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程与基本经验_反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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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20年来,一方面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消极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全面遏制,有的还在滋生蔓延。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实事求是地考察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程,科学地总结经验教训,对于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更好的开展反腐败斗争,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之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了维护党规党法,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奠定了思想和组织基础。全会以后,党着手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严重破坏,特殊化的现象有所滋长。要使党在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必须整顿党风。《规定》虽然基本上是重申“文化大革命”前一些行之有效的章程,但它却反映了中央从自身作起、带头搞好党风建设的决心。中央的规定对于促进党风的好转,改善党和群众的关系,起了良好的作用。

第二,为了医治“文化大革命”给党的建设造成的创伤,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80年2月,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是根据党几十年来如何增强党性和如何处理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它就坚持党的路线、坚持集体领导、接受党和群众监督等十二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许多地方的党委对照《准则》,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不正之风。中纪委和许多地方纪委,根据《准则》的精神,严肃处理了一批严重破坏党风、违反党纪的案件。同年11月,陈云尖锐地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第一次把党风问题提到“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对党风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三,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纲领。1980年8 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邓小平认真总结和汲取以往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经验教训,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异常鲜明地提出了群众监督制度的新思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332页。)这个讲话,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为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

第四,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领导人民勇敢地迈开了改革开放的步伐。1979年中央根据广东、福建两省靠近港澳、华侨众多的有利条件,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决定在两省设立经济特区,以吸收外资,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于是,两省经济活动十分活跃,外贸出口创汇增幅颇大。但是,两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大规模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严重犯罪活动。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诱惑,或是接受贿赂,对走私、贩私活动网开一面,或是参与其间,同流合污,使刚刚起步的对外开放政策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为此,中央决定开展一场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指出,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行为,不仅广东省存在,而且其他地区和部门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于这个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中央决定,派习仲勋、余秋里、彭冲、王鹤寿立即去广东、福建、浙江、云南等走私贩私最为严重的省,传达中央常委的批示,并采取紧急措施。(注:《中共中央紧急通知》,《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93页。)《紧急通知》发出后,各级纪委全力以赴地抓这项工作,并派出大批干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一批有党员、干部参与犯罪的大案要案。原广东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因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749元, 被依法判处死刑。据1983年4月底统计, 全国揭露并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19.2万多件,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的8500多人。(注:《人民日报》,1983年7月26日。)通过这场斗争, 初步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歪风邪气有所收敛,有利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针对存在的思想不纯、 作风不纯和组织不纯的问题,决定从1983年下半年起,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并提出五年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

第一,第一期整党,执行边整边改的方针。1983年10月,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提出关于整党的决定。整党的任务是: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1984年1月1日,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一期整党单位的党委或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边整边改的方针的通知》,要求重点应放在纠正不正之风上。对于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歪风邪气,各级党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选出突破口,边整边改,清理纠正。在第一期整党中,认真查处了在招生、招干、提干、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建房分房中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第二,第二期整党,紧密同改革相结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决定》精神指导下,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得到扩大,经济杠杆在调控中的作用明显加强。通过改革,城市经济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活跃局面,整个国民经济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对外开放也不断扩大。但是,由于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许多制度法规尚不健全,各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而在不少环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腐败现象,如少数党政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倒买倒卖紧缺物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行贿受贿等。对此,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是很不满意的。

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1985年4月10日, 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二期整党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第二期整党是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的第一年中进行的。根据中央确定的整党必须同改革紧密结合,为改革和发展经济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期整党应突出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切实增强党员的党性,纠正新的不正之风,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继续健康地向前发展。(注:《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第二期整党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1~712页。)在第二期整党中,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党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文件,认清新的不正之风的实质和危害。各级纪委也为整顿党风、严肃党纪做了大量工作。然而,执纪工作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

第三,认真端正领导机关作风。在改革中,有些地方和部门错误理解规章制度要改革、权力要下放的精神,出现了“党的纪律要松绑”等错误思想,有的甚至说纪检机关是改革的绊脚石,执纪工作受到冲击。1985年检查处分党员104543人,占党员总数的0.24%,比1983年检查处分党员减少21523人。(注:中纪委宣教室:《思考与对策》,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73~74页。)为了进一步纠正新的不正之风,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纠正各级党政机关中的六个严重问题。它们是: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轿车;滥派人员出国;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党政干部在工资及机关集体福利以外获取不正当收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经商牟利。中央责成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各级政法机关集中力量,严加检查。

1986年1月,中央召开了中央机关八千人大会, 号召中央机关要做全国的表率,并成立了由乔石任组长,王兆国、强晓初任副组长的中央机关端正党风领导小组。会后,中央和各地对六股不正之风逐个进行清理和纠正。为了加强行政监督,1986年成立了监察部。由于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1986年全党共检查处分党员157998人,占党员总数的0.34%。(注:中纪委宣教室:《思考与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至1987年5月,历时三年半的整党基本结束。全党在思想、 作风、 组织、纪律几个方面都有了进步,同时积累了一些正确处理党内矛盾的经验。但是,整党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单位走了过场。

据统计,从1982~1986年,共处分违纪党员650141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51935人。1985年和1986年,处分省军级干部74人,地师级干部635人。对原安徽省委常委兼秘书长洪清源受贿案, 原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腐化堕落违法乱纪案,原中共中央委员、国家民航局局长沈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以权谋私案等,都严肃进行了查处,在党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四,不惩治腐败,确有失败危险。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改革步伐加快,经济加速发展。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体制不完善,一度有所遏制的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等不正之风再度蔓延。“官商”利用价格双轨制的漏洞牟取暴利。当时党的个别主要领导人严重忽视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对党的风气、社会风气趋于恶化的情况和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极少数领导干部中滋长的相当严重的腐败现象,未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和解决。1988年检查处分党员79657人, 占党员总数的0.16%。(注:中纪委宣教室:《思考与对策》,第74页。)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加上物价大幅度上涨及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导致了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邓小平指出:“动乱给我们上了一堂大课”。(注:《我们有信心把中国的事情做得更好》,《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5页。)“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了信心。”(注:《组成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0页。)“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注:《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3页。)

(三)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

平息政治风波后,1989年6月召开了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实行了坚强有力的领导。

第一,廉政七件事。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决同腐败现象、腐败分子进行斗争。1989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央着重抓了以下七件事,即: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人员少量食品的“特供”;严格按规定配车,禁止进口小轿车;严格禁止请客送礼;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这些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掀起了反腐败斗争的高潮。各级纪委也把查处党员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重点查处了贪污受贿等经济方面违纪违法案件,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严重以权谋私案件,以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据统计,1989年各级纪检机关共处分党员158826人,占党员总数的0.32%,比1988年增加了一倍。(注:中纪委宣教室:《思考与对策》,第74页。)

1990年3月, 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要求全党同志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不懈地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尽一切努力恢复和发扬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同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委提出的《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认真清理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两个问题。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对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发展市场经济,加大反腐力度。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作出的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决策,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还提出要把党风和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但一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很不自觉、很不得力。有的把反腐败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片面强调服务和保护,对消极腐败现象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说情袒护,压制、打击举报人,使一些违法违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1993年检查处分党员减至92000人,占党员总数的0.17 %。(注:傅杰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页。)这些情况说明, 反腐败是一场复杂、艰巨、长期的斗争。

1993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同年8月,中央决定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召开了中纪委二次全会。全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一是反腐败要紧密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进行;二是反腐败要抓好严惩腐败分子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两方面任务;三是反腐败必须加强法规和政策研究,及时规范行为;四是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五是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纲、宗旨、理想、纪律和优良传统作风等教育,增强他们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各级党组织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会后,中央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门进行研究,通过中纪委全会向全党作出部署,并及时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每年召开反腐败工作会议,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反腐败各项工作。经过全党的共同努力,反腐败斗争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头,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些方面成效明显。查处的大案要案主要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北京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严重违纪违法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欧阳德在兼任东莞市委书记期间受贿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以权谋私案,中国民航总局原副局长边少斌收受非法所得案,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褚时健贪污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原总经理郭子文受贿案,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市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贵州省原计委副主任、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阎健宏受贿、挪用公款案等。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工作格局和各项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回顾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其中虽有曲折,但成绩显著。目前,虽然有些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全面遏制和根本治理,人民群众还不满意,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新进展,有力地证明了我们党在成功地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完全有能力成功地进行反腐败斗争。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是值得认真研究和吸取的,这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反腐败的重要性,一手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以他特有的洞察力和战略眼光,严肃地指出:改革开放“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注:《坚决打击经济犯罪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2卷, 第402、403页。)江泽民也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注:江泽民:《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2页。 )深刻领会邓小平和江泽民的论述,从政治上、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这是反腐败成功的首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每当新的改革措施出台,总有一个相关的腐败活动的高峰,两条曲线在高峰上相交。这是因为,腐败的东西往往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事物而滋生蔓延。重大改革的措施,不可能一下子就很完善,往往会有人利用职权钻空子,追逐非法利益。严峻的事实表明,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已成为影响、破坏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制约因素。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重大改革措施、决策的同时,必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治理对策,把反腐败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一起来抓。要着重抓那些妨碍、干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既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又要严肃地惩处打着改革旗号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践证明,这样做既保证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拓宽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途径。

第二,反腐败必须从严治党,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治理。实践证明,治党不严是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在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情况下,如果不严厉惩治腐败,腐败就会愈演愈烈。只有从严治理已经出现和形成的腐败现象,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才能取信于民,增强信心,教育干部,从而为治本和预防腐败创造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腐败问题是个顽症,复发性很强,常常是纠而复生,屡禁不止。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治本。要深入研究滋生腐败的深层次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教育、法律、纪律等手段,尤其要在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和消除产生腐败的条件。从治标入手,不断加大治本力度,进行综合治理,就能不断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第三,既要靠教育,又要靠法制。克服消极腐败现象,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腐败的产生,首先是精神的堕落。这些年的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不要只注意在干部犯了错误之后才去处理,也不要在一些问题成了风之后才去刹,而是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的内心防线,这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防范。

反对腐败,既要靠教育,又要靠法制。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提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注:《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这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反对腐败的根本途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经济行为多样化与法制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对一些行为的是与非、合法与不合法,往往在认识上很不一致,这给以权谋私的人以可乘之机。新时期几次腐败活动的高峰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必须完善廉政立法、市场经济立法和惩戒性立法,堵塞漏洞,使腐败分子无空可钻。如果说立法重要,那么严格执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实践证明,能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反腐败的成败。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案件作为查办的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加强对法人犯罪的打击,使任何犯法的人不得逍遥法外。

第四,既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又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步子迈得较快,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有的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或配套措施没跟上,产生了一定的负作用。因此,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市场机制,抑制市场经济的弱点和消极因素;严禁党政军机关经商、办企业,杜绝权力以新的形式进入市场;逐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减少和防止诱发腐败现象的因素等。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因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存在一些重大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还未肃清。如干部人事制度中仍存在弊端。有些地方干部选拔缺乏公开竞争,长官意志多。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为了得到提拔重用,往往采用拉关系、走后门、送钱送物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于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便出现了。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如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精简机构,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等,以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民主政治是对国家权力的根本制约,也是反对腐败的强大力量。政治体制改革对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具有釜底抽薪之效。

第五,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建了各级纪委,恢复和建立了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项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国的监督体系。但仅有专门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和加强群众监督。要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政府,使公务人员不敢懈怠,真正做到对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负责,当好人民的公仆。这既是反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作的重要方法。要建立人民监督法,使监督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人民监督制约制度,使它的权威性足以打破官僚腐败的社会关系网。为此,要强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监督功能,切实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量,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第六,反腐败要长抓不懈,将战略上打持久战与战术上抓阶段性成果相结合。新时期腐败现象成因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治理起来难度很大。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五年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任务,这虽然表现出党纠正不正之风的坚强决心,但也反映出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艰难转换过程中,反腐败斗争不可能通过短时期的突击整治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必须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但是,不能因为反腐败是长期的战略任务,就可以慢慢来,消极等待。必须有现实的紧迫感,针对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有力措施,一项一项地进行治理。这样做,既能鼓舞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又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

第七,从领导抓起,既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又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江泽民同志指出:“从严治党,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各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促使他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好表率。一些地方风气不正、问题成堆,往往同那里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有直接关系。如果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腐败了,很难想象这个地区和部门的廉政建设能搞好。相反,如果领导干部言行一致、率先垂范,广大党员和群众就会心悦诚服地学习这种榜样。

从领导抓起,不仅要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而且要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严肃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不能容忍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只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既严于律己,模范遵纪守法,又切实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真抓实干,把中央的战略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就一定能赢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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