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男女结婚年龄浅析_唐朝论文

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嫁论文,唐代论文,年龄论文,男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迄今关于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论著不少,但是,关于唐代婚姻年龄的实证性考察却很少。一般的著作仅仅根据官方偶尔留下的一些零星记载考察古人的结婚年龄,也有一些学者试图作统计分析,但是在样本的选取上常有捉襟见肘之虞。(注:如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北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采取了71个样本,从地域、时间分布上对妇女婚龄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作者以7个道的婚龄记载,试图作地域方面的比较说明,但即使是河南道、河东道作为有确切婚龄记载最多的两个道,也仅有8个样本。由于样本的缺少,很难说得出的结论具有代表性。该书还采用了李树桐的研究成果,用18个样本(13个皇帝及5个知名人物)对男子婚龄作了初步探讨。因所选人物都是社会上等阶层,数据也略嫌单薄,其结论还是难以有说服力的。)因为统计分析中,采集一定数量(即具有足够的样本)和质量(即数据准确)的样本至关重要。(注:李斌城先生等的《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列有一个唐代妇女婚龄统计表,计有婚龄记载的数据158条,仅记载笄年结婚的数据146条,云出自《唐代墓志汇编》。但为著述体例所限,未展开分析和考证。)

本文扩大了资料的搜集范围,从5000余方墓志中整理出部分准确可靠的样本资料,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唐代妇女的初婚年龄兼及男子的婚龄进行新的探讨,以期推进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文献中所见唐代婚姻年龄

男婚女嫁是人生的大事,古代婚嫁在理论上要依据儒家的礼法,故《周礼·地官·媒氏》中提倡的“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注:《周礼注疏》卷一四,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历来是儒者讨论婚嫁年龄的基础。但是这个结婚年龄显然偏高,不符合古代历史的实际。即使是在近代,男子30岁、女子20岁结婚也算比较晚。因而自古即有人对这个规定持怀疑态度。《孔子家礼》记载鲁哀公问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闻《礼》,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岂不晚哉?”孔子解释说:“夫礼言其极,亦不为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矣。”(注:《周礼注疏》卷一四,第362页。)可见男30岁、女20岁只是婚嫁的年龄极限,过此当被认为是大龄结婚了。

《周礼注疏》广引汉唐诸儒的讨论及见解,对孔子的说法,赞成者有之,如王肃认为,如果男子30岁、女子20岁还没有结婚的话,“不待礼而行之,所奔者不禁”,“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家”;反对者亦有之,如有人引《春秋外传》说勾践为了复仇,乃令男子20岁、女子17岁结婚,以增加人口的繁殖,此点“足明正礼男不二十娶,女不十七嫁,可知也”(注:《周礼注疏》卷一四,第362页。)。

汉唐之间男女婚嫁年龄如何呢?汉朝初年规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汉书》卷二《惠帝纪》,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2页。)。显然,这是鉴于汉初人口稀少而出于鼓励人口生育的目的。根据近人搜集零散史料的考察研究,汉代男女早婚的现象比较普遍,大体男子的初婚年龄在14-20岁之间,女子在13-16岁之间。(注: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页。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三章,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也有人根据《华阳国志》几位魏晋以前人士的统计,认为汉代末年女子的婚龄平均为17岁,男子则在20岁以上。(注: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页。)北周武帝规定“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以时婚嫁”(注:《周书》卷五《武帝纪》,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7页。)。据推算,这个时期男女的婚嫁年龄当在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左右,与汉唐相比,可谓早婚。(注: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第245-246页。)

文献中关于唐代婚龄的直接材料,也比较稀少。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曾经将人口年龄作了一个划分:“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注:《旧唐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45页。)不独男子、女子的年龄分组均称丁、中、小、黄,而且似乎年龄划分也整齐如一,实证的例子如敦煌吐鲁番户籍中有丁女、中女、小女等说法,可见女子虽然不服役,其实际年龄分组也同于男子,不过这不影响男子结婚较女子年龄稍大的事实。例如唐太宗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5岁以上。《通典》记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二月诏云:“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注:《通典》卷五九《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中华书局校点本,第1676页。)《唐会要》卷八三对此诏记载比较完整:“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粤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注:《唐会要》卷八三《嫁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09页。)由此可以看出,唐太宗将婚嫁情况作为考核官吏升降的标准之一,其为增加人口而鼓励婚育的政策与汉初如出一辙。

唐代人口到开元年间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根据官方统计的数字,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国有3041871户、12351681口;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则达到7861236户、45431256口。(注:参见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冻国栋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但是,开元时期对于男女婚龄的规定,仍然偏低。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二月,唐玄宗敕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注:《唐会要》卷八三《嫁娶》,第1811页。)这里,唐玄宗仅规定了最低的年龄限度,即男年15岁、女年13岁就达到了结婚的合法年龄,并非意味着到了这个年龄必须结婚。因为唐朝人认为从生理上来说,“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注:《新唐书》卷一四七《李叔明传》,参见《通典》卷五九《嘉礼四·男女婚嫁年几议》,第1675-1676页。),这虽然是在重复鲁哀公问孔子的说法,但是至少可以看作是当时人对于男女婚育年限的认识。

总之,文献上关于男女婚龄的记载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是法定的婚姻年限,第二是儒家经典中关于男女婚龄的记载,两者有很大差异。当然,古人实际的婚嫁年龄也不能只看官方的规定,而是要去统计和分析类似墓志记载中的那些个性化的资料。

二、墓志中所见唐代女性婚龄

唐代墓志是研究社会史的珍贵资料。大量的墓志记载了一些普通人物的生平状况,特别是其生卒年龄和婚嫁年龄的资料确凿而具体,加之墓志数量较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样本分析上对于数量的要求。本文所用资料出自《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注: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其婚龄数据有比较具体确切的,也有比较模糊的。

在《唐代墓志汇编》辑录的3600余件墓志中,经过我们逐一梳理,找出了有婚龄记载的样本总数为375例,模糊记载181例。这181例包括:初笄51人,成笄1人,初笄之始1人,殆将笄岁1人,殆越笄年1人,逮乎初笄1人,逮笄1人,登笄3人,二十余岁1人,方及笄年1人,副笄1人,笄5人,笄初2人,笄冠1人,笄之岁1人,笄年(岁)39人,笄年初始1人,笄缨之岁1人,笄(作动词,意为出嫁)1人,笄总2人,及笄17人,及笄之齿1人,及未笄1人,既笄18人,既笄之后3人,既及笄3人,近笄之齿1人,年逮初笄1人,年登笄栉1人,始及笄1人,始昇笄1人,弱笄1人,弱笄纵冠1人,始(登)笄4人,同笄1人,脱笄1人,未(登)笄3人,幼笄2人,逾笄1人,自笄1人,总笄1人,纵笄1人。有确切婚龄的194个样本,其年龄分布如下(见表1):

表1

年龄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人数

2

3

11

13

21

24

22

30

24

10

年龄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5

41

人数

8

9

1

 5

4

 2

1

 2

1

1

从年龄分布中可以看出,15-19岁出嫁的妇女最多,有121人,占总统计人数的62.37%。第二个集中年龄组是13-14岁和20-22岁,分别为24和27人,各占12.37%和13.92%。13岁以下当属于早婚,共有5例,比较晚婚的为23-29岁年龄组共15例,30岁以上异常晚婚的2例。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收录了1564件墓志,从中整理出记载有妇女婚龄的样本共105例,模糊记载52个。这52例分别为:妙年1人,初笄13人,当笄1人,笄2人,笄初1人,笄冠1人,笄年12人,笄年已往1人,及笄5人,既笄8人,将及笄1人,年未及笄1人,始(初)笄3人,穠李之年1人,自笄五稔1人。《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有确切年龄记载的样本有53个,其年龄分布可以表示如下(见表2):

表2

年龄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人数

3

3

3

6

3

3

8

7

年龄

19

20  21

22

24

25

32

36

人数

4

3

4

1

2

1

1

1

由于整个样本数量比较少,很难作具体的分析,但是,直观上可以看出14岁和17-18岁的人数比较多;30岁以上和11-12岁的人数比较少。这都符合表1的分析结论。

如果我们把《唐代墓志汇编》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两书提供的数字进行综合考察,则共得到有妇女婚龄记载的样本480例,其中233例为模糊记载。有确切婚龄记载的247例样本,其年龄分布可以列表如下(见表3):

表3

年龄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人数

5

6

14

19

24

27

30

37

28

年龄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以上①

人数

13

12

10

1

7

5

 2

 1

2

4

①包括32岁1人,35岁1人,36岁1人,41岁1人。

根据表中247例样本数据可以看出,唐代女子出嫁的年龄表现出如下分组特征:以18岁为最多(37例),占247例总样本的14.98%,15-19岁为大多数唐朝妇女心中的最佳婚龄,在这个年龄段婚嫁者有146人,占统计人数的59.11%。其次的结婚年龄在13-14岁年龄组(33例)和20-22岁年龄组(35例),各占总统计人数的13.36%和14.17%。这样,13-22岁结婚的妇女(214例)占了所有样本的86.64%以上。唐朝人心目中的早婚年龄是11-12岁,超过23岁结婚的女子被认为是晚婚。其中尤其以30岁以上结婚为罕见,仅占总统计人口的1.62%左右。

墓志中常用“笄”这样的模糊语言表示妇女出嫁的年龄,《唐代墓志汇编》及《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我们找出了233例以“笄”字表示年龄的例子。“笄”本是指古代盘头或别住帽子用的簪子,引申意义为女子可以插笄的年龄,即成年。《国语》卷一六《郑语》记载了一个古老的传说:“漦(龙的涎沫)流于庭,化为玄鼋,以入于王府。府之童妾未既齿而遭之,既笄而孕,当宣王之时而生。不夫而育,生物惧而弃之。”这里的“笄而孕”就是说女孩到发育成熟即成年的年龄,由于幼年被龙漦化的玄鼋接触过,没有结婚就怀孕了。或认为笄年、登笄、既笄、逮笄、成笄、初笄、始笄等一般表示15岁;及笄、弱笄、幼笄、将笄、近笄、副笄等表示14岁(注:详见李锦绣等《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第三章,第二节《婚姻》,第248-249页。)。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论,准确地说,笄年应泛指女子成年阶段,表示女孩已经发育成熟,可以结婚了,因此不能把它固定地理解为某一具体年龄。就唐代的情况而论,略举墓志中的事例如下。

表4

序号

出处

  年龄(岁)  史料举证

1

 贞观057

  18刘氏“夫人……二九早笄,聘归陈氏”。

2

 显庆153

  12夫人“笄将二六,即与郭氏结姻,二七之

  年,遂便入室”。

3

 天授026

小于17

 张氏“初笄之岁,方候三星;鸣凤之辰,

  言从百两;年十有七,托嫔君子”。

4

 元和086

  18夫人(向氏)“初笄之年,礼聘君子,尔来

  十八年……以元和十年九月十五日终,享龄

  三十六”。

5

长庆011

  16 房敬“嗟夫人十六龄矣,尊夫人字而笄之,

  许妻于我”。

6

大中122

  17 陈夫人“自孩提至笄年,不履堂阈”,“夫人

  归予八年……夫人年廿五,大中十年二月廿一

  日寝疾”。

7

咸通060

19左右

杜氏“自笄年入于孙氏之家,逾二纪矣……

 (亡年)四十有三”。

8

大顺003

  16李氏“年十六,笄于弘农尚书杨公”。

9

续元和060

19夫人“笄年十有初九,适事陇西郡王府君”。

10

续显庆016

12元万子“初笄二六,作嫔三九”。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材料。第1例的笄年为18岁,第5例为16岁,第7例的杜夫人结婚逾二纪,即超过24年,她是43岁去世的,则笄年是十八九岁的样子。第9例明确地说笄年为19岁,第10例中的笄年是12岁。可见,笄年只是泛指女孩成年待嫁的状态,从12-19岁都有,未必一定是14、15岁。作为个案考察,我们不能把笄年一概说成15岁,但是,作为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假设绝大多数情况下笄年为15岁。

值得注意的是,古人使用笄年的概念还透露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订婚与实际结婚中间往往还有一段时间间隔。如第3例“初笄之岁,方候三星”是说初笄的年龄订婚,结婚则是在17岁。第4例也是“初笄之年,礼聘君子”,“礼聘”谓纳聘财订婚,并不是结婚,18岁才结婚。第10例12岁成人,27岁才出嫁。唐诗中有“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注:《李白集校注》卷四乐府《长干行二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十五许嫁者,二十移所天”(注:《李白集校注》卷六《去妇词》。)这样的诗句,给我们的感觉是,14岁的女孩结婚尚早,羞颜未开。15岁的少女可以许配给人了,但等到大约20岁才过门出嫁,从许婚到结婚之间有一段时间差,墓志中可见史例如下。

表5(注:前六条资料出自《唐代墓志汇编》,后面二条出自《唐代墓志汇编续集》。)

序号

出处

 史料举证

1

 显庆153

夫人“笄将二六,即与郭氏结姻,二七之年,遂便入室。”

2

 开元328  “弱龄受聘,慈父光配,适于陶君。廿辞家,洎兹三载。”

3

 天宝222  “嫁而疾,七十有一日,终于家……痛其未成礼于夫之门。”

4

永贞002

“年十九,归于府君,肇自笄年,嫔于卢氏。”

5

长庆011

“嗟夫人十六龄矣,尊夫人字而笄之,许妻于我(通过计算,

 可知为公元815年)。纳采后数月,不幸而尊夫人弃养……至

 元和十三年(公元818年)四月,始获亲迎于济源县。”

6

咸通040

“外姑与太夫人为中表善,始抚腹期为二亲家……大中七年,年

 十八,余冠有二岁,先君率太夫人征金陵舅如约。”

7

续长庆001  所痛者季女尚笄而未行。

8

续长庆016  夫人韦楚和(公元799-825年)“年廿五,长庆二年(公元82

 2年)二月归于我……春秋廿有七,纳吉问名者,凡五载”。

从以上资料中可以看出,这个时间差有长有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大体在两三年之间。例如第一例中,12岁订婚,14岁才过门,“笄将二六”中的“笄”就是指女孩成人的意思。第二例中弱龄受聘与20岁“辞家”也是分开来叙述的。第三例的“嫁”表示已经有了婚姻关系,但是既然没有到夫家去成婚,这个“嫁”最多也只能算结婚的法律手续已经齐备(古代就是聘礼与婚书之类),还是没有过门成婚。第四例的“笄”与“婚”也差几岁。第五例中笄年订婚,出嫁在三年之后。第六例为指腹婚。第七例中“尚笄而未行”中的“笄”乃指成年订婚、“行”指出嫁成婚也很清楚。最后一例中的韦氏25岁结婚,27岁已去世,可是她“纳吉问名者,凡五载”,是订婚在正式结婚之间相差三年。

三、唐代男子婚龄与晚婚问题

男子结婚年龄往往比女子出嫁的年龄更缺乏资料记载,但是,墓志中有大量夫妻双方生卒年可考的资料,可以知道男女双方的年龄差,如果恰好有女方婚龄可考的话,就为推断男子的结婚年龄提供了线索。本着这一原则,我们试图从5160余件墓志中检索出有效样本41个。当然,墓志中也有直接说明男子婚龄的情况,如《唐代墓志汇编》中《唐裴氏子墓志铭并序》中,裴承章“年十八,娶扶风窦氏”(注:《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08,第1953-1954页。)。这41个样本包括只有男子婚龄记载的样本3个。列表如下(见表6)。

表6

①墓志中写到“笄年十九岁”,此处当作19岁。

表中关于男子的婚龄有两种数据,一是有确切婚龄记载的22例样本,二是只知道女子结婚的模糊年龄“笄年”。假如我们把笄年暂定为15岁,那么就有可用样本41例,41例样本中结婚年龄分布可以列成表7。

表7

年龄

11

14

16

17

18

19

21

22

23

24

25

人数

2

1

2

4

2

2

2

5

2

3

1

年龄

26

27

28

30

31

32

33

39

41

44

人数

1

1

2

3

1

2

2

1

1

1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男子的婚龄散落于11岁至44岁之间,并不集中于某个年龄段。但是17岁至30岁的样本共有28例,占41例总样本的68.29%。所以我们可以认为17岁至30岁为适婚年龄;16岁及以下的占12.2%,31岁以上的占19.51%,其中31至39岁占14.63%,40岁以上的仅占4.88%。进一步说,16岁以下与40岁以上总共占17.07%,而82.93%的男子在17岁至39岁之间完婚,其中尤以17-25岁完婚者为最多,占总数的一半。

仔细分析表中的数据,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出,丈夫年龄比妻子大10岁以上的样本有13例,这些男子年龄几乎都在30岁以上,30岁以下的只有3例,30岁以上的有10例。而这些老夫少妻的婚姻关系中,妻子年龄都比较小,除一例妻子是28岁外,其余妻子都在19岁以下。

如前所言,唐玄宗在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的诏令中的规定,把太宗时期的婚龄进一步降低,女性婚龄由15岁降低到13岁,男性由20岁降低到15岁。我们可以以734年为界对婚龄作分段考察。在妇女的出生年和婚龄具体可考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妇女的结婚年,将《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有关妇女婚龄的247例样本作一考察,其中可用样本186例。统计得出,在734年以前结婚的妇女的样本共有113例,平均婚龄为17岁;在734年以后结婚的妇女的样本共有73例,平均婚龄为19.26岁;前后有2.26岁之差。对男子的婚龄方面,可用样本为41例,统计得出,在734年以前结婚的男子的样本共有20例,平均婚龄为22.55岁;在734年以后结婚的男子的样本共有21例,平均婚龄为25.62岁;前后有3.07岁之差。

可见实际情况与官方规定恰恰相反,男女结婚年龄不降反升,这说明由于某些原因,使得这条诏令在实际生活中并未产生什么影响,统治者发布这条诏令的初衷并未实现。这也许可以用白居易的诗《赠友五首》来作答:“三十男有子,二十妇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注:《白居易集》卷二《讽谕》,中华书局1979年版。)白居易(公元772-840年)所处的时代正是唐中后期,社会离乱之际,正常的婚姻嫁娶,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安史之乱以后社会的动荡不安影响到民间的婚嫁生活,使得婚龄不降反升,出现了与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的趋势。其实,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早婚、晚婚的事例中就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礼制上的种种规定并未得到严格遵守,大多数人都是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婚龄的。

墓志中所见男女结婚比较晚的资料,要从多方面分析。比如男子不是第一次结婚,而是续弦乃至三娶,凡是这类情况我们都加以排除。又如,唐代中下层官吏因为奔竞于仕途或者经济上的原因一般结婚较晚,他们当中很多人在年轻的时候有姬妾,从墓志中可以看到不少男性未婚有子的事例。比如,萧弘愈(公元840-867年)“年尽二十八,官止协律郎……公未婚,有侍巾之子曰满,年九岁,俊秀惟肖,可为父后”(注:《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43,第2411页。)。中唐时期大思想家、文学家柳宗元(公元773-819年)在发妻杨氏亡殁后,一直没有正式续娶,但有几位夫人与他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注:参见孙昌武《柳宗元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1页。)由于唐代的门第观念依然盛行,很多男性都是在考中进士或取得一定的官职从而具备攀婚高门的资格之后,才正式结婚的。因而在当时,男性在三四十岁时结婚似乎是很自然的事情。(注:参见张国刚《墓志所见唐代妇女生活探微》,《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生活中大龄女士晚婚的原因,也许可以从某些个例来分析。例如有某位梁氏女子32岁结婚者。《唐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前兼彭州别驾御史大夫孙公夫人梁氏墓志铭并序》云:梁氏(公元836-870年)“年卅二,归于乐安孙公大夫”,三年以后就去世。梁氏的家境并不差,“严考叔明,皇摄濮州刺史,御史中丞……夫人即府君第十女也。即天水郡君之出”(注:《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64,第1083-1084页。)。而孙某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为官。我们推测,梁氏在娘家生活到32岁才为人续弦,决非近代女子“高不成低不就”所致,而是另有原因。从梁氏过门3年就病故看,很可能是因为她体弱多病而错过了适龄婚嫁。

又如《大唐太子典设郎郑公故夫人崔氏墓志铭并序》中的崔氏(公元689-755年)36岁结婚。崔氏是博陵人,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以67岁年龄去世,墓志说她“自归于郑氏,卅一年,克勤闺门,夜如一”(注:《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天宝111,第663页。),其到郑家为妇已经是36岁了。从“自归于郑氏卅一年”的措辞给人的感觉看,崔氏归于郑家,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婚姻而是再嫁。妇女改嫁与男子再婚不同。男子再婚一般都加以记载,而妇女改嫁,即使在并不太忌讳再醮的唐代,后人也未必愿意在墓志中把死者有再嫁婚史之事作明确记录,致使我们有时难以察觉。

当然,晚婚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原因,赵守俨先生通过对史书、笔记、诗文和敦煌文献中记载唐代婚礼的材料分析得出,唐代婚礼仪节之繁,贺客之众,勒索之甚,即以中人之家而论,举办一次婚礼,也难免倾资荡产,这就无怪乎影响到男女的婚嫁,甚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注:参见赵守俨《赵守俨文存》,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0页。)另外,白居易的诗也把晚婚归结为经济的原因:“红楼富家女,娇癡二八初……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注:《白居易集》卷二《讽喻》,中华书局1979年版。)唐代士大夫帮助亲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帮助孤弱的侄女或外甥女婚嫁。(注:参见张国刚《唐代家庭与家族关系的一个考察》,《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7页。)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没有亲友帮助的人家,其家道衰落后,子女的婚姻会受到影响。

不仅晚婚是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所造成的,女子早婚也大多与父母亡故或者家道中落有关。《唐开府仪同三司试太常卿秦公夫人平昌孟氏墓志》云:孟氏(公元?—779年)“年未及笄,来归茂族”。一般父母总舍不得让孩子过早离开自己,孟氏还未成年就出嫁了,是因为她父亲孟皓,“不幸早世,夫人年当稚齿……宗党之掬,育于季父”(注:《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元019,第746页。)。叔父将侄女早早出嫁,主要是为了实现哥哥留下的遗愿而已,毕竟与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感情有所不同。

另外,礼制中“居丧不婚”的规定,也是造成某些人晚婚的原因之一。唐制,居父母丧及夫丧均为三年,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二月诏:“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妻丧达制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注:《唐会要》卷八三《嫁娶》。)唐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若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注:《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居父母夫丧嫁娶”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可见在倡导孝亲观的文化土壤中,居丧不婚被视作天经地义,而长达三年的守葬期往往就会造成适龄男女的婚期被推迟。

我们以上只是依据唐代墓志资料对于男女结婚年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数据分析,当然分析的样本还是比较少。然而我们毕竟可以对唐代的婚嫁年龄有了一个基本认识:男大女小是基本模式,女子结婚的高峰期集中在13岁到22岁,男子结婚的高峰期为17岁至30岁;一般女子笄年订婚到过门出嫁之间会有两三年的间隔,而夫妻之间男大女4-8岁为常见;男女婚嫁推迟主要是经济原因,但是,结婚前男子普遍有妾等性伴侣,使那些奔竞仕途的官员有可能推迟结婚,他们取得功名后常有老夫少妻现象。我们不敢说这些结论都全面正确,只是希望能够为考察唐代婚姻状态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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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男女结婚年龄浅析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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