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代理制度探讨综述_代理问题论文

我国现行代理制度探讨综述_代理问题论文

关于我国当前代理制问题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代理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改善市场流通秩序,建立新型的工商关系,内贸部把推行代理制作为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决定近期先在钢材、汽车两个行业试点,然后逐步进行推广。代理制成了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热点话题,本文就代理制讨论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代理制的定义

对代理制的定义,认识是比较一致的,大家认为:代理制是指流通企业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与生产企业订立代理协议,取得商品销售权,从而形成工商之间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来衔接产需,组织商品流通的贸易形式。在定义中突出了合同契约、销售权和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而对代理的具体形式在定义中不加描述,这主要是根据国外的经验,不同商品、不同企业代理的的形式不同,也是便于我国代理制推行初期在更大范围内使工商企业之间能够根据双方意愿选择不同的代理形式。而代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定价权属代理商,还是属被代理的生产企业由他们采取的代理形式决定。

二、关于实行代理制的条件

一部分人认为我国实行代理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提出了三点理由:1.从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协作的角度看,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生产者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获取最大的利益而产生了生产与流通的社会分工以及在分工基础上的协作。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商品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个生产企业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既要搞生产又要搞流通,显然已力不从心。现在很多生产企业搞自销,是对过去计划体制下的流通垄断的一种挑战,搞一段时间,工厂就会发现这样持久下去不行,经济上是不合算的。2.由于我国近几年来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大型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走在了前列,成为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制度完善的市场主体。企业对生产、销售、价格都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为实行代理制打下了基础。3.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目前面临困境的现实来看,很多人认为现在是推行代理制的最佳时机。近两年来随着我国治理通货膨胀工作的深入,国家继续实行从紧的宏观经济政策,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生产企业特别是物资生产企业库存大量积压,资金拖欠严重,产品自销困难。与此同时,物资流通系统购销额和市场占有率都大幅度下降,并且第一次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在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先推行代理制就具备了客观条件。生产、流通双方在追求超额利润的幻想被打破后,转而谋取平均利润,从而工商之间的新型关系代理制得以形成和维护。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目前商品经济虽然得到长足发展却远不够发达,生产力水平较低,整个国民经济是在总体上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下运行。当前生产企业特别是物资生产企业面临的困境是暂时的,一旦市场好转,在追求超额利润的诱使下,自销又会转土重来,在我国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代理契约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他们认为当前我国还缺少代理制生存的条件即商品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的宏观经济环境,而目前少数已有代理关系的工商企业,对产家来说是权宜之计,对商家来说是失去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垄断地位后的单相思。

三、关于代理制的形式

国外传统的商品代理形式一般是代理商受制造商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比例提取佣金,代理商不代垫货款,对商品没有所有权,不承担市场风险,对商品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在这种代理关系中,制造商占主导地位,代理商处于辅助地位。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状况的改变,国外代理制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变化中。大部分人认为在我国代理形式应该丰富多彩、不拘一格,工商之间可以根据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采用以下三种代理形式:

1.生产企业给予流通企业销售代理权,双方每年商定一个代理量,按流通企业的要求分批发货,生产企业按批量大小分档次给予价格优惠,流通企业按照商定的方式分批支付货款,市场风险主要由流通企业承担,商品价格在出厂价的基础上经双方核定的幅度内由流通企业决定。

2.流通企业充当市场的中介人(代理商),生产企业按照流通企业返回的需求信息确定商品销售价格,流通企业根据销售额的大小按一定比例取得代理佣金,商品在售出前所有权属生产企业,但流通企业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权,市场风险主要由生产企业承担。

3.生产企业根据流通企业的货单提供货源,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在规定时间内由流通企业回笼货款,提取代理佣金,不能回笼的部分由流通企业以优惠价买断,商品价格在出厂价的基础上经双方核定的幅度内由流通企业决定,流通企业买断前的风险由生产企业承担,买断后的风险由流通企业承担。

第一种形式目前实践中被采用较多,但带有明显的经销性质,往往因资金的限制,代理量难以扩大。它适用于工商建立代理关系的初期和市场紧俏商品的代理。未来主要的代理形式将向第二种、第三种发展,第二种适用于生产企业参股或控股流通代理企业,或者生产企业长线积压商品、新产品的代理。特别是第三种代理形式,它形式灵活多变,风险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共担,是代理制走向成熟以后普遍采用的形式。

四、关于代理制的内容和功能

在讨论中大家比较一致认为代理制作为一种商品营销形式之所以得到不断发展和推广,主要是代理制所涉及的内容在确认过程中具有积极的功能。

实行代理制首先碰到的内容是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确定。生产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流通企业作为代理商,流通企业为什么样的制造商代理商品,在制造商和代理商的选择过程中就体现了代理制具有优胜劣汰、开拓市场的功能。首先要论证生产企业有没有信誉、商品价格有没有竞争力,商品质量是不是过关,不能给假冒伪劣商品代理。其次论证流通企业有没有信誉,是否具有销售渠道和促销能力。代理制开拓市场功能在于建立代理关系的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能够做到优势互补。

代理制的另一个内容是商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实行代理制商品的销售价格是稳定的,它由生产、流通企业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大幅度地随时变动。因此具备了平抑物价的功能。在当前通货膨胀的形势下,代理制对协调工商关系、平抑物价、避免生产企业随意定价以及流通企业层层加价情况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代理制还有一个内容是服务。一个代理商售出商品之后还应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贴近用户,扩大代理。因此代理制具有强化服务的功能,从而解决目前商品售后服务质量差,生产、流通企业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关于实行代理制的障碍以及改进的建议

我国实行代理制的障碍以及消除障碍的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1.对代理制的认识不足。代理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生产、流通企业对代理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知之甚少。因此,目前在理论上要抓紧对代理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在舆论上要进行宣传,特别是一些实践的成功经验,以消除对代理制的模糊认识。

2.产权关系仍未理顺,政府干预过多,代理制在实施过程中有“拉郎配”的可能。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仍未理顺,政府干预迹象明显,生产、流通企业还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会出现“拉郎配”现象。因此,李岚清副总理指出:政府在推动代理制试点工作中,主要是制定政策,从方向上引导和推动,再就是总结经验,不要老是想着去审批什么,特别是那些不规范的审批更不能要。

3.“三角债”严重、企业资金短缺。当前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都为“三角债”伤透脑筋,企业间的拖欠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在实行代理过程中,生产企业希望找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流通企业做代理商,而流通企业受自有资金和贷款规模的制约难以扩大和深化代理关系,使代理制举步维艰。因此要加快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比如将骨干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金融企业组成综合商社式的大型企业集团。再比如通过内联外引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集中资金和力量,形成较大规模的整体优势。要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在代理制的结算方式上建议银行采用信用证结算,以保证代理制不受货款拖欠制约顺利发展。

4.流通秩序混乱,市场分割。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刚刚确立,市场法规还不健全,致使市场的流通秩序混乱,出现了人人经商的局面。如只有30万人口的石堰市就有5600家汽车经销商,湖南一个市,市区个体户经营钢材的就达104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观念严重, 市场被分割,全国统一市场尚末形成。因此,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大力整顿市场秩序,流通企业要努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营销网络。对生产企业来说在选择代理商时首先应考虑区域代理商。

5.法律滞后,使代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我国只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中对代理制度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末能涵盖商业代理的行为。因此迫切需要一部《代理法》来规范代理行为,特别是商业代理行为,为代理制保驾护航。

对代理制的讨论,见仁见智。但有一点已成共识:代理制作为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在我国未来的商品营销方式中将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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