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显结构和隐结构的协调发展——破解中国农村金融困境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金融机构论文,协调发展论文,中国论文,困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显结构和隐结构的内涵
要探讨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显结构与隐结构内涵,需要从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的分析入手。
(一)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
什么是系统呢?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给系统下了个定义:“处在一定相互联系中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要素的整体”①。在我们所考察的特定系统中,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是从外部可以感知的,即构成可感知的表观结构,我们可以称之为系统“显结构”。同时,系统内部各个组成要素又包含其它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这些联系方式、组织秩序及其时空关系在我们所考察的系统中并没有表现出来,亦即构成不可感知的内在结构,我们称之为系统“隐结构”。显结构与隐结构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是针对特定系统来说的,此系统的隐结构,可能就是彼系统的显结构。比如一个单位部门里,行政组织关系是显结构,假如这个部门组织了一个音乐协会,全部门职工都加入了,那么,这些职工在音乐协会里所形成的关系就是隐结构。但对于音乐协会来说,这个部门职工在音乐协会里的联系方式、管理协调关系却是显结构。
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对系统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当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比较协调时,系统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反之,当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不协调甚至对立时,系统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通常,人们关注的往往是系统的显结构,系统的功能发挥不好,一般就从显结构上找问题。比如一个单位管理不善,上级的做法就是更换管理人员。殊不知,如果不考虑行政组织关系以外的诸如职工情绪、业余爱好、宗教传统以及亲戚好友等关系(隐结构)的影响,改革的效果经常难以如愿。
(二)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显结构和隐结构。
按照系统显结构与隐结构的理论,在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组成的农村金融服务系统中,它们之间的“资金借贷”等金融服务关系可以看成是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的显结构。这一系统中的其他关系——项目支持关系、信息传导关系等都是农村金融系统的隐结构。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除了“资金借贷”等金融服务关系外,还应当配套有项目选取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信息传递等其它服务关系。这样,农民能够将资金使用与项目投入或农产品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取得较好的收益,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都得以提高。否则,农民即使贷了款,也往往是应付生活一时之需,生产得不到发展,收入得不到提高,还款也得不到保障,最终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益。可见,只有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所有这些服务关系有效地结合起来,也即农村金融服务系统的显结构与其隐结构协调一致,农村金融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国外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的有效融合
(一)日本农协的做法。
日本综合农协是按村落组织起来的,所以农协组织与农村的家庭关系、亲属关系、传统习俗等密切融合在一起,与农民有很强的亲和力②。综合农协主要从事六个方面的活动:指导农业经营;把农家生产的零星产品集中起来,有计划地上市;统一购买农民需要的物资;保险和保健事业;信贷事业。其中信贷事业是农协事业的中心,办理农协成员的储蓄并根据需要进行贷款。目前,有53%的农民把钱存入农协,有44%的农民向农协贷款,农协保持着作为农民主银行的地位③。
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日本农协与其会员——农民之间有着广泛的信贷、保险的关系,并遵循着盈利性原则。事实上,日本农协的金融事业就是它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其他的对农民的营农指导、销售、购买事业赚钱不多甚至赔钱,但对金融事业并非毫无补益。譬如说,在农协的事业中,农民对农协最寄予期望的是“营农指导的充实与强化”。但是,营农指导事业不论是经营方面的还是技术措施方面的,农协面对的都是大量分散的小规模农民,企图依此获取盈利非常困难。然而,农协很多对农民的贷款项目都是在营农指导中确立下来的。正是依靠营农指导事业,农协才垄断了日本农村的金融事业。再如农协信用与购买、贩卖的结合,既搞活了流通,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料、生活必需的物资是通过农协共同购入,按质按时供应给农民。这些大量的买卖活动,资信活动是关键环节。由于农协信用提供了资金支持、快速结算等各项业务,从而减少了在途资金,加快了资金周转,搞活了农村经济。
(二)泰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
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包括土地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销售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其中信用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提供贷款便利。合作社的经营过程是:收集农产品储存在仓库里,待价而沽,如果农民急需用钱,合作社可支付一部分现金,不计利息,待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合作社抛售库存,所得收入除扣除部分费用外全部付还给农民④。
与日本相类似,泰国农业合作社涉及了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合作信用社的资金运用与农民的生产过程能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信用合作社提供的资金便利使农业生产销售更为及时和顺利的进行,而农业合作社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参与也使得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能够有效使用,资金收益得到保障。
(三)美国商业银行的实施办法。
美国的商业银行20世纪30年代以前就已经普遍经办农贷,这些商业银行大多设在小城镇,分布广,又是农村唯一办理贷款、存款和储蓄等多种金融业务的机构,并且熟悉农场主的信用和经营情况,因而贷款迅速、手续简便,在提供农村信贷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⑤。而且,他们都是私营金融机构,其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存款。盈利性是它经营农村信贷业务的首要原则。商业银行在农贷业务中很重视贷前审查,配备专职农贷人员办理贷款过程中的有关业务,如分析农场的财务报告、对抵押品进行调查和评估等。此外商业银行还对贷户提供非盈利性的贷后服务,如帮助贷户制定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为贷户提供市场信息等。正如商业银行所期待的,这些贷后服务的提供,使贷款能够及时安全地回收,提高了自身的经济效益⑥。
三、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回顾:一个忽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隐结构与显结构协调发展的改革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有了扩大生产的普遍要求,民间的资金互通有无已不能满足需要。为此,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和积极发展信用合作的任务。在1955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以后,关于信用合作工作,凡属重要方针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具体工作由中国农业银行组织执行。1958年在全国升起了“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信用社也随着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一并下放给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农村信用社变成了国家基层机关在农村的融资工具。1977年,国家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信用社的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职工待遇应与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一致”。从而把信用社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中,合作金融的发展又表现出“银行化”的倾向。1978年,农村地区实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而这对于当时百废待兴的中国而言,进一步控制农村经济剩余,并将其转移到城市和国有企业中是极为迫切的。1979年,国家便在农村中再度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规定农村信用社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不仅如此,国家迅速地扩张了国有金融系统,国有银行纷纷成立,并进一步将机构下伸到广大的中小城市和乡村。国有银行之间地区趋同的设置,对全国乡村基层尤其是落后地区而言,更多的只能是地方金融资源的流出;而且,为了确保国家对农村经济剩余的控制,国家还不允许其他金融产权形式进入农村。据黄季、马恒运1998年的分析,从农业的角度看,改革20年被占用资金(净存款)累计41543.9亿元,平均每年为2186.5亿元;从农村的角度看,被占用资金(净存款)累计16692.9亿元,年均878.6亿元。⑦这段时期里,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的显结构表现为农民向农村金融机构存款,而是否给农民贷款则由农村金融机构决定,除此之外,他们之间的联系很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增速减缓(自1996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连续4年回落(1997-2000);城乡居民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放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严重。于是,国家着手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以满足农村农民融资的需要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1992年以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各种举措,基本上是围绕着“形成一个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机构”而展开。1996年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1997年后,国有银行在精简机构以提高效率的口号下大规模地撤离农村。而政策性金融由于只限于粮棉油采购等几项有限贷款,作用不大。因而,对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可以面对的国家正规金融只有农村信用社。但实际上,农村信用社在长期“官办”的影响下,早已失去了合作金融的性质,就算后来国家放松对其的控制,“趋利性”也使它将资金不断投向城市和工业。
可见,中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基本上是由政府主导的,除建国初期外,农村金融在整个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扮演的只是农村经济剩余的“输出管道”而非“资源配置者”的角色,无法满足农民融资的需要,更谈不上与农民建立投资项目指导、统一采购和销售支持的其他关系。结果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及机构职能的定位显得非常模糊,难以真正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村金融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农村金融效率低下,亏损面大。在以农补工的阶段结束后,国家控制农村金融的收益越来越低,而成本则越来越大,于是,国家倾向于退出对农村金融的控制,并且希望通过支持农村金融的改革发展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减少城乡差距。但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效益性成为其首要目标。他们普遍认为:一是中国农户的信用意识差,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的贷款资金,被认为是国家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无偿支持,具有“扶贫性”,所以,借贷资金可以不偿还。二是中国农户的抵押资产少,对他们进行信贷资金投放,不但成本高而且风险大。三是中国农户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四是农户的单笔贷款数额较少。所以,对农民的贷款风险大且比较利益低下,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向比较利益高的城市转移,农村信用社没办法转移则需要依靠国家政策补贴来维持,农村金融困境是一种理论和现实的必然。
果然是这样吗?为什么国外有些农村金融机构又非常有效率呢?本文认为,忽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隐结构是现行农村金融改革不成功的关键原因。如果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以后成立的民间金融组织(以真正民主为基础的金融机构,而不是名义上的民主管理),能够提供农民真正需要的相关服务,农村金融困境就有可能找到出路。事实上,我国建国之初的农村信用社是搞得比较成功的,信用社能够与农技站密切配合,因此,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比如,什么土质该种什么庄稼,何时应该施肥,施何种肥,均能予以指导,这一方面给与了农民帮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还贷的比率,信用合作社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此举还得到了当时泰国的推崇。可惜后来国家为了工业化的需要而将农村金融控制起来,农村信用社也逐步变成了“官办”,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这两年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讨论颇为热烈,认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最大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清,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升迁并不与其金融机构的业绩挂钩,反而是贷款收不回来就会影响到自己的饭碗,所以出现了金融机构大量的不良资产和“惜贷”行为,从而导致农民贷款难。似乎只要解决了产权问题,农村金融困境就会迎刃而解。事实上,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少,但至今尚未听说有在农村运作非常成功的例子。作为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本性,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农村商业银行会设立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而远离经济欠发达、信息不完全及交通落后的农村。就算是小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如果它不从当地农村现实出发,从农民的需求出发,充分利用信息优势,为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并予以相应的技术指导,农民获得贷款后可能大部分仍然是用于生活所需,或者即使是用于生产,也不会有较高的收益,万一出现天灾人祸,贷款归还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怀疑,最后的情况是,商业银行会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将资金投向农村富裕大户,贫苦农民的金融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如何改革虽然重要,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从农民需要出发,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提供与农村农民需求一致的农村金融,也就是建立与农村资金借贷关系隐结构一致的农村金融系统,这样农村金融困境才有可能破解。
四、显结构与隐结构协调发展思路下的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设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准确而全面地理解中国农村金融困境,就不能抛开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间的隐结构。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与城市经济差别不大,我们就可以借鉴美国商业银行农业信贷的经验解决。而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却是落后的,农民收入很低而且增长缓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而农村里面的二产三产,能够提供最多就业机会的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只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才能够支持这些中小型的二产三产企业的发展。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虽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方面,还是要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自身效益也不错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鉴日本农协和泰国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如果有一种组织,其本身就是为一定范围内农民提供多种服务,使其具备金融机构功能,能否达到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呢?
实际上,现在农民的民主意识成长很快,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发达农村地区成立了一些真正民主的村民自治组织,如果能让这些组织具备金融机构功能,那么,就能将金融机构与村民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与管理协调关系以及文化传统等隐结构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为村民自治的这种金融机构的功能发挥奠定基础。香港乐施会(Oxram Hong Kong)在中国资助的“社区发展基金”证实了这种尝试成功的可能性。乐施会2000年以来在中国数十个社区资助的“社区发展基金”,95%以上的还款率都是100%⑧。这种“社区发展基金”运行的特点在于,由于参与和服务的对象就是本社区成员,且在社区内封闭运行,资金的管理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有效结合到一起,村民能够进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民主管理”,加上实施“多户联保”的“保障机制”,信息对称,监督管理简单方便、成本也很低。
在中国农村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常常需要政府的无偿资助。但实际上,国家对农民的扶贫款,经过层层“渗漏”,到农民手中已打折扣;政府出资为农村建设的一些项目,也因为是政府的无偿投入而出现“公地的悲剧”。民间也有一些对贫困农民的捐助,也因收益面过小而起不到扶贫的效果。如果能将这些扶贫资金成立类似“社区发展基金”的社区金融机构,并引入乐施会的这种“社区机制”,将对村民的金融服务与村民的自治管理、村民的文化习俗等关系有效结合起来,不仅能有效满足村民的融资需求,更能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自身效率。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表现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应用加强、产业化发展加速、成立了大批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家也把农村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可以快速发展的好时机,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部分农民素质不高、信息捕捉不准确等劣势,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往往出现种什么就亏什么的现象。此时,农村金融机构如果能够改变经营理念、加强与当地政府信息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的联系,因地制宜提出当地农业农村适宜发展项目,并给农民提供必要的跟踪指导,把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技术支持、产业指导、信息提供等服务关系结合起来,就可以先入为主,充分发挥金融功能,牢牢抓住农村这块市场。茅于轼先生在山西龙水头村的扶贫基金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该基金自1993年成立,最初只有他自己捐赠的500元,截至2003年,基金总额已达到40多万元。基金由龙水头村专人管理,向该村村民提供贷款,用于上学、就医、买生产资料等。生产经营性贷款收取12%的年利率,而用于上学、就医的贷款是无息的。10年来,这些小额贷款的还贷率达到98%⑨。这也证明,中国的农民其实是最讲信用的群体,只要你是真心实意地从农民需要出发,提高农民的收益,这样的金融机构就一定能充分发挥自身金融功能,就一定不会亏损,反而是一项利润好、风险低的投资。当然,政府从政策与法律上的支持是必要的。
五、结论
直到目前,中国农村金融问题尚未破解,既有的绝大部分理论往往把注意力投向农村金融机构、制度、产权改革或者提出进行金钱刺激,最后的政策建议都是从国家意志和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出发,考虑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本文通过引入系统的显结构与隐结构一致是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的关键条件理论,并通过对日本农协、泰国农业合作社、美国商业银行的农业信贷,香港的乐施会在中国“社区发展基金”和茅于轼在山西龙水头村扶贫基金的实证分析,提出从农民需要出发,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重视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之间隐结构和显结构的协调,提供与农民需求一致的农村金融,是破解农村金融困境的正确途径。
注释:
①魏宏森、曾国屏:清华大学学术专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超星图书馆SS号:10201379,1999:78-90。
②③徐翔临、刘卫国:《日本农协对中国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启示》,《管理世界》1995年第6期。
④⑤⑥徐唐龄、肖志平、文世良主编:《37个国家的农村经济金融概览》,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5月。
⑦李喜梅、彭建刚:《二元经济结构改变与农业资金投入》,《求索》2005年第8期。
⑧《与李昌平谈“农村信用体制改革”——从石门坎“社区发展基金”说起》,《检察风云》特稿,2005年第3期。
⑨卢怀谦:《关注草根经济学家——茅于轼》,《金融信息参考》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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