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_基本经济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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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11)01-0041-07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必须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保持头脑清醒。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要划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划清这一界限十分重要,它是关系到我国社会能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经济能不能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问题。

为了划清这一界限,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我国为什么要确立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而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是存在不同观点的,有一些理论问题值得探讨。

一、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理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不是主观的想象,而是具有客观的规律性,也就是说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性。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在生产力的影响下形成和改变的,它必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应。一定的生产力总是要求有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一定的生产关系只有依赖一定的生产力的状况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指出:“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1]536人们在物质生产中采用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并不是人们主观的选择,而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客观地决定。

为什么要建立公有制,并把它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呢?这需要用生产力的性质来回答。大家知道,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过生动的描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269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可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成为客观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正如列宁指出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3]439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建立公有制、用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正是依据这一规律,我们在全国解放以后,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那些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种种言论,如果撇开政治目的,仅从认识的角度来说,其错误就在于他们没有看到,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是由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私有化是违反客观规律的行为,势必遭到历史的惩罚。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在新自由主义指导下实行以私有化为核心的改革,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但是,我们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我国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比较低下,而且发展又很不平衡。社会化的、依靠机械和科学技术进行的生产,同广大农村的、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的自给半自给生产,同时存在;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的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为数众多的文盲半文盲,同时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有多种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们曾经急于求成,盲目求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超越了生产力水平,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从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和发展需要出发,纠正了超越阶段的错误,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把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一般规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得出的科学结论。

在我国学术界,有人受新自由主义的影响,采取历史唯心主义的方法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问题,即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出发,断定私有制才符合人的本性,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因而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公有制违反了亘古不变的人的本性,不会有效率,是注定要失败的,它不仅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而且应该彻底消灭,所以改革必须推行私有化;第二,私有制是永恒的,它是一种与人性相适应的“先进的生产关系”,消灭私有制是一种幻想,它不可能被消灭,相反,应该取代公有制作为主体。不得不承认,在一段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学界新自由主义思潮泛滥,洋迷信盛行,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这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一度几乎成为主流。有人甚至断言:“中国共产党经过改革开放最大的收获可能在于弄懂了人都是‘经济人’。因此一切政策策略都要以此为出发点。”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主张私有化的论调甚嚣尘上,以致波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所以,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从根本上说,要划清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界限。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批判“经济人”假设这种历史唯心主义的抽象的人性论,是经济学的教学和科研以及改革的实际工作一项迫切的任务。

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客观必然性是在斗争中实现的

建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尽管它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是客观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它涉及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围绕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各个阶级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斗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客观规律性也是在斗争中实现的。

社会发展规律与自然发展规律都是客观的,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这一点是它们的共性。但是两者的实现过程却有着原则的不同。自然规律的实现,不需要人们实践活动的参与,因而其实现过程一般是不会发生曲折的。例如对月亮围绕地球旋转、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一类天文、地质等领域的规律,人们是无能为力的,即使是人们有能力产生影响的自然领域,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有可能限制或扩大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改变它们发生作用的方向,但是自然规律仍是靠自然界自身的力量实现的,而不需要依赖人们实践活动的参与。社会发展规律则不一样,它是人们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合力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趋势,它必须通过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由于人们的利益有差异,他们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往往会发生差异。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异表现为阶级利益的差异。阶级利益的差异使得不同阶级对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期望是不一样的,甚至是相反的,因而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向也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对立的。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阶级斗争。因此,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发展规律必然要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谈到关系各个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更是如此。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虽然是客观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就是这种规律性的实现,却不是直线的、自然而然的,而是充满了斗争的。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是受到了“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在所有制结构上主张越大越公越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妨碍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的话,那么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增长,尤其是在新自由主义的干扰和影响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冲击,哪种经济成分应该或者能够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逐渐成为斗争的焦点。

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之间的界线是十分明显的。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关系,因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不同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性质是不一样的:个体经济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是没有剥削的,或者只有少量的剥削;公有经济与私企、外资进行合资的企业,是一种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非公有制经济中主要的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一类企业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工人基础上的,因而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毋庸回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尤其是与私营经济、外资企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存在着原则的区别,因而两者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一切差别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矛盾。”“差别就是矛盾。”[4]31-32必须认真研究这一矛盾,采取正确的政策予以解决。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两种经济成分都可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都可以在发展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方面做出各自的贡献,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所有制基础、生产目的、与劳动者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因而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摩擦甚至冲突。当前,这种矛盾集中表现在哪种经济成分应该占主体地位的问题上。近年来由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的发展,资本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这种斗争越来越明显和激烈。这一点,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看得非常清楚,他说:“在经济方面,中国朝自由市场制度前进的过程已经走了一半。现在,它的两种经济——一种私有,一种公有——正在进行殊死的竞争”,而且“战斗还远远没有结束”。只要美国“继续介入中国的经济,就能在帮助私营经济逐步销蚀国营经济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5]162-163,171。2000年,前总统克林顿也讲,美国要利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在中国推行美国的“价值观念”,“加速大型国有企业的衰亡”,由“私营企业取而代之”,给中国内部“为人权和法治而奋斗的人们增添力量”,以使中国做出美国所需要的那种“选择”①。在我们国内,也有人极力主张由私有经济取代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例如,有人主张,主体地位不是谁封的,哪种经济成分行,就应该由它占据主体地位,而符合“人的自私本性”的私营经济“效率高”,理所当然应该由它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当我们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时,有人就公开主张“国退民进”,对私营经济应“有需就让”,要求公有制经济退缩到对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起保障作用的地位,让私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这种主张实质上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在理论上的反映。这种矛盾和斗争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而且表现在经济改革的各项实际政策上了。例如,前几年刮起了一股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大量国有企业被“半卖半送”、“明卖实送”地卖给“有经营能力者”、“战略投资者”,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导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下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优惠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政策,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种种刁难和排挤,使非公有制经济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具有明显的政策优势,从而获得高速度的膨胀。这类事例,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岌岌可危。一旦出现私有制经济取代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的情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实际上意味着帝国主义“和平演变”战略的得逞。

三、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补充地位和两重作用

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争议最大的也许就是对私营经济的性质以及它的地位和作用的判断了。私营经济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是不是处于补充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有没有两重性?

我们先分析一下私营经济的性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内部的经济关系:首先,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其次,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是企业收入是如何分配的,即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在私营企业里,生产资料为私营企业主(老板)所有,他在市场上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也就是雇佣工人,然后把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被雇佣的工人结合起来,组织生产,最后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它与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需要指出的是,私营企业的这种性质并不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资本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办企业,同样是私有制,同样是雇佣、剥削工人,却说变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了,这是说不通的。外部条件会对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改变企业的根本性质,因为企业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经济关系决定的。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但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被邓小平同志评价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6]32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7]598这就科学地界定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

必须把经济性质与经济作用区分开来。不能认为,凡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有用的东西性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有人以私营经济对我国当前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作为根据,来论证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其实,经济性质与经济作用并不是一回事。经济性质是指该种经济成分内部的生产关系,而经济作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该种经济成分对生产力发展的外在的客观作用,两者虽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经济成分,在性质上不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反之,性质上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在当前的具体条件下也可能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是要消灭私有制的,最终要剥夺利用私有财产去奴役他人劳动、占有社会产品的那种权力。我们之所以要在一定范围内保留和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就是要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而不是因为私有制本身已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了。

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租让制的分析,就是一个典范。他说:邀请外国资本家到俄国来,这是否正确呢?这是正确的,因为这可以“迅速改善甚至立即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把资本家请到俄国来不危险吗?这不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吗?是的,这是意味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8]239租让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对工农有好处就可以采用;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租让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租让制的资本主义性质。这充分反映了列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

在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时,必须像列宁对待租让制那样,从实际出发,把经济性质与经济作用区分开来。一方面,必须认识到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大胆地利用私营经济,坚定不移地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私营经济在性质上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原则的区别,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必须注意引导私营经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而这一点,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做到。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时,强调头脑要清醒,必须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和政权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这样就不可怕。我们既不要因为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否认它的经济作用,从而不敢鼓励和支持它发展;也不要因为私营经济对发展经济具有积极作用,就否认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混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放弃对它的正确的引导。

谈到私营经济在所有结构中的地位,邓小平早就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经济)处于补充地位。他说:“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9]110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9]138。江泽民也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处于补充地位的,他说:我们“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10]467。非公有制经济是不是处于补充地位是一个原则问题,因为如果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成了国民经济的主体,我们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会由社会主义变成资本主义。

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22有人由此作出论断,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变了,似乎它们不再是“补充”了,而是与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就是报刊上常见的私营经济“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含义。其实,“补充”是相对于“主体”来说的,它指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既然明确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当然就是补充;“重要组成部分”是就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为载体的比重而言的,既然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然它们是这种运行机制行为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确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正面提出了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要性,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但这一论断既没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因为十五大报告多处提到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求不断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主体”就有“补充”,肯定公有制是主体,相应地也就是说非公有制是非主体,是主体的补充了。

谈到私营经济的作用,必须指出它具有两重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一方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因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的性质,因而与社会主义的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是不一致的。反映到私营企业主同工人的矛盾的性质上,就是既具有非对抗性(即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又具有对抗性(即根本利益不一致的矛盾)。当然,在目前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的条件下,这种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完全可以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处理。与此相适应,我们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对私营经济实行鼓励、支持的政策,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鼓励、支持和引导是我们对待私营经济的完整的政策,必须全面地贯彻。当前主要的倾向是,只讲鼓励和支持,而不讲引导,这是需要注意防止的。

四、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在实际工作中,怎样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呢?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2]9这一方针,是根据解放发展生产力的需要,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提出来的,必须长期坚持。

我们必须全面地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然而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的理解存在着许多分歧。例如,有人有意无意地忽视第一个“毫不动摇”,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无兴趣,反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开鼓吹必须“破除社会主义一定要搞公有制、搞国有经济的迷信”,主张“以私有制为主体”,或者主张“谁是主体让市场来决定”,他们千方百计地出卖国有企业,对公有制企业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同时片面地强调第二个“毫不动摇”,赞扬私营企业主“是中国最能干、贡献最大的阶层”,“是现代化社会中的主导阶层,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其中精英分子尤其如此”,对发展私营经济情有独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把十六大的精神歪曲成放手地、毫无限制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人歪曲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完全抹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区别,否定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存在矛盾。诸如此类的言论,屡见报刊。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做出正确的解释。

应该看到,两个“毫不动摇”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着双方的对立和统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3]322“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也是如此。“两个毫不动摇”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方针,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它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又必须看到两者是有主次之分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这一方针的主要方面。这是因为,第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使它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693。邓小平也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14]467。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全面实行公有制,而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然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却是由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在自原始社会瓦解以后至今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任何社会的经济成分都不是单一的,都存在几种经济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从经济上确定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呢?一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是由占主体地位的那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既存在资产阶级私有制,也存在大量的个体经济,还有地主阶级经济,某个时期甚至还有奴隶主经济(如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那么我们为什么把它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呢?关键在于资产阶级私有制在整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它决定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上既有公有制经济,又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经济上说,就是因为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15]50一旦没有了公有制经济,或者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让私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邓小平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9]110,其理由就在于此。正因为公有制经济是否占主体地位关系到我国社会的根本性质,所以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决不搞私有化。这一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决不是什么需要破除的“迷信”。

第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的前提。应该看到,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就整体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早已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之所以对国民经济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是因为生产力比较落后,而且发展又不平衡,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客观上要求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而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那样,是因为“私有制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仿佛永远离不开私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没有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没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如果让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据主体地位,那就必然导致生产社会性和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社会就会出现生产无政府状态,而且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会越来越加剧,就会出现俄罗斯曾经出现的政局动荡、经济凋敝、社会不稳的状态。同时,我们之所以有能力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关键也在于公有制经济占了主体地位。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的、能够领导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所在。一旦社会主义国家失去了公有制这个经济基础,这个国家就没有能力再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什么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政策了,而只能听任非公有制、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了。这样,第二个“毫不动摇”也就不能再存在了。

所以,在“两个毫不动摇”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主要的方面,它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提。当然,在不同时期“两个毫不动摇”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例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过去在所有制问题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犯了“一大二公三纯”的错误,当时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超过50%,国有经济已下降到不足30%,而且下降趋势仍在继续,出现了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是到了必须大声疾呼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的时候了。在非公有制经济在各方面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各级党政机关再不把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上,不为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有可能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进而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有可能改变,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一种现实的可能。

收稿日期:2010-11-24

注释:

①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2000年9月《背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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