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疗法理学论文

论治疗法理学论文

论治疗法理学

刘国庆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提要: 治疗法理学主张法律乃一种社会驱动力量,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影响,易导致正向治疗效果或反向治疗效果。治疗法理学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主要为社会历史变迁、省思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弊端及交叉学科之发展等影响,乃多种因素合力所致。治疗法理学影响深远,促使问题解决型法庭应运而生,重塑法律人的角色定位,也触动法律教育范式的变革,治疗法理学因其感召力及独特的关注视角而为各国青睐,其影响日益国际化。治疗法理学已非单纯一种理论学说,具有较强的实践可能性,其基本路径为法律人应从司法态度及行为举止方面有所改进,法律运行中应力行程序正义等以激发正向治疗效果,通过此举亦有助于防范反向治疗效果的产生。治疗法理学意义重大,一方面拓展法理学研究的视角;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国家司法制度省思并改造升级,为民众提供更具人文关怀的服务。我国司法制度的若干做法同治疗法理学之要求存在抵牾之处,易引发反向治疗效果,有必要检讨并予以完善。当然对于治疗法理学褒贬不一,既有溢美之词,亦有质疑之声,且不绝于耳,但瑕不掩瑜,治疗法理学将在批评声中日趋完善,焕发勃勃生机。

关键词: 治疗法理学;程序正义;法学方法

治疗法理学始于美国,主张法律(包括法律制度、程序规则及法律人的司法态度及言行举止等)会对人们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正向治疗效果抑或反向治疗效果,需仔细审视法律,激发前者使之最大化,防范后者使之最小化。治疗法理学在美国出现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其影响深远,正重塑美国法律,日趋走向国际化。治疗法理学关注人们的心理健康福祉,体现出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我国目前司法制度改革一个重要的使命目标便是以人为本及不断提升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二者存在高度的契合之处,治疗法理学对于推动我国上述目标之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不无遗憾之处,我国目前就此问题的学术研究及实践不无问题:一方面,关于治疗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仍几乎无人问津,处于学术研究的偏僻荒凉地带。另一方面,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与之相背,易引发反向治疗效果,有背违人本主义要求,危及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有必要省思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有必要就治疗法理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探讨,起到抛砖引玉效果,引起学界的关注,使之成为学术研究的富矿区,拓展学术研究的视野,并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改进有所启发。

施工程序:组装模板、爬架→绑扎钢筋→浇筑混凝土→养护→爬架提升固定→模板提升固定(修补墩身)。循环进行直至墩顶。

一、治疗法理学释义及产生背景

(一)治疗法理学释义

治疗法理学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创始人为布鲁斯·威尼克(Bruce Winick)教授以及戴维·韦克斯勒(David Wexler)教授。治疗法理学滥觞于卫生法学,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诠释为一门研究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情感、行为与心理健康福祉的学问[1]。两位创始人曾指出“法律包含法律规则、法律程序以及法律人之角色与行为举止,如法官与律师。治疗法理学倡导运用行为科学作为工具,来探讨研究法律的正向治疗与反向治疗效果,在此基础之上创造性地思考如何在不违背其余重要保护价值基础之上,如正当程序,找寻提升法律正向治疗效果的路径,并最大限度地预防降低反向治疗效果的发生。”[2]18-19维基百科全书将其释义为,治疗法理学研究一种作为社会力量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产生难以预期的后果,可能是有益的正向治疗效果,亦有可能是有害的反向治疗效果。这些后果源自法律规则或法律程序或法律人(如法官或律师)的行为举止。治疗法理学的倡导者主张使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去探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心理健康福祉,去发掘如何减少降低反向治疗效果,增强提升正向治疗效果,在不损及正当法律程序等其他重要价值的前提下[3]。个人认为治疗法理学的核心要义为如下两个方面:(1)关注点在于人们心理健康福祉。法律乃一种社会驱动力量,易对人们的心理情感等福祉产生影响,或正向治疗效果或反向治疗效果。(2)治疗法理学肩负二重使命。一般使命在于寻求具有引发正向治疗效果的因素,并使其功能最大化;对于反向治疗效果的因素则防患于未然,或使之影响最小化。其特殊使命在于引导作奸犯科者重新回归社会,弃恶从善,不再以身试法,对于那些深受其害者能防止其再度被害,并予以治疗恢复等[4]721

(二)产生背景

治疗法理学之所以始于美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笔者认为与如下几个因素不无关联。

1.社会变迁使然

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思潮出现一些变化,为治疗法理学的产生营造了条件,主要为如下几个方面:(1)人文主义影响。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曾有有识之士指出,美国法学院应将人际关系及沟通交流技能纳入课堂教学课程之中。在1968年,罗伯特教授就美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提出批评,指出过于强调法律框架内部的一贯性、法律规则、推理及说理教育……而法律的经验则屈居其次。他主张在法学教学中应将心理学等知识灌输其中。此外,还主张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倘若法学专业的学生难以将其自身知识储备与能力及时与之协调共进,将危及法律的持久生命力,亦难以游刃有余地处理社会层出不穷的各种新问题[5]。尽管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们倡导应将人际交流沟通技能、心理学以及人文知识注入日常的法学教育中,但最终没能得到积极回应,并使之成为主流,司法实践也没能与之实现互动。到了20世纪80年代情况有了较大改观,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E.Burger)呼吁律师应重新回归他们治疗者的角色,同时也预测美国法律未来十年乃至更久远发展之脉络。沃伦·伯格大法官指出律师,应是问题的解决者、和谐的营造者、平和的缔造者以及刮骨疗伤的治疗者,而非矛盾冲突的推波助澜者[6]。受此影响,在法律中,人文主义日益受到重视,为治疗法理学的产生营造了条件。(2)哲学观的转变。科技的发展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人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乃命运共同体,面临着诸多共同问题,需要携手解决,如环境污染问题及恐怖主义的威胁。世界各国越来越具有连通性,应以开放兼容的姿态,互通有无,协同发展。此外,美国社会在经历推崇个人权利、逻辑及理性思维之后,人与人之间的同情、怜悯、相互关爱及彼此之间的连通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之前曾一度备受轻视的伦理及社会协同合作价值开始渗透到人们的团体意识之中,人们越来越关注人际关系、心理情感福祉以及人际和谐[7]。(3)后启蒙价值影响。美国学者托马斯·巴顿(Thomas Barton)曾指出当下美国社会正走向后启蒙时代,将相伴系列新的价值。启蒙时代的价值,如个人自由、独立及自主等已盛行多年。启蒙时代的个人与社会可以割裂的理念已经日渐势衰,如今正日趋让位于后启蒙时代的价值,为人类之间将长期存在紧密连接的理念所取而代之,后启蒙时代的价值,如归属感、忠诚、社区意识以及人际关系等,将备受重视[8]

数据库是实现各项功能的基本保证,是确保整个系统运行的基础。所以,数据库的设计非常重要。E-R图主要针对的是整个体系的培训单位信息、业务信息和实施过程中信息监管的设计。详细的操作过程如图2所示。

韦克斯勒教授大学时代一度对生物学颇感兴趣,但入学后实验室及各种显微镜等硬件设施使其索然无味,与此同时却发现自己对社会科学更具有兴趣,如社会学中的社会结构、社会分层、等级制度、团体影响、社会压力和诱因、越轨行为,以及引起行为变化的驱动力量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1]。韦克斯勒教授大学时代所接受的社会科学知识为其日后创设治疗法理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致患者形成子宫切口憩室。宫腔镜电切术操作简单、恢复快、耗时少,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和住院时间都优于经阴道子宫瘢痕憩室切除缝合术,适合在基层进行推广。但术后月经来潮时间、月经周期、月经血量、6个月内月经周期延长率对比经阴道子宫瘢痕憩室切除缝合术延长,后期治疗效果不佳。而经阴道子宫瘢痕憩室切除缝合术虽然操作难、开始时的损伤大,但其在治疗中可将患者的病变组织完全切除,使子宫瘢痕憩室的后期治疗效果更明显,且该手术治疗的彻底,不易复发,避免了患者再次入院治疗,进而可以让患者得到一个高质量、高性价比的治疗[3-6]。

美国诉讼采取当事人主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当事人有很大的主动权,且基本不受阻碍,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争辩,来推进诉讼进程,揭示案件真相。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而不是积极介入。当事人主义奉行司法竞技主义,将整个诉讼过程视为一场球赛,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双方为了胜诉而竭尽所能。当事人主义有其优势,程序正义得以彻底彰显,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到重视,法官地位较为客观中立,权力得以制衡等。但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如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为了获胜而往往不择手段,使用威吓与欺诈手段等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主义并非灵丹妙药,可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机械适用易导致紧张、不信任与误解等弊端,对于诉讼参与者,尤其是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某些特殊需求关注不够,如其心理福祉等问题常常被忽视。由此引发系列问题,尤其使得罪犯之再犯率高居不下,监狱人满为患。为此,社会各界就美国本国当事人主义展开了深刻省思检讨。有学者曾指出对抗式审判程序的弊端已被视为导致旋转门效应(revolving door effect)(罪犯再犯)的罪魁祸首,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疲于应付,据此也加重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负担。作为回应及矫治措施,威尼克及韦克斯勒教授于20世纪90代提出治疗法理学,倡导一种更具人文关怀型司法以应对本国日益上升的监禁率及再犯率[9]。据此可见,治疗法理学乃美国学者对于本国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弊端深刻省思的结果。

3.与交叉学科的发展有关

治疗法理学的产生与交叉学科在美国的飞速发展不无关联,主要得益于心理学的辅佐,尤其是卡尔·罗杰(Carl Rogers)教授的人文心理学(humanistic psychology)。人文心理学滥觞于20世纪中期,最远可追溯至苏格拉底,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人文心理学强调应通盘整体考察审视个体,强调个人自由意愿、自我效能以及自我实现等理念。人文心理学试图帮助人们实现其潜能并将其福祉最大化。人文心理学的基本理念在于任何个体与生俱来均是善良的,精神及社会问题源于对此种自然之善的背离所致。人文心理学强调公民个体的价值,在个体自我控制及精神状态的自决方面给予更多的信任,除了个体自我因素之外,外部环境对于个体的精神也会产生影响。经过多年发展,人文心理学仍保留当年的初心,即赋权个体使其高度自主、自决,提升其福祉,推动个体实现自我潜能及改善人类生活的社区环境。人文心理学坦承精神福祉乃人之心理不可或缺的元素,鼓励秉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待人们的精神福祉,且采取一种健康、富有成效和深思熟虑的行为去帮助人们,去改变他们的心智及行为。实质上,人文心理学希望通过一种积极的社会支持,将心理治疗与行为治疗有机结合起来[10]。可见,人文心理学意识到外部环境对于人们精神福祉的影响,或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个性化的治疗以及治疗中人际关系的协调沟通,而这与治疗法理学的要求是高度契合的,是故,治疗法理学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人文心理学的推动。此外,治疗法理学的出现还与始于美国20年代,至80年代趋于成熟的行为科学不无关联。

4.改变法律教育范式

3.推动司法制度的革新

2.省思当事人主义弊病结果

师:请小组通力合作读出2号、3号、4号、5号、6号这5个电阻的阻值,并把数据填入表格,用万用表检测误差(每个电阻4分,共20分)。

二、治疗法理学之特性及其影响

(一)治疗法理学之特性

与以往法理学相比,治疗法理学具有一些特殊性,个人认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1)人文性。治疗法理学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1.关注多元性。在法律运作中,受其影响之人的需求一般具有多元性,如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既有物质上的诉求,亦有心理上的需求等。治疗法理学重视他们的主体地位,在满足其物质上的合理诉求之外,尚顾及其心理健康福祉,并尽其所能予以满足,关注具有多元性,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色彩[12]。2.重视自主自决权。治疗法理学反对强制主义及家长式的处事方式,高度尊重受法律影响之人的自主自决权。有学者曾指出除非在极端情况下,治疗法理学大体上会否认诉诸暴力、剥夺选择权、强加羞辱性或无意义的压力具有治疗效果这一立场[13]165。个人认为此举意义重大,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有学者曾指出自治与自决乃相对于被操控的他治或他决,而与使人本身为目的之概念互为表里,已成为人性尊严的本质或核心内容[14]。(2)新颖性及整体性。以往法律研究多关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而受法律影响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常被忽视。而治疗法理学采取一种全新视角,主张除此之外,还应一并将受法律影响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作为关注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此外,治疗法理学着眼关注个体的全方面需求,而非狭窄的有利于己之法律判决等愿望,具有整体性。(3)谦逊性。治疗法理学具有谦逊性,比并无喧宾夺主之意,并不排斥法律的其他价值,如正当法律程序及司法正义等,其旨趣在于不背离其他原则的基本前提下,使得法律具有最大的正向治疗效果。治疗法理学致力于如下定位:有利于或不利于心理治疗的效果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其重要性;但是,在其他条件一样的基础上,能够带来正向治疗效果的法律或法律体系才是比较好的[13]163。正如两位创始人所反复强调的那样,治疗法理学仅提供一点分析问题的新视角,即法律对参与者心理所造成的影响,正向的治疗效果抑或反向治疗效果均应被认知,并在政策制定与决策环节中予以适当考虑。[15](4)跨学科性。倡导跨学科研究乃治疗法理学的突出特点,主要应用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韦克斯勒教授曾指出治疗法理学运用的研究工具与知识大多为跨学科知识,尤其是行为科学与心理学。治疗法理学鼓励人们跳出传统研究法律方法的窠臼,运用其他跨学科的前沿知识去研究,且审视能否将其导入法律之中,以产生积极正向治疗效果[16]。(5)广泛性。治疗法理学不仅关注书本上的法律,亦关注实践中的法律,即在具体实践中法律是如何影响置身其中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治疗法理学还关注实体法律规则、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及律师的角色。治疗法理学将上述三项内容均纳入其研究探讨的视阈[17]。此外,治疗法理学还关注法律说理问题。可见,治疗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二)治疗法理学之影响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治疗法理学到了90年代,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便获取了较大的成功,其影响超出了精神卫生法学的范围,拓展至刑法、家庭法、未成年人法、侵权法、宪法、证据法以及法律实务界等。治疗法理学逐步演化为一种专门研究各种法律以何种方式影响人们心理健康福祉的一门学问,其影响无远弗届:一方面,促进相关制度的变革。比如催生了形态各异的问题解决型法庭。另一方面,推动法律人角色的重塑。此外,也引发法学教育范式的转变,详情如下。

1.催生问题解决型法庭

其中,A为年均土壤侵蚀量,单位为ton/(ha·yr);R为降雨侵蚀力因子,单位为MJ·mm/(hm2·h);K为土壤可侵蚀性因子,单位为ton·h/(MJ·mm);L、S分别为坡长、坡度因子,无量纲;C为植被与作物管理因子,无量纲;P为水土保持措施因子,无量纲.

问题解决型法庭由法官创设,试图寻求一种务实且富有创造性的方式去解决以往司法难以化解的问题,问题解决型法庭之所以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司法模式在处理诸如家庭暴力、儿童虐待及儿童精神疾病等方面方式千篇一律,效果不佳,于是法官们便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创设了问题解决型法庭,试图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同时获得最佳处理结果。问题解决型法庭形态各异,如家庭暴力型法庭及儿童法庭等,其中备受关注的是毒品法庭。毒品法庭在美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晚期,与治疗法理学几乎同步。毒品法庭的形成具有独立性,其旨趣在于为毒品吸食者提供一个适宜治疗的环境,运用法律程序,发挥法官的积极功能予以治疗,助其重新回归社会。传统司法制度处置毒品吸食者(非暴力持有吸食)的方式多有不足,通常审判定罪服刑,此举非但无助于改变其吸食癖性,同时易引发“旋转门效应”(revolving door effect),吸食者在被释放后又开始重操旧业,刑事法庭的干预行为并没有有效处理潜在问题,就此而言具有反向治疗效果的。而毒品法庭强调吸食者的重新回归与法官角色的重新定位,法官并非单纯明辨是非、定纷止争的裁断者,而是治疗团队中的成员。毒品吸食者接受程序转处至毒品法庭接受治疗,同意不再吸食且积极参与毒品治疗的各种项目,法官就其治疗活动予以监督。毒品法庭的法官就如何治疗毒品吸食者受到特殊培训,充当治疗者的角色。为了提升正向治疗的效果,法官与吸食者的人际交流沟通能力尤为重要,至少需要做到如下几点:法官需要知悉如何表达同情,如何处置当事人的认同与拒绝,如何适用行为心理学与动机理论。需要了解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了解此项知识可以使得法官重视吸食者在治疗程序中的一些重要程序性权利,如意见表达权以及参与权,并重视其人性尊严,此举有助于获取吸食毒品者的信任及对各项决策结果的接受性。法官需要知悉治疗何以进行方能激发正向治疗效果,且使其最大化[18]482。美国法官协会亦曾就执行原则谈及如下四点要求:恳切的声音与态度、中立的裁决、尊重与鼓励以及值得信任的权威,此为毒品法庭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成功运行之经验所在[19]。可见,在治疗法理学的影响下,毒品法庭应运而生,且彻底颠覆了人们对于法官传统角色的认知,其言行举止及交流沟通能力对于毒品法庭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治疗法理学客观上为毒品法庭提供了理论支撑。

2.重塑法律人角色

治疗法理学主张法律易对人们心理健康福祉产生效果,或正向治疗效果或反向治疗效果。那么何以产生正向治疗效果呢?就此问题,美国各界就如下实践路径基本达成共识,个人认为较具合理可行性,详情如下。

4.与创始人的知识背景不无关联

受治疗法理学的影响,近几十年美国司法制度处于急剧变革之中。在此仅以美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为例予以说明。此项制度便捷发现案件真相,倘若使用不当,也易对被害人造成再度伤害,产生反向治疗效果。尤其当询问对象为儿童受害者之时情况尤甚,为了在维护被告人对质权同时防止反向治疗效果的出现,美国通常采取隐蔽措施,避免儿童被害人与被告人直面,接受其询问,或通过远程闭路电视作证,避免被害人与被告人直面接触,从而达到只闻其声而不见其人的效果,预防儿童被害人接受交叉询问时产生反向治疗效果。如在1990年的Maryland v.Craig[22]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准许使用单向闭路电视,被告人能够听到证人证言并提问,避免了遭受精神创伤的儿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眼神对视。在此案中,大法官奥康纳指出证人的出席、宣誓、接受交叉询问并得以观察其行为举止,就已经满足了对质条款的目的。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对于当面对质的偏好有时必须让位于一些公共政策的考虑,比如保护儿童证人。此举最终有助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大搬快治”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5次对“大搬快治”工作作出批示。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通过及时召开各类动员会、部署会、推进会,白天干完晚上干,密集开展实地调研、督查指导,发现一个问题,当场解决一个问题,真正做到问题不过夜、工作不停歇,有力推动工作落实。如景宁畲族自治县实行“督战令”制度,县委书记、县长亲自督导“大搬快治”工作;莲都区落实“后进约谈”机制,对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实行问责约谈,有效保障了“大搬快治”的工作进度。

治疗法理学要求激发法律正向的治疗效果,法律应更具有人文主义精神。人文主义精神中较为重要的便是关注并改善人际交流沟通能力,强调肢体语言及语调均彰显出关心、同情、真诚及理解,尊重主体性以避免独断专擅,运用说服与激发动机的技巧。治疗法理学开始触及法律教育内容范式的改革,受此影响,美国已经有不少大学法学院在课堂教学中与法律诊所里讲授治疗法理学,强化人文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人际交流沟通能力,比如美国范德堡大学法学院、迈阿密大学法学院以及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等[23]

(三)治疗法理学国际化

治疗法理学不仅在美国国内日益受到关注,国际上也逐渐对此产生了兴趣,并举办了多次国际学术会议,治疗法理学日益走向国际化。比如1998年在英国召开了全球首届治疗法理学国际会议。2001年在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召开第二届治疗法理学学术会议。2006年在澳大利亚的珀斯召开第三届治疗法理学学术会议。2008年在圣胡安举办第四届治疗法理学会议。此外,研究治疗法理学的文献资料被译为多种文字,其内容思想得以在全球传播,比如德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治疗法理学还漂洋过海来到日本,且备受重视。日本于2014年成立第一个专门从事治疗法理学研究的团队,并得到国家资金的专项资助,该团队由超过三十名人士组成,包括法律专家、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官、律师以及未成年法庭缓刑官等组成[24]4。其主要使命有二:(1)将治疗法理学理念在民众中传播普及。(2)教育人们,尤其是那些与罪犯矫正以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密切关系之人,如缓刑官、监狱管理人员、监狱项目官员、法官、律师以及从事法律与犯罪学领域研究的业内人士,掌握并倡扬治疗法理学的精神,在降低预防罪犯再犯方面有所裨益。因为尽管日本社会的犯罪率是发达国家中最低一个,但犯人的再犯率则高居不下,成为困扰日本各界的重大难题,有数据统计日本男性罪犯的再犯率为60%,而女性则为50%[24]1。此举也表明日本现行的刑事政策成效甚微,传统上对于作奸犯科之人动辄施以刑罚予以监禁需要适度调适。此外,该团队还针对辩护律师研发了培训项目,主要为如下两点:(1)根据治疗法理学的精神要求进行审前辩护策略方面的培训。(2)庭审中使用各种社会资源以助推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7年4月,日本在成诚大学(Seijo University)成立了国内首家专门从事治疗法理学研究的研究中心,并就治疗法理学问题组织了系列论坛讲座。该中心主要从事治疗法理学的教育、培训、文献翻译、政策研发以及国际合作等事宜。除此之外,日本还聘请治疗法理学的创设人之一威克斯勒教授于2017年9月莅临日本,在东京举办的犯罪学研讨会上就治疗法理学问题发言,传经送宝及释疑解惑,并就治疗法理学何以融入日本刑事司法制度阐释了见解。通过上述努力,治疗法理学在日本众所周知,并赢得广泛赞誉。

三、治疗法理学质评及实践可能

(一)治疗法理学质评

治疗法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理学,关注受法律影响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其历史使命在于探讨如何将正向治疗效果最大化,同时检讨现行法律有无反向治疗效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治疗法理学褒贬不一。对于治疗法理学不乏批判的声音,从其产生之日起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其中美国斯洛博金教授的质疑最为尖锐,斯洛博金教授指出治疗法理学存在如下几大困境:(1)身份的困境。斯洛博金教授认为治疗法理学缺乏新颖性,与以往法理学并无实质不同,乏善可陈,纯粹新瓶装旧醋。(2)定义的困境。定义过于宽泛,关于福祉(well-being)的内涵语焉不详,可能包罗万象,如身体、心理情感及经济方面等。对于上述质疑,最近韦克斯勒教授予以回应,再度重申治疗法理学只关注受法律影响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25]。就此问题目前应明晰无异。此外,治疗法理学实施效果难以精准衡量,比如衡量的主体为谁,由何人决定正向治疗效果抑或反向治疗效果,以及衡量的依据何在等,均为需要予以厘清的问题,称之为显而易见的困境(obvious dilemma)。(3)经验不确定性的困境。治疗法理学有赖于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心理健康与行为的研究工作。不幸的是社会科学通常被证明不足以承担起调查研究法律假设的任务。据此也导致治疗法理学所仰赖的社会科学数据可能精准可靠度不足,缺乏说服力,使得治疗法理学黯然失色[26]204。(4)法治困境。治疗法理学主张法律在实践中应有个性化与具体化,且赋予实施主体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毒品法庭中的法官,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无论其主观上是善意抑或恶意。此等做法与法治的精神有所背离,导致治疗法理学实践中难免面临法治的困境[26]210。(5)平衡的困境。治疗法理学在实践中难免会消解某些因素,有些可能微不足道,而有些可能是实质性的甚至为宪法维度上的问题,假如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情形,如何取舍,治疗法理学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或指导性做法,使得治疗法理学面临平衡的困境在所难免[26]210。还有学者就治疗法理学视阈下问题解决型法庭中法官的中立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法官将脱去他们的法袍而从他们的法官席上走下来,法官实实在在地废黜了正义,法官在解决问题的法庭中可能抛开其中立客观性而变成啦啦队队长。通过接受他们的作为高级缓刑监督官的新角色,法官放弃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20]197

支持者认为,治疗法理学对于法律的诠释及对人类心理健康福祉的关注不亚于一场革命,治疗法理学符合法律发展的大趋势,即法律处处皆需以人为终极关怀的对象,并竭尽满足其合理需求。治疗法理学的创始者曾指出现代法律日益出现一种趋向,处理法律事务的方式应更为全面综合,更具有人性化,并适当虑及受其影响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治疗法理学为其主要风向标之一[18]479。个人认为治疗法理学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瑕不掩瑜,仍具有重要价值,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治疗法理学关注人们心理健康福祉,同以往的法理学有所不同,它带来一种更具反思性的认识,即法律如何对那些深受其影响之人的心理产生影响,重视法律中人们心理福祉的治愈疗伤,而这是以前为所有法理学研究所忽视之处。治疗法理学已成为学术研究的新领域,大量研究治疗法理学的文献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便是有力明证。(2)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治疗法理学倡导跨学科研究,使得法学与社会科学、心理学、犯罪学、伦理学及人类学等多学科实现无缝对接及有机融合。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研究的深入,在治疗法理学的研究中更多的学科将有施展才华的空间,将使得法理学的研究焕然一新。而这则是以往任何一门法理学难以与之媲美的。(3)研究视角具有新颖性。治疗法理学聚焦法律人的角色转变,尤其是法官与律师,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将促使其提升综合素养以满足民众的多元诉求。个人认为与其他法理学研究相比,治疗法理学尚处于比较稚嫩阶段,存在缺陷不足,由此导致批评质疑在所难免,毕竟任何新事物均需要一个省思与完善的过程。培根曾指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27]。对于治疗法理学亦是如此。治疗法理学将在批评中不断完善自我,更具说服力与穿透力,终将光芒四射,推动司法制度的大变革。

(二)治疗法理学的实践可能

为了倡扬治疗法理学的精神,需要法律人适当调适自己的传统角色,详情如下:(1)法官角色需调适。治疗法理学视阈下的法官并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居中、明断是非的裁判者,还应对诉讼参与者的心理健康福祉给予适当关注,法官应将自身塑造成为一位心怀恻隐之心的认真倾听者,应深谙与受法律影响之人正常交流互动之道,且应熟悉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常识,以激发法律的正向治疗效果。(2)律师的角色功能需调整。律师乃委托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以往律师在执业中对委托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其关注点亦有所不同,“律师典型地是侵略性的、以权利为方向的,并且仅仅关注经济效益的结果,比如美元和美分或者监禁刑期。他们总是不善于倾听并真正了解他们的委托人及其需求。”[20]193按照治疗法理学的要求,则需要重塑律师的角色,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之际应施以伦理关怀,具有娴熟的人际交往能力,重视委托人的心理健康福祉,将关照委托人的心理健康福祉与维护其合法利益等同视之,积极谋求委托人各项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倘若欲对委托人的心理健康福祉予以关照,如下几项技能必不可少,即认真倾听的能力,表达同情与支持的能力,非武断决策的能力……在解决问题中使委托人参与其中的能力,上述几种能力在律师解决一些较为棘手困难法律问题上至关重要[21]

1.确立正确的司法态度且言行得体

个人认为法律人正确的司法态度及言行得体源于其自身具有伦理美德,只有如此方能内化于心而外化于行。关于何谓伦理美德,古代先哲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之美德内含勇气、诚实、公正、慷慨、睿智及友爱等。现代学者主张人之伦理美德包含系列内容,如勇气、诚实、优雅、友爱、恻隐、体贴以及决心[4]718。可见,尽管社会几度变迁,但人们对于何谓伦理美德的认知是基本一致的。治疗法理学的实践有赖于实施治疗主体的伦理美德,只有实施主体具备伦理美德方有可能激正向治疗效果。有学者就此曾指出,伦理美德的实践者受到其自身根深蒂固美德意识的影响节制,包括对他人自治自决的尊重意识。此等尊重意识为达致治疗法理学精神的枢纽桥梁。倘若治疗法理学的实践者具备且对外展示了伦理美德将会取得令人乐观的正向治疗效果[4]718。在此仅以法律人中法官为例予以阐释说明。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教授就曾指出刑事法官需具备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勇气、牺牲、沉默以及反省等优良美德品质[28]612。就何谓仁爱之心,该学者指出:“有仁爱之心之审判官不视有罪被告为怙恶不悛之徒,而视为迷途羔羊,则其能以温和宽容之态度对待被告。有同情心之审判官,如获得确凿证据,并不大喜过望,反而悲伤不已。古人谓哀敬折狱,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要非无因。原来犯罪之实施,其原因至为复杂,过不全在犯人,以故审判官审理时倘能设身处地为犯人着想,则不至于刻薄寡恩不近人情。”[28]613个人认为法官只有怀有一颗仁爱之心方能善待作奸犯科之人,不至于过于严厉苛刻,对于其改过自新,激发正向心理治疗具有积极意义,最终对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不无裨益。反之,法官倘若居功自傲,毫无恻隐之心,对于罪犯的遭遇熟视无睹,出言不逊,对其合理诉求视而不见,易引发反向治疗效果。上述伦理美德对于其他法律人,如律师亦同等重要。美国颇为重视法律人的伦理道德修养,尤其是法官,各州通过伦理准则予以明示规范,如根据美国《加州司法伦理准则》之规定,法官应尊重、遵守法律,举止随时都不忘以提升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无私形象之信心为重……法官应勤勉无私,善尽其司法职务的责任……法官应对诉讼人、陪审员、证人、律师和其他公务上接触的人士,以耐心、庄重、礼貌的态度相待……法官执行司法职务时,不应有成见或偏见……[29]。否则法官构成不当行为,通常会导致两种后果,要么诉讼的判决因为法官的不当行为而通过上诉遭受撤销,要么法官因为上述不当行为而受到司法惩戒委员会的惩戒。总之,法律人在施法时应秉持一颗仁爱、恻隐及体贴之心,只有如此,在直面受法律影响之人时方有可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将其视为主体,礼貌待之,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满足其合理需求,激发正向治疗效果。

2.践行程序正义

不过,蒋介石在这一时期虽然在党义阐释问题上并不拥有垄断地位,但仍然有一些关于党义问题的讲话,从中可以体认其对于意识形态建设的认识。

何谓程序正义,学者的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就如下问题达成共识,即受法律影响之人应享有参与发言的权利机会。此为程序正义的核心要义所在。美国学者泰勒教授曾指出:“表达某一方观点和争论的机会——某一方叙说自己故事的机会——是程序正义经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30]无独有偶,有日本学者亦曾指出:“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31]法律运行中,公权力恪守程序正义,给予受法律影响之人积极参与及发言的机会有助于激发正向治疗效果。美国学者毕贝斯教授在谈及治疗法理学何以激发正向治疗效果时曾指出“程序上,法律应该使各方当事人感觉到法律已经倾听了他们的表达并且公正地对待他们。诉讼程序应该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情感并且给予他们表达自己心声的空间。”[20]189

3.改善法律说理制度

式中,dI表示在θ角方向的光的辐射强度,dV为散射体积元,E为接收到的辐照度。则散射系数b与β(θ)之间的标量关系为:

法律制度面对的是普罗大众,说理应力求“下里巴人”,而非“阳春白雪”,即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受法律影响之人说理,可以维护当事人知之的权利,而这乃当事人行使其参与权的前提条件,意义重大。倘若法律说理晦涩难懂,则阻碍当事人知之的权利,不利于激发法律正向治疗效果。

结 语

现代法律应具备内在之美,一个法律制度应具有通达人情事理与人道关怀的完美内容,符合事物发展的自然之道与道德上至善的理想境界,并能适用于社会生活上,以促进人类生活福祉[32]。治疗法理学乃一门研究法律具有正向治疗与反向治疗的学问,旨在使用社会科学知识来探讨法律何以对人们身心健康福祉产生影响,契合人类社会法律制度应更具人文关怀发展的大趋势,有助于避免法律制度的野蛮与冰冷,防范法律人沦为纯粹理性而不通人情的法匠。其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影响无远弗届,并日趋走向世界。治疗法理学的实践需要法律人秉持得体司法态度且需要推行程序正义等。当然,治疗法理学尚面临系列挑战质疑,需要不断地省思完善,终将得到普遍认可,并带动司法制度的改进升级。治疗法理学契合我国目前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我国不无借鉴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术研究应保持必要的开放性及问题意识,有必要对此予以充分关注,进行深入全面的探讨,不可故步自封,视而不见,而应与时俱进。另一方面,重视相关制度完善。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规范法律人的言行举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落实程序正义的要求,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以激发法律正向的治疗效果。在此方面我国仍有较大可以改善的空间,如刑事诉讼中的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中被害人的知情权及参与权仍付之阙如,易对其造成再度伤害,引发反向治疗效果。相信在治疗法理学的引领下,我国的法理学研究、司法制度的内在之美及其公信力将再上新台阶,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的人间美景与境界。

室内设计与自然环境是树枝与树木相辅相成的关系。这两者互相包含。大环境包含小环境,不能强行剥离两者。本阶段的环境研究发现,室内设计追求自身价值,对周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自然的生态平衡。为了减少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室内设计,绿色生态设计的概念融入到整体设计达到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并强调室内设计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环境协调。完成室内设计让人们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感到满意和舒适。

参考文献:

[1]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9th)[K].West Group,2009:1616.

[2]Bruce J.Winick and David B.Wexler,Judging in a Therapeutic Key: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Courts[M].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3:18-19.

[3]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rapeutic_Jurisprudence[OL].[2018-09-30].

[4]Adrian Evans & Michael King,Reflections on the Connection of Virtue Ethics to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J].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2012(35):721.

[5]Robert S.Redmount,Humanistic Law Through Legal Education[J].Conn.L.Rev,1968(1):210.

[6]Warren E.Burger,The Decline of Professionalism[J].Fordham L.Rev,1995(63):953.

[7]Susan Daicoff,Law as a Healing Profession:TheComprehensive Law Movement[J].Pepperdine Dispute Resolution Law Journal,2006(6):39.

[8]Thomas D.Barton,TroublesomeConnections:The Law and Post-Enlightenment Culture[J].Emory L.J,1998(47):163-64.

[9]Ann-Claire Larsen & Peter Milnes,ACautionary Note o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for Aboriginal Offenders[J].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2011(18):2.

[10]Kendra Cherry,Overview of Humanistic Psychology[EB/OL].(2019-06-25)[2019-07-08].https://www.verywellmind.com/what-is-humanistic-psychology-2795242.

[11]Constance Backhouse,An Introduction to David Wexler,thePerson Behind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2016(1):3-4.

[12]Jamie Balson,TherapeuticJurisprudence:Facilitation Healing in Crime Victims[J].Phoenix L.Rev,2013(6):1019.

[13]於兴中.法理学前言[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14]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M].台北:元照出版股份公司,2001:12.

[15]David B.Wexler& Bruce J.Winick,Law in a Therapeutic Key:Development in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M].Carolina Academic Press,1996:761.

[16]David B.Wexler,Two Decades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J].Tuoro Law Review,2008(24):24.

[17]David B.Wexler,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its Application to Criminal Justi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J].Irish Probation Journal,2010(7):96.

[18]Bruce J.Winick& David B.Wexler,Drug Treatment Court: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pplied[J].Touro Law Review,2002(18).

[19]Brian Mackenzie,The Judge is the Key Component:The Importance of Procedural Fairness in Drug-Treatment courts[J].Court Review,2015(52):11-12.

[20][美]毕贝斯.刑事司法机器[M].姜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1]Michael S.King,RestorativeJustice,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and the Rise of Emotionally Intelligent Justice[J].Melbourne University LawReview,2008(32):1123.

[22]Maryland v.Craig,497U.S.836(1990).

[23]Marjorie A.Silver,SymposiumIntroduction:Humanism Goes to Law School[J].Touro L.Rev,2012(28):1148-1183.

[24]Makoto Ibusuki,OnImplementing a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Based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n Japan[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2018.

[25]David B.Wexler,TherapeuticJurisprudence:An Overview[J].Thomas M Cooley Law Review,2000(17):125.

[26]Christopher Slobogin,TherapeuticJurisprudence:Five Dilemmas to Ponder[J].Psychology,Public Policy and Law,1995(1):204.

[27][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卷首语.

[28]蔡墩铭.审判心理学[M].台北:水牛出版社,1981.

[29][美]肯尼迪.美国法律伦理[M].郭乃嘉,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5:278.

[30][美]泰勒.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M].冯健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4.

[3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求[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

[32]陈清秀.法理学[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8:296.

中图分类号: D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 2019) 05-0111-08

基金项目: 广东省教育厅特色创新类项目“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兼证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参照”(2015WTSCX066)。

作者简介: 刘国庆(1975—),男,江苏徐州人,博士,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文德;校对:宁远

标签:;  ;  ;  ;  

论治疗法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