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秩序的平衡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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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秩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乡村秩序本身的涵义是乡村社会的平稳有序,即乡村社会处于一种稳定和均衡状态。因为时代和社会的差异,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有着相当不同的表现。一般来说,中国古代乡村社会在大多数年份都是有序的,即处于一种秩序均衡状态,构成此种均衡的因素诸如宗族自治、乡绅治乡等;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社会也是相对稳定的,构成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秩序均衡的主要因素诸如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宣传,相对封闭且一律的传媒,建国后毛泽东等老一辈领袖非凡的个人魅力等。当前欧美各国农村社会也是秩序均衡的,其主要原因如相对较小的就业压力,高效益的农业经济特别是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及相应较高的农业收入,政府相对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业保护体系,以及最为关键的是与欧美长期民主自由传统相联系的农民相当稳定的社会心理及结构化因素引起的成熟制度体系。以下我们以中国古代社会和人民公社为例,来引出并展开关于乡村秩序均衡的讨论。

一、乡村秩序均衡的两个实例

1.中国古代社会的乡村秩序

在长达二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庞大的帝国体系和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对应与共存是中国传统社会与欧洲古代社会根本不同的方面。虽然周期性的战乱成为改朝换代的推动工具,但新王朝在结构上一般都继承了旧王朝的衣钵与体系。在绝大多数年份,中国乡村社会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表现出乡村社会秩序均衡的特点。那么,是什么力量构成了当时乡村秩序的基础呢?归结起来,不外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族自治大大简约了中央政权的管理范围,提高了中央政权的管理能力,节约了中央政权的大量财力,并有效地防止了中央政权的过份庞大和官僚体系的无效运转。具体地说,1.宗族可以通过“家法”、“族规”维护农村社会的一般秩序,抑制宗族成员的违规行为,调节宗族成员及宗族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使乡村社会大部分矛盾用不着国家机器调节,宗族组织自身就可以调解好;2.宗族通过“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和“同族相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村贫困和抵御天灾人祸;3.宗族自治有利于国家赋役的提取,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古代王政所面对的并非一户户小农,而是一个个宗族。例如,许多“族规”、“家法”规定“完纳钱粮,成家首务,必须预为经画,依期完纳。”(注: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1995年版,第116页。)

第二,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所形成的亦官亦绅的乡绅成为中央政权最有效率的意识形态工具和忠实的皇权遵守者和自觉维护者。乡绅处于正式的国家权力与分散的小农之间,由于在土地、声望、权力方面的三重优势,乡绅在农村社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注: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一方面,通过科举制,国家意识形态被有效灌输于乡绅,并形成为“士大夫”的主导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乡绅以其优势地位,将国家意识形态以多种形式转化形成为一般农民的意识形态,从而为庞大帝国体系构建起了相当完整的意识形态控制体系和相对有效的合法性根基。

第三,儒家文化的忠孝观念和家庭本位观念,形成了农民“安土重迁”、“香火相传”的基本生存信念,除非天灾人祸造成民不聊生的恶果,农民一般都不会成为流民,而愿过一种自足的农家生活。(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年版,第1~7页。)“三十亩地一头牛”,成为中国古代小农思想的未来蓝图,而“人丁兴旺”则成为农民生存本身的意义与价值所在。所谓“知足常乐”,使得农民一般可以在温饱线上生存而不以为苦。

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的宗族自治,乡绅治乡及儒家文化本身可以稳定地存在并有效地保持乡村秩序?特别地,宗族自治、乡绅治乡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为什么没有在王朝循环更替中衰落,相反却越愈精致?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秦汉至清末的两千余年,社会生产力发展十分缓慢,始终没有摆脱低水平循环的陷井。与生产力停滞状态相适应,两千余年来的生产关系表现出超稳定的特点,由此构成了宗族自治、乡绅治乡和儒家文化等自我复制的基础条件,并由此构建起了相对均衡的乡村秩序。

总括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对稳定是构成中国古代乡村秩序均衡的基本前提。

第二,宗族、乡绅和儒家文化等农村社会的自我控制因素,不仅减少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也降低了国家管理社会所需要的庞大开支,并进而降低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财政汲取要求。

第三,儒家文化和科举制所构建形成并相互促进的意识形态知识与灌输手段之间的相互强化,大大降低了帝国社会管理的成本,有效提高了乡村社会自身的整合能力。

2.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秩序

新中国成立以后,非均衡的国家发展战略使得农业为工业化提供了数千亿元的原始资本积累。然而,在农业剩余大量流出农村、农民的生存危机始终未能根本解决的情况下,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社会却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即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大动乱中人民公社依然呈超稳定特征。有人将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稳定形态称为“迟滞型政治稳定”(注:吴毅:《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政治稳定形态及其效应》,载《天津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这一概括较为恰当地说明了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秩序的两个基本特点,即第一,乡村社会呈稳定有序的状态;第二,此种稳定有序以牺牲农村自身的发展为代价。那么,是什么力量构成了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秩序均衡的基础呢?归结起来,不外以下一些原因:

第一,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职能,国家政权凭借人民公社对农村经济、政治资源的高度垄断,空前深入地介入农村,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全控型治理。1.在经济方面,“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剥夺了个体农户的经济权力。而由于人民公社直接受制于上级行政,使得农村经济资源由下向上集中,这就为国家权力延伸到农村最基层提供了经济基础。2.在政治方面,人民公社作为“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的准军事化组织,通过阶级斗争,对所谓“地、富、反、坏、右”实行监督管理。通过组织约束,防止和规范农民个体的违规行为。

第二,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所建立起来的高度权威,与农民获得土地后所产生的感激心理的结合,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空前的合法性基础。与此相关,新中国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共第一代领袖始终保持与人民同甘共苦的平民本色,他们传奇式的人生经历则进一步增强了其个人魅力,并与农民的皇权情结结合起来,形成了以个人崇拜为基础的农民情感世界。

第三,国家高度的政治控制和单一的传媒渠道,限制了农民的选择空间。1.通过宣示中国百余年来丧权辱国的历史,全国上下形成了“落后就要挨打”,必须发展重工业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共识;2.通过大规模“破旧立新”和反复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全国人民的思想被高度整合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中,与主导意识形态相抵触的观念文化根本就没有生存空间,更难以发挥较大影响;3.全国范围的阶级斗争,不仅构成了对“越轨”势力强有力的打击,而且极大地威摄了可能出现的反抗行为。在此种形势下,农民即使对自己的生存危机感到不满,也极少将此种不满指向国家。

第四,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相对平均的生活水平,不仅抑制了农民发家致富的积极性,而且迎合了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心理。相对平均的生活水平,使农民在对比中人人减轻了被剥夺感。

正是以上一些方面,使得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社会可以保持秩序均衡,这种秩序均衡对于中国在当时十分不利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初步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工业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乡村秩序的一般均衡与特殊均衡

1.古代社会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比较

显然,人民公社与中国古代社会乡村秩序均衡的基础是完全不同的。具体地,第一,人民公社的秩序均衡是以国家政治经济控制全力下渗为基础的,而古代乡村秩序是以国家与乡村社会相对分离为基础的;第二,人民公社的秩序均衡虽然同样依赖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功能,但与古代乡村社会不同。1.人民公社的意识形态基础是社会主义蓝图,而非儒家文化。2.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在很短的时间从外部灌输进去的,而儒家文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进化中逐步形成和自我复制的。3.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国家直接灌输为主导,而儒家文化一般都要依赖于乡绅这一特殊的阶层;第三,人民公社的秩序均衡虽然迟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正是农村和农业剩余,构成了国家工业化的基础,也就是说,人民公社的秩序均衡是在大量财富流出农村的基础上保持的,而中国古代社会保持乡村秩序的一般性前提是轻赋少役。

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秩序均衡与古代社会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传媒单一,信息闭塞,农民思想单纯。古代社会的信息闭塞是与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相对应的,人民公社时期的信息闭塞是以国家对传媒的强力控制为基础的。信息闭塞和传媒单一不仅限制了农民的行为选择,而且限制了农民的思想。

第二,农民较少迁徙。古代社会,农民“安土重迁”,不到万不得已,很少离开故土,即使是被迫离开,也大都“落叶归根”。人民公社时期的户籍制度,则事实上剥夺了农民的迁徙自由。

第三,主导意识形态明确有力,且内化程度较高。在人民公社时期,显然没有什么可以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竞争的文化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文化基本上也是一统天下的。

2.乡村秩序均衡的两种形式

人民公社与中国古代社会乡村秩序的均衡都是以上诸影响因素平衡作用的结果,通过对影响乡村秩序均衡诸因素的进一步讨论,可以归纳出两种相当不同的秩序均衡形式。中国古代乡村秩序均衡是以乡村社会的自足为基础,并与长期形成且内化程度很高的主导意识形态(儒家文化)相结合的,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方面,国家的强力程度较低,对资源的控制主要集中于意识形态资源。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秩序均衡则是以国家从经济到政治(行政)再到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全方位干预为基础的。虽然意识形态的功能较强,内化程度较高,但这是以“破旧立新”和强制灌输为手段来达成的,其本身十分脆弱,离不开国家行政强力的支持。这表明,中国古代乡村秩序均衡与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秩序均衡不仅基础十分不同,而且状态也相当不同。其中,中国古代乡村秩序均衡的基础是国家与乡村社会的相对分离和儒家文化的有力渗透,这种秩序均衡勿需国家行政的处处干预即可自然保持,此种均衡,可以称作乡村秩序的一般均衡。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秩序均衡则因其与国家时时处处的强力干预相关联,离开国家强力,此种均衡就可能被破坏,因此是一种特殊均衡。

(1)乡村秩序的一般均衡

中国古代乡村秩序一般均衡的主要特征是,乡村社会秩序的调节大大依赖于文化力量,亦即依赖存于农民个体心灵中的自我约束与调节力量,内化的道德信条可以有效降低人们行为的越轨可能性,并可以有效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般来讲,文化的内化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自身具有强烈历史绵延的倾向,没有深厚的历史资源与文化传承,外来或人为制造的文化因素很难迅速形成为内化的道德力量。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力量,文化也是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适应的,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文化也会发生变化。在此变化过程中,因为文化本身的发展、传播、灌输机制等等的不同,其内化程度和有效程度会相当不同。这样,在某些时候,文化的力量相对较强,在某些时候,文化却变成了一纸空文。

依文化内化具体形式的差别,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相对不同的乡村秩序,即中国古代的乡村秩序与当代欧美的乡村秩序。在当代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其社会内部的秩序大都依赖于法律调节,表面上看,构成法律基础的是法庭与国家强力,但美国社会的法律调节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即人们已经形成与遵纪守法相适应的文化心理,其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处罚,而且大部分人会受到自我良心与道德的谴责。因此,在美国社会,合法性高于合理性,其社会呈高度的法律文化特征。但中国古代乡村秩序是以道德(或伦理)文化为基础的,合理性高于合法性,对于合法不合理(礼)的行为,人们可以进行惩处,而对于合理(礼)不合法的事情,则有相当的宽容。

(2)乡村秩序的特殊均衡

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秩序特殊均衡的主要特征是,乡村秩序虽然也依赖于文化的力量(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力量),但此种文化力量本身严重依赖于国家行政与经济等方面强力的支撑。人们遵守秩序首先缘于垄断农村政治、经济资源的人民公社组织的强力约束。农民个体的违规行为虽然也会受到内心谴责,但主要是害怕无处不在的全能的人民公社的惩罚。

一般来说,行政的控制力量和经济的垄断力量是可以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的,中国历史上的均田制和苏联农业集体化都是国家垄断农村经济资源的形式或后果。但在古代,因为国家行政控制能力本身的限制,很少有深入持久的对乡村社会的行政控制,更少有以此种控制来保持乡村秩序的实例。同时无论行政强力控制还是垄断乡村经济资源(集体化或国家化),都无法解决对农民内在积极性的监督问题,因而会出现监督成本上升与社会活力下降的双重难题。也就是说,保持如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秩序的特殊均衡,往往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因此,此种秩序均衡往往难以长久,表现出“迟滞性”特征。

依行政与经济强力基础的不同,可以区分出三种相对不同的乡村秩序特殊均衡方式:第一种如人民公社的秩序均衡,其行政与经济强力具有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持(当然,这种意识形态支持本身也是以行政和经济强力为基础的);第二种为单纯行政强力维持的秩序均衡,如苏联农业集体化时期,以强大的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农民集体化以为工业化服务;第三种为法制型的国家强力,即国家维持乡村秩序并不直接采用行政力量,而是借助法制力量,“依法治理”。但是,由于农民对法制的认同程度较低,法制力量的内化程度较差,法制力量本身的有效运作不仅需要国家强力支持,而且大都需要国家行政力量来予以维护。

三、影响乡村秩序均衡的三维因素考察

乡村秩序状况可从农民个体行为和社会整体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均衡的乡村秩序,从个体方面讲,即意味着农民较少的越轨行为,特别是较少针对国家的不满与反抗行为,从整体方面讲,即意味着社会的有序而非无政府状态。因为社会整体的有序是以农民个体较少越轨行为为基础的,因此,我们可以从农民个体行为为中心来讨论乡村秩序的均衡。

无论乡村秩序的一般均衡还是特殊均衡,都是影响乡村秩序的诸种因素、诸种力量达成相对平衡的结果。以农民个体为中心来展开这些因素与力量,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简约区分出影响乡村秩序的三维因素,即:1.农民的被剥夺程度;2.主导意识形态状况;3.国家行政能力。其中农民的被剥夺程度越高,构成反抗国家的可能性就越大;主导意识形态越强而有力,其内化程度越高,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就越大;国家行政能力越强,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也就越容易。在秩序均衡的状况下,以上三种力量之间可以达成相对平衡,即农民的被剥夺所构成的反秩序因素必须有意识形态和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秩序支持因素予以平衡,反之,若农民的被剥夺并不严重,则均衡秩序并不需要强有力的意识形态和行政能力来予以支持。

进一步展开以上三项因素,则以上三项因素本身的构成与平衡又是多种多样的。农民的被剥夺程度是以农民对自己受到剥夺的感受来表达的,农民的被剥夺感不仅与农民事实上向国家交纳的多少相关,而且与国家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多少、农民的生活状况、农村社会分化程度乃至于城乡关系等等相关;主导意识形态特别是高度内化的文化,不仅可以有效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乡村社会内部高度的秩序维持机制,而且可以为农民的被剥夺找到合适的理由,从而减轻农民的被剥夺感;国家行政能力不仅与国家暴力机关本身的强弱有关,而且与国家的行政组织系统、行政组织方式等密切相关。以农民被剥夺的多与少,主导意识形态的强与弱,国家行政能力的大与小进行简单划分,可以得到构成乡村秩序状况的八种组合方式,即:

分类 农民的 主导意 国家行 乡村秩 类例

被剥夺 识形态 政能力 序状况

一 多 弱 小

不稳定

二 多 弱 大

不甚稳定如:苏联农业集体化时期

三 多 强 小

不甚稳定如:以色列基布兹

四 多 强 大

相对稳定如:人民公社时期

五 少 弱 小

相对稳定如:欧洲中世纪或南京国

或不稳定 民政府时期

六 少 弱 大 稳定 如:新中国建国初期

七 少 强 小 稳定 如:中国古代社会

八 少 强 大 稳定 如:欧美当前农村状况

显然,第一种组合不可能形成稳定的乡村秩序,第八种组合可以类比于欧美当前的情况,第二种组合因国家行政能力强大,尽管主导意识形态较弱,也可以维持乡村秩序的均衡状态,如苏联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状况;第三种组合则有些类似于以色列的基布兹;第四种组合与人民公社时期的情况相一致;第五种以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为代表;第六种组合与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情况近似;第七种则与中国古代的情况相一致。

依乡村秩序一般均衡与特殊均衡的两分法,第七、八两种组合可以构成乡村秩序一般均衡的两种典型类别;第四、六两种组合可以构成乡村特殊秩序均衡的两种典型类别。第五种组合的情况比较特别,如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其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工商业,来自农业的收入占中央财政的比重越来越小,其原因在于国民政府在农村的意识形态控制能力与行政能力双双不足,非国家不愿剥夺农民,而是国家无能力剥夺农民。也就是说,国民党政府对农村社会的无序状况无力干预,而非不愿干预,其乡村秩序本身处于非均衡状态。如果国家对农村剥夺本身的需要较少,虽然国家主导意识形态控制能力和行政控制能力较弱,乡村社会秩序也可以保持在一种相对均衡状态,如欧洲中世纪的农村情况。

构成第二、三类组合存在前提的因素是特殊的外部背景,否则,无论是行政强控还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强力影响,都很难持久。以苏联农业集体化时期的例子来说,20世纪30年代初,为了征集足够的商品粮以支持国家迅速的工业化,苏联共产党决定在全国农村迅速建立集体农庄,实现农业集体化,在遭到农民反对的情况下,国家以消灭富农经济的强力手段,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即全部实现了农业集体化,国家有效地从集体农庄中征集到了支持工业化的大量商品粮。再以以色列基布兹的例子来说,本世纪初,在散居世界各地许多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创立了一种新型的集体定居点——以色列的基布兹,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资料公有,民主管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目前基布兹人口仅占以色列人口总数的3%,但它的农业产值占全国农业生产总值的40%, 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生产总值的7%。因为基布兹大都建立于以色列建国以前, 其对于以色列建国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在基布兹的创始人中,有相当部分青年认为应把犹太复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在坚实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犹太人的家园,他们将艰苦的工作视为建立一个新国家和开创一种新生活的崇高理想的组成部分,自觉以意识形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当时以色列建国前后恶劣的外部环境和建国后国家的积极鼓励与支持也进一步强化了基布兹的意识形态倾向,以至于基布兹现在存在了近百年时间仍然有相当生命力。

但无论是苏联农业集体化还是以色列的基布兹运动,从乡村秩序的保持来看,都是非常特殊的情况,这种秩序很难处于稳定状态。苏联农业集体化造成农业大面积减产,基布兹近年来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注:张晓山:《农村的制度变迁与组织创新》,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120~121页。),这说明其乡村秩序的保持必须有特殊的基础(背景)且要付出高额的代价。若我们要将在这种特殊背景和高额代价下获得的乡村秩序的相对稳定归入秩序均衡之中,显然只能属于乡村秩序特殊均衡的一种。

比较以上八种组合之间的联系,1.第一种组合因国家行政能力及主导意识形态控制能力均不足,并无剥夺农民的有效手段。因此,一旦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和行政能力双双弱化,其对农民的剥夺能力必然会同时弱化,国家与农村社会呈分离状态,第一种组合就会过渡到第五种组合;2.在第五种组合中,国家与农村社会相对分离。若农村社会相对有序如欧洲中世纪农村的情况,一旦外力特别是民族——国家的建立,使国家开始向农村社会强力渗透,国家的意识形态控制能力及行政能力上升,对农民的剥夺增加,此种组合便逐步向第四种组合过渡,但在达到第四种组合前,国家的行政能力往往超过意识形态控制能力,因而处于第二和第四种组合之间,如苏联农业集体化和欧洲的圈地运动。若农村处于第五种组合中的相对无序状态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情况,农村的社会无序必然要求有一支强化的外部力量加以控制,这种控制既为国家权力向农村社会渗透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也为国家强化行政能力提供了理由,由此便可能向第六种组合进而向第四种组合过渡;3.但第四种组合本身由于是以行政强力所维持的偏离一般均衡的特殊均衡,因此,这种均衡状况必然也要向它种形式转化。

第四种组合向它种组合转化的可能后果共有四种:1.国家在降低行政控制能力的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意识形态灌输,并保持对农民较高的剥夺水平;2.国家在意识形态控制能力下降的同时,强化行政控制能力,并保持对农民较高的剥夺水平;3.国家在意识形态或行政能力下降的同时,降低对农民的剥夺水平;4.国家以对农村意识形态控制和行政控制能力降低更快的速度减少对农民的剥夺。其第1 种情况系向第三种组合过渡;第2种情况系向第二种组合过渡;第3种情况系向第五种组合回复;第4种情况系向第六、七、八种组合过渡。

显然,由第四种组合所构建起来的乡村秩序的特殊均衡状态存在着向非均衡状态或一般均衡状态转换的两种十分不同的可能性。到底向何种状态转换,就必须细致考察影响第四种组合的三维因素所面对的环境条件。

四、结语

结合中国实际,以上理想类型的考察为近一步讨论后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秩序作了准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实上是对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国家大大减少了对农民的剥夺。与此同时,一方面,国家保持强大行政能力(人民公社体制)的必要性降低;另一方面,国家的行政控制能力和意识形态控制能力也逐渐失去根基。从改革开放后的短暂时期来看,农村社会依然处于秩序均衡的状态,但这种秩序均衡面临着严重倾斜的危险,其主要的方面即在国家意识形态和行政控制能力下降的同时,农民的被剥夺感经历了短暂的下降后又重新上升,农民的不满情绪逐步显现。由此,乡村秩序状况的第四种组合不仅有向第二和第三种组合过渡的危险,而且有向第一种组合过渡的危险。构成这种危险的具体因素在当前的中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处于现代化转型现阶段的中国的特殊国情;第二,国家现代化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策略。第一个方面构成了乡村秩序的基本处境,第二个方面则成为国家在应对艰难险阻的现代化征程中能否表现出其智慧与能力,这已成为关键性因素。而无论是研究构成乡村秩序的基本处境还是研究应对之策,显然都有理论工作者发挥其智慧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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