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现存“贫富差距”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贫富差距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实现经济形式的多样化、调整产业结构和改革分配模式的过程中,伴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分化现象。新生的贫富差距与旧有的三大差别及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贫富差别与“大锅饭”现象交织在一起,导致了许多前所未遇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应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关系呢?
一、我国现存的“贫富差距”的基本状况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很小,几乎没有财富差距。从80年代开始,作为改革的组成部分,各种足以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开始导入中国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差距明显拉大。这主要表现在:
在城镇,工薪阶层与个体私营阶层的收入差距引人注目。据估算,工薪阶层与个体户的货币收入相差为3-5倍,实际收入大约相差1倍。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因企业规模的不同,要高过普通职工10倍以上。据在全国的抽样调查,城市20%高收入户与20%低收入户相比较(以下差距比较均采用此方法),人均收入差距:1981年为1.7倍,1992年为2.8倍(1993年第7期《学习·研究·参考》刊载的有关资料)。农村中的收入差距更从1978年的2.9倍拉大到目前的5倍左右(参见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发展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1页等资料)。
城乡两大群体的收入比值在80年代前期一度保持稳定之后,已从1988年的2.05:1扩大到1992年的2.33:1(参见《国务委员陈俊生谈农村收入问题》,1994年第1期《半月谈》)。综合社会福利等因素,差距实际更大一些。1993年,城镇职工的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而农民实际收入只增加了3.9%(新华社北京1994年4月1日电)差矩呈扩大趋势。
可以预计,进入90年代以后,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仍然不会缓解。这主要是由于受改革整体政策导向作用的影响,一些新的足以导致更大差距的因素,特别是住房自有率的提高和个人资产的积聚,包括金融资产净额的提高的因素,将较大规模地进入社会。
“贫富差距”的概念较为宽泛,其中包含着“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这两个不同程度的问题。“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年收入的比较。我国目前的种种经济差别基本上还是这个范畴上的。尽管改革以来,家用电器普遍进入家庭,但家用电器乃至汽车都是消耗性财产,购买时需要一笔不算少的钱,但启用即贬值,售价也是降低的趋势。
自有住房和设备、金融资产的总体趋势则是增值的。从世界各地的情况看,这两大因素和储蓄率(货币收入的积累性表现)一起,构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差距”。这种积累性的差距,才是真正可能导致两极分化的因素。比如,在台湾,最富有的20%家庭的住房自有率达99%,而收入较少的那20%家庭的住房自有率为34%;前者平均拥有金融资产为382万元,后者仅为20万元(1993年5月23日《台湾新生报》)。在一定的时期,这两类财富的增值是相当快的。
很明显,实行房改,会有部分住房私有化;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就要允许其积聚资产,并加以保护;实行股份制,就会出现股票。同时又总是有较多收入的人最有条件把货币转化为房产和金融资产,并随着它们在总体上的增值趋势而拉大贫富差别。
但是,能否就此说我国已经“两极分化”了呢?还不能这样讲。因为“贫富分化”与“两极分化”是在质和量上都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目前真正足以导致“两极分化”的因素还没有大范围导入中国社会。私营经济和“灰色经济”现象的存在等,也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富差距;但不论是在强度上还是在范围上,都还是有限度的。
研究“贫富差别”问题必须有正确的方法,不能随意化,不能感情用事。在这方面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确定客观比较差距的依据和适度的“极”,即多大是“极”?目前通用的方法是对比较富有的与较贫困的20%家庭。我国许多社会调查机构已采用这一方法。这个方法基本可用,不足之处是“极”偏大,淹没了极度的富有和贫困。但只要对此心中有数,问题并不大。不论如何,随意地取1%,甚至更零散的现象进行随意地分析、比较,诸如北京春节卖出多少瓶法国名酒之类的事情,说明不了多少问题。二是,要将一般意义上的贫富差别与少数人的不正常致富区别开来。当前,一部分群众对贫富差别的疑虑,主要集中在“该富的没富,不该富的却富了”的问题。需要明确的界线是:即使有过严重罪错的人,经过劳动而致富,对个人和社会也都是好事;通过从事中介服务、信息服务、证券交易等致富,现行法律是允许的,人们要有一个适应过程;我们打击的是通过贪污、腐化、骗税、抗税、暴利等手段而获取不义之财的人。我们不会因为承认差别,而放纵腐败现象,也不应因为存在投机、腐败之类的现象,而否定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正确性。
二、现存的“贫富差距”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最近,有的同志提出,现存的贫富差距过大现象是由“政策的失误”造成的;部分群众也对贫富差距的拉大有些意见,甚至产生了所谓的“怀旧情绪”。对贫富差距的拉大的现象有看法是正常的,但重要的问题是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而不应盲目、轻率地下结论。
我国近年来贫富差距的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现存的贫富差距拉大现象与长期存在的“三大差别”是交织在一起的,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现在,我们还不可能消灭“三大差别”,也就不可能消灭贫富差别,甚至需要通过必要的社会分化来刺激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还使群众对社会分化的承受能力较低。在目前贫富差别并不是很大的情况下,群众之所以已感到难以承受,除了传统影响和社会心理的因素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还不够发达,政府还没有力量向在竞争中暂时失利的人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第二,自然资源相对不足和自然条件相差悬殊,使地域性的贫富差别很难在短时间中被克服。“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与自然条件的贫瘠有着直接关系。广西800万贫困人口中有500万是居住在缺水缺土的大石山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第三,反对平均主义这一痼疾,是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导向。为了尽快发展生产,改革政策一直是向效率倾斜,并在已形成了“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共识。这种导向为社会的必要分化乃提供了社会氛围。
第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造就了一批富有者。到1993年9月,我国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21万户。加上“戴红帽子”(假集体)的投资者,以及雇工超过7人的个体大户,目前私营企业主估计已超过50万人,甚至更多。他们的收入显然要比工薪阶层高得多。企业固定资产虽然个人无法直接消费,但在统计上自然要明显加大他们所在的上层20%与下层20%的差距。
第五,对外开放政策也对贫富差别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进外资,就会产生资方代理人,出现供职于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而且整个“三资”企业的员工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此外,对外开放也为公民通过到国外就业、就学获得较高的收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
第六,巨大的人口压力,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度膨胀,是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拉大的重要原因。城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以来,城乡家庭的生育数明显拉大。城市人口的较高生活水平,付出了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代价;相反,农村生育较多孩子的家庭,则付出了贫穷的代价。据四川对1992年农民收入情况的调查,超生确实致贫。该省超生户的人均收入、粮食占有量、消费水平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拥有量,分别比平均水平低65%、20.5%、46%和62%。这种趋势如长期继续下去,仅此就足以使中国的整体贫富差距再行拉大。
与人口问题相关,职工退休年龄偏低、家庭模规的缩小等也对贫富差矩的扩大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税收执法漏洞和税收手段的落后导致的国税流失,也是贫富差距加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我国每年被截留、漏失的税款至少达1000亿,相当于政府12年间欠下的全部内债(刁仁德《国税漏失的原因与对策》,1993年10月13《光明日报》)。人力和设备的不足、专管员制度、“估税”做法等机制上的原因,使漏税成为很普遍的事情。这笔巨额国税大部分转化为个人收入,为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第八,与腐败问题密切、相关的“灰色收入”现象,使贫富差别更加表面化。某些人的礼品、礼金收入,公款消费,小轿车和新型通讯工具的超标准使用问题,都人为地造成了我国的贫富差别已经十分严重的印象。用国家或公家的钱,提高自己的消费档次,就加大了那些无法用数字统计的贫富差别,社会影响相当恶劣。
总之,现存的贫富差别既有“后天失调”的因素,也有“先天不足”的因素;既有体制和政策的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的限制。政策上的失误,不能说完全没有;但从总体上看,十几年来党和政府在这方面如履薄冰,审慎地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没有大的失误,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对此,大部分群众的心里是有数的。改革以来,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也是广大群众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人们不会轻易把对贫富差别现象的不满发泄到社会制度上。社会公平始终是党和政府处理社会经济问题的重要着眼点,今后也一定会利用经济杠杆和必要的政治手段来缓和有关矛盾。
三、我国现存“贫富差距”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贫富差距”的区别
在当代世界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贫富差别的存在无疑是普遍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贫富差别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别是在本质区别的,而且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还要努力探索、系统掌握使有限度的贫富差别发挥良性作用,避免或减少负面作用的规律性。
我国的贫富差别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差别现有的或正在形成中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点:
第一,我们现存的贫富差别要比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小得多。台湾1992年收入差距为1:5.24,财富差距为1:16.8(1993年5月23日《台湾新生报》和1993年11月24日香港《明报》);英国1992年的收入差距为1:8(1994年2月1日英国《独立报》);美国目前的家庭收入差距约为1:10(按1994年8月15日美国《商业周刊》提供的有关数据折算)。多数国家在这方面都是两位数的差距。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社会的收入差距即使会再拉大一些,也不会超过上述指标。
第二,我们以贫富差别之所以会是很有限度的,根本在于党和国家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以共同富裕为社会分配政策的基础导向,国家一切财政、分配、福利政策都建筑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并受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第三,我国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制度,将保证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政治平等,不因业已产生的经济差别而受到影响。经济生活中的变化,必然要对政治生活产生某些影响。但是,也不能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简单化。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在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的过程中实现的。只要我们坚持人民民主,坚持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和政治上人人平等,坚持反对腐败,既不允许以权谋私,也不允许以财谋私,就能够避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的诸如“金钱政治”之类的问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属于人民的范畴,要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但同时党和政府也要本着关心和爱护的原则,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我们要尽一切努力防止“禹作敏事件”的悲剧重演。政法机关要超前研究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条件下所可能出现的政治生活问题和一些特殊的治安、犯罪问题。
第四,严格控制经济差别对教育平等的影响。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财富差距导致了社会成员在受教育(主要是高等教育)上的不平等;而两极分化的现象又随受教育程度的差异而进一步扩大,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受教育程度高的人,得到较高的收入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差别不应当影响社会的异代流动,不应当是先赋性的,更不应当使之积累为社会贫富分化的一个基础。我国建国以来在这方面是比较成功的。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为扩大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激励学生,高等学校逐步、适当收取一定的学费是必要的;但要同时采取切实、有力的辅助措施,以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子弟能获得平等的社会流动的机会。对于教育平等问题,我们不能不采取极其审慎的态度,谨防“因小失大”。
第五,我国将要建立的是比西方国家更务实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便较为有效地保证那些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力量像有些富国那样建立起高规格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免的贫富差别发挥良性作用,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但我们又没有能力把一切都包下来。我们只能在务实和普遍性上下功夫。当我们能够保证劳动的公民的吃、穿、用的水准相差不多时,能够保证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的人们得到社会的基本照顾时,差别问题也就比较好解决了。
这些区别,正是我们的特点之所在。这些,我们有的已经做到之,有的正在努力做到,或应当逐步做到。当然,很好地做到这些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尤其是贫富差别所涉及的政治问题与教育问题,我们如果处理好了,那将是对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贡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就是追求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文明。我们应当努力做得更好一些。
四、关于社会分配的总的思路:反对平均主义与警惕两极分化“两手抓”
邓小平同志一贯坚持要实现全民族的共同富裕,反对两极分化。但他同时认为,我们要研究“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克服贫富差距的问题;“太早这样办也不行”;“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这个思想是深刻的,是实事求是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是我们分析和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论依据。
邓小平的上述思路的核心,是辩证地处理“先富”与“后富”,“一部分人(和地区)富起来”与“全民族共同富裕”的关系。也就是说,这其中包含着“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规定性,需要我们加以通盘考虑和处理。
从当代中国这个特定的时空因素来考虑,我们关于社会分配问题的总的思路应当是继续坚持反对平均主义,同时警惕两极分化。这是“两手抓”的方法论在社会分配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为了实现民族的振兴和发展,我们必须反对平均主义,适当拉开收入档次,并允许一定范围的贫富差别存在。我们曾力图在消灭社会分化的条件下实现社会进步,事实证明,这并不成功。应当肯定,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一种物质激励和一种积蓄民间资金的方法,社会分化对人们上进心的形成和生产的发展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为了民族的长远利益,我们只能向效率倾斜,同时兼顾平等。我们不能像某些西方右翼力量那样,一味地鼓励贫富差别,也不要试图立即消融一切社会差别。我们要把差距控制在既能够激励劳动积极性的作用,又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水平上。“容忍”到多大的程度,取决于能控制到多大程度。从一些国家的经历和中国党和政府的控制能力看,这是可以做到的。
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贫富差别和社会分化所产生的某些消极影响。克服解决相对贫困是一个更长期的任务。消灭相对贫困本身也是相对的,差别将长久存在。我们消灭贫困,但不消灭差别。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大锅饭”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在有些局部还比较严重。比如,根据某市城调队的调查,1992年该市的社会经济差别为1:2.2,说明差距显然不大,继续抓紧改革分配体制的任务还很重。在这种背景下,过早地、简单地提出反对贫富差别,在战略上是有问题的,很可能导致某些改革措施前功尽弃。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持社会稳定,我们也必须高度警惕两极分化。在这方面,我们有三项重要的工作要做。
第一,在农村,重点根除绝对贫困。我国目前还有8000万人没有解决或没有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他们大多数生活在“老少边穷”地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锅饭”已被打破,平均主义的经济基础已不复存在,解决贫富差别既有需要,也有可能。同时,他们脱贫了,社会的整体购买力也就提高了。所以,不论是从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扩大市场、发展经济的角度,根除绝对贫困都有重大历史意义。国务院提出的从1994年起实施的“国家87扶贫攻坚计划”,力争在7年内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这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
第二,在城市,要重点控制相对贫困。为此,省级行政区和大中城市,要加强对收入差别状况的监控,要制定两条“警戒线”,即收入差距低于几比几,就不足以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高于几比几就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这种研究应当是超前的,这两条线应当是动态的。
第三,要进一步做好税收体制改革和税收征管工作。只要该收的税没有基本收上来,就不能说税制改革取得了成功。税制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在层次上高于金融体制、外贸体制等专项改革。如果我们把现有的税源基本上都拿了上来,我国现存的贫富差别问题、教科文事业和经费问题、因预算外资金比例过高而导致的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社会保障所需基金的来源问题等,就都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
现在,我们具有处理好反对平均主义和警惕两极分化这对关系的难得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上看,多数群众思考问题的角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自身能力的提高,平均主义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下降。面对社会矛盾,人们变得更加理智,意见表达渠道有所增多,社会的整合程度有所提高。从客观条件上看,我国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预期前景良好。这就为各阶层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他们社会心理活动的稳定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多数社会成员在竞争和流动中就完全可能做到“得大于失”,使收入差距与贫富差距成为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别。
非公有制的若干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与贫富差别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格外引人注目。对此,本文的看法是:其一,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要急于下结论,尤其不能简单地将这个问题引向“阶级斗争”的思路。有些问题可以放一放。这样做,不是回避矛盾,而是为了更郑重地、更审慎地认识和处理这一客观现实。其二,现有的私营企业主与历史上的民族资产阶级,一般没有血缘和资产上的联系,绝不是哪一阶级的“复活”。他们是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三,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上,他们的存在依然有其历史依据,还不能不容忍他们一定限度内的剥削,但要依法加以限制。其四,坚持我们的理想,包括贫富差别和私人资本的社会化问题,将来要在更高的历史基点上解决。
我们要注意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要把道理向群众讲清楚,讲清楚大局,讲清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舆论上,要坚持突出宣传“勤劳致富”。因为,这既反对了平均主义,又反对了投机取巧。宣传机构要不断地向群众推出勤劳致富的道理和典型人物。舆论界要注意从总体上把握贫富差别问题。对于劳资纠纷、少数人暴富等,要采取负责和慎重的态度,要对策,不要渲染。要考虑到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尤其不能情绪化。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各族人民同心协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条件下,凡涉及利益关系问题,都要从相互理解的角度来处理和宣传,有矛盾的地方要化解矛盾;该打击的也不能手软。
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理想。邓小平讲得很清楚,“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是一个更伟大,同时也是更艰巨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保证。我们要正确理解他所阐述的“先富”与“后富”的辩证关系,即让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然后,让他们带动其他地区和其他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消灭旧有的贫困与产生新标准上的的贫困,先富起来的人与后致富的人在富裕程度上的相互转化,将是普遍的现象。共同富裕,是全民族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有先后和程度差别的、通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全面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历史过程。只要我们共同奋斗,中华民族就一定能够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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