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中业主制度的管理模式_计划管理论文

重大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中业主制度的管理模式_计划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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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1:F204 文献标识码:A

目前,科技部对863项目的管理主要采用专家负责制,即采取责任专家负责,依托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责任专家对项目的实施全权负责,包括过程管理和协调。项目业主责任制是在经济建设领域比较普遍采取的项目管理组织制度,“十五”期间,科技部首次将业主责任制引入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中,这是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管理的重大变革和一项大胆的尝试,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1 业主制的概念及其实践

对重大科技项目采用业主负责制,是采取业主负责,依托企业的一种管理模式。它是通过业主对高技术重大项目的资本投入和经营管理,以技术、资产和管理的组合为纽带,运用市场手段将资产、管理、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吸引社会游资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降低重大项目的风险,促进高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一种措施,是我国走向以企业为主发展高技术的一条有效途径。为了使重大科技项目能够获得顺利完成所需的各种资源和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即实现发明的首次商业应用的能力,业主制改变了原来那种以研究单位为主承担,研究出成果后再想各种办法进行成果转化的模式。业主制从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始就建立真正能够保证创新实现的组织体系,使业主成为投入的主体、项目实施的主体、项目风险的承担主体,并享受相应的社会经济权益和法律责任。

例如,“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污染控制技术与治理工程”中的“太湖水污染控制与水体修复技术与示范工程”项目(简称“太湖项目”),就是通过业主制模式来进行管理的。该项目将太湖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纳入市场机制的轨道,并与太湖污染治理工程紧密结合。科技部、江苏省政府牵头,成立了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水利部和无锡市政府参加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共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十五”期间,国家投入0.7亿,江苏省匹配1.4亿,太湖项目科研经费达到2.1亿;江苏省将协调落实相应的依托治理工程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太湖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江苏省为实施太湖项目,已于2002年8月成立项目业主公司“无锡市太湖湖泊污染治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人民币,业主公司成立后,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确定了太湖项目中的三个课题的承担单位,目前各课题正按计划进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太湖项目采用业主制是针对太湖水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点以及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和运行管理严重脱节的实际情况,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为契机,吸收国际水污染治理的成功模式而作出的决策。该项目通过业主制,将培育具有研究开发、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综合能力的专业化企业,将公益性事业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以带动水污染治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通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集成各方力量,推动业主制的建立: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保障,规范市场运作,赋予业主相应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如工程承包、取水收费、排污收费和地产升值等方式;业主组织技术研发、示范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达到研、建、管的有机结合,使水污染治理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2 业主制有关的管理问题

2.1 业主制的管理组织。重大科技专项作为一个长期计划,其管理体制必须具有连续稳定性,其重要保证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上的专职化,以及将决策活动与计划的事务性管理活动分离,决策权必须与决策后果责任的承担紧密联系起来,计划的日常管理应由专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来负责。为此,一般做法是:在管理体系的宏观决策层次上设置委员会,在中观层次上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而在微观管理层次上,设置“项目主管”(“监理”)岗位。每个重大项目都有一个项目主管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当然这种管理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管人、管物、管钱、管决策,这些权限都应置于业主,项目主管主要是根据重大项目计划任务和合同的规定,代表政府进行监督和协调。

业主制不同于一般863计划一切都由专家组决策、管理和评估的管理模式。业主制强调给予业主充分的自由权,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其他人或组织的干预(如要求调整进度、减少经费、提高指标等)都可能给业主带来影响,破坏制度的规范性和相关法规(如管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业主制中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一般来说应通过管理实体依据管理条例和合同的规定实施,计划专家委员会原则上不直接干预重大项目的管理。但是,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可参与重大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受托参与重大项目的前中后评估。重大项目业主为了项目的实施通常会成立项目的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则主要向业主负责,但在技术上可接受计划专家委员会指导。专家委员会如果作出与管理条例或原有合同规定不同的决策,一般应通过正式的程序以修改管理条例或合同的方式落实,并合理处理业主因此受到的损失。

2.2 计划管理部门对业主的管理。根据业主制的特点,建议计划管理部门对业主的管理过程中,强调依法管理,并针对项目执行的关键点进行强化管理。计划管理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性文件(如管理条例)和合同书文本。这就要求在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计划管理部门对重大项目管理的原则、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等基本问题,以便依法管理;同时还要求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同中应明确计划管理部门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进度指标、水平与质量指标、产权归属等)。另外,重大项目涉及面大,涉及的技术多、行业多、单位多、子项目多,因此建议计划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根据重大项目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寻找关键问题(如重大投资、进度、质量等),设置关键监控点(如重大研发或中试活动、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表征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时间点等),以适当的方式(如年度报告、过程评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进行管理和监控。

此外,在对业主的管理过程中还应该强化评估工作。评估问题不仅仅是管理问题,也是关系到整个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效果的问题。对重大项目的管理与评估必须抓住立项、过程、验收及事后评估等主要环节,使评估作为一种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机制,并伴随项目实验的全过程。我们应注意到,重大项目的评估活动不一定完全由计划管理部门直接运作,而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其中包括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价,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更多地考虑依靠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这样往往可以起到减轻行政性管理工作的负担和成本,避免营私舞弊和腐败的产生的作用。

3 业主制有关的产权及法律问题

3.1 相关的产权问题。重大科技专项引入业主责任制的目的之一,是吸引社会游资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领域。重大项目经费中的相当一部分将由业主自筹,这样就自然会出现产权的问题,即项目形成的新增资产的产权归属。业主为了保证项目完成要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机会成本),因而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产权。

一般来说,在业主制中政府不追求通过项目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经济收益主要留给业主和社会(通过项目成果的扩散);政府在重大项目产权的目标主要定位在对技术的适度控制上,以便通过对资产所拥有的权利保证技术不被业主独家长期垄断,促进技术的扩散,以获取更大的社会收益。对于业主来说,业主一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收益、对自己应用和出售项目成果的收益拥有独占权,但对项目技术成果一般不能享有完全的独占权;业主一般只能在一定阶段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鼓励申请专利,通过专利获得较长时间的技术成果独占权,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不申请专利,也不进行技术转让,则政府可运用所掌握的对项目技术资产的权利进行干预。业主对项目技术成果的有限产权,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凡获得专利授权的成果,其独占期限按专利法规定办;凡未获专利授权的成果,独占期限有一定限制,超过这个期限,政府将有权采取措施推广应用项目的成果。

2.2 相关的法律问题。业主制强调必须坚持责权利的统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业主都必须承认和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体制中引入业主责任制将使促进计划管理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突出合同的法律地位,因而必须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依法进行责任与权益的分配。因此建议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尽量做到:一要将整个计划的管理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就是说,须首先制定有关的管理条例,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二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合同法》涉及规范的重大项目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三要计划管理的主体具备法律地位,具有签署法律文件的资格和处理民事责任的能力;四要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那些与重大科技专项关系密切的法律,如科技进步法、专利法、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文件等等;五要建议计划管理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成立法律顾问组,并聘请熟悉重大科技计划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六要建议整个计划的管理依法进行,并依法进行奖励和惩罚,引入社会上已有的法律和机制,例如审计制度、公证制度等。

4 结束语

目前,科技项目实行业主制管理模式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其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不仅在实践上为科技项目的管理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而且在理论上丰富了我们科研管理科学的理论体系,相信随着科技项目业主制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必将对我国科技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提供重要的保障。

收稿日期:20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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