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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来,我省小型国有商业企业逐步推行了“国有民营”改革,据不完全统计已占60%左右。我们到了国有民营已占73%的遵义地区,同地、市、县商业行政部门,遵义市供销社和实行民营的9个企业的承租人座谈,走访了民营个体户。总的看来,情况较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干部职工易于接受。实行这种改革有利于改造旧的经营机制,解放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有效调动商业职工积极性,推动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向深层次发展。不过,大家认识还不一致,做法不一样,进展快慢、程度深浅也不同。现结合调查实际,就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形式问题
当前的“国有民营”形式可从主体构成形式和主体经营形式分出若干种。
(一)主体构成形式呈多样化:第一种,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所有成员平均交纳风险抵押金,职工与法人的利益完全捆在一起。房屋设施实行租赁,对现有商品进行合理评估,按期向企业主管部门交纳各项费用。法人代表在企业职工中招标产生,实行职务津贴,顶班劳动,资产共有。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把公有制优势与个体经营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了,有利于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行这种形式,在调查的9个企业中只有两个。一个是市医药公司,其下属四个门市部,条件较好,商品特殊,销售稳定,效益较好,职工的风险压力不大,所以自觉争取交纳风险金。另一个是市针纺公司,所属四个零售门市部,由于城市建设撤除了原有门点,集中经营已不可能,加之近几年效益下滑,处境困难,为使企业起死回生,采取了这种形式。第二种,个人承包,集体经营。由承包者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企业给承包人的经济条件与第一种形式相同。职工不承担任何风险,协议规定,盈了有奖金,亏了工资和各项补贴照有。实行这种形式的有遵义市糖酒公司8个门点。这个办法的优点,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具有一定经营活力,自负盈亏。但这个办法实际上是变大锅饭为小锅饭,只解决了承包人不再吃国家大锅饭问题,还沿袭着原来的分配、管理办法。第三种,国有(公有)合伙承包。企业给承包人宽松的条件,房屋、设施无偿占用,库存商品折价作铺底资金,拉长归还期限,实行这种形式的以遵义市两郊区基层供销社为代表。还有是无偿占用企业的房屋设施,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实行这个办法,国有资产的保值程度就差了,搞得好可以发展,搞不好可能出现肥了和尚破了庙的情况。第四种,国营个体户。国有房屋、设施租赁、自筹资金及企业拨给部分库存商品折价作铺底资金,职工个人经营,变成国营个体户。
(二)主体经营形式也有不同。有的是组合式民营,即在同一商场或大的店堂内,由多个国营个体户分柜自主经营,品种虽有所交叉,但各有特色,基本上保留了国有商场(店)的整体优势,避免了划整为零的缺陷,同时店堂经营品类多样,有利于满足一次性购物需要。另一种是个体经营。以一家一户为门店,多半是夫妻店。其优点是营业时间、经营范围等不受同行的牵制,灵活性更大一些。还有一种是小门店合伙经营,共负盈亏,不再吃企业的大锅饭,经营也不再受限制,但不如个体户灵活,且责权利不明,稳定性较差。
从上述国有民营形式上反映出三个特点:一是国营个体户少;二是集体民营的多;三是集体民营形式多种多样,即使总的形式大体一样,内部实施办法也是百花齐放。促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一是职工思想观念转不过来,有的还留恋旧的体制,吃惯了大锅饭,不愿失去对原企业的依赖和国营职工身份;二是多数职工缺乏经济承受能力,自筹资金困难,加之相当部分职工缺乏独立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每个企业的领导能力、企业实力、职工素质、企业内部改革进展程度都不同,形式自然多种多样,如果不从实际出发,单纯追求深度,追求形式的统一,不但职工接受不了,反过来也影响改革的推进。再从客观上讲,一是“三不变”的政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未危及职工生存问题,职工还没有多少风险意识和危机感,从而障碍改革的进程;二是总的指导工作未跟上,多半是跟着舆论企业自己摸索,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既拖长了改革的时间,又付出了较大代价。虽然,形式不同,改革的力度不同,效果也不同。但主客观条件不可能在一个早上改变,因而强求一致是不实际的。
二、认识问题
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认识问题是:
(一)认识上僵化,看问题往往摆脱不了旧体制的基点和框框。仍以国老大自居,不能把自己放到市场这个大环境里面,作为市场的一员参与竞争,所以怨气很大。要疏通怨气,转变认识,一是要摒弃依赖思想,不要老留恋大锅饭。二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把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认识问题的角度就会随之改变。
(二)把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化等同起来,改革的顾虑重重。有的对民营经济从所有制角度考虑问题较多,从经营方式上看待问题不够;有的只从本企业看问题,不愿改变企业性质,连经营形式也不愿改变;有的不愿改变职工身份,不愿丢掉国营牌子,认为离开了这些就离开了原则。
推行国有民营是关系到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问题。过去国营商业一统天下,排斥其他成份,通过对私改造,把合作组织以至小商贩拉入国营,大家都姓“国”,把积极性统没了。历史证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才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再说,国有国营是公有制,国有民营也是公有制,性质没有变,只是经营方式变了。至于国营个体户,也并非坏事,对那些边小微亏的企业来说,究竟是让国有资产在国营的名义下继续流失好呢?还是实行国营个体户收回资产好呢?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职工身份问题,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按现有政策,国有民营职工仍保留其原职工身份。但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国有资产的逐步抽回,直至完全归还,国有小型企业必然向其终极目标——“民有民营”转化,那时企业所有制性质也会随之改变,再保留职工身份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不过,要改变企业性质,要改变职工身份,必须以社会保障系统是否完善为前提,这样才能实实在在地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关于保留国有企业牌子的问题。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有利于稳定、发展我国12亿人口大市场出发,这块牌子不能丢,但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当前小型国有企业无论实行什么民营形式,都保留了原来的牌子,这是对国有企业信誉的享有。实践证明,保留牌子,有助于职工经营行为的规范化,有利于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将来企业性质变了,再改也不迟。
(三)怕国有资产流失,肥了和尚破了庙,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关键是要选择好承租人,一是挑选范围最好在本企业内部,最多到系统内,易于了解和掌握;二是尽量挑选经营有方,管理有术,改革有道,德才兼备的人。再加上经营资金让职工自筹,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跟上,就用不着担心了。
三、成效与存在问题
推行“国有民营”改革是有成效的。一是责任明确,调动了职工积极性。由于经营机制与职工利益的有机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职工个人收入一般增加1~3倍。二是自主经营、自主选择进货渠道、自主定价、勤进快销,大大提高了商品适销对路程度,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加速了资金周转。三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得以体现,使公摊私货、进货吃回扣、商品积压等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四是店容店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是为自己干,劲头十足,普遍注重门店卫生、商品陈设、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但实践中也同时反映出“国有民营”改革,形式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活一块死一块”。县级企业尤为突出,有能力下“海”的职工走民营的道路后,公司本身被架空,其发展趋势,可能自行消亡,可能重新组合变成实体,但由于仍背着沉重的遗留包袱,还要承担下“海”职工的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等任务,牵制了本身的改革。二是县级企业分解转体后,当地工业品批发企业削弱或不复存在,国营的主体将无从谈起,且“国有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经营规模小,进货批量小与远程进货费用高,享受不到批量作价优惠待遇,从而又发生新的矛盾。三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受到影响:(1)国家原拨给的库存商品资金,包括了有问题的商品,这部分商品与当今市场消费需求差距很大,如若继续积压,必将影响国有资产的抽回。(2)风险抵押措施不落实,有的无力交纳,有的虽交纳了数量也不足,这些都影响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可靠性。四是主管部门对“国有民营”撒手不管与管得过死同时存在。撒手不管,任其自流,综合部门不答应、职工也不赞成。管得过死也失去民营的意义。要国有民营企业或国营个体户继续执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既不实际也不可能。
四、协调配合问题
为了“国有民营”改革能够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帮助小型企业迈开改革的步伐,顺利转轨过渡;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有关的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各有关综合部门也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为国营小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政策、搞好经营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为给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现阶段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组织引导。这是关系改革的深度和效益目标能否如愿以偿的问题。从全国来讲,推行初期,对改革的形式、操作办法、运行机制、产权归属等等问题,没有个权威的说法,主要靠新闻媒介引导,推广典型经验,因此在形式和做法上各有千秋。我省于1993年7月,由省商业厅、经济体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我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推行国有民营的通知》,尽管内容不尽具体、全面和完善,但总是有一个办法可以遵循。不过文件下发后,调查、监督、指导工作未能跟上,组织贯彻不够有力,未能很好发挥政策威力。现在国内贸易部已经有了一个说法。张皓若同志提出:积极深化和完善“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改革。这项改革,只要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就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并积极地给予指导,加以规范。现在的问题在于认真执行,不断总结经验,使其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其二,需要各有关综合部门的通力合作。“国有民营”改革是项系统工程,没有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市管等部门的支持将是寸步难行。据调查,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不给国有民营企业和国营个体户发放营业执照,其他部门自然也不承认其经营主体;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虽对其发了营业执照,但银行信贷、税款交纳、经济纠纷的处理仍然统一对原来的国有企业,这样,既影响了原企业机制的转换,又妨碍了“国有民营”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由此看来,政府应对部门协调配合问题有个统一安排。
其三,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企业积存的历史包袱,有的是过去执行政府职能造成的,也有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加上近几年利率的提高,利息的滚动增长,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实行“国有民营”,若把包袱硬性推给职工,职工没有承受能力,不愿接受,同时,将影响民营企业机制转换及发展。现在确有将历史包袱部分或全部硬性推给职工的,职工背着包袱转换机制,其经营效益、企业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都受到影响。我们认为,处理遗留问题,应本着包袱不往下推为好,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处置。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包袱,哪一级定的政策由哪一级财政予以补贴、先实行挂帐停息,让企业放下包袱;属于经营性亏损包袱,留在原企业逐步消化,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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