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族锁定”现象的经济学解释_家族企业论文

民营企业“家族锁定”现象的经济学解释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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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02)01-0013-05

一、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在经济学上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已经被现代公司制度所淘汰的前现代古典企业组织形态。但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内部产权关系及其治理结构却依然具有明显的家族制特征,因此,积极推进这些企业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变迁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一个共识。但与经济学家改造家族企业的热情相对应的是,民营企业主自身却似乎更加钟情于产权封闭的家族治理结构。据中国社会科学院1999年对我国178家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在所选样本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但是这相当程度上只是私营企业主规避制度风险和改变企业自身形象的摆设,其本身并没有真正改变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家族特征(注: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2001):《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由此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既然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比家族企业制度更有效率、更富于成长性的企业制度安排,那么为什么民营企业会自愿“锁定(lock-in)”在这样一个低效、落后的制度结构中呢?

对于这个显然有悖于经济人“理性选择”假定的现象,目前理论界更多是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解释,比如,将我国家族企业兴盛的原因归之于是对中国“以家为本”的传统文化的“路径依赖”。我们不否认中国传统家文化对企业制度选择的影响作用,但家族企业首先是一个在竞争性市场上谋求生存的经营实体,在自由竞争这一“看不见的手”的硬性约束下,家族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企业赢利为前提。如果家族企业制度本身不存在竞争效率的基础,那么创业家族的低效“制定锁定”行为即使是对家族利益而言也是“非理性”的。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的比较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进一步探讨民营家族企业这一非理性“制度锁定”行为背后的原因。

二、古典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的比较

在社会学的有关文献中,“家族”被界定为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区域,进而所形成的一种以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以长期内部相继的固定规范(家规)为纽带的特定社会组织系统。当这一社会系统的基本资源(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被有组织地投入于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销售活动时,它就成为了一种具有生产组织功能的特定企业制度形态即最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企业”(注:迄今为止,经济学内部对“家族企业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我们倾向于将其看作为一个动态的变迁过程,这一变迁过程的起点是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所界定的古典家族企业形态,而类似长实(李嘉诚家族)、台塑(王永庆家族)、沃尔马(沃尔顿家族)、百威(安布家族)这样的现代家族(控股)公司或家族财团则可视为是古典家族企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现代变异形态。目前我国大多数民营家族制企业尚处于家族企业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古典阶段,因此,我们以下的分析也是针对着古典家族制度展开的。)。

由于家族企业很大程度上是“家族”这一具有血缘封闭性的社会组织系统在生产领域的自然延伸,因此,它的内部产权结构与现代公司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不同:古典家族企业的股权绝对集中于创业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没有严格的界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非市场原则共同负担,“企业即家,家即企业”;而公司则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剩余属于数量众多的相互之间无亲缘联系的出资者所有,并且独立于各出资者的自有财产,出资者(股东)只以其对企业的出资数额承付公司的经营债务。

(2)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由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所掌控。而在现代公司制企业里,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散于股东、高级职业经理人和公司监督者之间。

(3)企业的组织结构不同:古典家族企业的典型组织架构是以企业创始人(家长)为集权核心的一种环状“差序”结构,即“家长”做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居于所有管理层级的中心,围绕这一权力核心生成一个紧密管理层,然后再以这个管理层为核心联结一个更大范围的亲友圈。而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则是以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高级职业经理层(最高执行机构)、监事会(最高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约束为特征的分权结构。

(4)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行为控制机制(如家族内部的声誉机制、利他主义传统)来自我执行和实施的。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人事矛盾和利益冲突也是通过家族成员之间不可言传的共同“知识”和对“家长权威”的无条件服从这一“人治”方式弥合。而现代公司制企业内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责任、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界定基础则是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示契约(公司章程),同时现代公司组织存在一系列内部制度安排和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以保证这一组公司的契约基础不受某一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

(5)企业经营者的甄别和转换机制不同:在古典家族企业里,为了维系整个企业对家长权威的向心力和对家族价值的认同度,“家长”对核心管理层内的人事安排往往是“个人能力”、“血缘亲疏”和“企业忠诚度”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而“家长”本人作为同样要受“家法(Familynorms)”约束的家族一员往往只具有在家族内部培养选择继承人的权力,但却没有将家族生意转由非家族成员继承的权力,因此家族企业内部的“家长”身份及其权威大多情况下是“世袭”的。但在现代公司制企业内部,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新能力为标准,在极其广泛的范围内挑选最有可能实现公司长期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经理人作为本公司的管理者。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者有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决策权,企业其他利益主体不得随意干涉,但是管理者能否保持这一管理权能则始终决定于他的经营业绩是否能令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满意。

三、家族企业制度的经济适用边界及其约束条件

主流经济学一般认为古典家族制企业是一种比公司制企业落后的前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但是,这一规范性结论并没有得到现实经验数据的支持。事实上,迄今为止,家族企业制度不仅在家庭价值观浓厚的泛东亚儒家文化圈内的国家中占据无可置疑的主流地位,而且即使是在崇尚个人理性,社会信息传递渠道通达、规范的欧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里,家族经营的企业也仍然是一种普遍而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之一。据Shanker、Astrachan和Kunzt等人的统计,中小家族经营企业每年所创造的财富占美国GDP的12%和德国GDP的66%,其所吸纳的劳动力则占美国适龄劳力的15%、德国的75%和英国的50%(注:chami.Ralph,what's different about family businesses [J].Economic inquiry,1999.)。这说明,即使在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中,古典家族制度同样具有其特定的经济适用边界。导致家族企业制度历久不衰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古典家族制度是大多数创业型企业成长过程中所必经的制度阶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创业者选择家族制度往往并不是比较了不同企业制度之间经济绩效差异之后的结果,而是他们创业时唯一可能的制度选择。这是因为,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质上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所有者之间就要素使用权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由于人力资本的质量相对于物质资本更难以被直接的观察和量化,因此,一般来说,物质资本要素所有者在投资之前,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交易风险,往往要求创业者提供足够的资产抵押和足以证明其企业家素质的良好经营纪录(周其仁,1999;张维迎,1999)。这样,家族制企业就成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取得向外部潜在投资人进行融资的资格之前,显示企业家信息、提供资产抵押的一个重要制度载体。从当今许多世界级工商企业的成长历史来看,它们最初都曾是由某一创业家族开辟的家族生意逐步演进而来,典型的有福特、杜邦、摩根、IBM等,其中的一些企业至今仍受到创业家族成员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家族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世界范围内创业型企业所无法跨越的一个成长阶段。

(二)在特定的企业规模边界下,家族制度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

古典家族企业内向封闭的产权配置结构显然与现代企业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业或者所有企业的成长阶段都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一些技术已经标准化,产品差异性不强的劳动密集型行业里,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近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由企业规模经营所引致的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而单纯就企业制度的治理效率而言,古典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公司制度之间则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如果不考虑两种不同制度结构下,企业经营者“企业家才能”的差异,那么以企业家(兼家长)为核心的家族制治理结构可能比以支薪经理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节约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这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统一于“创业家族”的家族制产权配置结构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委托一代理成本:这是因为,在股权分散的现代公司制企业里,企业剩余的索取者(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直接对其所有的企业实施控制,受薪的职业经理人虽然不承担经营风险,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剩余的多寡。企业所有权的非对称分布必然导致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双向的委托一代理成本。但家族企业对称配置的产权结构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经营者行为取向与企业利益之间的激励相容。(2)家长集权的家族制治理机制有助于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决策成本和协调成本: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一般要经历一个由经理层提出方案、董事会讨论方案、股东大会通过方案并委托给经理层具体实施的过程。由于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引致公司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公司的重大决策往往是一个耗时很长的利益均衡过程,而多重利益折衷的决策结果也往往偏离企业单纯的效率目标指向。但在古典家族制企业里,以“家长”为核心的决策机制却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效率及其修正决策错误的灵活性。另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深厚情感和不可言传的默契关系,也有助于化解企业经营中各职能部门间的利益矛盾,使决策能够得以迅速的贯彻。

总之,如果创业家族产权开放所实现的企业规模经济收益小于由此引致的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的上升,那么创业家族对家族企业产权的放弃就是不经济的。反之,如果创业家族内部所能动员的稀缺资源真正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即定成长阶段实现规模经济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技术、企业家才能等)投入,而封闭的家族产权结构又明显阻碍了外来要素所有者(outside-assetter)的加盟时,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创业家族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有着比企业外部人更为强烈和迫切的企业制度变革需求。

(三)高昂的制度变迁成本限制了家族企业向社会开放产权的进程

家族制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一个涉及企业所有权结构、控制权配置结构和治理机制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制度变迁过程。对这一过程具有决定意义的变革层面并不是企业的法律形式或组织架构的公司化,而是实现企业产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在创业家族成员以外的全社会范围内的重新配置。

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我们自然可以把家族企业的产权重置看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Pareto-promotion)”的过程(注:即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在使得部分企业利益相关者得到更多剩余的同时,却没有任何人为此受到损失。),但是事实是,无论在创业家族与企业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还是创业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过程中,企业都要为此支付巨大的交易成本,这其中包括:①企业存量资产在家族成员之间进行明晰分割时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②创业家族寻找德能兼备的产权交易对象所耗费的搜索成本;③代理合约实施过程所耗费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等等。只有当创业家族所预期的制度变迁净收益大于在此过程中所耗费的交易成本,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制度创新才会产生和持续。

在一个要素市场发达,法治完善,信用体系健全的社会里,创业家族向社会开放产权的相关交易成本可以通过一系列专业化的制度安排(如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猎头公司,经理人市场等)和讲求“诚信”的商业文化环境来部分的化解。但在一个要素市场发达程度不高、法治不完备、信用体系缺失的社会里,由于社会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使得企业内部最基本的职能分工往往也不得不借助亲缘、血缘、地缘所天然形成的信用关系网来维系。

四、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本文的分析表明,作为一种特定的生产制度结构,家族企业组织与现代公司制组织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民营企业自愿“锁定”在家族制度结构中的原因可能是:(1)古典家族制度是大多数创业型企业成长过程中所必经的制度阶段;(2)在特定的企业规模边界下,家族制度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的最佳制度安排;(3)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过程具有“非帕累托改进”的特征,高昂的制度变迁成本限制了家族企业的产权开放进程。前两个原因可以归结为是家族企业自身即定成长阶段所内生的主动性“技术锁定”,后一个原因则是由企业所处宏观制度环境所外生的被动性“体制锁定”。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普遍存在着社会信用意识尤其是经理人职业道德意识淡漠,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制度薄弱,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现实情况,在这一即定的宏观制度环境下,创业家族一旦放弃对企业的控制,就可能随之丧失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稳定渠道。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内部的家族制度特征是制约这些企业持续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学者主张,政府应当利用包括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化改造过程,尽快建立起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一个相对的和动态的概念,一种企业制度是否“现代”并不是决定于它是否具有了公司架构,而是决定于企业即定的制度结构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工合作的交易成本、是否有利于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家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是否能够为企业在竞争性市场的可持续成长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证。由于不同成长环境和不同成长阶段下企业所需动员的生产要素的特征不同,企业即定规模边界和组织程度下的最优制度结构也应不同。中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制度选择结果是在中国目前特定文化环境、政策环境、行业与市场环境等有形或无形的制度约束下的理性选择。它们的成长当然还需要经历一个不断的企业制度结构的创新过程,但是这一创新过程的路径和最终结果却只能通过民营企业自身的渐进性的试错活动去发现。政府的职能不应是预设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或结果,而应当是主动向民营创新主体提供个体自由市场交易活动所无法充分供给的公共制度产品,消除宏观制度环境中阻碍民营家族企业产权开放的体制性因素,从而为民营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的自主制度创新行为提供更为公平、稳定的创新空间。

收稿日期:200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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