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分析论文_许萍

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分析论文_许萍

南京市玄武公证处 江苏南京 210028

摘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本文主要对公证遗嘱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对策

一、公证遗嘱办理的必要条件

(一)必须符合遗嘱公证程序

公证遗嘱的程序是指在公证遗嘱的办理中,公证机构需要保证公证的行为真实、合法、完整,没有漏洞或者瑕疵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我国针对公证遗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细则,要求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在对遗嘱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除见证人、翻译人等其他人不得在场,同时公证人员还需要做好公证询问笔录[1]。在笔录中包括遗嘱人的身体以及精神状态、辨别能力等;遗嘱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基本生活状况;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是否为遗嘱人所有;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草稿是自书还是代笔,上面的手印、签名是否是遗嘱人本人所为等。

(二)必须立遗嘱人亲自办理

遗嘱公证相对于其他的遗嘱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遗嘱公证必须在公证员的面前订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遗嘱办理人必须亲自办理,这不同于其它的公证事项。在遗嘱公证办理的过程中,遗嘱人需要持有效证件及产权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进而尽可能的降低财产纠纷。正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诸多的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要求,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保障

(一)实体要件分析

首先,公证遗嘱所表达的意思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一般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五种表现形式。在多种遗嘱并存的形式下,还需要以公证遗嘱优先,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换言之,在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间存在冲突时,需要以公证遗嘱为准。正是因为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更应该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公证遗嘱设立时,必须要保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外界的胁迫或者诱导。尤其是公证员在询问老人立遗嘱人时一定要将其随行的子女同其分离,单独对老人进行询问,了解其真实意愿。

其次,加强公证遗嘱审查。公证遗嘱在完成公证程序后,还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很多人容易忽视其重要性,认为遗嘱公证的程序比较严谨,而且是按照相关法律制定的,所以审查只是一个形式。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公证遗嘱的审查同样是重要的遗嘱公证程序,遗嘱公证、生效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保证这个过程的准确、合法性主要依赖于审查。遗嘱公证的办理过程中需要对遗嘱人的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分配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只有通过慎重、严密的审查后,才够能防止出现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因此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必须要设置相应的法律制度,并对审查的标准、范围以及方法等进行明确,同时公证员也需要严格根据审查的法规进行审查工作,而这一些相应的规定的缺乏,使得公证员在办证过程难以有效地把握,避免纠纷的出现。

(二)公证程序要件分析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需要基于相应程序要件的完善和保障,只有程序要件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够使遗嘱的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遗嘱公证的办理过程中,需要由遗嘱人亲自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如果申请人由于文化程度或者身体原因无法填写,则由公证员代为填写,但是必须要有另一位公证人员在场,保证填写的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相符。申请人在提交完材料后,公证员还需要对填写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审查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防止出现徇私舞弊或者恶意篡改等情况,如果发现材料存在缺失或者错误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补办或者重新填写,以免因为材料不足或者时间的拖延对申请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如果遗嘱人存在重病或者年迈等情况,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公证人在场,同时还需要相关的医护人员在场进行辅助作证,进而保证公证过程的顺利进行。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还可以通过摄像以及录音等存档,一旦在事后出现纠纷,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遗嘱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公证遗嘱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多种遗嘱形式并存的情况,比如遗嘱人在制定了公证遗嘱后,又自书遗嘱,同时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优先权的,具体的遗嘱执行还需要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同时如果公证遗嘱存在多份的情况下,需要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在公证遗嘱过程中,遗嘱人的意思表达不够准确,没有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制定,那么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益。此外,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制定后,具有撤销以及变更的权利,但公证遗嘱的撤销必须进行公证,否则无效,这也是公证遗嘱的特殊性所在。

四、公证遗嘱的立法完善对策

(一)加强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条件的明确

公证机关在公证事项的办理中需要对形式和实质的审查职责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于一些未尽到形式、实质审查义务的公证事项,如何界定公证效力,同时公证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受何种法律后果。明确公证遗嘱的录音、录像以及指纹等特殊情形要求,进而防止在发生公证争议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从而保证公证遗嘱的权威性。

(二)对公证遗嘱的无效、撤销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明确

公证遗嘱主要的特点就是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在公证遗嘱的制定中存在违反保密、回避等原则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同时公证遗嘱如果需要进行补证,当事人可以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保证遗嘱公证人的权益。如果公证遗嘱因其公证程序存在暇疵而导致公证遗嘱无效,那么作为其它形式的遗嘱,它的效力如何,在业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所以有必要对这类遗嘱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

(三)完善公证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条件

通常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的要求,公证遗嘱没有见证人见证的要求。但有些公证申请人不认识字,需要代书遗嘱、需要别人帮助填写公证申请表等文件,一旦当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投诉到公证机构时,往往以立遗嘱人不识字,都是公证人员代为操作为由对公证机构质疑。建议对于不识字的立遗嘱人在公证时能以见证人见证的方式进行公证。建议参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法律对公证遗嘱的见证人进行明确,确定固定见证人制度,排除以下范围的见证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继承人或者遗嘱受益人等与公证遗嘱存在利益关系的人,保证见证人资格的合法有效。通过这一制度规定,能够保证遗嘱的订立更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结语

综上所述,公证遗嘱具有遗嘱优先权,所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公证遗嘱无法有效发挥其法律效力或者造成遗嘱实效等情况,进而导致公证遗嘱不仅无法发挥其真实的法律效力,而且会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必须要加强公证遗嘱法律保护,保证公证遗嘱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周小东.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2016(18):145-145.

[2]郑洪成.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风,2017(5):239.

论文作者:许萍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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