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萍[1]2002年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补救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对国际货物买卖中各种违约表现形态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各国普遍认可的几种违约补救方法的内容及各自特点,进而从国际、各国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叁个不同层面对违约补救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吸收、借鉴国际上及各国行之有效的卖方违约补救制度,本文构建了一套比较清晰的完善中国法不足之处的基本思路,并相应提出几点较为浅显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各章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违约补救法律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有关违约概念的不同阐释以及违约表现形态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区别,并就预期违约的起源、特征以及其确立必要性,根本违约的构成及其对如何补救的重要影响进行了考察;其次,针对不同违约补救方法特别是两大法系对几种主要补救方法(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不同评价予以比较;最后,着重阐明了进行违约补救的共同原则及四种主要补救方法的各自特点。 第二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针对卖方不同违约情形,买方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可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公约》规定实际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补救措施,但也尊重本国法的不同规定。如不履行等于根本违约时,买方还可宣布撤销合同。当卖方迟延履行时;买方可要求卖方限期履行。如卖方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买方则可宣布撤销合同。当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如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减少价款、修理不符货物。如所交货物部分不符合同,买方有权仅接受相符部分货物。随后援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卖方不履行及如何补救进行阐述。当卖方不履行时;买方可要求实际履行,只要符合要求条件,法庭必须裁定履行。如卖方属根本不履行,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如不执行判决或不履行非金钱债务,买方还可取得法庭罚金或要求变更补救。当卖方延迟履行时;只要卖方未在宽限期届满前履行合同,依《通则》规定买方即可终止合同。当卖方不完全履行时;买方可就瑕庇履行要求卖方进行修补和替代。买方可采取的其它补救方法还包括:如对卖方预期不履行采取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的补救方法。 第叁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国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在美国法方面主要援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卖方违约补救制度进行阐述。当卖方未交货时;买方既可自行采购合同约定货物,若不选择补进货物时也可以直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货物是不可替代或其他适当情况下,买方还可要求判令实际履行。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不需要给予卖方任何宽限期,也不要求延迟构成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但对此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则有相对灵活多样的补救方法。其次,本章在论述德国法有关卖方违约补救制度时是援引《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叁种主要违约情形应如何补救进行阐述:当卖方不交货时;只要该合同尚能履行,原则上买方都可要求实际履行。特定情况下,例如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花费过大时,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也是买方对卖方交付不能时的一种补救方法。如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论其性质是惩罚抑或赔偿,德国法都予以支持的。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一方面买方可对卖方因迟延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买方经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卖方仍不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瑕庇货物或要求减价。如卖方负有瑕庇担保责任时,买方还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展望。本章首先对《民法通则》 的有关卖方违约补救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略述。作为我国K法抡通法的《民法通则》仅简要 列举了十种违约补救方法,而真上能适川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廖廖无儿,如此笼统与 保守的违约补救制度已远不能适用当前情势的需要,急需改进和完善。并依据我国《合同 法》阐述了针对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当卖方不履行时:如果这果这种履 行是非金钱债务,除特定情形外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当卖方延迟履行时;如迟延履行 涉及到主要债务且经惟占仍小股订,此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当卖万不完全履行时;不完全 履行的情形多种多样,买方对应措施也各不相同。如卖方提前或部分履行,买方可拒绝接 受。如卖方超量履行,买方可拒绝接收多交货物。如卖方假庇履行,买方可要求修理、更 换、退货。其次,本章还着重阐明了我国现有违约补救方法太过单一,有必要根据变化了 的情况对此加以调整,使违约补救制度更为完善。并针对我国法的以上不足,如何予以补 充和完善,阐述将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法律化的这么一个基本思路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第一,应对预期违约制度给予较多的注意,加强其可操作性;新《合同法})虽确认了预期 违约制度,但其适用条件、程序、救济方法却没有相?
傅琴琴[2]2013年在《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救济之宽限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其贸易规则以及违约救济体系已被普遍研究,然而规定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六十叁条、第六十四条的宽限期制度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专门的研究。本文将宽限期制度作为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救济体系中一种独立的违约救济方式进行整体剖析和专门独立研究,阐述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中国乃至其他国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分为四章来阐述。第一章介绍了宽限期制度的基本理论并阐述其价值和意义。首先介绍“宽限期”在德国的起源及其之后的发展,揭示宽限期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的涵义,笔者认为宽限期制度有别于“宽限期通知程序”,并深入分析宽限期制度的法理基础。然后明确指出,宽限期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救济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价值,阐明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二章对《欧洲合同法原则》(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ECL)、《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DCFR)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ICC)中的宽限期制度进行分析,重点阐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宽限期制度的涵义、实践认定以及其主要构成内容,并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等其他违约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实践分析,突出宽限期制度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价值。第叁章阐述两大法系国家对宽限期制度的态度和立法规定。首先,介绍了宽限期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立法规定,重点分析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出其不足之处,同时提到德国债法改革对宽限期制度的完善。随后介绍宽限期制度目前在美国、英国的现状及实践,剖析英美法系国家采纳宽限期制度的障碍。第四章对中国《合同法》下的宽限期制度进行研究。首先完整阐述《合同法》中宽限期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基本内涵、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比较、期限问题等。通过对《合同法》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宽限期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情况,最后提出针对中国宽限期制度的完善措施。
柴进[3]2005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法律问题统一解释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商事合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调整并不确定,成为了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为了实现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国际社会进行了不懈努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系的合同制度,进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但是,国际统一实体法本身仍不能保证争议的公平解决,它有赖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公约》提出了解释公约的叁项原则,即国际性,统一性以及遵守诚信。《公约》必须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已经得到公约参加国的广泛承认。一般认为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公约制定的历史、适用公约的判例、相关法学着述和国内法资料。 本文试图从《公约》统一解释和适用的角度出发,以这四种方法阐释《公约》中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根本违约和因不能控制的障碍而免责等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在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上,不同的问题各有侧重。在对《公约》中有关货物品质担保的问题进行研究时,本文侧重使用考查公约的立法历史和公约原文的解释方法,分析了在合同缺乏对货物品质的明确规定和描述时,如何理解和适用公约所规定的货物必须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和买方在合同订立前曾经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特定使用目的。在对《公约》中根本违约问题进行研究时,本文侧重使用判例研究的解释方法,广泛考查各国适用公约的判例并进行比较研究,明确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在对公约中不能控制障碍的免责问题进行研究时,本文侧重使用公约立法资料,分析公约的规定。 对公约的统一解释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保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综合使用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统一解释公约的方法对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还只是初步的尝试,有关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解释,品质担保,根本 违约,不能控制的障碍
郭晓梅[4]2010年在《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自然特性等非当事人主观错误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的制度。风险转移制度关系到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后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目前关于这一制度主要存在着叁种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我国现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采取了“交付主义”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但是现行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一些缺陷,而且与先进立法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鉴于该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该制度以使其在我国的经济贸易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立足于交付主义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选取了交付主义模式下叁个具代表性的立法样本:《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实际分析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规定及值得借鉴的原因,提出了合理具体的改进建议。
刘瑛[5]2007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问题。作为民商事国际条约,《公约》的解释当然要遵循条约解释的普遍规则。同时《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自己的特别解释规则,因此对《公约》的私法性规则,更多地是按照第七条中规定的解释要素来进行解释。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第七条的概论,对第七条所包含的解释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公约》解释中的基本问题作了阐释;第二章是对第七条第一款,即《公约》解释的一般规则作了剖析;第叁章则是对第七条第二款,即《公约》补缺解释规则的分析探讨;在完成对《公约》解释条款的解读之后,本文第四、第五章分别针对目前《公约》解释中有争议的两个问题,即《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外国案例法在《公约》解释中的作用问题,并结合既有的《公约》案例开展了专门研究;第六章将视野收回到中国,针对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中国在《公约》适用和解释上的问题,运用本文前面的解释方法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国际性质”、“促进统一适用”、“遵守国际贸易上的诚信”叁个要素昭示了《公约》的解释背景、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仅指导《公约》的条款解释,也是进行《公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补缺时必须遵循的。第一款揭示的解释叁要素要求《公约》的自治解释,摈弃国内法成见在国际法律基础上解释《公约》,同时发挥诚信的价值解释功能,通过解释达到促进国际贸易中的诚信的目标。第七条第二款规范对属于《公约》调整范围但《公约》没有明确解决的事项的补缺。本文认为应该尽量扩大《公约》法定外缺漏的范围,运用类推、一般原则方法在《公约》框架内实现补缺解释的目标,同时应力求避免使用国际私法规则指引的国内法。《通则》与《公约》具有普遍联系和理念上的一致性,在《公约》条款解释和补缺一般原则具体化的过程中都可以发挥辅助作用。在不存在规则冲突的情况下,《通则》的规定可以被用来解释《公约》条款。而《通则》的个别条款要作为《公约》补缺依据,必须首先证明这些条款是对《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的表述。目前,裁判机构在《公约》解释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通则》辅助《公约》的补缺和解释。从结果导向来看,参考外国案例法是实现《公约》统一适用和解释的有效方法和最后一步。实践中,裁判庭通常将外国案例法中的法律推理作为分析对象来帮助得出解释结论。经过多次的选择积淀,国际案例法中符合《公约》国际特征的解释可能留存下来并得到普遍依循,形成具有现实约束力的《公约》解释。既有《公约》案例反映出,中国裁判机构对《公约》的解释重视不够。在《公约》适用上,也存在对《公约》和国内民商法相互关系认识上的分歧。其实,《公约》第一条第一款a项已经明确规定了《公约》直接适用的条件,按照这些条件直接适用《公约》是中国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同时也符合中国国内法规定的精神。中国法院应当以更积极的姿态正视《公约》的直接适用问题。
张学超[6]2012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风险问题一直是货物买卖中最常见且最为重要的问题,因为风险由谁承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根本利益,然而风险负担如何划分又是一个极易产生分歧的领域。各国立法都在自己的本国法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立法思想、精神的差异,导致各国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原则、处理方法产生了根本的不同。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上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有所收获,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相关方面的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目的和意义,也列举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开始是文章的主体部分,是对风险概念、风险的构成要件及风险的特征做了分析和界定。由风险的概念出发,引出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并分析了风险转移所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了各国有关风险转移的确定原则,重点是合同订立时转移原则、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原则、交付时转移原则,并对叁种原则做了简要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在介绍各国关于买卖风险转移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各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着重介绍德国、美国及《公约》的相关规定,介绍各国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和立法思想。第五部分是列举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对比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惯例的立法规定,从中找出适合现在合同发展的相关规定。本文对风险转移所产生的问题予以分析,并把风险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对风险转移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我国的风险立法的理解和运用有所启示,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周波[7]2005年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文中指出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所涉及的货物往往需要跨越国界,其交付过程较为繁琐,大多要经由空运、海运或陆路运输等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才能运达买方手中。在此期间货物很可能会面临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些风险应如何划分、由谁来承担等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风险转移问题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对风险的概念、含义及其特征、风险转移的各种理论学说、风险转移的特定规则、国际贸易惯例下的风险转移问题以及与风险转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和分析。笔者将以在国际贸易领域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作为研究的基础,同时参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种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论述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将从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上述规定的几点建议,旨在使我国的风险转移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具体化及具有可操作性。
陈明远[8]2003年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及转移》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的风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惯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有关的立法和惯例之间的差别大,有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仍不是很明确,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分歧和纠纷,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意义。本文运用比较的、实证的和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对风险承担和转移理论的梳理和评述,以及对具体规则的分析探讨,揭示出风险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地位,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外,共4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1章明确了货物损失风险的概念及与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第2章主要讨论了风险承担问题的立法体例和理论框架、风险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风险承担制度与共同错误制度的区别。第3章主要介绍和评价了风险转移的几种主要理论和原则,还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些原则做了评析。第4章是对具体情况下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交付、特定化、集装箱运输方式、保险和违约等与风险转移的关系和对风险转移规则的影响。
马添翼[9]2007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交付相对比较复杂,而且多要经过海、路、空的长途运输,货物难免要面临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货物的风险问题是买卖双方自始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风险转移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双方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的焦点。正因如此,货物的风险转移不仅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中,它也是着重规范的内容之一。从各国立法及相关的公约、惯例来看,关于货物风险转移规范的核心内容,在于风险转移界点的规定。但风险转移不单纯是个风险划分的界点问题,还会涉及到诸如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甚至当事人的不明确的合同条款,也会对风险的划分产生影响。因此,风险转移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相对复杂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对风险的含义加以界定,对风险转移的理论和风险转移的规则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相关的公约、惯例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的分析,以期对风险转移问题能有个比较清楚全面的认识,希望能对我国的买卖立法和外贸实践有所帮助。
王彦[10]2004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的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大多要经过空运、海运或陆路运输。而这期间,货物难免要遭受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表明交易条件下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准确时间和地点,使我们能通过确定货物损失原因、性质决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损失责任,因此成为买卖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对风险的概念、含义及其特征、风险转移的各种理论学说、风险转移的特定规则以及与风险转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予以介绍和分析研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种风险承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论述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最后,从理论发展和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之规定存在的立法缺陷,寻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美国统一商法典》可借鉴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求对我国对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实务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补救措施[D]. 李芳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2]. 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救济之宽限期制度研究[D]. 傅琴琴. 复旦大学. 2013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法律问题统一解释研究[D]. 柴进.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4]. 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分析[D]. 郭晓梅. 黑龙江大学. 2010
[5].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问题研究[D]. 刘瑛. 复旦大学. 2007
[6].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研究[D]. 张学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
[7]. 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D]. 周波. 外交学院. 2005
[8].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风险的承担及转移[D]. 陈明远.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9].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马添翼.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10].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研究[D]. 王彦. 武汉大学. 2004
标签:国际法论文; 契约法论文; 法律论文; 宽限期论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论文; 买卖合同论文; 合同风险论文; 风险转移论文; 国际贸易合同论文; 实践合同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销售合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