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于加强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论文,若干意见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评估”、“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要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科技部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从1999年上半年起,科技部火炬中心就组成专题工作小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修改、完善工作。近两年来,科技部火炬中心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花较大力量和时间,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方式,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作了较全面的调查了解,摸清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二是根据中发14号文件精神,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印发了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同时,为解决长期以来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2000年11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明确统一了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三是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后期管理,科技部火炬中心经认真研究后,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审核制度。
自1991年开始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来,各省市科委、科技厅作了大量工作,应该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开展是健康的、规范的,在培育、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地方经济运行质量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861家,从业人员442万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总收入15644亿元,工业总产值14753亿元,利润1149亿元,上缴税费905亿元,出口创汇329亿美元。可以说,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成为吸引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阵地,已经成为机制创新、观念创新的试验田和技术、人才、资本聚集的热点。在此,我们对地方科委同志为此项工作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十年来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前各地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科技部火炬中心于近期起草了《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个文件既是对前一个时期工作成果的总结,也是对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便于大家讨论,下面对文件的内容作几点说明: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文件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机构分三个层次,一是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是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实施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明确了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职责。关于副省级城市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权责问题,在文件中没有说明。火炬中心的意见是:一方面,324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机构已明确范围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对历史上个别副省级城市科委已在本地承担认定工作主管机关职责的,要由当地省级科委和副省级城市科委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二,鉴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文件明确提出: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要充分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把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举措。并要求各级政府和科技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制订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多方位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三,在文件中首次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要求各地科技部门落实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申报程序向社会各界公布,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实行常年随时受理,缩短认定周期。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是长久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生命力的关键。自1991年开始认定工作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态势已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一直未作修订。根据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修改、制定并发布的324号文件是今后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国家标准。对国发[1991]12号文件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比例,由3%提高到5%以上;二是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同时要求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新的认定条件取消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办时间和资金的要求,更有利于各类科技人员携带成果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政府的支持。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希望地方科技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要擅自降低或放松认定条件。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从高新区开始的,这有特殊的历史背景,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高新区内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状况日趋平衡。同时国家高新区经过10年的发展,普遍具备了吸引和留住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因此统一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合理的。2000年11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了《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明确统一了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制订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开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
2000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以此为基础深入开展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研究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是各级科委的一项重要任务。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两项密切相关的工作,为此,文件对编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开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也提出了原则要求。各地科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已经制订出一系列开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具体措施和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火炬中心希望和大家一道继续把此项工作做好。
关于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管理。
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后期管理,严格执行复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制订相关的信息统计系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今年4月,火炬中心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审核制度。同时,统一了证书的编码,做到了全国一企一码,便于查询和统一;统一了证书格式,实行全国统一的证书式样,改变了以往部分省市证书形势不一、写法不一的局面;统一了监制部门,证书的制作和印制统一由科技部负责;规定了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若企业在复审时不合格,证书将自动失效。考虑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同时印制了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局3种落款的证书,便于不同地方科技部门使用。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整体素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执行严格的复审制度是加强管理的重要前提,为此,文件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科技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质量。对于复审未通过或逾期不参加复审的企业要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发文通知有关部门,原证书作废,不再换发新证书。以避免少量名不符实的企业混迹其中,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权威性。
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是火炬计划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统计指标已纳入国家科技统计体系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是进行宏观决策和分析和重要依据,历来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文件要求各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专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要建立信息化工作网络。
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对改进政府工作提出的要求,提高效率和体现公开公平原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文件原则规定要建立一个沟通企业、地方科技部门和科学技术部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各地方科技部门要在自己的工作网站内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关联的文件、法规、办事程序、统计数据管理系统,向社会和企业开放,适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网上申报和网上复审,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希望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要与火炬中心的管理系统进行链接,逐步构建全国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信息网络。
重视培养和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对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政策的严肃性,也需要认定人员具备相应的素质。科技部门的同志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同时,也需要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火炬中心将针对这些情况,利用国际国内的多种渠道,不定期地举办各类培训,同时支持和鼓励各地方科技部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快知识更新和观念更新。
要把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鉴于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文件特别要求各地方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的认定工作,同时明确提出对于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各类孵化器,经过各地方科技部门的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助推器,高新技术企业是风险投资机构主要的投资和关注对象。为此文件明确指出要鼓励、支持、培育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为风险投资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地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已陆续制订相应的扶持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规定,各地科技部门应积极借鉴其经验。
总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具体措施,是各级科技部门在近期应当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方科技部门要在认真执行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同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注重体制创新和观念创新,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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