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官员音乐组织的三个问题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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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三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官论文,机构论文,音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6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923(2012)03-0057-09

自北魏以来的乐籍制度,使乐人成为具有高度组织化管理的职业,乐人服务于宫廷和各级地方官府乃至军旅,承载礼、俗类下的多种音声技艺形式,官方管理使他们的艺术活动规范而有序。同时,乐籍制度又是有历史延续性的,其发展至唐代,已经在很多层面加以完善,趋于成熟,这表现在一系列法令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和各级官方负责相关音乐事务机构的设立——即“官属音佣乐机构”,其不仅包括诸如太常、宫廷教坊之类的负责礼俗用乐、创作音声技艺、管理与教习乐人等专门性的音乐机构,还包括各地方官府。后者负责辖区内的用乐规范(如当地的国家祭祀、民众俗乐使用限度与道德教化等)与当地官属乐人日常行为。从官方机构的行政设置来看,相比宫廷明确设立的专门性音乐机构,地方行政更多是以地方官府为管理和使用主体,对官属乐人及其承载音声技艺集中凸显于“用”的层面。现有史料还显示,一些地方行政也设置有教习音乐的专门机构①,笔者称“官属音佣乐机构”已涵盖上述诸种情况,体现其复杂与多层(为便于叙述,以下使用“官属音乐结构”)。

整体来看,隋唐以来官属音乐机构,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宫廷和地方两级;依职能侧重不同又有礼、俗两个系统。作为尊崇礼乐的古代中国,当时,太常自然是最为核心而权重的礼乐机构;相比之下,教坊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教坊在宫廷中主要是作为俗乐机构出现,自隋代“关中置坊”,②到唐代历经内教坊(唐建国初年,隶属太常寺)、云韶府(如意元年,中宗初年恢复旧称)直至开元二年从太常寺独立出来③,其后历代皆予设置,尽管间有碍于开支而蠲减者,但整体来看,其作为俗乐(乃至部分礼之用乐)管理机构是极为重要和必须常设的。学界此方面研究,成果颇丰,此不赘述。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在传统社会中没有当下科技手段的情况下,地方官府为保障礼乐与俗乐的需要必须建立自己的用乐机构,这是国家制度体系下的设置,甚至可以说,有多少国家设置的县治以上的机构,必定会有这样一群官属乐人之存在者。”“地方官府中不似宫廷那样分工泾渭,却是如同《辍耕录》和《唱论》中所记述的,从大关系上男女有别地承载‘四十大曲’与‘小令三千’。也就是说,地方官府中的乐人们的确因需担负着礼乐和俗乐下的多种音声技艺形式。”[1]那么,如何保障在各地方官府承载的乐人由什么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以保证其与宫廷礼俗用乐的相通与一致呢?就现有史料看,至晚在唐玄宗时期,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已经全面设立,其与宫廷构成“中央—地方”的多级体系——这种体系就是作为全国性音乐机构的设置,其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则可以通称为“地方教坊”。

一、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之称谓与“地方教坊”的提出

府县教坊,是明确用“教坊”指称地方官属音乐机构的称谓,见于《明皇杂录》与《新唐书·韦坚传》。④文献所示,陕尉崔成甫带“倡人数百”,“河内郡守令乐工数百人”,可见当时府县教坊乐人之众(《新唐书》);唐玄宗在东都洛阳的一次宴饮,要调集三百里内的“县令”、“刺史”率其府县乐人到场(《明皇杂录》)。按照唐代官制⑤,长安(京兆)、河南(东都治所)、太原(北都治所)三府因行政设置级别较高,故其主管官员称作“牧、尹、少尹”,而“刺史”乃是一般州府最高长官称谓,也即说明这些“府县教坊”不只是限于京师和陪都,还包括其他地方。依文献所言,以三百里⑥为径,则洛州辖下河南、洛阳、偃师、巩、阳城、缑氏、嵩阳、陆浑、伊阙各县,河南府辖下之熊、谷、嵩、管、伊、汝、鲁诸州以及与河南府平级的怀州、郑州、陕州、汝州等都畿道诸州皆可能要奔赴洛阳,文中所称“河内郡”(即怀州)即是一处。可见,府县教坊是一种普遍设置。

依《明皇杂录》,从牵动的人员看,需要军士护卫、太常陈乐,而府县教坊则极尽其能,负责演绎山车旱船、寻橦走索等散乐表演,宫廷女乐则奏乐伴奏。那么,如此规模的演绎需要牵扯到人员的组织调动、教习排演、生活供给等方方面面——类比当下流行的节日庆典、文艺演出,规模不论大小,都要有策划、导演、演员、服装、道具、化妆等诸多人员,要有创作、训练、彩排、演出等诸多环节。在没有留声技术的时代,音声技艺是必须要现场演绎的。从组织用乐的角度来看,这种较为大型的用乐活动相当繁复,仅仅依靠宫廷、京师(乃至陪都)等有限的教坊和乐人显然难以承担,更何况皇家明令“三百里内县令、刺史率其声乐来赴阙”。各地乐人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教习和长期训练,岂能随时、即时供奉?可见,当时在皇家“每赐宴设酺会,则上御勤政楼”、“每正月望夜,又御勤政楼”的环境下,各地乐人何等忙碌,“府县教坊”作为音乐管理机构又是何等重要——这还仅是一个酺宴演出,试想诸多场合的礼、俗用乐更当如何?

相比“府县教坊”,唐代文献中对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也常以“散乐”称之:

《旧唐书·音乐志》载:“每初年望夜,又御勤政楼,观灯作乐……太常乐、府县散乐毕,即遣宫女于楼前缚架出眺歌舞以娱之。若绳戏竿木,诡异巧妙,固无其比。”⑦

《唐会要》卷33:“贞观二十三年十二月,诏诸州散乐,太常上者留二百人,余并放还。”⑧

“诸州”之称,显然非指一地而是就全国论之。前文《明皇杂录》载“府县教坊”在酺宴中所呈之乐为“山车旱船、寻橦走索、丸剑角抵、戏马斗鸡”、“大象、犀牛入场,或拜舞,动中音律”,⑨可知是散乐。这表明府县教坊在供应皇家用乐时,常以散乐形式出现,因而,“府县散乐”、“诸州散乐”当是基于地方官府所呈音声技艺角度的一种称谓。

《旧唐书·音乐志》称“散乐者,历代有之,非部伍之声,俳优歌舞杂奏。……如是杂变,总名百戏”,又称“其于杂戏,变态多端,皆不足称”;⑩《资治通鉴》载:“旧制,雅俗之乐,皆隶太常。上精晓音律,以太常礼乐之司,不应典倡优杂伎;乃更置左右教坊以教俗乐,命右骁卫将军范及为之使。”(11)《新唐书·礼乐志》载:“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居新声、散乐、倡优之伎。”(12)《新唐书·百官志》:“京都置左右教坊,掌俳优杂技。”(13)可见,散乐、百戏、新声、倡优杂伎、倡优之伎、俳优杂技等实为同指,皆为俗乐,甚至可以说,至晚到唐代,散乐已经成为俗乐音声技艺形式的代名词。隋代音乐机构中未分出专门的俗乐管理部门,因而散乐杂戏“自是皆于太常教习”;(14)到唐玄宗时期,俗乐则统归教坊直接管理。府县教坊作为地方一级的音乐机构设置,在音声技艺的管理上自然与宫廷是保持相通的,只有这样统一管理、统一教习,才能满足随时支持供应皇宫经常性饮宴活动的需求。

当然,一般情况下,供应这种活动的府县教坊是都城附近的府县,毕竟要考虑到与人员调动相关的交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所以《资治通鉴》载唐玄宗酺宴之事,注明“府县散乐”之“府县者:京兆府及长安、万年两赤县。”(15)这进一步表明,“府县散乐”作为地方官属音乐机构的称谓,更多是围绕来京供呈的府县而言的。

此外,在稍晚的五代时期,“散乐”还成为府县教坊乐人的代称,如《五代史补》载:“散乐女”向窘困的宋齐丘“惠以数缗”,齐丘为官后“上表以散乐女为妻,以报宿惠。”(16)此事在龙衮《江南野史》中也有详载,“散乐女”记为广陵“倡优女魏氏”(17),可见至晚到五代时,“散乐”已有指称乐人之意。

乐营,也是文献中用于表示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及相关内容的一种常见称谓,相应地,地方官属乐人也常被称为“乐营子女”、“营妓”等,清人俞正燮曾指出:“唐伎尽属乐营,其籍则属太常。故堂牒可追之。”(18)实非虚言。

《旧唐书·陆长源传》载:“及至汴州,欲以峻法绳骄兵……加以叔度苛刻,多纵声色,数至乐营与诸妇人嬉戏,自称孟郎,众皆薄之。”(19)

《云溪友议》卷下:“池州杜少府慥、亳州韦中丞仕符二君,皆以长年精求释道,乐营子女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若有宴饮方一召来柳际花间任为娱乐。”(20)

可见,“乐营”不仅与“府县教坊”一样指称地方官属音乐机构,还有乐人演艺场合和固定居住场所等多方面的含义。除了受地方长官管理之外,对应宫廷教坊所谓的“教坊使”(21),乐营中还有负责调派、监督等具体事务的人员,称为“乐(营)将”、“乐营使”等,如《演繁露》专有“乐营将弟子”一则,载:

“开元二年……又选乐工数百人,自教法曲于梨园,谓之‘皇帝梨园弟子’。至今谓优女为‘弟子’,命伶魁为‘乐营将’者,此其始也。”(22)

《本事诗·情感第一》载:“郡有酒妓,善歌,色亦媚妙,昱情属甚厚。浙西乐将闻其能,白晋公,召置籍中。”(23)

《云溪友议》载:“乐营子女席上戏宾客,量情三木,乃书牓子示诸妓云,岭南掌书记张保胤:‘绿罗裙上标三棒,红粉腮边泪两行。叉手向前咨大使,遮回不敢恼儿郎。’”(24)

应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文献中所载汴州、池州、亳州、浙西、岭南分属河南道、江南东道、岭南道三地,皆非京师;据笔者对唐代笔记中女乐群体所做的粗略统计(25)[2],按唐代的行政区划共涉及从京城到地方14道17州(地区),譬如当时闻名一时的许和子,就本是永新县乐人之女,刘采春及女儿周德华就是淮甸地区的乐人(26);又,《西湖游览志余》载:“唐宋间郡守新到,营妓皆出境而迎”,(27)可见唐代地方教坊及其乐人群体的全国普遍存在。

唐代行政区分“道州县”三级,若按“府县教坊”、“诸州散乐”的设置——开元二十八年户部统计,全国分为京畿、都畿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东、山南西、陇右、淮南、江南东、江南西、剑南、黔中、岭南等共15道328州(郡、府)1573县(28)——可见地方与宫廷共同构建的音乐机构体系,相当庞大。

府县教坊、府县散乐、乐营,是史载较早且相对明确的地方官属音乐机构称谓,它们均表明唐代已经明确设立地方官属音乐机构,音乐机构体系已经全面构建。“府县散乐”反映出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在供应宫廷时的音声技艺特征,“乐营”包含有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乐人演艺区域、居住场所等多层含义,相比此二者,“府县教坊”则直接与宫廷音乐机构称谓相对应,使得教坊机构的全国化尤为明显,在分类上也具有同一性。当然,从音乐机构体系的历史发展来看,府县一级的地方教坊在职能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宫廷教坊,它是兼有礼、俗两种用乐的机构设置,毕竟按官方机构级别配置,地方一级不可能比照宫廷设立多个用乐机构,史料只见地方官属音乐机构有称“府县教坊”、“府县散乐”、“乐营”等,而未见有称“太常”者,即是这个道理;并且,教坊未从太常独立出来之前,原就具有“管理教习音乐、领导艺人”[3]之职能。因此,地方一级的教坊应是多种功能、多种形式的综合性乐籍机构,其与宫廷的太常、教坊乃是“一对多”的隶属关系。由此,为便于论述,笔者认为,可将“地方教坊”一词,作为唐以降地方官属音乐机构的通称。

二、地方教坊之基本功能

由上可知,教坊是乐籍体系基础性的机构设置。隋唐以降,宫廷与分布于各地的教坊成为音声技艺能够上下相通、体系内传承、面向社会传播的重要结点和传输平台,其与轮值轮训相辅相成,是音声技艺发生、发展的基本动力与核心所在。

地方教坊,绝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机构设置,也不仅表示与宫廷之间简单的隶属关系。

《唐会要》卷三四:“宝历二年九月,京兆府奏:‘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岂惟夸盛军戎,实因接待宾旅。伏以府司每年重阳上已两度,诸王及大臣出领藩镇,皆须求雇教坊音声,以申宴饯。今请并于当司钱中,每年方图三二十千,以充前件乐人衣粮。伏请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从之。盖京兆尹刘栖楚所请也。”(29)

京兆府尹刘栖楚为什么要上奏?笔者认为,这里包含着音乐机构体系内部机构间的几层重要关系:

1.从隶属关系看,宫廷中的教坊不归京兆府辖制。由此,则被求雇的“教坊音声”应该是京兆府辖内的“教坊”乐人,否则身为京兆府尹的刘栖楚,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利要求“求雇教坊音声”所得的钱“不令教坊收管”,而收归京兆府名下。

2.这同时表明京兆府辖内的乐人也称作“教坊音声”。

3.也即是说,京兆府辖内有“教坊”设置。这种“教坊”是地方性质的,只是因为设在京师的关系,因而显得与宫廷教坊难以区分。孙棨《北里志》称“京中饮妓,籍属教坊。”(30)由此可知平康北里的女乐也应属于京兆府所辖的“京师教坊”,否则,若是属于宫廷“教坊”,则女乐何以又要到京城的秦楼楚馆中以声色娱人。而这同时表明,有官方性质的妓馆也应是地方官属音乐机构的一个部分。

4.如果能够考虑到地方教坊的层面,以全国化的音乐机构体系来认识,则京兆府尹上奏的理由事实上很简单,要求也很合理:乐人“衣粮”是由地方官府发放的,而乐人被“求雇”所得的佣金却要上缴“教坊”——这个教坊显然是宫廷中的教坊,也就是音乐机构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和最高管理层——京兆府尹建议的做法即是,将本来应该上缴“宫廷教坊”的费用转为补贴乐人的生活费用,这事实上是减少了京兆府的开支。京兆府负责管理乐人并发放给他们“衣粮”,而宫廷教坊却收管“求雇”所得的费用,在京兆府看来“不令教坊收管”当然是“公私永便”的事情,只是乐人的“公私”两项收入却被合并成了一项。

刘栖楚虽然是京兆府尹,但是如其上奏的内容所称,乃是就“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的全国而言,由此可知:

当时的地方教坊,是对应与宫廷教坊的地方性乐籍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地方的多种用乐事务。作为一种普遍需求,从宫廷到地方,从贵族官僚到市井大众,宫廷、王府、官府、军营、妓馆、酒楼……有着一个庞大的用乐市场,即所谓“皆置音乐,以为欢娱。岂惟夸盛军戎,实因接待宾旅”。这同时意味着一个庞大的乐人群体的存在,他们分散在全国各地、各级、各层,人员配给、生活给养、日常管理都会成为问题。这即是地方教坊设立的作用之一,有如刘牺楚所言“每年方图三二十千,以充前件乐人衣粮”(31)。而从“求雇教坊音声”和“公私永便”来看,教坊乐人有着“公、私”两种行为,“私”者是要收费的,这个费用显然是被京师的“教坊”收了去。

刘栖楚上奏发生在唐敬宗宝历二年(826)九月,结合《教坊记》等唐人笔记中所载教坊乐人对外营业的事实(32)来看,可以推定音乐机构体系在唐敬宗时期以前收支关系大体为:地方教坊管理各种与乐人相关的具体事务,并负责乐人日常生活必需物资;乐人在职责范围之外非官方性的“有偿”音乐服务所得资费(其中存在支付乐人部分费用的可能)统一上缴宫廷教坊。“从之”二字说明唐敬宗之后,“求雇”的这笔收入可能不再由宫廷教坊支配而被地方官府收管。

当然,唐敬宗在是年的十二月就遇害了(33),其后各地是否确实按照规定实施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音乐机构体系不仅只是音乐机构设置的全国化,而且有着相应而明确的经济收支管理系统。

乐籍中人身份虽贱,但却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贱民,他们不同于杂役奴婢,其更重要的身份是专业乐人——培养一个专业乐人所需要的各方面投入,想必今天的音乐工作者都深有体会。因此,当唐代在全国各地建立起音乐机构的同时,轮值轮训制度开始确立并加以实施——这绝非一种偶然巧合,而是国家出于对乐人群体从事音声技艺管理规范的考量,也是乐籍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制度体现。(34)这种制度的背后更深刻的内涵和意义在于:“中国的封建社会,历来强调‘大一统’的观念,主要是政治统一,意识形态统一,凡事总要寻求统一的步调,这也是封建时代政权的特色之一。乐籍制度的统一性,其实也反映出大一统观念的一个侧面,遴选乐人到宫廷轮值轮训,既为宫廷太常教坊乐输送了新鲜血液,也使得从宫廷到地方官府的礼乐程式仪规以及乐曲、乐调、乐器、乐律保持了相当的一致性,自上而下的形成一个网络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制度的形式得以强化和完善的,并延续了千百年。”[4]自隋(乃至更早(35))唐以来直至清雍正元年禁除乐籍期间,轮值轮训在历代均作为重要的音乐制度加以实施。唐代规定“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分番上下”;宋代乐人被“诏付教坊肄习”;元代乐人同样要“赴京肄习”,明代山、陕、东平、河汴等地有“送京备用”者,清代则挑选各省乐户进京。(36)并且,当专业乐人被分配各地供应执事时,教习、执事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故而,输送、训练、教习、执事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这即是地方教坊设立的更深层的意义。

地方教坊的设置,是乐籍制度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它标志着教坊这一音乐机构国家体系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乐籍体系(尤其是体系化的创承与传播机制)全面凸显。这是统治者出于国家礼制等级配给(政治)、商业演出巨大收益(经济)、大众文化生活广泛需求(文化)等诸多方面考量的结果;同时,这三个方面也成为乐籍(教坊)体系得以历代延续和发展的积极动因和根本保障。

三、地方教坊之延续

地方教坊,并非唐代独有,它是唐以来(乐籍制度存续期间)历代音乐机构体系的常设机构,尽管历代文献记载多寡不同,但主体发展脉络依然清晰可寻。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同时期还有各自的特点。

五代时期,唐代凸显的音乐机构体系在割据纷争中失去了完整性,但在相对稳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诗话总龟》卷四八“俳优门”(37)中记载了多位五代时期的乐人,如:

“江南李氏乐人王感化,建州人,隶光山乐籍。建州平,入金陵教坊。”(《谈苑》)

南唐王感化原为建州(今福建建瓯)人,而隶属光山(河南光州)乐籍,又入金陵(南唐国都)教坊,这是典型的乐人在地方教坊活动,而后进入宫廷教坊轮值的例子。再如《诗话总龟》载:

“杨叔宝郎中与,眉州人,言顷眉守视事后三日,作大排,乐人献口号,其末句云:‘为报士民须庆贺,灾星去了福星来。’守喜,召优人问曰:‘大排致语谁做?’对曰:‘本州自来旧例只用此一首。’”(《湘山野录》)

“丁晋公镇金陵,尝作诗有‘吾皇宽大容尸素,乞与江城不计年’之句。天圣中,李文定公出镇金陵,一日郡宴,优人作语,意其宰相出镇所作,理必相符,诵至落句,顶礼抗声曰:‘吾皇宽大容尸素,乞与江城不计年。’宾僚皆俯首,文定笑曰:‘是何,是何!’上闻见责。”(《续归田录》)

“眉州乐人献口号”、金陵“郡宴,优人作语”,这些都是地方官属乐人的相关记述。可见,尽管五代时期社会动荡,但是在一国之内相对稳定的时期,唐代建立起的音乐机构体系仍然发挥着作用。

宋代的地方教坊,一般称作“衙(牙)前乐(营)”、“乐营”,其在官书正史和文人笔记中均有着非常明确的记载。

《宋史·乐志》:“又有亲从亲事乐及开封府衙前乐,园苑又分用诸军乐,诸州皆有衙前乐。”(38)

《乐书》:“凡天下郡国皆有牙前乐营,以籍工伎焉。”(39)

尽管宫廷教坊在两宋之际几番罢蠲,但以全国视野来看,这也只是音乐机构体系内的局部变化。依文献所载,宋代的地方教坊是“诸州皆有衙前乐”,依宋宣和四年的行政区数量(40),则至少在254州“皆有衙前乐营”,散见于史料中关于各地营妓的记载可以为之佐证:

“涣顷官并州,与营妓游,黜通判磁州,寻知辽州。”(41)

“司马温公为定武从事,同幕私幸营妓,而于公讳之。”(42)

“营妓僧儿:广汉妓女小名僧儿,秀外惠中,善填词。”(43)

“政和年,河中府早宴罢,营妓群行通衢中……”(44)

“东坡在黄冈,每用官妓侑觞。”(45)

“天台营妓严蕊字幼芳,善琴弈歌舞、丝竹书画,色艺冠一时。”(46)

“王元之谪齐安郡,民物荒凉,殊无况,营妓有不佳者。”(47)

“宿州营妓张玉姐、字温卿。本蕲泽人,色技冠一时。”(48)

“周美成初在姑苏,与营妓岳七楚云者游甚久。”(49)

“宋有陈袭善者,游钱塘,与营妓周子文甚狎。”(50)

此外,《宋史·礼志》还有这样的记载:“(太宗雍熙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御丹风楼观酺,召侍臣赐饮。自楼前至朱雀门张乐,作山车、旱船,往来御道。又集开封府诸县及诸军乐人列于御街,音乐杂发,观者溢道,从士庶游观,迁市肆百货于道之左右。”(51)

“开封府诸县及诸军乐人”说明县一级也是有乐人群体的,并且从演出的阵容和形式来看,显然与唐代府县教坊供应散乐相一致,综合对比“府县教坊”和唐宋乐营的史料来看,似乎乐营作为地方教坊一般都设在州府以上,而级别更低的地方教坊则不以“乐营”称之,但显然是普遍存在的。

前文提到唐宋时期若有郡守新到,营妓都要出境相迎,宋人洪迈《夷坚志》载:“绍兴十六年,方务德滋为广西漕,桂府官吏皆出迎候,营妓亦集于铺前。”(52)可见这是一种惯例。关汉卿《钱大尹智宠谢天香》(53)描写了宋人柳永与官妓谢天香的爱情故事,其“楔子”与“第一折”描写开封府尹钱大尹到任,形象地表现了这种“郡守新到,营妓出迎”的情景:

“(张千上)小人张千是也,在这开封府做著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人该管。如今新除一个大尹相公姓钱,是钱大尹。这大人声名极大,与人秋毫无犯,水米无交。一应接官的都去了。止有行首歌者不曾去,此处有个行首是谢天香。她便管著这散班女人,须索和她说一声去。来到门首也。谢大姐在家么。(旦见云)哥哥,叫做甚么。(张千)大姐,来日新官到任,准备参官。(旦)哥哥,这上任是甚么新官。(张千)是钱大尹。(旦)莫不是波厮钱大尹么。(张)你休胡说,唤大人的名讳,我去也。谢大姐明日早来参官。”

“(张千)禀的老爷知道,还有乐人每未曾参见哩。(钱)前官手里曾有这例么。(张千)旧有此例。(钱)既是如此,著他参见。(张千)参官乐人怎生不见来。(正旦同众旦上)今日新官上任,咱参见去来,小心在意者。(众云)理会的。”

这从侧面反映出,一地乐人与当地长官有着直接的隶属关系,《渑水燕谈录》记载苏轼在钱塘判乐人从良一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子瞻通判钱塘,尝权领州事,新太守将至,营妓陈状,以年老乞出籍从良,公即判曰:‘五日京兆,判状不难;九尾野狐,从良任便。’有周生者,色艺为一州之最,闻之,亦陈状乞嫁。惜其去,判云:‘慕周南之化,此意虽可嘉;空冀北之群,所请宜不允。’其敏捷善谑如此。”(54)

除了地方长官统管之外,日常事务的管理则由专人负责,这一点与唐代相同,甚至连“乐营将”的称谓也相沿用,如《夷坚乙志》卷十八载:

“赵不他为汀州员外税官,留家邵武而独往寓城内开元寺。与官妓一人相往来,时时取入寺宿。一夕五鼓,方酣寝。姑父呼于外曰:“判官诞日亟起贺。”仓黄而出。赵心眷眷未已,妓复还。曰:“我谕吾父持数百钱赂营将,不必往。”(55)

《诗话总龟(后集)·乐府门》载:“苏子赡守钱塘,有官妓秀兰,天性黠慧,善于应对。湖中有宴会,群妓毕至,惟秀兰不来。遣人督之,须臾方至。子瞻问其故,具以:‘发结沐浴,不觉困睡,忽有人叩门声急,起而问之,乃乐营将催督也。非敢怠忽,谨以实告。’”(56)

两宋前后的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对乐籍制度多有吸收和接衍。

辽代明确规定“百官卤簿皆有鼓吹乐”、“自四品以上,各有增损”。(57)

《辽史·礼志》载:

“二月八日为悉达太子生辰。京府及诸州,雕木为像,仪仗百戏导从,循城为乐。悉达太子者,西域净梵王子,姓瞿昙氏,名释迦牟尼。以其觉性,称之曰佛。”(58)

作为一种礼佛行为,国家礼制要求是在“京府及诸州”实施,且每“二月八日”“仪仗百戏导从,循城为乐”,这自然是诸州乐人的差事,结合“百官卤簿皆有鼓吹乐”的规定来看,地方教坊的管理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出于加强皇权的考虑,辽设立了直属皇帝的军队、民户、奴隶等军事、经济组织,称为“斡鲁朵”,其民户,又称为“宫户”。这部分人充应各种官役,其中之一就是乐人。(59)他们由著帐户司管理,分属辽国各地的74个“瓦里”。(60)这也是具有类似地方教坊功能的管理机构。

金代,虽与南宋划疆而治,但在音乐制度上却几同于宋,其地方教坊的设置也较为明显。

《金史·承晖列传》:“承晖字维明……改知大兴府事。宦者李新喜有宠用事,借大兴府妓乐。承晖拒不与,新喜惭。章宗闻而嘉之。”(61)

《金史》纥石烈牙吾塔(又作“纥石烈牙忽带”)列传中称其在宿州时“又以银符佩妓,屡往州郡取赇,州将之妻皆远迎迓,号‘省差行首’,厚贿之。”(62)这里佩“银符”之妓即是宿州教坊之营妓,此事在刘祁《归潜志》中也有记载:

“有以忮忍号火燎元帅者,又纥石烈牙忽带。……宿州有营妓数人,皆其所喜者,时时使一妓佩银符,屡往州郡取赇赂,州将夫人皆远迎,号‘省差行首’,厚赠之,其暴横若此。”(63)

《金史·粘葛奴申列传》:“(正大八年九月)以夹谷九乂权息州事。十一月,宋人以军二万来攻。……至是,蔡问不通。行省及诸帅日以歌酒为事,声乐不绝。”(64)

《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七月)壬午,以张弘信被命讨贼,称疾逗遛莱州,与妓乐饮燕,杖之二百。”(65)

此外,《大金国志》卷四十《许奉使行程录》载有许亢宗等人于宋宣和七年(1125)代表宋朝祝贺金太宗吴乞买登位的出使记录。其中,许亢宗等人在咸州受到当地州守的礼遇,而这种官方用乐行为也显示出金代地方教坊的管理及地方官属乐人承应官差之事实:

“宋著作郎许亢宗为贺金主登位使,时太宗嗣立之次年,在宋为宣和六年也。自雄州起,直至金主所都会宁府,共二千七百五十里。……离兴州五十里,至银州,中顿。又四十里,至咸州。未至咸州一里许,有幕屋数闲,供帐皆备。州守出迎,礼如制。就坐,乐作,有腰鼓、芦管、笛、琵琶、方响、筝、笙、箜篌、大鼓、拍板,曲调与南朝一同。酒五行,乐作,迎归馆。次日早,有中使抚问,别一使赐酒果,一使赐宴。赴州宅,就坐,乐作。酒九行,食品杂进,名‘茶饭’。”(66)

元代,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明确指出“习学散乐”、“搬唱词话”、“教习杂戏”都应是“正色乐人”,(67)相应地,元代在各地设立“教坊司”作为乐籍的地方组织管理机构。

《元史·世祖本纪》:“丁卯,命江淮行省钩考行教坊司所总江南乐工租赋。”(68)

《元典章·刑部·诸奸》“职官犯奸”载:“县尉将乐女奸宿:至治元年四月□日,福建宣慰司,奉江浙行省劄付近据建康路申教坊司乐户张成,状告江宁县魏县尉同上元县张县尉……”。(69)

关汉卿《杜蕊娘智赏金线池》第二折杜蕊娘云:“这济南府教坊中人,哪一个不是我手下教导过的小妮子?”(70)

以上记载了江淮地区行省、江浙行省辖下的健康路、中书省辖下的济南府中均有教坊司,这至少表明地方教坊在这些级别上有着明确的设置,而从《青楼集》中对元代在籍乐人部分活动区域的记载来看,不仅地理位置上遍及各地,且涉及多个官府级别:(71)

1.中书省:大都路——京师;

山东东西道宣慰司——州:沂州(益都路)

2.江淮、江浙行省: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路:婺州;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路:云间(即松江府)、湖州;

州:无锡(属常州路)、昆山(属平江路);

县:华亭(松江府治所)、京口(军事重镇,位于镇江路)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路:金陵(即集庆路)

3.河南、江北行省:

江北淮东道肃政廉访司——路:扬州

河南江北道肃政廉访司——州:邓州(属汴梁路南阳府)

4.湖广行省: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路:武昌路

5.江西行省。

由此足见元代地方教坊及其乐人群体的全国普遍存在。又,《通制条格·杂令》“拜贺行礼”条载:

“大德七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呈:‘切见外路府州司县遇圣节正旦拜贺行礼,勾集诸色社直行户妆扮,预先月余整点,将寺观祝寿万岁牌迎引至于公厅置位,或将万岁牌出其坊郭郊野之际以就迎接,拣选便于百姓观看处所,然后官吏率领僧道抬舁坛面、铙钹、鼓板、幢幡、宝盖,差遣诸色行户妆扮社直、娼妓、官监之类,沿街摆拽,实为亵渎。’拟合从宜讲究,著为定制,颁行天下,使臣子遵守,庶免差忒不一。都省议得:‘外路诸衙门钦遇圣节元日,臣子之礼,但当以敬为主,照依至元八年奏准仪式行礼。合用乐人,止就本处在城者,无得于他处勾集及桩配诸行户百姓人等妆扮社直。所据筵会,一切所须之物,官吏自备,并不得取敛于民。’”(72)

文献所述乃为中书省奏请“外路府州司县”之地方官府在“拜贺行礼”中需“拟合从宜讲究,著为定制”之事。依文献所示,这种“拜贺行礼”在当时是朝廷统一规定下的全国普遍存在。“著为定制”显示出元代乐籍严格的管理规范;从“著为定制”前后的差异来看,更加明确的是“合用乐人,止就本处在城者,无得于他处勾集及桩配诸行户百姓人等妆扮社直”,而“乐人、娼妓等“诸色行户”则无论定制前后都是主要群体;那么,这一切在“外路府州司县”各地具体的组织、管理则必然依靠地方教坊来实现。

《马可波罗游记》对元代城市的描述也明确反映出音乐机构体系下机构管理和女乐的普遍存在:“新都城和旧都近郊公开卖淫为生的娼妓达二万五千余人。每一百个和每一千个妓女,各有一个特别指派的宦官监督,而这些官员又受总管管辖。”[5]“正如我们前面所讲到的,那里有二万五千名娼妓。无数商人和其他旅客为朝廷所吸引,不断地来来往往,络绎不绝。娼妓数目这样庞大,还不够满足这样大量商人和其他旅客的需要。”[6]“(杭州)在其它街上有妓女,人数之多,简直使我不便冒昧报告出来。”[7]元人夏庭芝在其《青楼集志》中感叹:“呜呼!我朝混一区宇,殆将百年,天下歌舞之妓,何啻亿万”,“虽女伶亦有其人,可谓盛矣!”、“内而京师,外而郡邑,皆有所谓勾栏者,辟优萃而隶乐,观者挥金与之。”(73)无怪乎当时曾任台州路总管府治中的陈孚在《真州》一诗中感慨:“淮海三千里,天开锦绣乡。烟浓杨柳重,风淡芰荷香。翠户妆营妓,红桥税海商。黄昏灯火闹,尘麝扑衣裳。”(74)

如马可波罗所言,女乐之上有“特设官吏监督,而这些官吏又都受总管的管理”,说明了音乐机构体系内的隶属关系,而无论是“内而京师,外而郡邑”,既然“翠户妆营妓,红桥税海商”,则表明其背后有着官方统一管理,地方教坊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明代,乐籍制度由于被统治者作为政治制裁和镇压的手段加以利用,被视作畸变期[8],而体系化构建也尤为明显。《续文献通考》“赐诸王乐户”:“敕礼部曰:昔太祖封建诸王其仪制服用具有定制,乐工二十七户,原就各王境内拨赐,便于供应。今诸王未有乐户者,如例赐之。有者仍旧,不足者补之。”(75)这里是作为礼制而钦赐乐户者,“原就各王境内拨赐”指明了地方教坊的普遍存在,并且表明其还担负辖内配给、充应王府用乐的事务,这同时也显示出音乐机构体系全国构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五杂俎》载:“今时娼妓满布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泛力活,生计至此,亦可怜矣!而京师教坊官收其税钱,谓之脂粉钱。隶郡县者,则为乐户,听使令而已。”(76)

龚自珍《京师乐籍说》讲:“昔者唐、宋、明之既宅京也,于其京师及其通都大邑,必有乐籍,论世者多忽而不察。”(77)而《五杂俎》的这段记载则表明,至少在明代,教坊机构不仅只是限于通都大邑,其体系之庞大,甚至连“其他偏州僻邑”也都“往往有之”。

清代,在雍正元年禁除乐籍之前,音乐机构体系在全国仍然以官方名义广布全国各地,《清朝文献通考》载称:“我朝初制分太常、教坊二部。太常乐员例用道士,教坊则由各省乐户挑选入京充补。凡坛庙祭祀各乐太常寺掌之,朝会宴享各乐教坊司承应”。(78)

明清之乐户研究,学界多有论述(79),此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雍正元年下令禁除乐籍制度,也不过是在官方政令上的一种表现。一千七百余年的乐籍制度,隋唐构建起的中央—地方的音乐机构体系及轮值轮训制度,早已深入人心,约定俗成;作为职业群体,乐户及其后人迫于生计大多仍操其业,不同者集中地体现于他们失去了“官身”,没有了固定的官方收入。但是他们所承载的音声技艺及其传承方式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持着乐籍制度存续时期的传统,这一点可以从众多乐户后人的口述史中得以证实。(80)这也从一个侧面彰显出乐籍体系对传统音乐发生、发展的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

收稿日期:2012-05-18

注释:

①如《大唐传载》:“湖州德清县南前溪村,前朝教乐舞之地。今尚有数百家尽习音乐,江南声妓多自此出。《元典章·刑部》”奉江浙行省劄付近据建康路申教坊司乐户张成,状告江宁县魏县尉同上元县张县尉。”

②相关研究表明,在汉晋文献中,“坊”就有“城内或宫内的区块”和“官府机构名称”两种含义,如《艺文类聚》卷26“坊”条引《汉宫阙名》载:“洛阳故北宫,有九子坊。”又引《晋宫阙名》曰:“洛阳宫有显昌坊、修成坊、绥福坊、延禄坊、休征坊、承庆坊、桂芬坊、椒房坊、舒兰坊、艺文坊。”《王珉答徐邈书》载:“见傅咸弹孙詹事,或云是‘宫’、或云‘坊’、或云‘寺’,此东宫中别有‘坊’,又中庶子称‘坊’,詹事称‘寺’,‘寺’同于九卿耳。‘坊’是通名,如天朝之称‘台’者也。”而“坊”作为指称官方机构,至唐代尚有“太子左春坊”、“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等称谓。(参见齐东方《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载于荣新江主编《唐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隋书》卷15《音乐志》:“自汉至梁、陈乐工,其大数不相逾越。及周并齐,隋并陈,各得其乐工,多为编户。至六年,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显然,这种“坊”称,乃是隶属太常的音乐机构。

③《新唐书·百官志》:“武德后置内教坊于禁中,武后如意元年改曰‘云韶府’,以中官为使。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有音声博士、第一曹博士、第二曹博士。京都置左右教坊,掌俳优杂技自是不隶太常,以中官为教坊使。”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1244页。

④参见[唐]郑处诲《明皇杂录·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8页;《新唐书·卷134》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4560-4561页。

⑤参见《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⑥据相关研究:唐代1里为360步,1步5尺,1里即1800尺。尽管唐之里、尺有大小之分且学界有不同见解,但从遗存及出土的文物以及学者们根据史料对长安等地进行的实地测量计算来看,唐尺约在28—32厘米之间(参见吴慧《新编简明中国度量衡通史》,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年)。依此推算,“三百里”约为151—173公里。

⑦⑨⑩参见《旧唐书·音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1052、1072。

⑧参见[宋]王溥《唐会要·卷33散乐》,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612页。

(11)参见[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1》,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6694页。

(12)参见《新唐书·礼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475页。

(13)参见《新唐书·百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1244页。

(14)参见《隋书·音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381页。

(15)《资治通鉴》卷218载:“上皇每酺宴,先设太常雅乐坐部、立部,继以鼓吹、胡乐、教坊、府县散乐杂戏,又以山车、陆船载乐往来。”文中注曰:“府县者:京兆府及长安、万年两赤县。”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6693页。

(16)参见[宋]陶岳《五代史补·卷2·后唐二十条》,载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7)详见[宋]龙衮《江南野史·宋齐丘传》,载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参见[清]俞正燮《除乐户丐户籍及女乐考附古事》,载于《癸巳类稿·卷12》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483页。

(19)参见《旧唐书·陆长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3937-3938页。

(20)参见[唐]范摅《云溪友议·卷12》,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1).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86页。

(21)《新唐书·百官志》:“京都置左右教坊,掌俳优杂技。自是不录太常,以中官为教坊使。”《新唐书》卷152《李绛传》:“教坊使称密诏阅良家子及别宅妇人内禁中,京师嚣然。”《旧唐书·德宗本纪》:“停梨园使及伶官之冗食者三百人,留者皆隶太常。”

(22)参见[宋]程大昌《演繁录》,韩放主校点,东坡志林(附《演繁录》等四种)。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年,324页。

(23)参见[唐]孟棨《本事诗·情感第一》,北京: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7页。

(24)参见[唐]范摅《云溪友议·卷12》,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1).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

(25)详见《曲子的发生学意义》伸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2010届博士毕业论文)附表《唐代部分地区女乐概览表》。

(26)参见[唐]段安节《乐府杂录·歌》载:“开元中,内人有许和子者,本吉州永新县乐家女也。”(《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46页);[唐]范摅《云溪友议》卷9:“乃有俳优周季南、季崇及妻刘采春,自淮甸而来。”(周光培等校勘《笔记小说大观》,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81-82页)。

(27)参见《西湖游览志余·卷16》,载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参见《旧唐书·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

(29)参见[宋]王溥《唐会要·卷34》,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631页。

(30)参见[唐]孙棨《北里志》,北京: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22页。

(31)《新唐书·百官志》“太乐署”载:“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音声人纳资者岁钱二千。”(第1243页);据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中的考证:“按唐朝物价,波动甚大,唐初甚低,安史之乱后。德宗时代下跌。唐末期间大体安定。就米价言,贞观期间每斗(相当日本四升)仅需四至五文。安史之乱后涨至每斗千文。宣宗、懿宗时降至每斗四十文前后。按北里志时期,为一升十文,则一缗可购米一石,够供半年食用,故一缗当亦非小款也。”若以《北里志》时期每升米十文钱计算,“三二十千”相当于10个乐人一年的衣粮费用。

(32)《教坊记》中载:“苏五奴妻,张少娘善歌舞,有邀迓者,五奴辄随之。前人欲得其速醉,多劝酒,五奴曰:‘但多与我钱,吃锤子亦醉,不烦酒也。’今呼‘鬻妻’者为‘五奴’,自苏始。”“庞三娘善歌舞,其舞颇脚重。然特工装束。又有年,面多皱,帖以轻纱,杂用云母和粉蜜涂之,遂若少容。尝大酺汴州,以名字求雇。”(《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13/23);《北里志》载:“杨汝士尚书镇东川,其子知温及第,汝士开家宴相贺,营妓咸集。汝士命人与红绫一匹,诗曰:‘郎君得意及青春,蜀国将军又不贫。一曲高歌红一匹,两头娘子谢夫人。’”北京: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41页。

(33)《旧唐书·敬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八日,敬宗遇害,贼苏佐明等矫制立绛王勾当军国事。”

(34)关于轮值轮训制度,项阳《山西乐户研究》中设专门章节予以全面论述,此处不赘。

(35)结合有关文献来看,笔者认为轮值轮训的发生还可能早于隋代,如卒于隋朝元年的庾信《听歌诗》载:“协律新教罢,河阳始学归;但令闻一曲,余声三日飞。”

(36)详见项阳《山西乐户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208-209页。

(37)参见《诗话总龟(前集)·卷48·俳优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466-468页。

(38)参见《宋史·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3361页。

(39)参见[宋]陈旸《乐书·卷188》,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馆藏.清末(1876)善本复印本。

(40)《宋史·地理志》:“(宣和四年)天下分路二十六,京府四,府三十,州二百五十四,监六十三,县一千二百三十四,可谓极盛矣,”第2095页。

(41)《宋史·卷324·刘文质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0493页。

(42)参见[宋]魏庆之《诗人玉屑·卷1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1978年新1版),380页。

(43)参见[宋]魏庆之《诗人玉屑·卷2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1978年新1版),463页。

(44)参见[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3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234页。

(45)参见[宋]周辉《清波杂志·卷5》,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2),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332页。

(46)参见《齐东野语·卷20台妓严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374页。

(47)参见[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1鼓子花开也喜欢》,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8).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251页。

(48)参见[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17吊二姬温卿宜哥诗》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8).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295-296页。

(49)参见[宋]王灼《碧鸡漫志·卷2》,载于《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1).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120页。

(50)参见《西湖游览志余·卷16》,载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1)参见《宋史·卷113·礼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2699页。

(52)参见[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294页。

(53)参见[元]关汉卿《钱大尹智宠谢天香》,王学奇、吴振清、王静竹校注。载于《关汉卿全集校注》,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327、330页。

(54)参见[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10》,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88页。

(55)参见[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337页。

(56)参见《诗话总龟(后集)·卷33·乐府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211页。

(57)参见《辽史·卷54·乐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893、897页。

(58)参见《辽史·卷53·礼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878页。

(59)《辽史·营卫志》:“著帐户。本诸斡鲁朵析出,及诸罪没入者。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乐、尚饮、盥潄、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亲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371页);另,参见武玉环《辽代斡鲁朵探析》,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二期。)

(60)《辽史·百官志》:“内族、外戚、世官犯罪,没入瓦里。”(第702页);《辽史·营卫志》载:“凡州三十八,县十,提辖司四十一,石烈二十三,瓦里七十四,抹里九十八,得里二,闸撒十九。”(第362页);另,“斡鲁朵”的设置类似于南北朝“营户”,而其制度本身的各种规定(诸如人员来源为获罪者及其家属,没入瓦里为奴,常作为赏赐物,乐人为其群体之一等)都与北魏以降的乐籍制度相类。尽管辽代有着契丹民族政权自身的特征,但结合其同时设立的“百官鼓吹、横吹乐,自四品以上,各有增损”的制度规定来看,无疑对乐籍体系构建与稳固起着推动性作用。

(61)参见《金史·卷101·承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2223-2224页。

(62)参见《金史·卷111·纥石烈牙吾塔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2460页。

(63)参见[元]刘祁《归潜志·卷6》,周光培等校勘,载于《笔记小说大观》(10),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280页。

(64)参见《金史·卷119·粘葛奴申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2599页。

(65)参见《金史·卷5·海陵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111页。

(66)参见[宋]字文懋昭《大金国志·卷40》,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301页。

(67)《通制条格》卷27《杂令》“搬词”条载:“本司看详,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本业,习学散乐,搬唱词话,并行禁约。”方龄贵,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641页。

(68)参见《元史·卷16·世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340页。

(69)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诸奸”》,元坊刊本,光绪戊申夏修订,法馆以杭州丁氏藏本重校付梓。

(70)参见[元]关汉卿《杜蕊娘智赏金线池》,王学奇、吴振清、王静竹校注,载于《关汉卿全集校注》,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年,301页。

(71)参见《元史·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

(72)参见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637-638页。

(73)参见[元]夏庭芝《青楼集》,载于《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2),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7-8页。

(74)参见[元]陈孚《真州》,载于[清]顾嗣立编《元诗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217页。

(75)参见《钦定续文献通考》,载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6)参见[明]谢肇淛《五杂俎·卷8·人部四》,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225页。

(77)参见龚自珍《京师乐籍说》,载于《龚自珍全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117-118页。

(78)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74·乐考二十·俗部乐》,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6375页。

(79)详见张发颖、武舟、项阳、康宝成、王馗、杨丽丽等人的研究。

(80)详见乔健、刘贯文、李天生《乐户:田野调查与历史追踪》,项阳《山西乐户研究》。近年,笔者跟随项阳先生在河北、山东、山西、陕西、北京等地对乐户后人的采访中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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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官员音乐组织的三个问题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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