容共存→私有产权形态占主导(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占主导并与生活资料私有产权形态相容共存。而这个圆圈式螺旋型演进升华过程似乎是马克思关于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演进变迁规律的扩展性演绎。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832、830页。)

四、“重建个人所有制”研究以及实践意义

经济学中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经济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从产权理论上去破解,对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般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指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另外的解释如建立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许多人理解为建立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但不管如何理解,有一条是必须肯定的,那就是首先必须承认家庭产权组织、产权形态的存在,这应是“重建”任何形式的“个人所有制”的前提。如果再从目前社会主义社会产权形态体系结构的复杂现实及其发展趋势和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将长期存在这两个方面来看,上述理解就显得不够全面、准确。全面准确一点的理解应该是:“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形态发展到仅有生产资料公有和生活资料私有两种产权形态的前提下,建立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所有与生活资料、劳动力产权家庭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制。此时,由于社会法规制度、体制的比较完善,可以充分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共同所有中的个人所有及相关各项产权,实现了共同所有与个人所有的实质上的辨证统一。此时的个人,就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而言,已是彻底社会化的个人;就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资料消费的主要方式而言,家庭依然是最主要、最基本的单位;就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而言,家庭依然是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基本主体。保持劳动力生产、再生产的家庭所有性质,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方式,即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存在的必然,也是使每个社会劳动力获得适合自由个人天性的充满个性特点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其间的道理,诚如马克思论述“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一卷,第832、830页。)一样。目前,从产权角度全面准确理解“重建个人所有制”,对于通过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意义主要在于:

1.充分重视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的广泛影响和历史作用,坚决地通过“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公有产权形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占主导的多种产权形态有机共存的结构体系,使之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即通过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扎实的产权形态基础,形成结构合理的市场主体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2.公有产权组织、产权形态特别是国有产权组织、产权形态,在通过明晰产权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等改革,建构完善的治理结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体现基于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形成的劳动力产权的私有性和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当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近一、二十年逐步显示出的两个重要发展趋势的要求。这两个趋势是:(1)企业利益群体主体由出资人向出资人、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共同体转变;(2)由货币资本、实物资本所有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用,向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导作用转变。其实深究起来,这两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生活资料家庭所有产权形态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作用增大的新表现。不过,不可走极端。当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了过分重视企业高层领导激励,而忽视一般职工激励,甚至损害广大一般职工劳动产权的不良倾向。这是盲从这两个趋势而忽视或轻视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性质的结果,需要警惕。

3.根据以生产资料公有产权形态代替生产资料私有产权形态是一个与社会分工、生产力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自然历史过程的原理,充分重视探索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形态特别是国有产权形态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形式,重视发挥其稳定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不可替代的社会历史作用,坚定地充分发挥出公有产权形态的优越性,循序渐进地为人类产权形态辉煌的升华回归开拓道路,积累经验,创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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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我国各种产权形式和制度的构建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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