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矛盾问题研究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90年代矛盾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矛盾范畴、矛盾学说的主体性以及矛盾论与系统论、辩证法的关系等问题上;相对于80年代,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有新的进展,显示出哲学工作者正在根据时代的变化,努力寻求矛盾理论新的生长点,同时也暴露出低水平的重复等问题。因此,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展和深入:全方位地对矛盾范畴进行研究;更为系统全面地展示矛盾的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的关系;从系统论的哲学研究出发,加强对矛盾论与系统论、辩证法关系的研究。
90年代矛盾问题的研究涉及到许多方面,本文拟就如何理解矛盾范畴、矛盾学说的主体性、矛盾论与系统论、辩证法的关系等问题作一简要述评。
一、如何理解矛盾范畴
将辩证法所说的矛盾理解为关系范畴,理解为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不是实体范畴,已是当前多数学者的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者虽然肯定矛盾是一个关系范畴,但却对这种关系作了狭隘、片面的理解,认为矛盾只表征非实体的联系,只有相互作用范畴或系统论中所讲的联系才表征实体的联系。这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矛盾关系决非仅是非实体性的联系,而同样包括实体性的联系;矛盾两极的内容无所不包,举凡在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中以事物的某种性质为共有尺度而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都可以构成矛盾的两极,而且相互作用范畴所表征的联系,以及系统论中所讲的联系也决非只是实体性的联系,而同样应该包括非实体性的联系。
有的学者认为,矛盾既是一个性质范畴,又是一个关系范畴。作为性质范畴,它是指事物自身具有的不同一性;作为关系范畴,它是指统一体内部两个对立面之间或两个各自独立的相关事物之间的不协调性、不适应性、不平衡性、不一致性或互相排斥、互相冲突性。这种观点认为矛盾有别于对立统一,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立统一概念既着眼于事物的分,又着眼于事物的合;既着眼于事物的不同一、不统一,又着眼于事物的同一和统一,而矛盾概念则只着眼于事物的分,只着眼于事物的不同一、不统一。出现这种观点的原因在于矛盾范畴的多义性。人们把对立统一关系称为矛盾,但有时把对立性的种种表现也称为矛盾。
关于矛盾范畴得以存在的基础,有学者指出,矛盾范畴是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发生、发展的,其发生、形成的基础既不是单纯的客观事物中的矛盾关系对于主体感官的刺激作用,也不是单纯的主观思维的随意创造,而是把客观作用和主观创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历史上和现实中直至将来一切矛盾的发生、发展和解决,归根结底只有通过实践的观点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实践是属人世界和自然世界相互关系的本质,矛盾则是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把实践作为矛盾学说以至于整个思想体系的基础,正是马克思主义矛盾观、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位的也是最鲜明的特点。
关于矛盾的存在形态,有学者指出,矛盾作为事物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关系,隐藏在现象的背后,但又必然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矛盾存在形态就是矛盾在现象层次上的表现,是矛盾在其形成、展开和解决的过程中由其两极的时空分布而呈现出来的感性形态。从空间角度考察,矛盾两极有同体、异体两种情况。从时间角度看,又有共时和历时两种情况。共时,是指两极在共同的时间内作为现实存在的双方互相对立而统一,辩证矛盾在同一个时间内即显现出现实存在的完整形态。历时,则指两极在其现实性上不是共时并存,而是先后相继、彼此更替,两极的现实形态经转化的环节互相联结、历时并存,辩证矛盾在时间的流动中方显现出其现实存在的完整形态。而从四维时空的角度作综合考察,矛盾两极的时空分布则有同体共时、同体历时和异体共时、异体历时等几种典型形态。矛盾的不同存在形态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论者认为,矛盾两极时空分布的不同情况往往透露着具体矛盾在其两极构成上、在其两极相互作用中对立性与同一性的具体表现上,以及运动形式上的特殊性的重要信息。在不同存在形态的矛盾中,矛盾的两极既有多样性,又有确定性,是多样性和确定性的统一。而对立性与同一性作为矛盾的基本属性,在不同存在形态的矛盾中既有共同的基本的表现,又有不同的具体表现,生动地体现出矛盾关系的能动性质。至于运动形式,不同存在形态的矛盾都以螺旋式或波浪式向前推进,但各自的具体运动形式又不能不受两极的时空分布形式及运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制约,因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矛盾存在形态并不是一个突然提出来的新问题,它在中外矛盾学说史上曾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反映。但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也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今天这个问题凸现出来,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原因。在理论上,由于对这个问题研究不够,我们对矛盾、矛盾两极、矛盾基本属性、矛盾运动形式的理解往往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上,有不少学者已经指出,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不仅要把发达国家较长的现代化历程压缩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追赶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目标,而且要适应发达国家当前发展的趋势,实现后来居上并超越现代化的西方模式。这就使得社会发展的“历时态”在当代中国“共时态”化了。换句话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不同存在形态社会矛盾相互转化和交织扭缠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矛盾存在形态的研究,无论对于矛盾理论的发展,还是对于我们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处理纷繁复杂的矛盾,都有积极的意义。
二、矛盾学说的主体性
矛盾学说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以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即客体),逐步地揭示了这种关系的内涵及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性,也逐步地掌握了认识和处理这种关系的规律性。矛盾学说不仅要以矛盾的客观性(客体性)作为自己的客观基础,而且其形成、发展和运用都离不开人的主体性。要完整地理解和把握矛盾学说,就不能忽略其主体性的一面。这个问题近几年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有学者指出,矛盾学说的主体性是指在矛盾学说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中处处体现着、凝聚着主体的自由、自觉和创造精神。自由,指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为主体所认识和利用,主体不再被盲目的必然性所摆布。自觉,指在矛盾学说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中,既体现着主体对客观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自觉,也体现着主体对自身的需要、利益和意志的自觉。创造精神,则是指主体通过复杂的思维机制,使现实的具体矛盾能以普遍的形态在思维中具体再现,并以这种普遍性的认识为指导去能动地认识和处理现实的具体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又使普遍性的认识得到检验、修正和发展。矛盾学说形成、发展和运用过程中所体现和凝聚着的主体的自由、自觉和创造精神不仅没有否定矛盾的客观性,反而以矛盾的客观性为其前提,并映现着、确证着矛盾的客观性。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不是为了远离客观性,而是为了逼近客观性,使主体的认识与客观相符合进而达到改造客观世界、以利主体发展的目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主体的能动作用,矛盾的客观性将始终是自在的东西,矛盾运动的客观规律也就没有被揭示的可能。只有在人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当矛盾的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实现了辩证统一的时候,才有矛盾学说的辩证发展。因此,对矛盾学说的研究一方面不能忽视矛盾的客观性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对主体性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并搞清楚矛盾的客观性与人的主体性如何通过社会实践这座桥梁,在矛盾学说的形成、发展和运用中实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矛盾学说的主体性的另一个内容,就是矛盾学说不仅是研究本然的客观矛盾,它还必须研究主体因素对矛盾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有学者指出,本然的客观矛盾只有经过主体的利益、需要、价值的选择与排定,经过可能会发生某种曲解的认识,经过主体的特定能力和特定手段的选定,才能以特定的结构和样式成为实践中的问题,施行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各种历史主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趋向的不同,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不同,所定求解手段的不同,都会使同种矛盾对发展的作用不同。就此而论,矛盾学说的研究应该与矛盾认识论、社会价值学内在地结合起来。
矛盾学说主体性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完整理解矛盾学说,更为客观、合理地把握实际矛盾,而且促使我们进一步思索矛盾理论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三、矛盾论与系统论、辩证法的关系
与80年代一样,这个问题仍然是哲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大体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主张建立系统辩证法,认为系统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新阶段,它包含了矛盾辩证法也发展了矛盾辩证法,发展了对立统一规律。它能更好地解释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更好地解释事物的飞跃与质变,更好地理解事物的自己运动,它的动力、源泉与动因。其理由主要是认为事物的差异包含着事物的对立,差异协同律包含着对立统一律。作为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系统论包括了矛盾论而不限于矛盾论。应从二极思维进展到多极思维,从矛盾思维进展到系统思维。还有学者认为,对立统一规律并不能真正说明,为什么矛盾运动能够推动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为什么同样是由于矛盾运动的推动,具体事物的发展方向有的前进,有的倒退?要具体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探讨事物矛盾运动的源泉和动力: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相互作用,不断进行物质交换、能量交换、信息交换,而交换总是带有差异性,造成矛盾双方力量的消长,使旧矛盾得以解决,新事物得以产生,从而推动事物的发展。物质交换和能量交换是矛盾运动的重要源泉,信息交换则是矛盾运动的基本源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辩证法的核心指的是事物自己运动的内在动力,它只能是对立统一规律,而不是其他。系统论的哲学基础是普遍联系或相互作用的思想。普遍联系、相互作用与矛盾不是同一层次的东西,矛盾是深一层次的东西。对立统一和斗争是一切联系中最根本的联系。系统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它自己运动的动力。要以对系统中各种矛盾的把握来达到对整个系统的把握,以对各种矛盾的解决来完成系统工程。有学者认为,差异协同律本身能否成为一个自成逻辑的哲学规律还大成问题,这种非矛盾的系统差异观具有很明显的机械唯物论色彩。还有学者认为,系统论中并没有差异协同律或差异自组织律,所谓差异协同(唯物辩证的差异协同)实际上就是对立统一(唯物辩证的对立统一)的一种情况,它包含在对立统一中。对立统一比差异协同更具普遍性,差异协同需要一定条件。
再一种观点,认为现代辩证法是矛盾论与系统论的统一。矛盾论是经典辩证法的最高成就。经典辩证法是以矛盾论为主体内容的辩证法,是辩证法中发展原则的经典式的完成。如果说充满变动和更替的人类历史孕育出对立、统一和转化的矛盾论,那么,现代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和整体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的多因素性和非线性,则孕育出表征普遍联系规律的系统论。系统论把普遍联系原则具体化、规律化、体系化了,使普遍联系原则如同对立统一原则一样,具有了庞大丰厚的内容。当辩证法的两个原则都以体系化的形式实现结合时,经典辩证法也就完成了向现代辩证法的转变。
从讨论情况来看,有以下几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
一是对系统论的哲学概括仍未达到基本的共识,这方面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在这个工作做好之前,无论讲系统论超越矛盾论,还是讲矛盾论高于系统论,都还缺乏充分的依据。
二是能否说矛盾论和系统论分别表征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普遍联系原则?矛盾论将矛盾作为事物存在和发展中一种最基本的能动的关系,从对立面相互作用 的角度说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但它同时也指出了矛盾的普遍存在,从诸矛盾的关系即矛盾群的角度说明了事物的普遍联系。所以,仅将矛盾论作为辩证法发展原则的表征是不全面的。此外,认为系统论只表征普遍联系原则,而不表征发展原则,恐怕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也马上会表示不同意见。因此,“分别表征”论能否成立,尚须斟酌。
三是将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作为矛盾运动的源泉。这混淆了具体科学与哲学两个不同层次问题的界限,忽视了矛盾作为哲学范畴极大的抽象性和概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