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伟
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101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进步,现阶段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建设较之于西方先进国家起步较晚,因此在城市规划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对我国城市规划所遵循的管理体制做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比对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以及依法行政的矛盾和冲突,深入探讨了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体制制约;体制改革
一、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介绍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是指一种由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对城市进行规划设置、管理范围划分、管理手段确定以及管理机制应用等各方面综合应用的城市建设以及规划体系。一个良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够显著提升城市规划的合理程度,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功能,从而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建设目标提供保障。城市规划法的提出,能够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并给予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编制权、审核权、调整权、处罚权以及复议裁决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力的赋予也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各级政府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城市行政规划负责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负责。
为了充分发挥城市所具备的功能,首先需要对我国当前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时,不能为了追求速度、效率而盲目的进行改革,而是需要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充分掌握辖区历史发展情况以及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改革主要是为了使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能够完美契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同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从而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以及控制作用。
二、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形成以及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我国的城市规划也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和发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现状进行评估,并结合我国城市实际建设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将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置于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内,从而确保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契合。
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实质上就是为了实现城市建设目标而实施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方法与策略。现阶段,我国的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具体来说,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以下问题:
2.1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运行不畅,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法律地位的确立
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在发展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导致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体处于闲置状态,从而影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建设目标的实现。首先,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之间意见不统一,在实际进行工作时主要负责单位不明确,导致规划依法行政的进行。另外,我国部分偏远地区甚至还未建立规划机构、未明确规划编制、未赋予规划执法权,这些机构以及权力的缺失导致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施起来举步维艰。我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倘若在部分偏远地区存在“天高皇帝远”的情况,那么城市的建设以及规划管理情况混乱不堪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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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与市场经济、城市发展脱节
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发展到今天,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在配置方面存在着与《城市规划法》存在明显出入的情况,这就导致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时既不能适应我国城市的基本现状、也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相悖等情况。具体来说,我国各级政府尽管都明确设置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但是其所属级别、人员配置以及名称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情况:
2.2.1机构设置主体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体制主要包括内含式体制、平行式体制、二合一式体制以及卡脖子式体制。每种类型体制的行政隶属关系、法律地位、管理效果评价以及城市类型特征均不相同,但是实质上,由于我国机构设置主体不明确,导致这些体制的行政隶属关系、法律地位等均与预想存在着较大的偏差,从而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化建设。
2.2.2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
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主要包括名称不规范以及编制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具体表现在我国不同地区对城市机构设置名称也不尽相同,部门地区称其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土地局,而在其他地区也可能叫做规划办公室、规划处等,名称不统一导致我国的机构运行存在困难。而编制不规范,则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人员设为行政编制,部分地区则设立为事业编制,部分地区甚至将其设置为自筹经费的编外人员,编制混杂导致部分编制的人员干劲不足,无法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出功出力。
2.2.3机构设置网络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因此我国城市规划至今仍未形成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体系,城市规划管理没有充分地覆盖我国的土地资源。例如,在北京、天津等地,成立了全面的市规划局、区规划处、街道办事处等三级城市规划管理网络,但是仍有部分城市至今仍未完善以及规划管理机构,无法对城市整体进行全面、完善的规划,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建设适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思考
3.1明确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
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地位更多的需要体制内外的行政职能赋予来给予保障,在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需要扮演“龙头”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为自由的财务调配权以及城市规划权。具体来说,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保障:
首先,需要理清规划管理行政体制管理,从而为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行政方面的支持。想要完成这一目标,我国政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行政网络,理清行政关系,统一各级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名称以及人员编制。其次,需要明确城市规划管理经费渠道,确保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再者需要规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在实际进行城市规划时依法行政。为了确保我国城市规划有序进行,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法》、《行政诉讼法》、《赔偿法》以及《刑法》等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审批,避免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3.2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
加快构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首先需要加大省、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力量,设置全面、成网络的城乡规划处。其次,需要明确城市辖区的规划分局,确保城市各辖区内具有足够的权利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权、修改权以及复议权。另外,我国各级政府需要加强城市规划部门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近年来,我国部分领导利用职权之便,打着城市规划的名号贪污受贿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也抹黑了我国政府在人民群众面前的良好形象,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需要尽快成立城市规划部门执法监察队,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查处、同时,还需要协调建设纠纷,并对城市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审查。
四、结语
综合全文,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机构权利不足、政府认识不到位以及各地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的情况,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从实际出发,借助改革解决以上问题,让我国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我国城市现代化艰深晦涩相契合,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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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建军.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J].城市规划汇刊,2016(05):54-57+80.
论文作者:吕大伟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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