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企业高管腐败行为与防范_高管人员论文

民法视野下的企业高管腐败行为与防范_高管人员论文

民法学视角下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及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高管人员论文,民法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民法学的视角来看,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违背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平等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相关的民法法规监管不严的体现。因此,要从根本上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加以防范,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又要加强企业高管人员的修养。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高管人员作为管理层,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企业发展的方向,因此,如何防范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企业倒闭多和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从民法学的视角来看,企业高管人员的贪腐行为违背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平等权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高管为何会做出贪污腐败的行为呢?这是贪婪的本性在作祟。在现行的体制下,企业高管,尤其是国企高管具备着亦商亦官的双重身份,他们拥有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因此很容易滥用权力。一旦权力被滥用,就会做出违法的行为,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这种贪腐行为既违背了民法制度下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民法视角下的守法原则。这种贪腐行为对企业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极其不利,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好有序发展。故而,在民法的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需要对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加以防范,从根本上加以遏制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

一、民法视角下企业高管贪腐行为的危害

1.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在民法法治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市场规律性,社会经济秩序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不断得以变化和发展。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意思自治的关系,诸如合同法下的合同自由,每个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只有人人都自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等),才能够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体现在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尤其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进而会影响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影响到国家利益。企业的合法行为能够给社会创造财富,给个人带来良性的发展,从而给国家注入新的生机。而企业的违法行为,如贪腐行为则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创伤。从民法视角看,企业的贪腐行为会侵犯了个人合法的财产,甚至是国家的财产。民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因此,企业的贪腐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了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损失,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

2.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

从民法学的角度看,大多民法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追求利润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不能仅仅以攫取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为唯一的目的,而不管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这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涉及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所在。如果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这样的情况,自私自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将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对市场规律的有效运转也是极其不利。从这点来说,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分配就显得更为不利,企业高管作为企业管理层,本具有绝对的权力,控制着整个企业的运作,一旦其运用权力实施自己贪腐的欲望,对企业本身及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将是个重大的损害。

3.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

不管是企业高管以权谋私、贪图巨额财产,还是任人唯亲、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等,都是对企业有效运作的一种直接损害。企业运作不仅靠企业高管的控制权力与管理能力,更多的是需要广大员工一起努力创造出社会财富。一旦出现上述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不仅仅造成了企业权力的滥用,败坏企业形象,更会引起广大员工的不满,使员工劳动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从民法角度讲,企业运作讲究公平、机会平等,权力受到监督,互惠互利,而企业高管任人唯亲,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准则。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高管的绝对权力,必需建立健全企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分散企业高管的权力,从而形成权力的制衡局面,遏制个别人的贪腐行为。

二、民法视角下企业高管贪腐行为的原因

1.权力垄断与滥用得不到有效制约

在现行体制下,企业高管往往一人独揽经营与决策大权,对公司的大小事务了如指掌,在权力得不到制衡与垄断的情形下,权力被滥用,得不到制约,就会滋生腐败。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是用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其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功能,而这种功能的一个体现就在于能够对市场中垄断的权力加以及时制约与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加以惩处。企业高管的权力日益强大,得不到有效制约,主要是因为公司的法律监管缺位,不能够很好的发挥监管职能,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造成腐败盛行。此外,企业高管贪腐的行为代价过低,市场运行的准则及民法的基本准则对其遏制作用并不强烈,也是腐败盛行的重要原因。尽管查出有贪腐的行为,大多也是以罚款的形式加以惩处,但是这种惩处方式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腐败现象仍然很严重。

2.企业社会责任缺位

前述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极为不利,从中也可以得知,实际上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也跟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有很大关系。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是造成企业高管贪腐行为的局势不断上升的一个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创造企业财富,攫取最大限度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保护其他利益主体外的利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各个不同的企业理应承担社会中的不同角色,承担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原则上,学界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应当为社会市场经济考虑,积极创作社会财富,扶持社会各项经济事业的发展。而法律责任意味着企业经营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轨道内经营,不能够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要遵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经营,追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互助。伦理责任则要求企业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创造企业的伦理文化,各种企业行为应当符合社会的基本伦理。慈善责任则要求企业应当尽自己所能回馈社会,在社会上进行适当的慈善行为,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然而在目前,正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长期以来,企业只注重自身与个人的利益增长,而忽视了回报社会。责任的重担一旦卸下,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就会迅速扩大,以权谋私的行为就变得更加普遍。

3.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利益及相互制衡关系的一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形成企业清晰的利益机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也就是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制度越完善,监督力度越强,违法行为就会更多地被遏制;相反,如果治理结构存在制度缺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就有可乘之机。虽然形式上,国企一般也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界定了各自的权力,但事实上股东会不能按时召开,董事会尤其是“一把手”可凌驾于股东会之上,或完全操纵股东会,有的企业甚至不设股东会,监事会受董事会的控制,无法真正行使监督权,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不能发挥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为个别人把集体决策变为独断专行创造了条件,更为一部分人在企业资金使用、产品购销以及子公司管理等重要环节和重大事项上搞暗箱操作、大肆损公肥私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民法视角下如何防范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

1.强化法律监管与制约是重点

法律的功能不仅能够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行为准则,更能够防范现代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民法的功能在于为现代企业市场提供良好的公平公正的运行准则,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机制下,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调整企业市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民法是私法,重在保障公民个人的私权利,而对于企业中企业高管的强大垄断的权力则难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从这一点来说,民法尚不能够全面的对企业市场的行为发挥很好的监管与制约作用,其能够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但对于企业的贪腐行为则难以起到遏制的作用。这样,民法在现代企业市场运行中的作用将会受到冷落,因此要加强发挥民法的保障权利以及制约权力的功能效应,发挥其法律所特有的监管作用。一方面,要严格建立企业内部监管与外部法律监管相结合的体系,严格执法,限制企业高管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律赋予个人的监督作用,对企业高管进行监督,通过制约企业高管的权力,加强企业高管管理企业事务的透明性与公开性。最后,在强化监督与制约的前提下,要加强事后惩罚的力度,不仅仅要通过罚款的方式对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进行惩戒,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完善企业社会责任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高管以管理人员的形象做好企业社会责任的榜样。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树立诚信观念是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一个诚信的企业文化氛围,不仅仅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障,更能够对企业员工带来引以为戒的影响。另一方面要遵循社会的公序良俗,加快创建企业个人的职业伦理,从而不断加强企业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打消腐败观念。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其职务行为不但要符合各种法律规则、行为规范,还应符合职业伦理,即通常所说的职业道德准则。从民法角度来说,即是所谓的遵循公序良俗。特别需要重视的就是企业的高管人员,他们拥有强大的权力,并且肩负着重要的职务。因此,对其职务行为的要求自然要高一些。因为,企业高管的行为会对普通员工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因此,强化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高管的社会责任感,深化企业伦理教育的影响,对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将具有深远的影响。通过强化企业职工的个人行为伦理教育,使之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念,对于制约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运作不仅靠企业高管的控制权力与管理能力,更多的是需要广大员工一起努力创造出社会财富。一旦出现上述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不仅仅造成了企业权力的滥用,败坏企业形象,更会引起广大员工的不满,使员工劳动积极性大幅度降低。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高管的绝对权力,建立健全企业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分散企业高管的权力,从而形成权力的制衡局面,遏制个别人的贪腐行为。一方面要优化内部董事的结构,给予职工代表一定的比例,充分体现民主管理的特性;另一方面要合理分散股权,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在市场基本规律的运转下,民法的功能是保障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因此,为保障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就要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并从外部上不断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此同时,应当考虑给予职工一定的股份,使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相连,促使其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激励其去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尊重与发挥企业员工私权利的体现,能够形成与企业高管权力相制约。只有多方联动,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从而不断完善企业的高效运作。

综上所述,权力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的腐败。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正是印证了这一点。从民法视角来看,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既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更是一种滥用私人权力的行为。不管是以权谋私,还是任人唯亲、贪污腐化,都是在浪费公民私权利的一种罪恶表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也是企业法人结构机制的不健全,更是法律监督与制约功能的弱化,因此,从民法视角来看,不仅仅要加强法律的监督与制约功能,更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源头上整治企业高管的贪腐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市场的良好运作,完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秩序良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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