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进化和行动的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我们试图说明一个人的行动时,在行动(actions)和纯粹的事件(happenings)之间进行区分是必要的。行动必须有它们自己的内在原因,但不是一切内在产生的运动都是行动。行动的概念必须与理由(reasons)的概念相联系。在日常的心理学中,一个行动是通过诉诸信念(beliefs)和需求(desires)来说明的。例如,我们说李四推开窗户,因为他想呼吸新鲜空气,而他相信打开窗户便能呼吸到新鲜空气。这里,我们是借助于李四的这两种精神状态(信念和需求)以及它们的语义内容来说明李四的行为的。这样,一对特定的信念和需求便构成了一个行动的理由。诉诸精神状态的语义内容来说明行动可以称为合理化(rationalizations),因为它们为一个行动提供了辩护,因为由信念和需求构成的理由合理化了这个行动。因此,行动说明是一种合理化的说明。
然而,对行动说明有一个更强的主张。按照这个主张,行动说明不仅是合理化的说明,而且也是一种因果说明。这就是说,合理化的说明也是一种因果说明。理由不仅构成了一个行动的合理根据,而且也在真正“因果”的意义上引起这个行动,对理由的说明能力的辩护要求表明理由也是行动的原因。这就是说,为了理解一个理由怎么合理化一个行动,我们需要表明:
(1)如何为这个行动构造一个基本理由;
(2)这个理由怎么引起这个行动。①
对(1)的回答相对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假设我们把一个人的“需求、想往、动机以及各种各样的道德观、审美原则、经济偏见、社会习俗、公共的和私有的目标和价值”等称为一个人的“原态度”(pro-attitudes)②,那么,如下论点(3)可以作为一个人何以行动的基本理由的必要条件:
(3)R是一个人为什么履行一个行动的基本理由,当且仅当R是由一个人指向这个行动的原态度和一个信息构成。
可是,为了表明这个基本理由对行动来说是充分的,我们需要表明:
(4)引用一个基本理由的合理化说明是一种因果说明。
然而,按照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对行动说明的论述,我们不可能接受(4)。因为按照戴维森的理解,理由之所以能够合理化一个行动,并且为行动提供了辩护的力量,恰恰在于构成理由的精神状态的语义内容之间存在着一种概念的或逻辑的联系,而在许多人看来,这种概念联系本身并不是一种因果联系。更确切地说,戴维森对行动说明的论述加上他在精神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关系上持有的见解(这个见解称为“变异的一元论”),恰好衍推出了一种附现象论(epipbenomenalism)的观点,此观点认为一切精神性质在因果说明上是无关的。因此,如果戴维森恰好要维护合理化的说明是一种因果说明的见解,那么他的整个论述是不一致的。
本文首先简要地揭示在戴维森的论述中存在的不一致性,然后从自然主义目的论述的角度来反驳由戴维森的见解带来的附现象论,最后总结这一探讨的一般意义。
一、变异一元论和行动说明
按照因果说明的传统图景,对一个事件发生的说明要求引用它的原因。进一步,对其真实原因的引用要求指定一个定律,这个定律归结了被说明的事件和进行说明的事件。这个休谟式的传统图景导致了说明的覆盖律模型。与此相关,一个性质P是因果有效的当且仅当P是一个这样的性质,由于这个性质的例示,一个事件的发生对另一个事件的发生来说是规律上充分的。因此,一个性质的因果相关性必须由定律来保证。物理性质被认为具有普遍的因果有效性,因为它们是受严格定律支配的。然而,如果事件或性质的因果有效性必须由规律的充分性来保证,那么精神事件大概是因果无效的。因为,按照戴维维森,既不存在把精神性质和物理性质联系起来的心理物理定律,也没有把相关的精神性质联系起来的心理学定律。为此,让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个戴维森对这一点的论证。
这个论证主要取决于戴维森对精神状态赋予的整体论特征的论述。戴维森的心理概念主要是立足于意向性的概念。我们在赋予命题态度(例如“相信”、“希望”、“恐惧”,等等)时所使用的表达式被认为构成了基本的心理词汇。然而,戴维森论证说,这些词汇是整体论地相联系的。“我们没有办法逐一地根据一个人的言语行为把信念赋予他,……因为我们理解特定的信念,只是就它们与其他的信念与偏爱、意图、期望等等相连贯而论。”③如果我们想通过赋予命题来理解和说明一个人的行为,那么,任何一个精神状态的赋予必然是受这一要求约束的:由这个人的命题态度决定的整个概念系统应该是最大地连贯和合理的,因此,“在从证据推出这个系统时,我们必然要施以连贯性、一致性和合理性条件。”④对戴维森来说,要么我们赋予这个人的一套精神状态必须满足某些最小的合理性和连贯性标准,要么我们就根本没有办法把这套精神状态赋予他。这样,合理性原则被说成是一个规范的原则,因为它构成了精神状态的赋予,甚至规定了它们的本质。简单地说,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原则。
现在,戴维森对心理物理定律的不可能性的论证正取决这个原则在精神领域中的独特地位。戴维森并不否认在物理科学中也存在这样的先天构成原则,测量公理便是其中一例。但是他认为合理性原则与物理学中的先天构成性原则根本上是不可比的。当精神领域中的构成性原则包含那些表达了合理性规范的原则时,物理领域中的构成性原则本身并不表示这样的规范关系,尽管它们在概念的应用中也可以起着规范作用。因此,依戴维森之见,这两组原则表达了精神现象和物理现象之间的范畴差异。因此,如果精神状态类型和物理状态类型的个体化(即对其同一性条件的确定)各自取决于这些“不可通约”的原则,那么在物理理论的词汇中不可能存在着一个谓词与精神谓词有同样的外延,由此推出不存在着严格的心理物理定律。由于精神谓词不可能是一个封闭理论的一部分,类似地可以论证也不存在严格的心理定律。
如果这个论证是对的,如果没有任何严格的定律能够归结一个精神事件,那么就不可能有据以说明和预言精神事件的定律。这得出了戴维森的所谓的变异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因为,按照变异一元论,每一个特定的精神事件都是一个物理事件,但又不可能有用来说明和预言精神事件的严格定律。然而,在这里,更关键的问题出现了,因为戴维森事实上承认在精神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相互作用。那么,这是如何可能的呢?
戴维森把事件表征为不可重复的时空殊相,认为因果关系表示的是在个别标志事件之间的外延关系,不管这些事件怎么被描述。另一方面,因果说明是在事实命题、而不是在事物本身之间拥有的内涵关系。因此,一个事件能不能被归结在一个定律之下,进而能不能得到说明,乃是取决于这个事件的特定描述。现在,戴维森的观点是,精神事件只有按照物理描述才能被归结在严格定律之下,而如果说明必须由定律来覆盖,因而精神事件必须在物理描述之下才能得到说明。这就推出精神性质是因果说明上无关的,因而是附现象的。
回避这个结论的一种方式是否认一个事件或一个性质的因果相关性必须由严格定律来保证,转而承认单称因果陈述的优先性。⑤然而,这条解决途径并没有提供对精神性质的因果有效性的正面论述。以下我将表明从目的论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精神性质尤其是精神状态的语义内容具有真正的因果-说明作用,而且这一论述正是建立在心理物理关联的基础上。
二、信息、语义内容和说明
这个论述立足于德雷兹克(F.Dretske)对语义学的信息论探讨。⑥如前所述,纯粹的身体运动并不构成行动,行动必须有它自己的内在原因。与这个区分相对应,德雷兹克对行为的说明取决于另一个相关的区分:在行为的触发原因(triggering causes)和结构原因(structuring causes)之间的区分。按照德雷兹克,一个合理化说明的被说明项具有如下形式:有机体S的某个内部状态C引起运动输出M。这里,有两个东西有待于说明:
(i)C怎样引起M;
(ii)C为什么引起M。
对(i)的回答是神经生物学的任务,而意向心理学关心问题(ii)。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子问题;
(a)为什么C在此时而不是在彼时引起M?
(b)为什么C引起M而不是M?
正是这两个问题涉及到触发原因和结构原因的区分。我们可以引用一个特定的事件来回答(a),此事件通过引起C而触发了(C→M)这个因果过程。但对(b)的回答必须表明C是如何与行动者的运动输出相挂钩的,以致于C引起M类型而不是M'类型的输出。因此,我们可以说触发原因就是引起(C→M)的东西,而结构原因就是引起M而非M'的东西。正是在对(b)的回答中,一个状态的语义内容的说明作用被揭示出来。按照行动者的理由来说明行为,这总是在寻找一个结构原因。这个原因是行为的一个必要的构成要素。理由的因果说明作用就是充当运动输出的结构原因。为了明白这一点,让我们先看一个简单例子。
假设行为是由有机体S的一个内部状态(或结构)C引起的。在行动说明的情形中,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C,由于它的内容性质,如何说明C为什么与M挂钩。为此考虑这一例子:当室内温度变得过低时,恒温器为什么会点燃一个壁炉?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图示如下:(1)
(2)
(3)
(4)
(5)室内温度
双金属丝
电开关
电流接
壁炉
—→
—→
—→
—→降到5°
弯曲到角度A
打开
到壁炉
点燃
这里,核心的思想是,温度下降(作为触发原因)引起壁炉点燃,因为(在“原因”的意义上)这个双金属丝的合适地校准的运动指示了室内温度。因此,在壁炉的调节过程中,它被赋予一种因果作用,一种控制功能。概言之,我们可以说,某些内部条件、事件、状态或结构获得了它们对它们所属的系统的边缘运动的控制,乃是由于它们的表达性质,由于它们意指或指示了关于外在环境的某些东西,而对这些外在事态来说,系统的运动接着又会对之产生影响。当这发生时,这些内部状态既具有某种内容(它们所指示的事态或条件)又获得了一定的控制功能。因此对行为的说明可以总结如下:
(A)让B是一个系统S的行为,R是由系统的内部状态Si所引起的履行B的一种方式。Si的内容说明了B,这是通过因果地说明了为什么Si引起R;而Si引起R乃是因为Si指示或表达一个外部事态F,或者与F相关联。
对内容的因果说明作用的这一论述可图示如下:
现在,为了说明一个内部状态的表达内容为什么具有这个因果-说明效用,以及说明为什么一个内部状态能够具有内容,我们必须回到信息和学习的概念。一般来说,信息可以被理解为两个通讯系统的性质或状态之间的一种非随机的共变(covariance)。信息处理必须是有选择性的,它与系统所要实现的目标有关。这样,信息处理的本质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存贮、变换和产生信息,更重要的是在于它能够利用信息。一项特定信息的拥有必须对有机体的实际行为或假设行为产生影响。这样,一个有机体的内部状态能够被看作是信息状态,只有当那些状态的出现使有机体的行为发生适应性的调整。这就是说,所导致的行为的调整或变更必须响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状况的专门特点。因此,有机体的信息状态是因果地联着某些环境特点的。这个状态的出现以适应那个特点的方式调整着有机体的行为。在信息状态和环境特点之间存在着某种规律性的联系。
那么,这种联系是如何确立起来的呢?一般的回答是通过进化压力和学习。正是通过这一过程。一个有机体的内部结构获得了它们的关系的合适功能。在人工设计的装置中,合适功能是通过设计者的意图而获得的。例如,一只钟的时针被设计来指定时间。但在生命有机体中,合适功能是通过自然选择获得的,身体之内的恒温器便如此。一个有机体必须按照环境约束的自然选择来设计。自然选择的首要职能便是安置某种因果机制,这种机制执行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选择的功能。心灵及其特有的能力和性质也是进化的产物,因此,不难理解精神状态必然具有它们独特的关系合适功能,它们帮助有机体适应错综复杂的环境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具有一定复杂性的有机体都有对环境事态进行表达的能力,从而具有指出这种事态的内部指示器系统。这种自然表达系统可以是性质专门的,这就是说,它可以把某个东西表达为具有性质F,而不表达为具有性质G,即使实际上具有F的任何东西也具有G。因此这种表达系统已显示了一定的内涵特征。可以合理地推测意向性只不过是这种内涵性发展的高级形式。通过辨别式学习,一个有机体学会把F和其他条件辨别开来;如果有机体每当表达F时,其行为反应都是成功的,这就是说,这种反应能适应有机体进化的要求,那么这种成功的反应便倾向于被重复。结果,每当F出现时,如果其他条件相等,有机体便倾向于做出类似的反应。久而久之,F条件的出现引起有机体表现一定的行为,正是因为有机体已经内在地把F存贮为这一行为的原因。因此,一个表达状态的内容对行为就得具有说明力。
对内容的说明作用的这一论述显然是立足于一个因果历史分析,我们表明内容的因果说明作用是在进化压力和学习过程中获得的。现在的问题是,内容是否具有此时此刻的因果说明作用?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区分同一个内在状态的类型(type)和标志(token),一个特定的内在状态Si总是某个物理类型P的某个标志事件。这里,P是某个条件类型,它与条件类型F的关联使得P的标志指出F,它与通过学习确立起来的R的关系使得P的标志引起B。正是P的早期的标志指示F这一事实形成了P的随后的标志的因果作用。因此,把内容赋予一个标志的内在状态就是描述它的因果有效性的来源。换言之,Si得到内部F因为过去的同一类型的标志,通过携带信息F,从而给出了它在运动输出的调节和导向过程中的功能作用。这一点也使我们能够理解行动说明的规范性:给出一对特定的信念状态和需求状态,假设其余条件相同,一个人必然要以某一方式行动。这个规范性的要素正是来自于由进化压力确立起来的F与P、P与R之间的历史关联。因此,如果进化的概念可以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那么可以说正是进化史决定了行动的源泉。
三、目的论和变异一元论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这个论述的一些一般涵义。
我们对精神状态的语义内容的因果-说明作用的论述本质上是目的论的,有目的的智能行为在原因学上取决于有目的的原因,而且有机体的内部结构与外在事态之间的有规律的关联是由本质上是目的论的关系合适功能的概念来表征的。这就是说,如果心灵根本上要表达外部世界,那么表达的概念本质上是目的论的:表达(representation)就是一种生物上合适的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某些信念类型被选择,因为当它们由其正常原因产生时,它们具有有利于进化的优势效应。自然选择偏爱于具有某种认知机制的有机体,这种认知机制把环境状况作为输入变量,把在那些环境状况中占优势的行动作为输出。但信念具有生物上优势的效应,其中便在于它们具有满足一定需求的效应。因此,信念的真值条件不仅包括它们在其中具有优势效应的环境状况,而且也包括那样一些状况--在这些状况中,它们具有满足一定需求的效应。对信念和需求的这个目的论的探讨使我们能在一个表达状态的真值条件和行动的相对成功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⑦简单地说,这就是:
(T)一个人的一个表达S的真值条件是这样一个条件,此条件的拥有对于保证如下这一点来说是必要和充分的,这就是:对每一个行动A,如果此人在计算上是完美的,如果他根据对S的信念来做A,那么所得到的结果对他来说将是相对成功的。
简言之,一个表达状态的真值条件就是保证相对成功的东西。现在,正是这一点将与D.戴维森的变异一元论发生联系。戴维森对这个论点的论证取决于两点。首先是合理性的构成性概念,然后是他在根本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上的见解。按照戴维森,根本解释要求我们把他人的信念看作是真的。这里,“真”要被理解为与某个特定的事态相对应。然而,仔细的分析表明根本解释要求的不是把信念看作是真的宽容性原则,而是要求我们把赋予他人的信念看作是合理的这一思想。⑧然而,如果对信念和真理的这个目的论探讨是合理的,那么合理性原则便不能被看作一个先天的构成性原则,相反,它至多只是一个立足于经验探究的调节原理。实际上,合理性是一个程度问题,行动的合理性既取决于事实状况,也取决于当事人利用其概念资源和寻求信息的能力。因此,合理性原则并不是一个超越于自然主义目的论视野的先天综合原则。立足于进化生物学的探讨或许能够说明某些类型的心理物理的非严格定律。
确实,假设精神状态是多重实现的,这就是,假设同一种精神状态可以在不同类型的物理基质中得到实现或例示,那么,要确立起精神类型和物理类型之间的准定律联系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这一可能性:我们能够确立起精神类型和在物理基础上实现的功能类型之间的准定律联系。从我们对表达内容的因果-说明作用的目的论探讨来看,这条途径似乎是可行的。假设这些表征精神现象的功能定律不能还原到物理定律,那么,目的论的功能主义既为变异一元论提供了支持,同时又拯救了精神性质的因果-说明能力。
这里得到的启示是:似乎只有一个立足于进化生物学的心理学既能阐明精神现象的自主性,又能说明它的物理依赖性。这也暗示了一条理解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关系的途径。
注释:
① D.Davidson,"Actions,Reasons and Causes",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② Davidson,ibid,P.4.
③ Davidson,"Psychology as philosophy",in Davidson(1980),P.230.
④Davidson,"Psychology as philosophy",in Davidson(1980),P.231.
⑤关于这一点,参见J.Woodward (1990)“Supervenience and Singular Causal Statements”,in D.Knowles (ed)Explanation andIts Limi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211-246.
⑥参见F.Dretske (1981)Knowledge an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 )the MIT press);(1988)Explaining Behavior(the MIT Press).
⑦参见A.Appiah (1986)“Truth Condition:A Causal Theory”,in J.Butterfield (ed),Language,Mind and logic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⑧参见Colin McGinn(1975)“Charity,Interpretation andBelief”,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2,PP.5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