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历史与现实_抗日战争论文

日本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历史与现实_抗日战争论文

日本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历史与现实,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赔偿责任论文,现实论文,战争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3)04-0422-06

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地位、恢复主权的前提,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在1931年至1945年的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近3500万人,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6000亿美元[1](第一版)。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日本战败后,理应对中国赔偿,然而,日本基于错误的史观和对国际形势以及对亚洲各国内政的巧妙利用,不仅设法逃避了对最大受害国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而且对民间的索赔也置之不理。本文就日本逃避对中国的国家赔偿、漠视和拒绝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分析,探讨日本的这种立场对日本国民战争责任认知所造成的影响。

一、美国为扶日反共,终止了先期拆赔计划

为清算日本侵华罪行,193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就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已准备了索赔提案。1944年2月5日,中国政府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九·一八”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造成的损失,以备要求赔偿。同年3月9日,参事室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提出除军事赔偿外,日本还应以“赔偿与债权”、“损害补偿”、“投资与建设”、“复兴资源”等方式进行经济赔偿[2](全宗号761,卷号226)。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

日本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对索赔一事十分关切,经与美国、苏联多次商洽后,1945年11月13日,中国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日本赔偿以实物为主;中国对日索赔各项应有优先权。

中国索赔成功与否,还取决于其他盟国的态度。在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的情况下,美国对赔偿的态度举足轻重。战后,盟国采纳了美国关于日本的实物拆迁赔偿而非货币赔偿、以现有赔偿能力赔偿而非受害国实际损害进行赔偿的办法。

战后初期,美国政府仍将中国作为其在远东的基地和战略支撑点。在美国看来,中国是美国在远东的最大盟友和最佳基地。日本在美国远东战略中的地位就不那么重要了。因此,确定了撤走在日本的绝大多数工业设施作为赔偿的严厉方案。按照美国的最初构想,战后日本的经济结构以农业为主。美国赔偿专员鲍莱1945年12月16日向杜鲁门提出的日本赔偿报告书,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2年至1930年的水准。1946年11月16日,《鲍莱最终报告》规定日本需拆除用作赔偿的产业及军备设施价值达24.66亿日圆。这实际上把“日本拉回原始的农业国发展阶段”[3](第390页)。

初期美国在处理日本赔偿问题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并支持中国政府开展对日索赔。1947年2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4月,美国指令盟军总部实施该方案,在先期拆赔的30%中,拨给中国(15%)、菲律宾(5%)、印度(5%)、葡萄牙、马来西亚及其他国家(5%)。这样,中国共获得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3批,价值如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 93l 433日圆,折合美元2207万元[4](第66页)。这是作为战胜国的中国从日本取得的惟一的一点赔偿。

随着冷战形势的日渐明朗化,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开始突出起来,美国欲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共产主义世界的阵地,便由最初的惩罚转变为扶植。1948年5月,美国放弃鲍莱计划。1949年5月12日,美国又片面通知停止拆迁作为临时赔偿的工厂设备。至此,原先指定的1090家拆迁工厂,只落实了30%左右,价值约1.65亿美元,仅为鲍莱方案的6.7%。中国也只获得先期分给中国的15%中的极少一部分,成了象征性的偿付。

当时日本虽无权决定赔偿的原则事宜,却有专门负责拆迁赔偿的机构——赔偿局(后改为赔偿厅)。该机构负有保护、包装被盟军所指定的拆迁设备的责任,以便受偿国接收运回。但在中国派人到日本拆迁的过程中,日本方面处处设置障碍。据参与拆迁的代表回忆,在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电厂)的拆迁中,日方故意将设备的图样隐匿不交,又将锅炉和加煤设备的钢架和与输电设备变压器等托词保留,致使拆迁工作耽搁,中国只拆迁了这批物资的30%[4](第76页)。与索赔相关的追索劫物也是如此。战后中国方面虽然追回部分劫物,但所获与实际被劫数目相距甚远。如被劫的巨额黄金、白银,战后却丝毫未还,即便归还部分白银,也只占总数的三万分之一。有案可据的重要被劫文物15245件,实际只归还2000件。战时损失书籍不下300万册,实际返还仅158873册[5](第119页)。

二、日本利用国际形势和中国的不统一,尽力逃避赔偿责任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就不顾一切地扶持日本,坚决主张各盟国放弃赔款要求,以与日本缔结和约。美国此举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反对,菲律宾、法国、印尼分别坚持80亿、20亿、40亿美元的赔款。为完成对日和约,美国远东顾问杜勒斯出访菲律宾等国,一面施加压力,提出赔偿是不现实的,又一面答应给予美援,堵住菲律宾各国的强烈的索赔要求。1950年6月以后,美国以提供武器的形式援助法国进攻越南胡志明领导的政权,而法国也紧随美国,在1951年6月9日杜勒斯表示美国支持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3国参加对日媾和后,表示在“一切原则问题上”支持美国的方案。日本方面自知在美国远东战略地位的提高,更加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美国为了安抚东南亚受害小国,以及在对新中国实行全面封锁禁运时为日本提供相应的替代市场,希望日本给予一定的补偿。1952年4月,杜勒斯第三次访问日本,两次向日本提出了加工赔偿问题,认为日本可以用索赔国的原料生产赔偿物资,吉田茂支吾其词,称其政府尚未形成具体计划,将继续研究此问题,很快与美方联系,吉田茂表示可由日方打捞并向菲律宾移交菲海域内的日本沉船。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了对日媾和会议,通过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关于战争赔偿,和约第14条一方面承认,“日本国对其在战争中所造成的损害及痛苦,应向盟国支付赔偿”,但同时又提出,“但也承认,如果可能生存是应当被维持的话,则日本国的现有资源不足以使日本国对上述全部损害和痛苦做完全的赔偿,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日本国应立即同那些被日军占领并遭到日本的损害的盟国进行谈判,只要后者有此要求的话。日本可以通过向当事盟国提供生产、沉船打捞等劳务,达到赔偿之目的。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一切战争赔偿要求。旧金山和会召开时,新中国已经成立,美国无视这个现实,将中国排除在外。同美国保持“官方”关系的台湾当局想以中国合法代表的身份参加和约,因苏联、英国等国反对没能实现。美国便策划在和会后让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双边和约。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谴责和会拒绝战胜国中国参加,取消了日本的赔偿,这是违反国际协定的,“那些曾被日本占领、遭受损害甚大而自己又很难恢复的国家应当保有要求赔偿的权利。”[6](第71页)

由于中国没有参加和会,日本方面还有一个应同中国签订和约的问题。美国为了反对新中国,竭力策动日本同台湾签约。此时国民党政权置身台湾孤岛,态度已趋软弱。蒋介石为了摆脱困境,抬高自己的国际地位,索赔的态度不断软化,以实现与日本签约。日本利用中国还未统一的局面以及蒋介石急于摆脱困境而力求从速签约的心理,大做文章,向台湾当局施加压力,迫使台湾当局就范。1951年2月,在日本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会议上,就提出了国民党的代表资格问题——能否代表全中国人民。从1951年10月起,吉田首相对日本国会数度声明:1、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邀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所,日本也欢迎其在日本设立类似机构;2、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后3年内提议根据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约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丝毫不会反对。若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就恢复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与谁签约。台湾当局急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签订和约。

在美国的压力下,1952年2月17日,日本全权代表河田烈一行8人抵达台北,“日台和约”谈判正式开始。台湾当局虽明知索赔无望,但仍幻想日本方面让步,日本代表深知台湾处境,故一步不让。台湾方面草拟的《中日和约初稿》,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利用日本人在生产、打捞沉船方面对中国遭受的损害作一定的“劳务补偿”;二是中国拥有处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的权利,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对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要求,日本都拒绝接受。日本代表木村一再声称“我若给贵国此特殊利益,势将也给予签订旧金山和约之盟国”;一面要挟“且国内对台湾地位表示怀疑,须知余等在此商议和约,必随时考虑所签之条约能否获批准”,希望考虑订约“重大之政治意义”。对于“劳务补偿”,河田烈则说,“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且中日此次缔约应顾及将来而不咎既往,贵方对服务补偿之要求,势必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的情绪。”终于迫使台湾放弃劳务补偿的要求。日方主张将有关赔偿的表述从和约初稿中完全删去,认为此适应范围全部与大陆有关。为追求形式的平等,台湾当局步步退让,提出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意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湾,由台湾主动予以放弃。对于这样的重大妥协,日本还不能同意。台湾当局最后连在条约里声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赔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关于战争赔款的条款只在“日台条约”议定书中作了如下的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条约》第14条甲款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7](第740页)古屋奎二主笔的《蒋介石秘录》写道:“是故在中日条约中未见一个赔偿字眼,乃是未见前例之条约。”可见,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设法逃避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

尽管台湾当局在“日台条约”中放弃了索赔,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承认过该条约。进入20世纪70年代初,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时机日趋成熟。为准备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国政府内部对战争赔偿问题进行讨论,决定放弃赔偿。其原因在于:1、中日邦交之前,蒋介石已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小;2、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注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的态度,有利于日本靠近我们;3、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到广大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被迫长期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友好下去的愿望[8](第60页)。

1972年7月,日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来华。周恩来将中方草拟并经毛泽东同意的《联合声明草案》8项向竹入作了披露。其中第二项是关于战争赔款的条款:“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向日本政府要求战争赔款的权力。”[8](第82页)可日本对中国政府放弃索赔的善举并没有热烈的反响。相反,日本外务省研究认为,“日台条约”里已经宣布了中国放弃了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的权利,如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写上同样的内容,会被认为中国仍具有这种权利。因此,日方试图在中日谈判时设法避免战争赔偿问题,设法否认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战争求偿权[8](第87页)。9月9日,古井喜实受日本外相委托向中方提交“日中共同声明纲要日方基本方针要点”,认为中方草案中表示“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力”的提法不妥,因为这意味着承认中国仍有要求权,因此主张把“权力”二字去掉,改为“放弃要求”。

1972年9月25日,田中首相正式访华,在当天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中国政府正式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但在第二天的会议上,日本条约局长高岛坚持认为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在“日台条约”附属议定书中已经解决了,所以没有必要再写进联合声明中。对此,周恩来严正指出:“当时蒋介石逃到台湾,表示放弃赔偿要求,那时他已经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而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但听了这个话,简直不能忍受。”[8](第168页)

经过反复讨论,在中方坚持下,日本只得同意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写进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容。但在表达上则采取中国单方面宣布的形式,而且力主将至关重要的“权力”二字从声明中删掉。《声明》第五条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是中国政府对战争赔偿问题的明确表示。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正式签订《中日友好和平条约》,1978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条约。至此,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问题最终以中国方面的放弃得到解决。

三、中国民间对日索赔

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本的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日本对中国人民的受害赔偿问题在声明中并未作任何规定,民间赔偿问题并没有获得妥善解决。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蓬勃兴起,特别是1995年以后,民间受害者大规模跨海赴日,将日本政府推上被告席。这一切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日本侵华战争的遗留问题长期未能妥善解决,中国受害者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是民间索赔的深层次原因;日本由于军国主义的复活,其政要不断否认侵略罪行的言行,是民间索赔直接兴起的导火索;另外,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为民间的索赔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战后,参战各国或多或少存在着战争遗留问题。中国民间团体特别是个人的受害赔偿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是中日间最大的战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屠杀惨案受害问题,战俘劳工问题,妇女受害问题,细菌武器受害问题,化学武器受害问题,被劫文物图书归还问题,日机滥炸受害问题,以及日本残留公债问题。上述问题,一方面与日本侵华战争的罪行有关,是其野蛮性、掠夺性和毫无人性造成的,是违反战争法规造成的;另一方面,它的受害对象都是平民,所以与民间索赔相连。日本政府对遗留问题采取不承认主义。特别是近年来,日本国内从政界到民间及整个社会有一股翻案逆流,美化侵略的言行愈演愈烈。对此,为了促使日本政府承担战争罪责,中国人民有权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

国际社会对于受害者人权的重视,中国政府要求日本肃清反动史观,妥善处理战争遗留问题,受害者思想状况的变化以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努力,则最终使受害索赔诉讼得到实现。

对中国民间索赔诉讼,日本政府大凡以下述三种理由搪塞和拒绝:1、赔偿问题已通过政府间条约解决,战争受害者个人无权向加害国索赔;2、受害者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日本民法规定的20年追溯期;3、日本国家不能对受害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日本政府的所谓理由,法律界、史学界的正义人士据理进行有力的驳斥。如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是有区别的,在赔偿原因、赔偿形式、赔偿主体、索赔途径上都是不同的。个人拥有索赔权目前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战后,受纳粹德国迫害的法国犹太人、波兰犹太人等都直接向德国政府提出战争损害赔偿要求,并且都得到了赔偿。德国政府从来都没有提出过波兰犹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拒绝赔偿。而日本政府并不是一概不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索赔权。美国和加拿大的日本侨民因战时的不公正待遇向所在国家提出了受害赔偿要求。经过46年的努力,加拿大政府向受害的日本人道歉,付给生还者每人2.1万加元的赔偿,总计3亿加元。美国也向被美国扣留的日本侨民发给了赔偿费,首先向70岁以上的日籍侨民每人发放了2万美元的赔偿,并转交了布什总统的致歉信,以后又拨出12.5亿美元进行赔偿。日本政府的这一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充分暴露了其漠视中国人民正当权益的用心。

日本政府的所谓“受害者不能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对此,国际法早有规定。战后,战败国向受害国个人赔偿的制度广为流行。联邦德国从1953年起支付600亿马克作为纳粹德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截止1993年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的赔偿已达904.93亿马克[9](第53页)。事实上,日本对国内的所谓战争受害者却承担了赔偿责任。1952年4月,日本政府公布了《战时战伤、病者、战殁者及遗属援助法》,对参加侵略战争的日本军人及其遗属给予抚恤金、养老金等名义的受害赔偿。五、六十年代,又以战争受害者的抚恤为名立法15项,大多附有“日本籍”的条件,其逃避向其他国家战争受害者赔偿的意图非常明显。

日本政府提出的“民法的法定时效”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联合国大会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因为战争损害赔偿要求这种权利,不是由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现在瑞士银行对受纳粹德国屠杀和迫害的犹太人的存款问题也没有提出失去时效的问题。

从目前形势看,日本政府仍蓄意逃避赔偿责任,日本法院按政府的意图办事,这是民间索赔遇到的最大的阻力。日本政府违背国际潮流的做法,是短视的。

四、结语

历史问题是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原则问题,历届日本政府对这一问题都会做出表态。但历史认识不是抽象的,日本政府对赔偿问题的态度最能反映其真实的历史观。如果说《旧金山和约》以前日本在赔偿问题上的发言权有限,那么《和约》以后日本有了外交自主权,本可以切实担负赔偿的责任,可日本在对华问题上总是尽力逃避赔偿责任,这是日本政府不负责任的表现。其实,赔偿问题已经超出了纯粹经济的目的,并具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它能测试日本政府是否决心和过去不光彩的历史决裂。日本政府逃避赔偿的立场,不仅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也妨害了日本民众的正确历史认知。事实上,赔偿与侵略是密切相关的,日本政要在与中国缔结和约的谈判时,抑或在对待中国民间索赔问题上,总是既拒绝赔偿,又否认侵略。田中角荣以来的历届日本首相对侵略战争的表述一直停留在“添了麻烦”的水平上。这就误导日本国民,既不追究战犯又不进行赔偿的战争是算不上侵略战争的。日本政府应认识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的善举,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是有前提条件的,中国政府和人民是有权要求赔偿的。日本的政治家要有正视历史的勇气,跟进国际潮流,而索赔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助于日本卸下历史包袱,促进中日友好,树立起良好的国际形象。

收稿日期:2003-05-06

标签:;  ;  ;  

日本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历史与现实_抗日战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