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务会计制度框架的构建与完善_会计论文

我国法务会计制度框架的构建与完善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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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愈发显著,由会计信息所引发的民事诉讼的数量也呈现出几何数量的增长。这一切都加速了法律领域与会计领域的进一步融合,也催生出一个崭新的会计领域——法务会计。

一、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和发展状况

除了司法、检察、公安部门和一些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服务。即便是学者们广泛关注的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提供的服务同法务会计的要求也有很大差距。如从业务范围来看,该委员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鉴定和判断,包括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以及部分民事、行政争议案件”,与传统的司法鉴定的范围基本相同,并没有包含法务会计的大部分职能。而且,从受案委托程序上看,其“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也同司法鉴定人相同。因此,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法务会计职业在我国尚属空白。

我国从事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研究的人还较少,在研究文献方面,研究法务会计方面的专著较少,相关论文的发表也不多。总体看来,这些论文提出了许多学界未取得共识、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这表明我国已有学者对法务会计投以关注,但仍体现出概要性陈述过多,甚至是对国外观点的直接编译整理以及对会计制度构建研究不深入,科学的学科体系尚未最终形成的特点。另外,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鲜有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应用特征的实例解剖。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制度框架体系尚未构建。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关于法务会计的规定,所以法务会计在调查时便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因而其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也无明确的法律效力。有时受律师、当事人委托进行欺诈调查时,甚至还有可能遭到禁止。这就使得其调查权力的行使无依据。在我国目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搜集证据的规定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而整个社会环境又不利于搜集证据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第二,缺少法务会计执业依据,无法指导实践的开展。第三,缺乏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规定。由于法律责任是界分行为性质,明确风险承担的必要内容,故责任的缺失会使当事人在行为中有所忌惮,构成对法务会计开展工作的阻碍。

二、构建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重要性

第一,司法机关依法裁定需要法务会计的协助。我国每年发生大量的诉讼案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时,其内容与会计事项、会计处理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经济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会计知识,什么样的信息是属于误导信息、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是由于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引起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等,通常都会难以判断。随着案件中涉及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单凭会计知识或者法律知识都难以解决问题。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会计专业知识,熟悉经济业务及其活动规律,还具备犯罪学、侦查学、证据学等多学科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可参与相关案件审理、会计证据的搜集,并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性质、所造成的损失、舞弊与损失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这些工作对未经司法专业培训,缺乏侦查实践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是很难胜任的。因此,大力发展法务会计学科,增加法务会计实践,对于有效地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对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注册会计师审计功能的强化需要法务会计的支撑。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经济普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总是期望提前得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预告。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如果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而承担责任,则难以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缩小这一差距,满足社会的需求,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第三者的立场来予以解释。法务会计在通晓法律与会计知识的基础上,有助于分清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在会计中介机构中设置法务会计人员,在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案件时,法务会计就可以先在事务所内部就涉案人员的审计行为进行内部调查,以帮助事务所高层了解事实真相。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的审判结论有所偏差时,法务会计还可以协助律师提出抗辩。

第三,完善企业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法务会计的配合。企业的业务越来越多地涉及法律问题.单纯的会计专业知识已经很难应对纷繁复杂的企业经营业务。因此,现代会计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不但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还应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税收理算、侵占公司财产等特殊的涉及法务的问题。法务会计在处理以上事项时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综合专业优势,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更具说服力的建议。法务会计有助于将法律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相结合使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法务会计通过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搜集相关证据,展开舞弊调查。法务会计不仅限于舞弊计算,而且也进行舞弊分析。法务会计能够通过相关会计线索来理解舞弊的实质和基础,并对其是如何损害企业经营进行评价。舞弊是企业内部控制失控的后果之一,发现、杜绝舞弊又促进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这一循环中,法务会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一定的开展,但主要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院立案后,聘请国家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施以联合审查、调查并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事实,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这也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雏形。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在以下方面还存在不足。

第一,理论研究方面。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一些分歧与争议。借鉴国外的理论时往往不能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往往只涉及法务会计领域的某几个问题上,并且真正从事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数较少,还没有形成一种热烈讨论的学术景象,相关专业文章的发表也屈指可数,能有所突破的就更少,这不利于国内理论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其实际运用的基础,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理论作为后盾,法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开展也将面临很大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会计理论研究者目前的一个重要任务。

第二,人才培养方面。就现有的人才培养来看,我国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但现实需要既懂得会计知识,能甄别假账,又懂得审计进行案件审查,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复合型人才。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缺乏。而由于法务会计研究理论上的欠缺,使得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设想没有较为明确的方向,对于有些高等院校已经在开展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及相关的尝试,也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树立起一个典型供其他院校作为参考。

第三,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有关企业的纳税及债权债务的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理顺会计、基金会计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在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其他业务的开展还处于基本空白的状况。在理论研究上的缺乏,也同样反映到了实践活动中,没有理论的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开展起来十分吃力,往往在操作中无据可循。并且在实践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一个现象:由于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又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因而在法务会计应用较多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的业务事实的问题。如果单靠实践中的大胆尝试,将无疑使本来很严肃的法务会计活动显得十分盲目。

第四,相关法规制定方面;法务会计有效介入实践中的前提是要有相对应的、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和条款。在法务会计研究还未形成普遍认可的情况下,相关的法规制度要想提前作出是不太现实的。而没有一套完善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法务会计实践工作就无法依法展开和顺利进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这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因而在研究法务会计的同时,应积极做好相关法规制定的准备工作。

四、加快构建与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方法

第一,大力推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于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而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会计界和法律界应该加强交流沟通,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中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应特别重视对现有会计诉讼案例的研究。每一次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给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每一次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背后,都会隐含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或者是会计实务界中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或者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会计规则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将来发生的情况,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法规,导致会计实务界的失误。仔细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是研究法务会计问题的一个好方法,也是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途径。

第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教育,培养大批后备人才。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边缘型学科,对人才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所以,法务会计首先应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以及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法务会计还应能够灵活运用审计知识,否则就不能发现经济事项中的疑点,更不可能挖掘问题的根源。坚实的会计、审计知识是形成法务会计人才素质的基础。其次,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对法律环境有基本了解,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最后,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能无原则赞成客户的立场,而应提供独立的法务会计服务,遵循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法务会计人才应具备的素质要求从业人员的培养应遵循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首先,在会计专业教学中适当增加法学课程,鼓励会计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或参加法律自学考试。其次,我国有大量在职人员正在涉及法务会计这一业务领域,他们主要分布在国家司法机关、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在职人员的培养,要求法律人员补习会计知识,会计人员补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推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的有序进行。首先,要扩展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有学者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即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理顺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法务会计业务具体如何开展,涉及法务会计业务部门的建立和完善机制问题。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开拓法务会计业务。由于法务会计和法律结合的紧密性,会计师事务所需雇佣多名律师或与律师事务所联系,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务会计业务上的工作能力,拓宽视野,使他们在掌握会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大量汲取法学理论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四,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法务会计强调现代经济秩序的规范,而法务会计本身的建立也同样需要这样一个“秩序”,也就是相关的法规制度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法务会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我国数起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案件中,案件的双方都聘请了会计人员支持自己的立场。但这些零星的司法实践缺乏制度的支撑。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以及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这必然会阻碍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为了从制度上支撑一个完善的法务会计市场体系,应着手进行法务会计的制度建设。当前的工作是推动财政部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对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司法机关制定《法务会计诉讼支持规范》,并以此推进法务会计的全面实施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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