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个性化与社会统一--中国语境下的个性化问题_现代性论文

转型社会中的个性化与社会统一--中国语境下的个性化问题_现代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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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一书,提出与“工业社会”相对的“风险社会”概念,并将“个体化”看作风险社会的重要侧面。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和“个体化”等观点,主要以西方社会为基点,而我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尚需以中国社会特殊的时空条件为前提。本文结合贝克等学者关于风险社会及个体化的相关论述,讨论个体化在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呈现及其与公共性和社会团结的关联。

一、个体化:理论缘起与基本意涵

法国社会学奠基人涂尔干声称,社会学要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层面的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其所谓“关注社会层面的现象”当然不是忽视个人的存在,亦非否定个人自由,而更多地带有方法论的意涵。当然,这种立场和社会学初创时期的宏观社会背景相关,社会变迁、工业化、城市化等论题备受关注,而启蒙运动后,“个体”似乎不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不过,正因为涂尔干关注社会团结,他才十分警惕社会团结面临的挑战,如极端个人主义的威胁,因此,研究社会团结自然也就触及了个体化问题。涂尔干试图以社会决定论建构道德个人主义,不仅指明了现代性转变所牵连的核心问题所在,同时也在社会调控和深度自我两方面开启了有别于以往历史的样式。①

在某种意义上,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的张力始终伴随着现代性扩展的进程。埃里希·弗罗姆在1941年出版的《逃避自由》一书中指出,人的自由的增长过程具有辩证性特征,“一方面,它是一个力量不断增强,人日趋完善,对自然的支配越来越得心应手的过程,是理性能力与他人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但另一面,这个日益加剧的个体化进程又意味着孤独感和不安全感日益增加,也意味着个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地位,对生命的怀疑增大,个人的无能为力感和微不足道感也日益加深”。②因此,安全感的丧失与个人自由的增加相伴而生,人对此的本能反应不是选择自由,而是逃避自由,其表现是要么服从新的权威,要么以规避个性的方式寻求归属。

其实,弗罗姆所言的“逃避自由”的心理,毋宁说是“寻求安全”的心理。现代世界的“脱魅”(disenchantment)过程,逐渐从个人身上剥离了传统权威的外衣,人在精神上陷入焦虑无着的状态,或者,用米兰·昆德拉的话说,这是一种“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the unbearable lightness of being)。如果说涂尔干关心的是“社会”,那么弗罗姆关注的则是“人心”,前者表达了社会团结的困境与可能性,后者则揭示了个体渴求社会团结的心理根源。相比之下,涂尔干和弗罗姆是在“传统—现代”变迁的意义上讨论个体与社会的张力,而乌尔里希·贝克则是在“工业社会—风险社会”、“古典现代性—新型现代性”或“第一现代性—第二现代性”的意义上讨论个体化问题。

贝克所言的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是风险社会的一个侧面,因此,欲了解其关于个体化的观点,我们需先回顾一下贝克对风险社会的界定。在贝克看来,风险(risk)与早期的危险(danger)相对,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相关的一些后果,这些后果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预见的(如生态灾难、核泄漏)。风险社会不是现代性的终结,而是一种新型的现代性。在古典工业社会中,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而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了,从技术—经济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③而且,这种风险生产已经超过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全球现象,或者说,“从总体上考虑,风险社会指的是世界风险社会”。④

作为风险社会的一个侧面,个体化包括两重主要内涵。一方面,个体化意味着既有社会形式的解体,如阶级、社会地位、性别角色、家庭、邻里等范畴的日趋弱化。“个体化的主要特点在于它的后果。在文化生活中不再有什么集体良知或社会参照单位作为补偿。说得更概略一些就是,不再是社会阶级代替身份群体的位置,或者家庭作为一个稳定的参照框架代替了社会阶级义务的位置。对于生活世界中的社会性来说,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⑤在风险社会中,能够提供真理性支持的“立法者”(Legislator)已经消失或难以奏效,个体必须忍受永远的不利条件,去学习将自身看作行动的中心和自己生活的规划者。因此,有些矛盾的是,“在个体落入无意义的泥潭的同时,他们被抬高到世界塑造者的地位”。⑥另一方面,个体化意味着现代社会新的要求、控制和限制被强加给个体。在贝克看来,个体化并不意味着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选择自由,借此使个人更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更不意味着自治乃至自给自足。“要给个体化的含义做出最好的解释,应当从制度化的个体主义入手。制度化的个体主义表明,个体化不仅与个人的感受形式有关,而且还涉及现代社会的各种中心制度,譬如发展自我的必要性,摆脱集体规定性的必要性。”⑦“制度化的个体主义”意味着,“在现代生活中,个体在很多层面上会遇到下面这种挑战:你会脱离而且应该脱离家庭、宗族、宗教、出身和阶级这些旧有的纽带,过上自己的独立生活;你还必须在国家、就业市场和科层机构等制定的各项新方针和规则下做到这一点”。⑧

贝克分析了“个体化”的三个维度:一是解放的维度,即从历史规定的传统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二是脱魅的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三是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⑨相比较而言,前两个维度揭示了现代性变迁的一般后果——个体解放与安全感丧失的矛盾,亦即一种“不确定的自由”(precarious freedom)。第三个维度意味着现代制度划定了个体的思维和行动界限,个体并非摆脱了一切制度的束缚,而是需在新的制度环境中建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贝克的分析无疑是以西方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为背景的,也可以说,西方发达社会意义上的个体化建基于相对定型的社会,而对现代性的“后来者”(如中国)而言,社会转型与个体化同步发生,个体化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

二、个体化的中国表达

贝克所言的个体化状况在中国社会也有所表现,如年轻一代的反传统倾向,个人独立意识增强,个体在自由度增加的同时也陷入焦虑无着的状态,等等。但由于中西现代化道路不同,中国的个体化也迥异于西方。就发展道路来说,中国的现代化属“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现代化之初中西思想文化的碰撞异常激烈。五四新文化运动向传统文化发起猛烈攻击,意在寻求思想层面的革新,为学习西方扫清障碍,但这一过程也造成社会共同规范的破坏。另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也没有形成全国性的浪潮,农业社会、工业社会长期并存,时至今日,托夫勒(Alvin Toffler)所言“三次浪潮”在中国社会同时存在。这样,传统性、现代性、晚期现代性并存⑩下的个体化,必然与贝克所言的晚期现代性下的个体化有所不同。

除了贝克意义上的个体化之外,中国社会个体化的样态还植根于如下四种社会事实:自我主义传统、市场化改革进程、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以及互联网的兴起。

首先,在“群己权界”(11)的意义上,中国社会个体化之“个体”与贝克个体化理论中的“个体”有着显著区别。贝克所言的“个体化”之“个体”在“化”之前,是具有明确权利义务规定的个人本位的“政治人”,或者说,个人主义意识的觉醒先于个体化而发生。这种前提下的“个体化”仍然保持其个人本位价值观的连续性,且个人与家庭、团体、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清晰,这保障了个人在不确定性中寻求安全感的底线,亦即以赛亚·伯林所言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12)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之“个体”带有浓厚的“自我主义”(egoism)色彩。(13)一方面,伦理本位、差序格局中的“个体”,是边界模糊的亲缘关系或拟亲缘关系中的一分子,对个体而言,这种关系不仅营造了个人的生活边界,也是个人应对风险的资源依托;另一方面,伦理本位、差序格局往往与团体意识和公共观念相悖,因而,个人所依凭的关系网络资源的多寡或力量的强弱,内含了制造社会不公的可能性。

因此,与贝克所言的个体化不同,个体化的中国表达便是:家庭与关系网络而非政治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搭建了个人的本体性安全。但这种克服不确定性的基础是不牢固的,因为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支持不是制度上的赋权(empower),尤其在个体与公共权力发生冲突之时,家庭或关系网络的力量也难以发挥,而若依凭关系网络与公共权力结盟,便又造成徇情滥权的困局。而且,在市场化条件下,差序格局甚至由传统的共同体关系蜕变成利己主义的工具。(14)如此一来,在既没有强有力传统权威支撑,又缺少有效的制度化群己权界约定的情况下,中国社会个体化中的“个体”无疑处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之中。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推动了中国的个体化进程。改革开放前的城市单位制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在总体上将社会成员吸纳到组织化的生活中,这不仅使民众在经济上依赖于组织安排。也在政治上受到组织约束(尤其表现在组织对个体身份的证明),这种组织化生活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一起,模塑了民众的精神世界,甚至导致其“心灵的集体化”,而且这种集体化心态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依然延续。(15)而市场化改革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将众多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对诸多下岗失业人员而言,这不仅是组织纽带的断裂,也意味着生活世界的解组。即便在血缘关系更为浓厚的农村,也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使个人回归家庭,但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出现了“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现象。(16)

当然,我们还需要顾及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农民工群体兼具农村与城市的生活经历,但因其户籍身份的存在,他们即便生活在城市,也更多地依赖传统关系网络,或者说,他们本就是与其生活世界中的“传统”一同迁移到城市中来的。基于此,即便像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也具有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和个体化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城乡关系的特殊性和传统与现代矛盾交织的“压缩式现代性”(17)的存在,中国的个体化表现出有别于西方发达社会的特点:“去传统”又“依赖传统”。

再次,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也模塑了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制度不公、公共权力滥用、“运动式维稳”以及制度化利益博弈渠道的不畅通等因素,削弱了社会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人自危的消极心理,进而加剧了个体对家庭和关系网络的依赖以及对公共性投入的淡漠。这种作为制度性消极后果的公共性投入淡漠和前文所述的自我主义交织在一起,使得中国的个体化异于西方。正如阎云翔指出,除了和西欧个体化同受全球化和消费主义影响的共性外,中国的个体化“缺乏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古典个人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些西欧个体化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个体化进程依然停留在第一次现代性的解放政治的阶段”。(18)

最后,在中国社会,互联网对个体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加,而中国社会互联网的兴起基本与市场化改革和社会转型加速期同步而行,这与相对“定型的”社会的个体化过程有所不同。在贝克于1986年出版《风险社会》时,互联网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当时,个体的风险认知主要来源于切身经历。而对当前的中国社会而言,在风险激增(如环境污染、金融风险、动车事故)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快速信息传播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甚至可以说,个体的风险认识往往是在互联网信息的影响下形成的。而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便利性,并改变了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甚至生活方式。

互联网的兴起对个体化的影响体现为:首先,作为风险后果的灾难事件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异地的灾难也通过网络近距离地呈现在网民面前,而媒体为了吸引受众,也倾向于呈现和传播灾难信息,这都加剧了个体的风险认知。其次,以社交网站或网络社交工具为媒介的网络交往扩大了交往范围,但面对面交往并未因此增加反而可能减少。和面对面的交往相比,网上交谈、留言、传输文件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造成交往的工具化、表面化。即便网络社交日益频繁和广泛,但这种交往可能只是众多孤独个体的狂欢,而“在线的狂欢”却难以化解“线下的孤独”,甚至加剧了“线下的孤独”。再次,网民对互联网信息的“搜索转载”并将互联网视为权威的倾向,带来了矛盾性的后果:既渴望在不计其数的信息中寻找权威,又因为庞杂信息的遮蔽而难寻权威;既希望利用互联网建构自我,又在芜杂的网络信息中钝化了自我反思能力。进而,实际上,个体对互联网的依赖越多,其对个体生命意义或深度自我的渴求便越强烈。

综上所述,中国现代化路径和制度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体化”在中国社会表现出不同于西方的逻辑,也就是说,这种个体化不仅具有晚期现代性的特征,同时也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特点以及中国社会独特的时空环境交织在一起。

三、社会团结:个体性与公共性的联结

表面来看,个体化理论触及的是现代性发育中个体直面更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实际上,其讨论的仍然是社会理论的经典问题:社会团结何以可能,或者说,个体如何应对和处理其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在社会学中,“社会团结何以可能”这一问题,肇始于涂尔干,意即在现代性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中如何建构道德个人主义,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深度联结。

这一问题在中国社会表现得更加复杂:一方面,传统的自我主义观念与行为依然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的个体尚未真正生成;另一方面,传统权威与信念的式微又使得个体必须依靠自己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样一来,在风险与不确定性增加的现代性情境中,传统权威与现代个人(modern individual)均处在缺失状态,而新的社会团结纽带又尚待形成。基于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若要应对风险社会与个体化社会的复杂性,必然要承担起塑造个体性和社会团结的双重任务。

这里的“个体性”是规避selfishness的individuation,它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在个人层面,个人具有明确的主体意识,既包括思想觉醒意义上的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自己思想与行动的主人,也包括法律意义上作为公民的主体意识,即对一己之言行及后果有明确的基于法律的把握和权衡;其二,在社会关系层面,具有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的个体,须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个体之独立思想与权利意识,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独立个体之间的关系;其三,在制度层面,法律保护个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由,个体也相信法律能够捍卫自己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由。这种“个体”并不意味着摆脱一切强制,而是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强制。正如哈耶克所说:“并不否认强制性权力的必要性,而是希望对这种权力施以限制——亦即把这种权力局限在那些必须凭靠其他人来阻止强制的领域中,并且希望把强制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19)

塑造社会团结至少包括两方面任务:一是以共同性信念安顿个体心灵;二是个人与社会、私领与公域的沟通与平衡。其实,第一方面并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毋宁说是自晚清国门打开、西学东渐以来便逐渐出现的问题,至少可以将其溯源至1898年张之洞所言的“旧学为体,新学为用,不可偏废”、“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20)的主张,而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这一问题表现得愈加尖锐。虽然改革开放以前的共产主义教育表面上解决了以共同性信念安顿人心的问题,但却也遮蔽了个人的独立性,且这种信念也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进程而式微,而在信息全球化时代,共同性信念的达成愈显艰难。当前,在众多社会思潮中,无论新左派、民族主义或新儒家,在一定程度上都包含了对共同性信念的探寻,(21)而这种探寻依赖于对古今东西思想传统的深入研究,以实现一种“新启蒙”。

这种“新启蒙”的实现,除了奠基于思想探究外,还端赖实践意义上的个人与社会、私领与公域的沟通和平衡。后者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育个体独立性,而个体独立性需以公民个体之权利义务意识为依归,但为了克服可能存在的极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还需第二个方面,即建立公共性的对话和参与机制,或者说塑造公共性(publicity)。所谓“公共性”,根据李友梅等的界定,至少具有如下基本特点:作为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公共性”,指涉的是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和价值;从参与者角度看,指涉的是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公开讨论和行动中实现自己从私人向公众的转化;从参与程序角度看,关涉程序的公开、开放和公平,人们在平等对话中达成共识;从精神角度看,指涉个体基于理性与符合理性的法律而批判性地参与公共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价值取向的精神。(22)塑造个体性与公共性实为同一过程,不分前后与轩轾,因为“公共性”只有在众多个体参与公共活动的过程中才能达成。

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塑造以及二者的深度联结,也许难以以西方为依据,这既因为我们与西方有着不同的思想传统和发展道路,还因为中国的崛起激发了提升文化自主性的需求,而且,全球化也催生了保护文明特殊性的时代课题。或许,选择“现代化而非西方化”道路的中国,有赖于中国“三种传统”的磨合与交融。这三种传统是:儒家传统,其精髓是仁爱;毛泽东时代形成的平等与参与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对于市场经济的信念和对于自由的追求。(23)这三种传统分别关涉共同性价值、人际关系以及个人自由的议题。当然,三者如何融合共处,沟通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具体路径为何,是十分复杂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四、结语:个体性即公共性

对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言,社会生活个体化与不确定性增加不完全是风险社会理论所言的工业化进程的后果,而且还受到本土传统与现实状况的影响,尤其是自我主义观念与行为、市场化改革进程、转型期的制度环境以及互联网的兴起等因素,模塑了“个体化”的本土特征。矛盾的是,在愈需要个体自我依靠时,个人却往往只能通过家庭主义或关系主义化解风险和不确定性,这进一步限制了独立自主的个体性的形成。

塑造个体性绝不意味着容忍极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而是建构具有独立思想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个体,其形成端赖于公共性的培育,因为惟有个人走出私人领域、开展社会互动、参与公共生活,才能逐渐养成群己权界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性即公共性。在中国社会,应对个体化挑战的目标,是达成一种新的社会团结,这必然包括塑造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任务,且个体性的延展应成为社会团结的题中之意。

百余年前,中国思想启蒙的先驱严复先生,将斯宾塞的《社会学研究》(The Study of Sociology)译作《群学肄言》,将“社会学”视作以“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为志趣的启蒙经世之学,(24)也将其与沟通个体性与公共性、增进民族凝聚力的时代任务相连。时至今日,虽然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已迥然异于往昔,但社会学所内含的启蒙与经世精神仍显重要。在塑造个体性与公共性并推动二者的深度联结上,社会学虽力有所限,但责无旁贷。

注释:

①参见渠敬东《涂尔干的遗产:现代社会及其可能性》,《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②[美]弗罗姆:《逃避自由》,刘林海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第27~28页。

③U.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1992,pp.12~13.

④U.Beck,World Risk Society,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p.19.

⑤U.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1992,p.129.

⑥U.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1992,p.136.

⑦[德]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路国林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9页。

⑧U.Beck and E.Beck-Gernsheim,Individualization:Institutionalized Individualism and Its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London:Sage,2002,p.11.

⑨U.Beck,Risk Society:Towards a New Modernity,London:Sage,1992,p.127.

⑩笔者曾将这种状况概括为“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矛盾共生”,参见王建民《中国社会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矛盾共生》,《社会科学评论》2007年第2期。

(11)严复先生曾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On Liberty传神地译为“群己权界论”。

(1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70~179页。

(1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14)肖瑛:《把个人带回社会》,载应星,李猛编《社会理论:现代性与本土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267页。

(15)参见郭于华《心灵的集体化:陕北骥村农业合作化的女性记忆》,《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佟新《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卢晖临《集体化与农民平均主义心态的形成——关于房屋的故事》,《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

(16)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60~261页。

(17)马杰伟:《酒吧工厂——南中国城市文化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页。

(18)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376页。

(19)F.A.Hayek,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8,p.23.

(20)张之洞:《劝学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6页、第130页。

(21)参见马立诚《当代中国八种社会思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22)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3)甘阳:《三种传统的融会与中华文明复兴》,载《文明·国家·大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第27~32页。

(24)参见严复《译群学肄言序》,载《群学肄言》,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vii-viii页;严复:《原强》,载《严复文选》,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第1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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